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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08-24第4版面所有文章内容

中俄总理第七次定期会晤联合公报

第4版(要闻)
专栏:

中俄总理第七次定期会晤联合公报  
  新华社上海8月23日电 国务院总理朱镕基今天在这里与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卡西亚诺夫签署了中俄总理第七次定期会晤联合公报。全文如下:
  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朱镕基的邀请,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米·米·卡西亚诺夫于2002年8月21至23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正式访问,其间于2002年8月22日在上海举行了中俄总理第七次定期会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和国务院总理朱镕基分别与卡西亚诺夫总理举行会见和会谈,双方就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睦邻友好合作条约》,扩大两国在政治、经贸、科技和人文各领域互利合作,以及迫切的国际问题深入交换意见,达成广泛共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朱镕基和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卡西亚诺夫高度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和俄罗斯联邦总统普京2001年7月16日签署的《中俄睦邻友好合作条约》对推动两国关系持续稳定发展的重要战略意义,一致表示,将共同落实条约各项条款,促进全面务实合作和战略协作不断取得新的成果。
  双方对中俄总理第六次定期会晤(2001年9月8日)以来两国在经贸和人文领域合作方面取得的巨大进展和丰硕成果表示满意。
  双方重申决心继续支持对方为维护各自国家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所作的努力。俄方重申支持中方在台湾、西藏问题上的原则立场和打击“东突”恐怖分裂势力的努力。中方支持俄方打击车臣恐怖和分裂势力的努力。
  两国总理一致认为,《中俄睦邻友好合作条约》的签署为两国进一步拓展经贸合作作出了重要贡献。
  在双方共同努力下,中俄贸易额连续三年保持增长,2001年达到创纪录的106.7亿美元。2002年上半年双边贸易额54.5亿美元,同比增长达18.7%。
  中俄经贸合作日益多元化,在高科技、能源、自然资源开发、核能、金融、运输、航空航天、生态、通信和信息技术等领域的相互协作在扩大和深化。
  双方一致认为,《中俄睦邻友好合作条约》为两国进一步开展人文领域的合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该合作成为中俄双边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两国睦邻友好关系的进一步深入和发展具有重大意义。2002年7月在莫斯科举行的中俄教文卫体合作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取得丰硕成果。双方决定在现有的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四个合作分委会基础上,将旅游合作小组提升为旅游合作分委会,并增设电影合作和媒体合作两个工作小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和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积极评价中俄总理定期会晤机制框架内所有委员会和分委会自第六次定期会晤以来所做的工作。
  双方同意《中俄总理定期会晤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纪要》和《中俄教文卫体合作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纪要》。
  双方在中俄总理第七次定期会晤期间签署了以下文件:——《中俄总理第七次定期会晤联合公报》——《中俄总理定期会晤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纪要》——《中国人民银行与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关于边境地区贸易的银行结算协定》
  ——《中国工商银行向俄罗斯对外贸易银行提供2亿美元出口买方信贷框架协议》
  中俄总理指出,今后一段时期应着重解决以下经贸合作问题:(一)在为传统商品贸易保障良好条件的同时,通过提高其中高科技、机电产品及其他高附加值商品的份额改善商品贸易结构,发展先进形式的经济联系,以保障其长期稳定的基础,加大经济技术和投资合作力度,包括建立合资企业、生产合作、转让技术等,完善贸易服务体系,加强有关使贸易制度符合国际规范的法律、行政、管理等工作。
  (二)考虑到俄罗斯联邦西伯利亚和远东地区巨大的能源潜力,以及中国对能源日益增长的需求,双方将致力于发展能源领域的互利合作。为此,为保障油气供应的长期性和稳定性,双方将协调实施有前景的能源项目。
