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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08-14第11版面所有文章内容

私闯民宅 还是正当执法?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法制焦点

私闯民宅
 还是正当执法?
  ●供电部门接到“偷电”举报,派人上门核查,并剪断了其挂于宅外的电线。而宅主人则以当时家中无人为由,状告用电管理人员非法闯入他人住宅。孰是孰非?
蔡 祥 徐新宇
  接举报 供电部门派人查证
  2000年8月中旬,江苏省如东县供电局为加强电力管理,决定在县内开展“反窃电”检查。类似的检查每年都要搞若干次,效果也算不错。
  活动期间,供电部门接到群众举报,举报称“(本县)掘港镇某村村民顾某有偷电行为。”8月21日上午,该镇供电所所长刘某某,县供电局职工刘某、陈某,该镇某村电工季某等一起赴现场检查。此前接到供电部门“恳请派记者随行采访”函告的《如东日报》(现《南通日报·如东新闻》)记者王某也一同前往。
  提起顾某,检查人员比较熟悉。50余岁的顾某,自20岁做电工起与电打交道已有30年,如今在上海打工。因用电容量、电表设置等问题,顾某曾多次与供电部门有过接触。
  上午10时许,检查组抵达顾某住宅——一幢单门独院的二层楼房。连喊了几声顾某的名字,无人应答。在确信顾家无人后,为了“不虚此行”,检查组决定入户检查。一行人中的季某前往顾某所在村的支部书记蔡某处,邀请其为入户检查作见证。
  在顾宅,检查组成员发现了阳台上一根不规则悬挂的电线,“一端挂在公用高压线上,另一端则经绝缘瓷瓶进入了顾某住房内”。检查组向邻近村民借来梯子,攀上顾某家二楼阳台,将该线剪断。记者王某将该过程拍了照片,并发表在当地报纸上。随后,检查组中的有关人员进入顾某院内,对二楼西房室内的部分用电器容量进行了测试。取证检查完毕,一行人便离开了顾某住宅。
  但事情并未就此结束。
  数月后,顾某找到相关部门,反映检查组一行“未经同意,非法闯入他人住宅”,要求严肃处理。但顾某未能获得令他满意的答复。
  上法庭原告被告各执一词
  今年2月28日,顾某向如东县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将刘某某、季某、蔡某、刘某、王某、陈某等6人告上法庭,要求追究6人非法侵入住宅的刑事责任。经审查,法院当天受理了此案。
  3月20日上午,如东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旁听席上座无虚席。
  原告顾某指控:2000年8月21日,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告人季某,组织了刘某、蔡某、陈某、王某等人,公然私闯自诉人住宅,进行非法搜查……刘某某、季某系主犯,主观上存在犯罪故意,私闯民宅并实施了非法搜查、拍录;其余随从人员合谋参与,并不同程度地非法闯入自诉人家中,均已触犯《刑法》第245条,且系团伙犯罪,要求依法惩处。
  6名被告人对事发当天情况作了供述,但均认为自己行为并未犯罪——
  被告人刘某某认为:本人持有合法行政执法证件,根据群众举报去自诉人处检查,是依照《电力法》进行的合法行为;
  被告人季某、刘某、陈某辩称:自诉人阳台上有挂线入户,在其住宅外即可发现,为取证需要而剪断电线并作部分电器容量的检查属职责范围,不构成犯罪;
  被告人蔡某更是不解:我起初并未到场,后来是在检查组成员再三邀请之下才去为检查作见证的;
  被告人王某则辩解:作为媒体记者受单位指派,对执法行为进行正当的舆论宣传、监督,无违法可言。
  针对被告人的辩护意见,自诉人顾某的律师予以反驳:一、被告人在明知自诉人家中无人的情况下入户查电,执法观念淡薄,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被告人称其依据《电力法》查电,但该法通篇没有用电管理人员有权“强制入户”检查的规定。若如被告人所为,宪法赋予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何以体现?二、被告人明知自诉人家中无人,仅凭怀疑、举报便公然强行入户剪电线、查容量,均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犯罪。
  鉴于案情复杂,法庭未作当庭宣判。
  3月27日,顾某以被告人陈某、王某违法行为轻微,自愿撤回对他们的控诉,并获法院准许。
  判无罪罪 与非罪几多启示
  5月27日,如东县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季某、刘某根据单位安排检查自诉人的用电情况属履行职务的行为。但在已知自诉人家中无人时,仍入室检查,确属执法不妥;被告人蔡某到场见证入户也不妥。鉴于上述4被告人非法入室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不大,故不能认为是犯罪,遂一审宣判被告人刘某某、季某、蔡某、刘某无罪。
  尽管一审对该案被告人作出无罪判决,但此案的判决却令人深思。
  根据《宪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公民享有住宅不受侵犯权,其基本涵义是任何机关、团体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个人,未经法律许可或未经户主等居住者同意,不得随意进入、搜查或者查封公民的住宅;公安、检察机关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需要对有关人员的身体、物品、住宅或其他地方进行搜查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根据《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非法侵入住宅罪”为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情节轻微可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指控与否,其决定权在于权利人。
  尽管一审法院对本案被告人的行为作了“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不大”的无罪认定,但我们不应忽视法院判决时的措词——被告人行为“不妥”!这对于某些行政执法人员,尤其是电力管理人员来说,无疑应当是一剂“清醒良方”。执行公务也好,履行职务也罢,从根本上讲,都是为了实现公共秩序的有序运行,又怎能反而损害社会秩序,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呢?本案提醒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要进一步增强执法意识,杜绝工作中的种种“不妥”。
最新消息:本案原告已上诉至南通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如何,我们拭目以待。

