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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6-04第15版面所有文章内容

小心免费陷阱

第15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百姓点题

小心免费陷阱
周运珠
  行走在街头,不时可以看见商家在举行“免费大派送”、“商品×元大奉送”等活动。这些以低价或免费为由引诱顾客的大“馅饼”,其原因也是各种各样,什么店庆啦,什么清仓甩卖等等。而据“享受”过免费待遇的消费者表示,所谓“免费”服务背后猫腻十足,一不留神,免费的“馅饼”就有可能变成“陷阱”。
  消费者,你能经得起商家“免费”的诱惑吗?
  免费送物——不买够一笔甭想送
  在一些商场,商家在广告上开列出数十甚至上百种标价极低、几近白送的商品,乍看极具诱惑力。而当你走进商场准备获得“奉送”时,你会被告知,原来这“免费大派送”是有条件的,要买足商场中列出的众多商品或买够一定价额,才可以得到免费奉送的一些商品。而这其中关键的一条,广告中从不说明,商家只留下一个伏笔:“本活动解释权归本商场所有。”
  免费美容——化妆品价更高
  日前,黄女士在街头意外获得一张价值50元的免费美容券。接到这张从天上掉下来的“馅饼”,她便在周末高兴地来到那家美容院。
  在一片热情的款待声中,刘女士被扶上美容床,服务小姐拿出一小瓶化妆品笑容可掬地对刘女士说:“这是从国外进口的,是目前市面上最好的,保证你做完后年轻许多!要不要用?”黄女士想,反正是免费的,便答应用。
  美容过程中,美容小姐不时拿出各类“最新”、“最流行”的化妆品一一询问黄女士要不要用。黄女士认为是免费当然来者不拒,并不停道谢。
  然而当她做完美容起身欲走时,服务小姐柔中有刚地说:“你还没付费呢!”黄女士不解地问:“我不是给你美容免费券了吗?”服务小姐脸露愠色说:“对不起,美容不收费,但化妆品还是要收费的。”
  收费下来,仅这些不知名的化妆品黄女士就花了上百元,一次“免费”下来,比一般正规美容院还贵,所以此类免费还是不“美”为好。
  免费义诊——实则为卖“药”
  医生不能擅自为药商“吆喝”,但是冒牌医生设摊卖药的现象却经常可见诸街头。他们穿着白大褂,打着各大医院出门“义诊”的幌子,实则是在卖“药”。
  在笔者居所附近的某商场门前,就有几名医生在长期义诊卖“药”。
  不久前的一个中午,笔者假借咳嗽特意前往“义诊处”问诊。几名医生在给笔者检查一番以后,声称笔者有糖尿病倾向,建议笔者买他们公司的某品牌口服液,而该口服液一盒要160元。
  这些医生是否“冒牌”笔者不敢轻易断言,但随后笔者在正规药店了解到,同一品牌的该口服液仅售120元。更好笑的是,无论什么人前去问诊,病情结果都是有“糖尿病”倾向或身患此病。
  免费摄影——骗你没商量
  上个月,笔者偶然经过一间影楼门口,发现一张海报,上书该影楼欺骗顾客“材料费”后“人间蒸发”,欲联合其他受骗者共同讨伐。
  原来不久前,该影楼打出海报称,时值影楼开办10周年庆典,为答谢顾客,免费为市民拍摄艺术照。闻此消息,市民王小姐兴冲冲前去拍照。第二天,影楼也如期给了她照片,王小姐也很满意。
  影楼随后告诉王小姐,他们还可以免费对照片进行过胶以及装裱,但要交100元材料费。王小姐交了100元材料费后,影楼要她一个星期后取照片。结果,取照片时王小姐却发现影楼已人去楼空。