  为及时落实中俄石油管道项目,双方认为国家主管机构必须加快对项目进行审批,以便经批准后根据项目可研总协议将该项目转入初步设计阶段。双方将为实施中俄石油管道项目创造有利条件。
  双方全面支持两国公司实施对开展中俄天然气工业领域合作具有战略意义的西气东输管道项目的合作。
  (三)继续积极推进和平利用核能领域的相互协作,包括开展核电站和核燃料循环方面的合作,开展和深化核技术、核安全及其他方向上的合作。
  (四)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加强双方铁路、公路、航空、水运、口岸管理等部门的协调,继续深化两国运输领域的合作。
  (五)积极开展两国在科技领域的合作,促进两国科研机构的接触和伙伴关系。鉴于高新技术成果的开发及其产业化是经济技术合作中有前景的方向,双方将大力协助联合技术创新机构(科技园区)的建立和发展。双方认为,向科技和创新合作伙伴提供法律支持具有重要意义,将继续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基础。
  (六)双方赞扬航天分委会所发挥的作用、为促进中俄航天合作所做的工作,以及签署的2002年—2003年度合作计划的有关技术任务书和合同。双方将共同努力,落实已确定的优先合作项目,尽快完成已签署的合同的内部审批程序,开始研究未来新的合作项目,并在财政、技术和商务方面提供便利和支持,以加快合作进程。
  (七)扩大两国央行之间和商业银行之间的业务交流与合作,为双方对外经济联系各领域的合作开展金融服务。
  (八)在平等互利、对等开放的原则下,为两国信息通信领域的合作创造良好条件,并为俄移动通讯运营商进入中国电信服务市场提供支持。
  (九)在中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与俄航空航天局2002年4月17日签署的协定框架内,开始着手编制《在制造、生产和提供有前景的航空技术领域的合作大纲》。
  双方一致认为,应按以下基本方向进一步开展人文领域合作:(一)提高中俄教文卫体合作委员会的作用和效率,积极开展符合两国和两国人民根本利益的合作,将中俄人文领域的交流提高到一个新的高度。
  (二)进一步加强中俄教育合作,加快建立联合教学机构工作,促进两国高校、学者、教师和学生之间的密切交往与联系。
  (三)加快制订关于相互设立文化中心的政府间协议;定期在对方国家举办文化节。中方将积极参加圣彼得堡市建城300周年庆祝活动。
  (四)积极开展卫生领域的合作,包括地区间合作;推动在对方国家推广各自在医药(包括传统医药)领域的成果,完成有关建立中医在俄行医许可机制的工作;在俄举办中医中药展,在华举办俄现代医疗技术展。
  (五)扩大体育合作,保障全面落实有关协商一致的计划。
  (六)积极开展旅游合作,推动双方旅游业有关协议的签署和落实。
  (七)有效加强媒体和影视领域的合作,促进扩大两国人民之间的相互理解与沟通。
  双方指出,由于恐怖主义活动前所未有地猖獗,以及2001年“9·11”事件后国际社会转入共同打击国际恐怖主义的斗争,全球安全体系发生了重大变化。在产生新的危险和不确定因素的同时,出现了建立更为完善的国际关系架构、积极发展经济全球化进程和加强多极化的新前景。双方呼吁各国超越利己、狭隘民族主义和单方面立场,树立以遵守国际法、互信、平等和协作为基础的新安全观。
  两国总理一致认为,维护全球战略稳定,加强国际裁军、军控及不扩散体系的条约法律基础以及完善体系本身符合各国的根本利益。双方指出,确保外空非武器化十分迫切,并呼吁国际社会尽快谈判缔结有关国际法律文书。
  两国总理指出,恐怖主义是整个国际社会面临的共同威胁,强调在打击这一公害的过程中,应以国际法为基础,严格遵循《联合国宪章》,加强国际合作。反恐不应采取双重标准,不应将恐怖主义与特定的民族或宗教挂钩。联合国和安理会应在国际反恐行动中发挥中心协调作用。
  双方表示将进一步加强中俄在国际领域的战略协作,共同为建立以持久和平和普遍发展为特点的公正、合理的国际新秩序而努力。
  两国总理认为,上海合作组织在促进成员国间睦邻互信和互利合作、维护和加强本地区安全与稳定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双方高度评价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首次总理会晤所取得的积极成果,并强调将与其他成员国一道共同努力,落实前不久成功举行的圣彼得堡峰会的有关指示,加快建立组织秘书处和地区反恐怖机构,推动成员国之间的区域经济合作进程,并不断深化和发展该组织框架内其他方向上的合作。
  双方就加强相互协作,缓和热点地区紧张局势广泛深入地交换了意见。双方表示将共同努力推动国际社会以政治手段,通过对话与协商解决争端,使冲突各方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实现持久和平。
  总理第七次定期会晤是本着战略协作的精神,在中俄关系特有的友好与合作气氛中进行的。双方对其成果表示满意。
  双方商定将于2003年在俄罗斯举行中俄总理第八次定期会晤。具体时间将通过外交途径另行商定。
  本联合公报于2002年8月22日在上海签订,一式两份,分别用中俄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 朱镕基
  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   米·米·卡西亚诺夫
2002年8月22日于上海