法律链接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法律链接
  《宪法》第3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刑法》第245条第一款:“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法院关于执行《刑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2.
  非法侵入住宅案……”《电力法》第33条第二款:“供电企业查电人员和抄表收费人员进入用户,进行用电安全检查或者抄表收费时,应当出示有关证件。”

行政执法须依法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专家评点

行政执法须依法
袁曙宏
  ●有法律的明确授权 ●遵循正当程序 ●符合执法的“比例原则”
  《私闯民宅,还是正当执法?》一案,向行政执法机关提出了一个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涉嫌违法的公民、法人时,是否有法律的明确授权?是否遵循了正当程序?是否符合执法的“比例原则”?
  有法律的明确授权,是行政机关执法的前提条件。依法行政的基本涵义之一,就是行政权力的取得必须由法律设定。凡是法律没有授予行政机关的权力,行政机关都不能行使;凡是法律没有禁止公民的权利,公民都可以行使。行政机关绝对不能借口执法需要或立法不完善,而行使法定授权之外的权力,否则势必导致违法行政。
  就本案而言,《电力法》显然没有明确授权电力执法人员可以不经公民同意而进入住宅进行检查。住宅作为特殊的私人生活场所,受到我国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特别保护,只有依法享有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权限的公安机关、海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等少数执法机关的执法人员,在执法时才有权搜查或进入公民住宅;其他非法搜查或侵入他人住宅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当然,本案中如东县某镇供电所执法人员非法侵入顾某住宅检查窃电虽属违法执法,但根据一审法院调查,属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不大,故一审法院未以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犯罪论处。
  遵循正当程序是行政机关执法的必然要求。“正当程序”原则,源自英国法中的“自然公正”原则,并成为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的基石。我国在推行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的过程中,同样必须遵循正当程序原则。具体表现为必须遵循以下三个子原则:
  一是平等原则。即公民、法人与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法律地位应当平等,应当建立听证、协商、沟通等保证公民平等参与行政执法的各项制度;
  二是公开原则。即公开行政行为、行政过程和行政结果,公开行政行为中涉及的文件、资料、信息情报。“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没有行政行为的公开透明,人民便没有知情权,行政权力就难以受到广泛的监督,公民权利就难以受到充分有效的救济;
  三是公正原则。公正原则既是正当程序原则的出发点,又是其归宿。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和行政程序的公正性,是依法行政的“两根支柱”,也是抵御行政权违法和滥用的“两大盾牌”。
  就本案而言,电力执法人员显然缺乏遵循正当程序的法律意识,没有把自己放在与行政相对人平等的地位,没有做到公正执法和文明执法,而是有特权思想,认为自己是依法执行公务,查处违法行为,怎么做都有道理。
  符合执法的比例原则是控制行政机关滥用执法权的有效手段。
  “比例原则”产生于德国,并很快被其他国家的依法行政制度所采纳和吸收。“比例原则”要求行政机关执法时所选择的行为方式和手段必须与法律所要实现的目的成比例、相一致。它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适当性。即行政机关所选择的行为方式和措施必须与实现立法目的相适合,不能与立法目的相背离;二是必要性。即行政机关在若干适合于实现立法目的的行为方式和措施中,必须选择使当事人损失最小的方式;三是合比例。即必需的行为方式和措施对个人所造成的损害与社会所获得的利益之间应成比例、保持均衡。行政机关所选择的行为方式和措施只有能实现更大的社会利益才有意义;如果收益低于对公民、法人造成的损失,该行政措施就不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
  就本案而言,电力执法人员在顾某家中无人的情况下强入住宅进行检查和测试,显然不符合执法的“比例原则”,构成了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的行为,并给电力执法机构的声誉和形象造成了损害。
  纵观本案,我们有“一忧一喜”:“忧”的是,一些行政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意识还比较淡薄,执法方法还比较简单,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实施依法治国战略的要求相比还有不小的距离;“喜”的是,行政相对人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有了很大提高,勇于运用法律、聘请律师来为自己讨说法,而且讨说法的领域还是为社会公众所淡忘和漠视的住宅权保护问题。我们应当认识一个简单而又深刻的道理:在一个民主法治社会,不仅好人有诉权,好人的合法权益要受到保护;而且违法的人、有过错的人,甚至坏人也有诉权,他们的合法权益也要受到保护。
  当然,笔者建议,如果本案原告顾某以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案件状告电力执法机构违法执法,可能会比以刑事自诉案件状告电力执法人员非法侵入住宅罪更有利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作者为国家行政学院研究室主任、博士生导师)(附图片)

