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茸茸、軟乎乎,粉耳朵、三瓣嘴——小兔子這般可愛的模樣,任誰見了都想要上前摸一摸。然而,看似溫順的兔子,受驚後也會發起攻擊。
近日,瑞安市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了一起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糾紛案:一名一歲多的幼童因逗弄店里的兔子,不幸被咬傷手指。法院最終判決,由監護人承擔主要責任。
當天,柯某帶着年僅一歲多的兒子峻峻(化名)到菜市場買菜。
走到魚攤前時,柯某光顧着挑魚,沒注意身邊的兒子已經邁着小短腿,跑到了旁邊由彭某經營的生鮮兔肉店鋪門口。
店鋪前的人行通道上,放置着裝有兔子的籠子,籠子沒做額外防護。年幼的峻峻出於好奇,伸手進籠子逗弄兔子。沒等柯某反應過來,就傳來了兒子撕心裂肺的哭聲,峻峻的右手食指被兔子狠狠咬住,等把手指拿出來時,已經幾乎被咬斷。

圖片由AI生成
事後,峻峻被緊急送往醫院,住院十多天並接受右食指斷指再植術,出院診斷為右食指不全離斷傷。
因賠償事宜協商不成,柯某把兔子的主人彭某告上了法院,要求彭某賠償醫療費、護理費等各項損失共計27312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峻峻系不滿2周歲的幼兒,對動物危險性缺乏任何認知能力。其母親作為監護人,未全程看護幼兒,未盡法定監護職責,是致害發生的主要原因。
彭某作為兔子的飼養人和管理人,將兔子放置在公共通行區域,未采取任何物理隔離措施或設置安全警示標識,放任危險源處於公眾可隨意接觸的狀態,管理疏漏明顯,對損害的發生亦存在過錯。
經核定,原告各項經濟損失合計26711.81元。綜合雙方過錯程度,由彭某承擔30%的賠償責任,即賠償原告8013.54元;其余損失由柯某自行承擔。
法官表示,低齡兒童對動物危險性缺乏基本認知,其對小動物的好奇心需要成年人的審慎看護予以守護,人身損害結果一旦發生,經濟賠償難以完全彌補身體傷痛與長期影響。
在此提醒廣大家長帶領幼兒外出時,應當全程履行監護義務,嚴禁幼兒獨自靠近、接觸、逗弄各類動物;動物飼養人或管理者應當將活體動物飼養於安全區域,設置必要的防護設施與警示標識,對兒童的靠近行為及時勸阻。雙方各盡其責,方能避免此類悲劇重演。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四條: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來源:溫州晚報
編輯:龔紫珺
編審:魏麗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