监督法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第4版(要闻)
专栏:

监督法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本报北京8月23日讯 记者傅旭报道: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监督法草案于今天上午开始举行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首次提请审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王维澄受委员长会议委托,就这个法律草案作了说明。
  关于监督法的制定,在六届全国人大期间就开始酝酿。1990年3月,党的十三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加强党同人民群众联系的决定》中,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拟定实行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的监督法。七届全国人大和八届全国人大期间,都进行了监督法的起草研究工作。九届全国人大组成以后,监督法列入了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继续开展了监督法的起草研究工作,并草拟了监督法草案。
  王维澄说,根据宪法的有关规定,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职权的行使,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循以下原则:第一,依法监督。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第二,集体行使职权。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实行集体负责制,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监督职权。第三,不包办代替。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但不代替一府两院行使职权,而是监督、督促和支持一府两院更好地依法行使职权。
  关于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王维澄说,根据近些年的实践,草案对这一问题增加了以下规定:一、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工作报告时,提出报告的机关应当根据代表审议中提出的意见,对报告进行修改或者向大会作补充报告;二、工作报告未被大会批准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应当于两个月内举行会议,听取和审议提出报告的机关根据代表审议意见再作的报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可以由大会主席团提出处理意见,提请大会决定;三、常委会在听取工作报告之前,可以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大代表对提出工作报告的机关的工作进行视察,常委会在审议工作报告时,可以对提出工作报告的机关履行职责、执行法律的情况进行评议,使常委会对工作报告的审议取得更好的效果。
  监督法草案共有七章七十三条。

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规范基金运作

第4版(要闻)
专栏:

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规范基金运作
  本报北京8月23日讯 记者傅旭报道:在今天上午开始举行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厉以宁在作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的说明时说,为进一步明确和调整基金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为国家对基金业实施统一监管提供依据,增强投资者信心,促进我国基金业的健康规范发展,尽快制定和出台基金法十分必要。
  证券投资基金作为国际上一种通行的组合投资方式,已经成为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优先的投资选择。我国基金业虽然起步较晚,但是发展很快,特别是经过近5年的规范发展,已初具规模,对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资本市场和基金业的不断发展,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迫切需要加快基金立法。制定基金法,规范基金运作,能够促进基金业的快速健康发展,从而更好地促进证券市场的发展。
  为体现基金财产的独立性,草案作了以下规定:一是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自有财产,不得归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自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二是基金的债权与不属于基金的债务不得相互抵销,不同基金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三是非因基金本身承担的债务,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主张强制执行;四是基金托管人对其托管的基金应当独立设置账户,确保基金的完整与独立。
  基金立法的一个核心问题,是要充分保护基金投资人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实现这一宗旨,草案针对目前基金管理中的有关问题,从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及禁止违规关联交易等方面作了规定:一是明确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分享基金收益、参与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赎回或者转让持有的基金份额、建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以及查询或者获取公开的基金业务和财务状况资料等权利;二是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履行诚信和勤勉义务,基金管理人不得以基金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产从事投资、不得利用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不得利用基金资产从事任何形式的证券欺诈活动等;三是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基金损失的,基金活动当事人应当以自有资产承担赔偿责任;四是规定基金从业人员应当取得从业资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此外,草案还对基金管理机构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从业人员的任职、兼职限制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信息披露义务,以及违反本法的民事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
  草案共十一章一百零九条。

