一位女性婚檢查出艾滋病(HIV),要求醫生對未婚夫保密。結果男方不幸感染,隨後威脅要殺了門診醫生並向衛健委投訴,導致該醫生被停職待業。
另一名女性婚檢同樣查出HIV,醫生選擇告知了其未婚夫,導致兩人未能結婚。隨後,這名女患者持續投訴醫生泄露隱私,最終導致該醫生被停職三個月後辭職。
這是最近湖北某醫院婦產科醫生近期遭遇的案例,這種告知與不告知,醫生都難逃其咎的局面。
醫生們在婚檢中面臨的困境是顯而易見的。法律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必須對患者的隱私保密,未經患者同意不得公開其病歷資料,否則需承擔侵權責任。這使得醫生無法直接向患者的伴侶披露婚檢結果,即便該結果涉及重大傳染病。然而,如果患者隱瞞病情,其伴侶不幸感染,醫生又可能因未盡責而面臨指責、投訴甚至法律訴訟,甚至遭受暴力威脅。這種左右為難的局面,使得這位醫生直言婚檢坑的全是醫生。
當前在隱私權與生命健康權之間確實存在沖突。
《艾滋病防治條例》第39條明確規定,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未經患者同意,不得公開感染者的信息,構築了嚴密的隱私屏障。
然而,《民法典》第1053條又規定,患有重大疾病的一方必須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否則對方可起訴撤銷婚姻。
同時,《母嬰保健法》第14條要求醫師對患指定傳染病者“提出醫學意見”,這隱含了告知義務。 這使得醫生在保護患者隱私和保障伴侶知情權及生命健康權之間無所適從。
價值的排序,患者的隱私權固然重要,它是建立醫患信任、尊重患者的基礎。然而,當個人隱私直接威脅到他人的生命健康時,隱私權是否應該讓位於生命健康權?患者的隱瞞導致伴侶感染HIV,這無疑是對他人生命健康的直接侵害。正如評論所言,隱私權再大,也大不過生命健康權。
患者的隱瞞行為:道德與法律的雙重失職婚檢結果顯示患有重大疾病,尤其是艾滋病等傳染病時,許多患者選擇隱瞞,甚至威脅醫生不得泄露。他們利用法律對隱私的保護,行“帶病騙婚”之實。這種行為不僅違背了道德誠信,也違反了《民法典》和《艾滋病防治條例》中規定的告知義務。一旦隱瞞導致伴侶感染,患病方不僅可能面臨婚姻撤銷,還需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甚至可能構成故意傷害罪或詐騙罪。
缺乏明確的告知伴侶的機制,使得醫生只能建議患者主動告知,而多數患者並不會這么做。對於哪些重大疾病必須披露,缺乏清晰的執行標准,例如精神疾病是否強制告知,讓醫生陷入主觀判斷的困境。
如果你是醫生,你會選擇告知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