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最近是想要在農村蓋房的話,那就要注意了!因為與你蓋房息息相關的《建設用地審查報批管理辦法》改了!下麵就一起來看看具體的修改內容吧!

要在農村蓋房的注意了!《建設用地審查報批管理辦法》改了!
根據《建設用地審查報批管理辦法》,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建設項目擬佔用耕地的,還應當提出補充耕地方案;建設項目位於地質災害易發區的,還應當提供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
將第十條改為第十一條,修改為:“農用地轉用方案,應當包括佔用農用地的種類、面積、質量等,以及符合規劃計畫、基本農田佔用補劃等情况。
“補充耕地方案,應當包括補充耕地的位置、面積、質量,補充的期限,資金落實情況等,以及補充耕地項目備案資訊。
“徵收土地方案,應當包括徵收土地的範圍、種類、面積、權屬,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需要安置人員的安置途徑等。
“供地方案,應當包括供地管道、面積、用途等。”
另外,第十四條規定:
農用地轉用方案和補充耕地方案符合下列條件的,國土資源首長部門方可報人民政府準予:
(一)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二)確屬必需佔用農用地且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計畫確定的控制指標;
(三)佔用耕地的,補充耕地方案符合土地整理開發專項規劃且面積、質量符合規定要求;
(四)單獨辦理農用地轉用的,必須符合單獨選址條件。

第十七條規定: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徵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經有準予權的人民政府準予後,同級國土資源首長部門應當在收到批件後5日內將批復發出。
未按規定繳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的,不予批復建設用地。其中,報國務院準予的城市建設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繳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後辦理回復檔案。
第十八條規定:經準予的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徵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由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第十九條規定:建設項目補充耕地方案經準予下達後,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範圍外單獨選址的建設項目,由市、縣國土資源首長部門負責監督落實;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都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範圍內,為實施城市規劃和村莊、集鎮規劃佔用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首長部門負責監督落實。
這一次《建設用地審查報批管理辦法》修改之後,將會影響到很多準備在農村蓋房業主的報批,所以大家一定要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