远离欺诈

第15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远离欺诈
吴兢
  天上真的会掉馅饼吗?
  现实生活中,一些商家举行“免费大派送”、“商品×元大奉送”等活动时,似乎送给消费者一个又大又香的“馅饼”。实则不然!“馅饼”背后却极有可能藏着“陷阱”。有关部门的统计表明,近年来,免费服务欺诈现象已污染了多个行业,手段五花八门:有的利用所谓“义诊”推销药品或医用仪器;有的“免费美容”,却不免美容所用化妆品费用;有的“免费摄影”,却不免费提供照片……类似的免费陷阱令人防不胜防。
  其实,严格从法律的角度来讲,那些以“免费”、“低价”之类手段故意坑害消费者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比如,该法第八条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以上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所以,那些上当的消费者完全可以拿起法律武器,勇敢依法维权。
  而对于那些以“免费”、“低价”之类手段故意坑害消费者的商家来说,这种欺骗的做法无异于自我毁灭。他们不但有可能承担被投诉、当被告、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而且还会给自己带来信誉扫地、顾客远离的后果。毕竟,骗得了一次,骗不了一世!诚信经营,才会真正赢得顾客的信任,才会换来企业长久的生命力。

服刑犯人可否结婚

第15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百家之言

服刑犯人可否结婚
刘永强
  犯人能结婚吗?这是一个曾令湖南省永州市看守所留所服刑的罪犯张要辉和许多同他一样服刑的犯人感到迷惑的问题。如今,这一问题已有了明确的“说法”,公安部日前下发文件称,结婚是公民的一项民事权利,留所服刑罪犯服刑期间如申请结婚,应当允许其办理结婚手续,但应保证监管安全。具体事宜商当地民政部门办理。于是一个月前,在看守所所长带领下,张要辉激动地偕相恋多年的女友前往民政部门登记结婚。据称,这是犯人结婚的首例。
  孟德斯鸠曾说:“自由就是做法律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从此意义上,我们也可以说犯人除了被依法限制了人身活动范围外,仍然享有其他未被法律禁止的“自由”,同样可以享有和获得合法的民事权利。结婚的权利就是这样的一项“自由”,和监管机关执行的刑罚并不矛盾。矛盾之处仅在于,监管机关有无义务协助犯人去实现其结婚的权利。从“惩罚、教育、挽救”这一刑罚的指导思想出发,在保证监管安全的情况下,监管机关允许服刑人员在限定时间内办理结婚手续,无疑将有利于稳定犯人的服刑情绪,并促其以更健康的心态回归社会。
  迫切需要社会各方认识的一点是,不管犯人的公民权利是否能够实现,或者能够实现到什么程度,犯人公民权利仍然真切地存在着,这是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犯人的合法权利理应同样受到所有人,包括监管机关在内的所有部门的尊重。

难忘那段“考验期”

第15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法官·人生·信念

难忘那段“考验期”
郭书文
  我是1983年初调到法院工作的。斗转星移,转眼20年过去了,而最令我难忘的还是当年初任法官时的那段“考验期”。
  当年与我一同借调到河南省军区军事法院的,还有一名刘干事。报到时,院长说:6个月的“考验期”过后,谁能留在法院工作,就看你们自己了。
  没想到,“考验期”即将结束时,真正的“考验”才开始。
  一天,院长把我叫到办公室对我说:小郭啊,明天检察院要移送一起案件。这个案件比较复杂,我决定让你和小刘以军人陪审员的身份参加合议庭。
  庭审工作十分顺利。就在合议庭对此案进行评议的前一天晚上,院长打来电话:小郭啊,被告人是某单位领导的亲戚,量刑时你和小刘可要慎重考虑啊!没等我回答,电话“啪”地一声挂断了……按照法律规定,被告人吴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数额特别巨大,应处10年以上刑罚,且没有任何法定减轻和从轻的情节。我不知道院长为什么要打这个电话,是在出难题,还是在“暗示”?如果按照院长的意思办,也许能够让自己在法院“立足”,这样的结果必然是未当法官先办错案。这难道就是我梦想中的法院吗?
  第二天上午,合议庭召开会议,我第一个发言,把自己的量刑意见和盘托出。审判长的评议意见和我一致,都是建议对被告人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那位和我一起帮助工作的刘干事,则坚持对案犯判处8年有期徒刑。最后,合议庭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评议结果。
  案件判决后,每天我都处在忐忑不安中,我在等待院长的“逐客令”。然而一周后,命令公布了,我被正式任命为军事法院正连职审判员。送别那位含泪返回原部队的刘干事,院长的话意味深长:“小郭啊,做人要实事求是,做法官更要
  刚直不阿。屈从权威和利欲的人,永远经不住考验,更当不了法官。”
  那时那刻,我恍然大悟,真正明白了院长的用意,明白了自己留下来的理由,明白了这个艰难的“考验期”对每个法官是何等的重要,明白了一名称职的法官肩负的责任是何等的沉重……
  当年任正连职审判员的我已经成长为今天的法院院长。20年来,我参与审判的案件有几十起,判处的罪犯也有几十个。但每当我办理案件时,判决罪犯时,都不禁会想起那段“考验期”,都会把审案当作是再一次考验。人生漫漫路,考验无止境;生命不息,考验不止。(作者系河南省军区军事法院院长)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案防非“两不误”