草原法修订草案:保护建设利用草原

第4版(要闻)
专栏:

草原法修订草案:保护建设利用草原
  本报北京8月23日讯 记者裴智勇报道:实施16年的草原法将适应新形势下生态建设和畜牧业发展的需要作出修订。受国务院的委托,农业部部长杜青林今天在此间就首次提请审议的草原法修订草案作出说明。
  草原法修订草案对草原的承包经营与承包经营权的转让作出明确规定,保护牧民的承包经营权,指出:“在草原承包经营期内,不得对承包经营者使用的草原进行调整;个别确需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2/3以上成员的同意,并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针对草原承包经营中生产不合理、过牧严重、草原利用失衡等问题,修订草案规定:“草原承包经营者应当合理利用草原,不得超过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载畜量;牲畜饲养量超过核定载畜量的,草原承包经营者应当采取种植和储备饲草饲料、增加饲草饲料供应量、调剂处理牲畜、优化畜群结构、提高出栏率等措施,保持草畜平衡。”修订草案还规定国家实行基本草原保护制度,规定了禁止开垦草原制度,对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草原和生态脆弱区草原实行禁牧、休牧制度。

刑法解释确保法院判决、裁定执行

第4版(要闻)
专栏:

刑法解释确保法院判决、裁定执行
  本报北京8月23日讯 记者裴智勇报道:针对经济生活中欠债不还和一些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受阻的现象,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草案)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胡康生今天就此作出说明。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在司法实践中,对该条所规定的“裁定”是否包括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仲裁决定、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有不同认识,影响对拒不执行人民法院这些裁定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同时,对有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搞部门和地方保护主义,利用职权严重干扰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致使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不能执行的行为,也应当明确法律责任。对刑法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将就这些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根据胡康生的说明,被执行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碍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上述行为的,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行政许可将纳入法制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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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将纳入法制轨道
  本报北京8月23日讯 记者裴智勇报道:受国务院委托,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杨景宇今天在此间就初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行政许可法草案作出说明。
  据杨景宇介绍,行政许可法将从行政许可设定权、设定许可的事项以及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监管、责任等方面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设立行政许可属于立法行为,原则上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法定条件设定行政许可,国务院各部门和其他国家机关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文件必须是公开的、规范的,有关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条件、程序和期限的规定应当明确、具体。
  草案对设立行政许可的事项作了原则的规定,主要是:直接关系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公共利益以及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事项,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有限公共资源的配置的事项,通过事后补救难以消除影响或造成难以挽回的重大损害的其他事项;除这些事项和中国政府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要求设立行政许可的事项外,其他事项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草案共十章一百条。

韩国驻华大使举行招待会 庆祝中韩建交十周年

第4版(要闻)
专栏:

韩国驻华大使举行招待会
庆祝中韩建交十周年
  本报北京8月23日讯 记者徐宝康、王莉报道:韩国驻华大使金夏中今天在京举行招待会,隆重庆祝中韩建交10周年。
  全国政协副主席赵南起、全国人大外事委员会主任曾建徽、全国政协外事委员会主任田曾佩、中联部副部长张志军等中韩各界来宾300余人出席了今天的招待会。
  韩国驻华大使金夏中在会上致辞说,10年来,两国关系取得了迅猛发展并在各个领域结出了丰硕成果。韩国将以两国建交10年来所取得的成果为基础,为不断深入和发展两国友谊而竭尽全力。
  赵南起在致辞中说,中韩建交为两国关系的发展开辟了广阔的前景。长期稳定地发展中韩睦邻友好关系是中国政府的既定政策,展望未来,中韩关系必将迎来一个更加美好的新时代。

纪念中日邦交正常化三十周年大会举行

第4版(要闻)
专栏:

纪念中日邦交正常化三十周年大会举行
  本报北京8月23日讯 记者王建新报道:今天,由中日友协和日本日中友好协会共同举办的纪念中日邦交正常化30周年暨卢沟桥事变65周年大会在北京卢沟桥中国人民抗日战争纪念馆举行。
  中日友协副会长王效贤代表中方发言,呼吁应该牢记那段惨痛的历史,共同努力维护和平,不让历史悲剧重演。希望日本正视历史,吸取教训,坚持走和平发展道路,用正确的历史观引导国民和青年,以实际行动改善日本的形象。
  日中友协理事长长尾光之在发言中回顾了两国建交的历史,揭露了日本军国主义发动的那场战争给两国人民带来的深重灾难,决心为发展中日友好、维护世界和平继续作出应有的努力。
  当年的劳工代表赵景泰和曾经历日军轰炸重庆的幸存者宋毅以亲身经历控诉了日本军国主义的暴行,希望两国年轻人正确认识历史,珍惜和平。

肖扬会见巴西客人

第4版(要闻)
专栏:

肖扬会见巴西客人
  据新华社北京8月23日电(记者吴黎明)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今天在京会见了来访的巴西联邦最高法院院长马尔科·奥雷利奥·门德斯·法里亚斯·梅洛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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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河北省永年县各级党政领导及职能部门干部,近日深入基层帮助菜农促产增收。图为该县刘营信用社干部职工在对口帮扶点查看豆角长势。
  白彦的 杨进杰摄影报道

刘忠同志逝世

第4版(要闻)
专栏:

刘忠同志逝世
  新华社北京8月20日电 解放军原军政大学副校长刘忠同志,因病医治无效,于8月7日在北京逝世,享年98岁。
  刘忠同志是福建省上杭县人,1927年参加第一次上杭才溪农民暴动并加入本乡农民协会,1929年参加上杭赤卫军,同年加入中国共产党。土地革命战争时期,他先后任赤卫军大队军需长、排长、连党代表、大队党代表、团政治委员、团长兼政治委员、师政治部组织科长、红一军团司令部侦察科长等职,参加了长沙、龙岗、富田、百沙、大龙坪、天昌山、漳州、新桥、广昌、温坊、高兴圩、全州、遵义等战役战斗,参加了中央苏区一至五次反“围剿”斗争和二万五千里长征。抗日战争时期,他历任抗日军政大学一队队长、三大队大队长、第三团团长、六分校校长,旅副政治委员、旅政治委员、旅长,豫晋联防军分区司令员,太岳军区第二军分区司令员等职,率部参加了历次反“扫荡”和开辟中条山及豫北抗日根据地的斗争。解放战争时期,他历任旅长,纵队参谋长,太岳军区司令员、政治委员,军长等职,率部参加了上党、闻夏、同蒲、临浮、晋南、临汾、晋中、太原、扶(风)郿(县)、兰州以及成都、西昌等战役战斗,为中华民族的独立解放和人民共和国的建立作出了贡献。新中国成立后,他历任军事学院院务部部长兼政治委员、副教育长兼物质保障部部长,高等军事学院副教育长兼院务部部长、院务部政治委员、副院长兼院务部部长,军政大学副校长等职,为我军建设和培养中高级指挥人才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
  刘忠同志1955年被授予中将军衔。(附图片)

张祺同志逝世

第4版(要闻)
专栏:

张祺同志逝世
  新华社北京8月23日电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离休干部张祺同志(享受副部长级医疗待遇),因病于2002年8月2日在北京逝世,终年102岁。
  李岚清、吴仪等同志以不同方式对张祺同志的逝世表示哀悼,对其亲属表示慰问。
  张祺同志1900年12月13日出生于湖南省桃源县,1926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后参加了秋收起义,任桃源县游击大队政委,县苏维埃政府主席。1928年到上海,在互济总会从事党的地下工作。1931年起,在上海的中共中央分局及中央临时分局工作,并代理中央临时分局秘书长。1937年到武汉中共长江分局工作。1938年,到武汉八路军办事处工作。后到湖南常桃地区组建特委。1940年10月,到云南昆明从事地下工作。1954年起,在对外贸易部工作。1983年离职休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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