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關乎人民群眾生命安全,但是一些利欲熏心的商家為了賺錢鋌而走險,罔顧消費者健康,不惜在食品中違規添加有毒、有害物質,或用有毒、有害物質對食品進行處理。6月6日,東莞第二法院以三起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為例,提醒商家守法行商,切勿因一時小聰明犯下大錯。
案例一:涼茶鋪店主銷售“加料”涼茶被起訴
被告人黎某原系東莞市沙田某某涼茶店經營者。2024年,黎某在經營過程中,擅自將含有對乙酰氨基酚、布洛芬的葯粉添加入銷售的涼茶中。2024年3月11日,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沙田分局依法對沙田某某涼茶店進行檢查,對銷售的6款涼茶進行抽檢,並從現場起獲可疑白色粉末一包。經檢測,上述抽檢的涼茶中,部分檢測出含有對乙酰氨基酚、氯苯那敏、布洛芬等成分,現場起獲的粉末中含有對乙酰氨基酚和布洛芬成分。2024年9月5日,民警將黎某抓獲。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黎某的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應予懲處。黎某歸案後坦白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考慮黎某犯罪情節較輕,認罪悔罪態度較好,沒有再犯的危險,回歸社會服刑不會造成不良影響且足以達到懲罰與教育的目的,可以依法對其適用緩刑。
最終,東莞第二法院認定黎某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2000元。
法官說法:涼茶屬於普通食品,乙酰氨基酚、布洛芬等葯物屬於明令禁止在食品生產經營中添加、使用的物質。黎某的行為可能危及消費者的身體健康,擾亂了涼茶行業正常經營秩序。該案例提醒廣大商家不得假借“祖傳秘方”“純天然”等噱頭掩蓋非法添加行為,也提醒廣大消費者加強食品安全鑒別意識,發現不法經營行為時立即向有關部門舉報。
案例二:為保鮮用硼砂清洗豬肉用於銷售構成犯罪
2018年6月開始,被告人蔡某在其經營的東莞市厚街鎮某市場攤位內,為了保鮮而長期購買硼砂,用於清洗豬肉,再進行銷售。2023年2月11日15時許,公安機關在上述攤位抓獲,在其冰箱繳獲凍豬肉(經檢測,該凍豬肉的硼酸含量為529mg/kg),並在其住處厚街鎮下汴社區空中花園4樓房間內繳獲硼砂7.5包(每包500克)。
法院經審理認為,蔡某在生產、銷售的食品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並銷售,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最終,東莞第二法院認定蔡某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並處罰金60000元。蔡某不服,上訴至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保鮮”不能突破安全底線,硼砂系《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准》明令禁止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對人體神經系統、消化系統具有蓄積性毒性,長期攝入可致器官損傷。肉類經營者應當建立冷鏈保存、臨期預警等合規制度,切莫以犧牲消費者健康為代價追求短期收益。
案例三:菜農出售噴灑禁用農葯的瓜果獲刑
2021年2月至8月,被告人梁某在東莞市厚街鎮某菜地上種植蒲瓜。期間,為祛除蟲害,梁某擅自在種植的蒲瓜上噴灑禁用農葯氧樂果,收成後到某市場路邊擺賣,將200余斤蒲瓜出售,賣得價款約500余元。經檢驗檢測,梁某種植的蒲瓜被檢出氧樂果成分。後梁某到公安局投案自首。
公益訴訟起訴人就梁某的行為提起了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法院判令梁某在本市范圍發行的報刊上,就其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為向消費者公開賠禮道歉並支付賠償金5000元,上繳國庫。
法院經審理認為,梁某在食用農產品種植過程中使用禁用農葯氧樂果,其行為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應予懲處。梁某案發後自動投案,歸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是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並對其適用緩刑。梁某的行為侵害了不特定消費者合法權益,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要求梁某在報紙上賠禮道歉及支付賠償金5000元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支持。
最終,東莞第二法院認定梁某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5000元,追繳違法所得500元,同時支付銷售價款十倍賠償金5000元,上繳國庫。禁止梁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並在本市范圍發行的報刊上公開賠禮道歉。
法官說法:農產品安全是食品安全的第一道防線。氧樂果為國家明令禁止用於蔬菜的高毒農葯,其殘留可導致人體急性中毒甚至致癌。菜農、養殖戶等生產者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標准,切莫為降低成本以身試法。
采寫:南都記者 黃嘉豐 通訊員 鄧玉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