第15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案防非“两不误”
胡松河 张江涛
  编者按:在抗击非典的关键时刻,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如何才能既及时完成好当前抗击非典的重任,又履行好宪法赋予的神圣职责?为维护广大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安全稳定,各级人民法院保持了良好的精神状态,“一手抓防治非典,一手抓审判工作”,保质保量地完成了审判任务,交出一份合格答卷。
  近日,笔者在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采访时发现,尽管受非典影响,这里受理的案件数量相对减少,但干警们的身影依然忙碌。他们在忙些什么呢?
  该院院长王少南微笑着揭开谜底:“我们并没有因防治非典而影响正常的审判工作,而是保持了良好的精神状态,实现了工作、防非两手抓,做到了两不误。”
  忙防非。面对这场灾害,中院领导高度重视,把保证干警身体健康放在重要位置,采取多项措施进行预防。比如:对从疫区出差回来的干警进行隔离观察;给干警们购买相关预防药物等。为了不给病毒以可乘之机,他们做到清洁不留死角,指定专人每天2次对审判法庭、办公楼、宿舍楼、法警训练基地、法官学院等进行清洁;每天外出归来的车辆,也要经过紫外线和人工消毒后,方可入库,防止传染;法警支队年轻的法警们,还要对当事人测体温、对全院进行安全保卫。
  忙工作。在立案庭,法官们除立案外,还忙着庭前调解、庭前证据交换。他们在调解室耐心做当事人的工作,讲情理讲法理,对接受调解的立即制作调解书并当场送达。审判庭的法官们除正常开庭外,还撰写了大量理论文章和案例分析。为配合防治非典,该院还加大了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两高”最新司法解释的研究,并加强了对防治非典的法律宣传。
  忙学习。他们利用近期出差少的时机,狠抓政治和业务学习,开展了“纪律作风教育整顿”等活动,认真查找在领导班子、审判作风、行政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采取教育和整顿相结合的方法,切实解决当前影响司法公正和效率、影响法院队伍形象的突出问题。同时加强法官的业务学习,提高理论素养和办案能力。干警们都说,“学习学习再学习,干起工作更称职。”

北京军区直属军事法院:开通远程诉讼“绿色通道”

第15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北京军区直属军事法院:开通远程诉讼“绿色通道”
肖孟奎 王凌
  为充分保障非典期间民商事、刑事案件当事人及时有效地行使诉讼权利,北京军区直属军事法院日前出台了《关于防治非典期间确保当事人行使诉权的暂行规定》,对因受疫情影响可能丧失诉权、延误举证、难以到庭等情形给予必要的司法救济。
  这些措施主要包括:对身处疫区或采取封闭式管理的部队官兵开通远程诉讼绿色通道,准许采取电话、传真、特快专递、电子邮件等方式提起诉讼。对因受非典影响致使收集证据存在困难的,法院可适当延长举证时限。对需要采取庭前证据交换展示的案件,当事人可将证据材料寄送法院,由法院向双方交叉送达后,提交书面意见,务求快审速裁、一庭结案。对受疫情影响开庭迟到或无法到庭的原告可不按撤诉处理,被告可不适用缺席判决、拘传等规定。对本人或家庭成员感染非典型肺炎,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免除所有诉讼费用。对到庭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和旁听人员一律填写《健康申报表》。

