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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6-17第16版面所有文章内容

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

第16版(经济专页)
专栏:

  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健全现代市场经济的社会信用体系”的任务目标,新一届政府把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作为今年的工作重点,4月份国务院专门召开会议进行部署,把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作为整规工作的治本之策,要求在年内取得明显进展,力争在本届政府任期内建成社会信用体系的基本框架。本报今日推出一组专题文章,邀请社会各界人士从不同角度阐述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社会经济全面发展的重要意义,欢迎广大读者参与共同探讨,推动这项工作顺利进行。——编者
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
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张志刚
  2001年4月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以来,紧紧抓住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群众反映强烈,对社会危害严重的食品、药品、农资等突出问题,采取切实有力措施,先后组织开展了十几个方面的专项整治活动,有力打击了违法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利益,改善了市场环境。同时,积极探索治本之策,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市场监管和执法体系,加强制度建设。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法制建设和信用建设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重要的治本之策。从近两年来开展的专项整治的实践看,社会信用严重缺失是造成市场经济秩序混乱,广泛持续地出现违规问题的重要社会原因,大量制假售假、商业欺诈、偷逃税款、资金拖欠等不良行为对社会经济生活造成了相当严重的危害。因此,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工作方针,一手抓法制建设,一手抓信用建设。信用是基础,法制是保证。在完善法律的同时,要高度重视加快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
  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就是通过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发展信用服务行业,强化全民诚信意识,形成全社会的联防机制,对失信行为进行处罚和有效的防范,正确地认识失信者与守信者的矛盾实质上是失信者与全社会、所有市场主体全局利益的矛盾,加大失信成本,重视用市场自身的力量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与法制建设相配套,为社会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信用及道德方面的保障。
  近几年来,随着整规工作的开展,各地、各部门开始重视社会信用问题,并将其作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改善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措施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尤其是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如北京、上海、广东、浙江、福建、山东等都提出了建设本地区信用体系的构想和目标。工商、税务、金融、海关等部门也在着手建立与本部门职能相关的信用信息记录查询系统。但从整体上看,我国信用制度的基础性建设相当薄弱,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任务非常繁重。
  信用体系建设是一件涉及全民全社会的大事,各地、各部门、各行业,包括企业和个人都要积极参与,并按照国家的总体目标和统一部署,积极推进此项工作。根据全国整规工作会议的精神,我们近期要着重抓好几件事:一是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全社会的诚信教育宣传活动,并与普法教育相结合,切实增强公民的诚信意识和遵纪守法的观念。二是推动地方、部门和行业的信用体系建设,抓好基础性工作,并选择一部分基础较好的地方和行业进行试点,摸索经验,指导面上的工作。三是在各地、各部门规划的基础上,制订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研究配套的政策法规和规范标准,培育信用需求,促进行业发展,发挥各方面的力量,争取用3至5年的时间,建立起与我国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社会信用体系框架和运行机制。(附图片)

大力培育信用需求

第16版(经济专页)
专栏:

大力培育信用需求
国务院研究室宏观经济司副司长 陈文玲
  在现代市场条件下,信用属于市场经济范畴,信用产品是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特殊商品,这种商品交易规模的扩大,支撑着信用交易规模的扩张。现代信用制度,催生出崭新的信用理念,崭新的信用理念催生出对信用产品的即期需求和潜在需求,对信用产品日益增长的需求催生出整个社会对失信者的鄙弃和惩戒,整个社会形成的公众信用态度催生出信用交易的秩序,信用交易规范的市场秩序催生出新的市场体系和现代营销方式。因此要培育和扩大消费需求,最大的市场潜力在于扩大信用交易规模,而信用交易规模的扩大取决于是否能迅速发展我国的信用服务行业。在征信国家,面向消费类型的信用交易早已成为市场交易的主流之一,信用服务行业成为最具增长潜力的新型服务业。如美国银行的贷款利润,50%以上来自个人消费信贷,来自企业的贷款利润还不到50%。从某种意义上说,消费信用成了在宏观上左右美国经济景气的重要因素。美国短期消费信贷5年以内余额从1946年的98亿美元上升到1998年的13010.44亿美元,当年美国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余额达到47378.23亿美元。市场及政策制定者都把消费者信用余额的变化看成预兆商业周期发生转变的变量,消费者分期付款信用余额的变化与消费者可支配收入之比,常常领先商业周期的峰值8个月。
  我国处于经济体制转轨时期,人们的借贷理念、消费理念、信用风险理念、破产理念等与信用制度关联度极强的理念,还远未形成,消费信贷还没有成为人们普遍行为,借钱消费还未被广泛接受,我国的储蓄率一直保持在37%—42%之间,消费需求对GDP的贡献率比美国低20多个百分点,对国民经济的拉动作用还远远不够。而且人们为了防范市场风险,习惯于现金交易,信用交易的规模还很小。支撑信用交易的信用服务行业仍处于发展的初始阶段,大量生产、大量销售信用产品,使正面信用信息成为扩大信用交易的动力,负面信用信息传播成为约束失信人的震慑力的市场机制还远未形成,也就难以支撑信用交易规模的扩张。如果一个国家进行实物交易都存在大量假冒伪劣,商业欺诈防不胜防,如果因为信用危机转而采用现金交易,市场的规模如何通过信用交易来不断拓展?资本周转的速度又如何提高?市场经济怎能从低级形态走向高级形态呢?(附图片)

发展消费信贷 拉动内需增长

第16版(经济专页)
专栏:

发展消费信贷 拉动内需增长
北京大学经济研究中心主任 林毅夫
  目前,消费需求档次提高,靠传统的购买方式,有效需求将会大大受到抑制。以汽车为例,国外主要国家的消费信贷平均达到60%—70%,我国只有不到10%的购车者使用了信贷。国内消费信贷不发达,有居民消费习惯的原因,也有体制的原因。传统上我国银行的作用是为国有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消费信贷不在其业务范围之内。1997年底开始我国出现了生产能力普遍过剩,商品零售物价水平连年下降。为了遏制通货紧缩的势头,我国政府一方面采取了积极财政政策,发行了8000亿元的长期建设国债,启动投资需求;另一方面鼓励银行开办消费信贷,以刺激消费需求。这些措施取得了良好成效,国民经济在1998年—2002年间维持了年均7.7%的增长速度。同时,消费信贷也发展迅速,目前总额已达1亿元人民币。
  一般发达国家消费贷款占银行贷款总额的30%以上,美国著名的花旗银行更高达60%。到2002年我国各项贷款余额达13.9万亿元,按国外的标准,我国扩张消费信贷的空间还很大。不过由于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假贷款、假按揭、贷款不还的行为时有发生,使新成立的银监会不得不向银行发出控制和防范消费贷款领域当中不良贷款的警告。建立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使每个公民拥有一份资信公司保存的信用记录,一旦有不良记录,就会造成个人经济生活、工作上的极大困难,是降低不良贷款发生率,进一步增加消费信贷扩大内需的必要前提。
  完善社会信用体系也有利于增加对中小企业的贷款。中小企业以劳动力密集能多创造就业、符合我国比较优势具有竞争力为特性,自改革开放以来成为我国经济发展中的一支重要力量。不过,中小企业一般缺乏可供抵押的资产,目前难于向银行取得贷款,成为中小企业发展的一个重要限制因素。建立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可增加对中小企业的信用贷款,也有利于启动民间投资,增加社会需求,扩大就业,促进经济发展。(附图片)

完善信用立法 夯实诚信根基

第16版(经济专页)
专栏:

完善信用立法 夯实诚信根基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 刘俊海
  打造市场经济诚信,除使用行政、道德和教育手段外,更要靠法治手段。加强社会信用法治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也是依法规范社会信用活动、保护守信和护信行为、制裁失信行为、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当务之急。
  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多是信用法治大国。而我国尚缺乏系统性的信用法律体系。虽然一些地方出台了有关社会信用的法规,但普遍存在着操作性不强、适用范围有限、地方法规之间相冲突的问题。失信行为之所以成为社会公害,与我国信用法治不健全有密切关系。因此,要从我国国情出发,大胆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抓紧构建以《信用基本法》为龙头、由多部配套和相邻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组成的结构协调、功能合理、层次分明、动态开放的信用法律体系。
  完善信用立法应坚持以下原则:(1)政府推动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既强调行政权的适度干预,也鼓励企业和自律组织的自我监管。(2)政府、企业与个人三者信用同等重要、不可偏废的原则。(3)鼓励社会信用信息公开的原则。既要保护信用信息搜集机构的采集权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也要尊重公民的隐私权与企业的商业秘密。(4)国家机关掌握的信用信息公开共享的原则。禁止部门和地方信用信息相互封锁。(5)守信获益、失信受损的原则。
  《信用基本法》作为信用法律体系中的龙头法,应当确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般原则与管理体制,明确国家信用主管机构和信用中介服务机构的法律地位,并建立信用信息的搜集制度、信用评估制度、信用档案制度、信用信息查询制度、信用信息公开制度、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制度、信用担保制度、信用服务监管制度、信用权保护制度、信用争议解决制度和法律责任制度。(附图片)

增强社会诚信意识

第16版(经济专页)
专栏:

增强社会诚信意识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 薛澜
  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既需要完善各种法律法规,严格监督实施,同时也需要在全社会范围内,开展全民诚信和职业道德教育。
  应当承认,在前些年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中国的社会诚信和职业道德是远远地落后了。在文化大革命中,中国以儒家伦理为主干的传统道德体系遭到了严重的破坏。同时从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来所提倡的新时代的道德观念,如利他主义、集体主义、大公无私、爱国主义等等,也都变成了人们的政治口号。在改革开放时期,中国道德体系重建的步伐远远没有跟上市场经济改革开放的发展速度。在社会经济活动中,贸易活动不守信用,违背承诺,企业之间恶意违约,坑蒙拐骗屡见不鲜。在这样的社会道德环境下,开展全面诚信和职业道德教育任重道远。
  首先,应当在全社会中开展全面的社会诚信教育,通过各种宣传媒体,抨击各种不守信用的社会陋习,树立守信为荣、失信为耻的社会风尚。同时各级各类政府部门,各种公共组织也必须做出表率,廉洁公正,有诺必践,成为社会诚信的表率。
  同时,要加强各个行业的职业道德教育。职业道德是社会各个职业从业者所专有的行为准则,如医生的治病救人,战士的服从命令,工程师的一丝不苟等等,都是这些行业职业道德的体现。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社会分工更加精细,更加完善。各行各业也更加需要建立适应本行业发展的职业道德规范,在本行业中大力宣传这些职业道德规范,使其成为本行业任职资格的基本要求。对于违反职业道德的从业者,要有严格的惩罚制度;对于遵守职业道德的模范,要通过各种方式,予以公开表彰和宣传。(附图片)

建立失信惩罚机制

第16版(经济专页)
专栏:

建立失信惩罚机制
海南省总商会会长 童石军
  建立社会信用失信惩罚机制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举措之一。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提醒我们,诚信经济不是仅有道德软约束就可以形成的,还需要社会制度的硬约束,尤其少不了失信惩罚机制。说到制度的硬约束,我国并不缺,民法通则、合同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都有诚实守信的法律原则,刑法中更有对诈骗等犯罪课以重刑的规定,但不守信用的现象为何还如此严重呢?
  问题在于信用制度和失信惩戒机制没有到位。在我国信用立法出台前,各项政策法规还未配套的时期,失信惩罚机制的建立既要严厉打击失信者,让他们破产出局,又要保护广大守信者和他们的利益不受侵犯。我认为,实施失信惩罚机制重点包括:公安、法院、银行、税务应将公民个人和法人企业的各种违法犯罪记录、民事诉讼记录、欠贷款和信用卡恶意透支记录、偷逃漏税记录向社会开放,要分析区分非恶意、数额小的失信行为,教育为主,允许任何人查询。建立失信企业名单,鼓励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充分披露严重不讲信用的人和事,让舆论谴责严重失信者。成立各行各业的同业协会,让失信者自愿接受同业协会对失信行为的处罚。行业内起到警示作用。严禁失信人员担任企业的管理人员,尤其是担任企业的董事长、董事、经理、会计。对失信企业给予工商年检不合格的处罚,如连续2年不修复失信记录予以取缔。由人民银行规定各商业银行在给企业和个人贷款时,要求企业必须提供信用管理服务中介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查询个人贷款者的信用记录。政府部门应通力合作、大力支持用市场手段建立发达的征信服务业,用法律和经济手段规范从业行为,在市场竞争中树立公正、中立的形象避免政府垄断重新出现。政府有关部门对信用管理公司这些中介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实行联合年检,以确保它的客观、公正、中立。这样可避免政府部门对企业的多头管理和可能产生的过多干预及对企业的管、卡、压,利用市场的力量制约、平衡各种利益关系,达到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的目的。宣传部门要加大对诚信问题的宣传报道,要造成一种态势和氛围,让那些严重失信者的恶名昭然天下、无处躲藏。(附图片)

