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歲的小王多次去酒吧消費
共揮霍兩萬七千余元
因無力支付
酒吧員工老楊為其墊付了費用
轉頭把小王及其監護人老王
一起告上了法庭
法院如何判?
三年前,老楊在南通某酒吧當酒水服務生(兼業務員),2022年認識了當時剛滿16歲的小王。2023年11月,小王先後四次通過老楊去該酒吧消費,累計欠下酒水等兩萬七千余元。
老楊多次催討無果,為小王墊付費用後,最終產生糾紛並報警。隨後,老楊又一紙訴狀將小王及其監護人老王告上了一審法院。
法庭上,老王急得直拍腿:“孩子當時還是未成年,哪來的消費能力?老楊明知道他是小孩還攛掇去喝酒,這錢不該我們兜!”
可法庭調查發現,老王自己2021年就帶兒子去過酒吧。當時老王宴請親友後,帶着15歲的小王在酒吧包廂玩,還叮囑孩子“你現在還未成年,少跟酒吧的人瞎混!”如今老王腸子都悔青了:“我當時怎么就沒有管住這孩子!”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保護未成年人,為未成年人營造和諧、文明的成長環境,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也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體現。
為此,我國法律法規對家長、娛樂場所經營者等均明確了相應的法律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六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履行下列監護職責:(一)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二)關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狀況和情感需求;(三)教育和引導未成年人遵紀守法、勤儉節約,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六)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娛樂和體育鍛煉的時間,引導未成年人進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動;.....(八)依法代理未成年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九)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為和違法犯罪行為, 並進行合理管教;(十)其他應當履行的監護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學校、幼兒園周邊不得設置營業性娛樂場所、酒吧、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酒吧、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場所的經營者,不得允許未成年人進入.....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標志;對難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
本案中,作為父親的老王將未成年的兒子帶入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營業性酒吧進行消費,顯然疏於履行監護職責;老楊在庭審中雖辯稱不知道小王系未成年人,但鑒於雙方多年的朋友關系,該陳述不具有真實性,且營業性酒吧在難以判明入店消費的客人是否為未成年人時應當依法要求客人出示身份證件。
小王在案涉消費行為發生時年齡為17周歲,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且未有證據顯示當時其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故其在涉案酒吧大額消費酒水的行為,與其年齡、智力不相符,超出其認知能力和認知水平。由於其監護人老王不認可小王的上述消費行為,因此上述消費行為應屬無效。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後,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 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之規定,各方應當根據過錯承擔相應責任。
綜合以上因素,一審法院認定雙方各自承擔50%的責任,小王折價補償老楊13200元,其余由老楊自負。老王對小王未成年人時的消費應當承擔責任,上述款項支付方式為先從小王財產中支付,不足部分由老王支付。
王氏父子不服一審判決,向二審法院提起了上訴。
南通中院經審理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考慮到雙方均有調解意願,法官遂組織雙方進行了調解。
調解中,老王提到酒吧兜售酒水的利潤較大,請求減免一部分,老楊亦願意作出一定讓步,最終達成老王一次性給付老楊8000元的調解協議並當庭履行,雙方握手言和。
法官說法
— 管住孩子別去酒吧—
“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師,也是負有法定職責的監護人。”該案二審承辦法官指出,“法律要求監護人不僅要履行物質供養義務,更要承擔起行為引導、價值觀塑造的深層責任。”根據我國家庭教育促進法第16條,父母應當對未成年人進行安全知識教育,幫助其樹立正確消費觀念。
本案中,小王的父親顯然存在失職行為:首先,日常教育中缺乏對娛樂場所的警示勸導,甚至充當不良消費的引路人;其次,小王在酒吧消費兩年多,其父母卻未能及時發現他的異常行為。
“本案酒吧存在三大違規行為:未設置警示標識、未履行查驗義務、向未成年人售賣酒水。”承辦法官介紹,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58條明確規定,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酒吧不得允許未成年人進入。我國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23條進一步細化經營者查驗身份證件的法定義務。
本案給所有家長提了個醒:管住孩子別去酒吧!同時也告誡商家:見到未成年人必須查身份證,別為了賺錢踩法律紅線!
文中當事人為化名
來源: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微信公眾號
作者:高雁
編輯:江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