图片

第15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不久前,四川省南充市为了提高消防官兵和医护人员处置传染病区火灾和抢险救援事件的能力,以市第二人民医院非典留验站为现场,进行了一场“疫区火灾”扑救实战演练。该市公安、消防、医疗等系统近百人参加了演练。上图:消防队员从火场抢救出“非典留验人员”。左下图:火灾现场,消防队员奋力“扑救”。中下图:“非典留验人员”在进行消洗后方能转移到安全地点。右下图:医护人员对现场进行消毒处理。王晓虎 冯成林摄影报道

沈阳和平区检察院 打造“数字化”管理

第15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沈阳和平区检察院
打造“数字化”管理
刘海涛
  随着科技进步和信息时代的到来,检察工作如何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为此,辽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向科技要战斗力,向科技要效率。在和平区委、区政府的支持下,该检察院不断加大科技投入,加快科技强检步伐。经过近两个多月的工作,建成了院内局域网和法律监督数据库,开通了网上举报和检务公开触摸屏,各项检察工作实行“数字化”管理,基本实现了办公现代化,大幅度提高了办公和办案效率。
  在局域网络建设中,全院实现了人手一台电脑。局域网的建成,实现了网络公文传阅,网络信息发布,目标考核管理网络化、网络打印等功能,全院各科室的资料传输速度大大加快。
  同时,全院将各业务部门的法律监督工作情况以数据库的形式集中统一管理,并按诉讼程序逐级加密与解密,建成法律监督数据库,各业务科室可以通过局域网实现资源共享,根据数据库中的相关情况,开展宏观监督与微观监督。综合部门可以对一定时期的犯罪案件进行统计分析,总结经验,查找不足,提出改进措施。
  为加大检察宣传力度,深化检务公开,该院还开通了和平检察院网站,介绍该院的发展历程、人员结构和检察职能,及时发布该院工作和队伍建设情况,实现检察长网络接待,受理群众网上举报,便于群众监督检察工作。同时,在院大厅设立检务公开触摸屏、电子大屏显示系统,将各部门设置、工作范围及相关的检务公开内容及检察人员应遵守的纪律输入其中,方便群众了解、支持检察工作。
  为了提高科技装备的应用水平,他们狠抓干警的素质和高科技装备的实际操作应用能力。目前,全院45岁以下的干警均通过了计算机中级考试。

砌墙妨碍邻居采光 法院判令尽快拆除

第15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新案导读

导读人/克克
  导读:通风和采光权,是《民法通则》所规定的“相邻权”中的重要内容。依照该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可见邻里关系的重要性。但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人为了自家利益而妨碍了邻居正常的生产、生活,本案被告就是一例。
  房屋的通风和采光,在非典时期恐怕更是有着特殊意义。因为据专家介绍,经常保持室内通风,可以有效地预防非典。希望本案被告及时履行判决,还邻居一个健康的环境。
  砌墙妨碍邻居采光 法院判令尽快拆除
赖昭万 刘明
  3年前,家住江西省于都县贡江镇长征村的易某经于都县政府批准将老宅拆旧建新。他与当时的邻居就相邻界址达成协议,规定邻居房间的东西墙应距离其建房的边线0.83米。此后,原邻居将房屋转让给了邱某。2001年初,邱某在原房址拆旧建新,邻里因建房占地及房屋通风、采光等问题发生纠纷。邱某违反原相邻界址协议,砌起一高2.95米的围墙,仅距易某客厅墙0.2米、距厨房墙0.1米,使易某的厅堂和厨房阴暗潮湿,无法通风采光。在多次协商没有结果的情况下,2003年1月,易某向于都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邱某拆除围墙。
  经法院审理认为,邱某所建围墙违反了邻里双方原定的相邻界址协议,严重影响了易某房屋的通风及采光。易某主张的理由成立,法院应予支持,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应停止侵害、排除妨碍。不久前,法院一审判决邱某在判决生效10日内拆除所建围墙。对此判决,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骨灰安葬起纷争 公婆状告前儿媳