构建体系 整体推进

第16版(经济专页)
专栏:

构建体系 整体推进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经济研究所副所长 任兴洲
  社会信用体系是在一国(或地区)范围内,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为形成和维护良好的社会信用秩序,由一系列与之有关的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相互影响的法律法规、规则、制度规范、组织形式、运作工具、技术手段和运作方式而构成的综合系统。
  在我国,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框架主要应有四方面内容:
  一是形成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信用道德和文化环境,包括市场主体的守信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维权知识,市场主体自觉参与监督、抵制失信违规行为。这是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础。
  二是建立法律规范下的社会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其目的是缓解社会信用信息的不对称性。主要包括四方面的制度建设:形成以各级政府为主体和电子政务为基础的基本政务信息披露和开放制度。主要是通过法律或法规的形式,规定政府有义务公开其在行使行政管理权过程中形成的可以公开的各种信息。以企业为主体建立信用风险管理和控制制度;建立以行业协会为主体和会员单位为基础的自律维权的信用平台,在一些行业逐步形成各种形式的同业征信制度,对此应更多地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建立以信用中介服务机构为主体和市场化运作为主要形式的社会信用信息调查、资信评级和信用管理服务制度,促进并规范信用中介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是建立健全失信惩罚机制,加大失信违规成本。包括加快相关法律、法规的起草和颁布,健全和完善具体的执法形式。建立失信惩罚机制的重点,是应明确在我国现阶段,失信惩罚机制设计的出发点和重点、失信与犯罪的区别及法律边界、失信的惩戒形式和制裁程度、失信惩罚机制的操作和执行效果等等。对失信记录“黑名单”的公示制是初级的惩戒形式,应通过法定渠道征集和传播。
  四是健全和完善信用监管体系和相关制度。要明确政府的监管部门及其基本职能;明确规定监管部门的监督处罚权力和职责;建立成体系的监管制度,避免“运动式”的监管方式;设立投诉受理窗口,保护市场主体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附图片)

科学规划 统一标准 分步实施

第16版(经济专页)
专栏:

科学规划 统一标准 分步实施
中国生产力促进中心协会评估咨询部部长 丁韶年
  根据目前我国市场经济秩序的现状,建设具有中国特色又与国际接轨的社会信用体系应循序渐进地推动与实施。
  一是科学规划。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健全是一项长期、重要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界的参与和支持。目前我国各地信用体系建设情况差异较大,参与建设的主体成分复杂,应在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按照“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的原则,制定科学、可行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明确工作内容和工作职责。建立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的领导和组织体系框架及运行机制,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建立信息化的全国征信网络,实现社会信用信息共享,确定信用体系的技术标准,加强信用行业管理和监管等。
  二是统一标准。建设统一的“征信管理、评价标准、评价模型和信用公示”的社会信用体系是推动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实现跨越式发展的前提。要在充分借鉴国外先进的信用评估体系的基础上,以“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设计和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信用评估指标体系、评估模型和征信标准。制定社会信用体系所需的信息技术标准和支撑条件是建设适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信用体系的技术基础和保障。
  三是分步实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囊括政府、企业、个人三个方面,首先在重点地区和行业进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示范应用,参加示范应用的地方和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明确领导机构、规范管理制度、构建信息网络系统、建立信用评估系统的工作程序,分阶段、分步骤、有计划地开展工作。最终建立涵盖国家、地方和行业三个层次,政府为主体,行业协会、中介机构为补充,实现联合征集、权威评估、信用公示的社会信用体系。(附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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