第15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新案导读

  导读:一个人死后,究竟谁有权利决定死者骨灰的安葬?对此,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的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遗体遭受侵害的,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我们从中可以看出,基于遗体而产生的权利,原则上应当归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所享有。这一原则,也符合我国的传统伦理。
骨灰安葬起纷争 公婆状告前儿媳
李东民 侯镜
  儿子和孙女在一次车祸中死亡,为了能长久陪伴儿子骨灰,王江与黄平老夫妻把前儿媳杨林诉上法庭,要求返还其子王清林骨灰。该案日前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东升法庭一审判决:死者父母有对儿子王清林骨灰的安葬权。
  原告称,我夫妻之子王清林与杨林原系夫妻,生有一女王菁菁。后王清林与杨林于去年12月14日离婚。今年2月4日,王清林与王菁菁因车祸先后死亡。我们与杨林及王清林的生前单位协议,给王清林、王菁菁购买了墓地,有关手续由杨林代办。但杨林在建墓碑时,不仅以王清林之妻自称,而且在碑文中出现了严重伤害我们感情的内容。加之我们住在外地,儿子安葬在北京不宜于我们进行凭吊,因此我们决定不再将王清林的骨灰安葬在北京。但因建墓业务专用单在杨林手中,公墓不同意我们将王清林的骨灰取出。经与杨林多次协商其拒不配合,故起诉要求杨林将王清林的骨灰还给我们老夫妻。
  法院审理后认为,骨灰是死者的遗体经火化后的遗存物,通常是生者对死者进行凭吊、寄托哀思,特别是死者的亲属祭奠情思的有形物质。因此骨灰本身虽不具有经济价值,但对死者的亲属具有精神慰藉的巨大意义。二原告系王清林之父母,与王清林有血缘关系;而杨林与王清林生前即解除了婚姻关系。因此现在只有二原告有权对王清林的骨灰主张权利。故判决确认存放于万安公墓内的王清林骨灰由二原告领取后安葬。

力争正宗 广告词上做文章 名誉侵权 昔日姑嫂上公堂

第15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新案导读

  导读:人活在世,亲情重要。然而在我们的生活中,不乏亲情在金钱、在利益面前败下阵来的事例。本案便是一例,昔日和睦的姑嫂,甚至闹到走上法庭的地步。
  其实,这样的诉讼本可以避免,如果双方都以感情为重、利益为次;如果双方都多一点法律知识,合法进行广告……诉讼已然结束,但亲情的裂缝能因此而弥合吗?
  力争正宗 广告词上做文章 名誉侵权 昔日姑嫂上公堂
相国 培富
  俗话说,同行是冤家。由于都开了一家牙科诊所,一向和睦的昔日姑嫂关系变得紧张起来,甚至闹得对簿公堂。日前,山东省陵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一起名誉侵权纠纷案件,依法判决陶某及某广告公司立即停止对李某的名誉侵害,被告陶某在广告上刊登道歉声明,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1000元。
  原告李某与被告陶某原系姑嫂。陶某之兄陶连在当地开设了一家牙科门诊——陶门牙科。1998年陶连与李某离异并搬走,原“陶门牙科”由李某继续经营。陶某在“陶门牙科”附近也开了一家牙科门诊“正宗陶门牙科”,昔日姑嫂的和睦关系骤然紧张起来。
  李某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对“陶门牙科”进行注册,陶某则将字号改为“正宗老陶牙科”。此后,双方又为正宗之名和招揽生意展开了一场广告大战。
  去年8月,陶某为扩大其诊所的知名度,在崔某承办的《凯悦广告》上刊发招生广告,其中“实话实说”部分有如下内容:“原住陵县的陶连老牙医,1981年与妻子闹别扭时,竟遇到有夫有孩子的女人,花言巧语趁机破坏了陶连的家庭后,陶家从此不得安宁,陶连的一儿一女失去了父亲和母亲……”李某认为侵犯了其名誉权,遂于同年12月将昔日小姑和崔某告上法庭。
  陵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该广告“实话实说”部分虽未直接指向李某,但该内容明显特定指向她,且使用了含有侮辱、贬损原告人格的语言,构成了对原告名誉权的损害。原告请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应当予以支持。宣判后,原告、被告双方均表示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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