公民迎来“依法维权时代”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百家之言

公民迎来
“依法维权时代”
吴兢
  因电力部门执法时明知无人在家却擅自进屋检查,江苏省如东县村民顾某一纸自诉状,将执法人员告上法庭,要求法庭追究执法人员非法侵入住宅的刑事责任。尽管一审法院对执法人员的非法入户行为作了“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不大”的无罪认定,但判决书也写明:这些作为被告人的执法人员“确属执法不妥“,用法律的方式肯定了顾某的依法维权。
  像顾某这样勇于依法维护自身权利的公民,在实施依法治国、公民法治意识日益提高的中国已不在少数。有农民为土地、树木的承包权而将村委会告上法庭;有市民为五毛钱的“入厕费”提起民事诉讼;有旅客为火车票春运的涨价而起诉铁路部门;有居民为维护自己住房的“采光权”和保护自己免遭噪音污染而愤然起诉;有司机为汽车尾气排放的达标问题而向管理部门提起行政诉讼;还有的公民以维护大众权益为目的,提起“公益诉讼”……原告有不同的身份:农民、工人、市民、旅客等等,诉讼也有不同的类别:民事、行政甚至刑事,却都是为了同一个目的——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然而就在数年前,公民为维护自己的权益来打一个官司还真不多见。
  那时,公民法律意识不高,当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一些公民却浑然不知;即使认识到自身的权益受到了侵害,也不愿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权,一味忍受;而另一些公民则不相信法律途径,选择了私了、上访等方式来讨公道。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推进,公民的法律意识有了显著提高,越来越多的公民在遇到纠纷时,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都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权益。
  如今,不知不觉之中,依法维权已成为众多公民维权的首选。一起起活生生的案例,让人感叹、让人欢呼:一个公民“依法维权时代”已经来临!

图片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河南许昌县公安局今年以来实行民警骑车进万家和驻村工作制,在全县农村建立了400多个民警驻村工作站,民警每天骑自行车下村入户服务上门。图为民警向农民了解案件线索。 翟勇彪 何小蕙 陈春杰摄影报道

法律服务送到家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法律服务送到家
肖孟奎 王凌
  最近,由北京军区军事法院会同有关部门组成的联合工作组,对22个驻京干休所的1800余名军队离退休老干部开展了为期两个月的法律政策服务活动,受到离退休老干部的热烈欢迎。
  近年来,该院把为老干部提供法律政策服务作为践行“三个代表”、拓宽法律服务领域、维护老干部合法权益的一件大事来抓。专门为老干部讲解老年再婚、遗产继承、财产分割、相邻关系等民事法律知识,介绍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改革、医疗保健、遗孀待遇等政策规定,帮助老干部通过正确的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活动中,对符合军内民事案件受理条件的纠纷,采取“巡回法庭”的形式就地审理,及时执结。对个别已向地方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案件,则采取为老干部代写法律文书等方式提供法律帮助。
  某老干部在离婚诉讼中,对女方藏匿、转移财产的行为束手无策,他们及时提醒其向当地法院申请诉讼保全措施,挽回了18万元的经济损失。
  某老干部与老伴外出散步时,不慎掉入没有设置明显警示标志的煤气管道作业坑,致使双腿严重挫伤,经与施工单位多次交涉未果。得知情况后,他们主动向老干部提供法律意见,鼓励老干部排除干扰积极诉讼,最终通过法律手段使问题得到了妥善的解决。
  这次法律政策服务活动共举办辅导报告22场,解决涉法问题78件,发放法律政策咨询服务联系卡1200份。离退休老干部深有感触地说:“你们的工作真是做到我们的心坎上了!”

“我是人民警察!”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正气歌

“我是人民警察!”
王运琥 李佩山 刘德联
  袁绪宏:1963年出生在山东省东平县一户农民家庭,退伍后于1988年走上公安战线,1993年加入中国共产党。
  在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时,他挺身而出。疯狂的歹徒一刀刀刺进他的前臂、胸膛,鲜血直流,他依然毫不退缩……
  他叫袁绪宏,现任铁道建筑公安局第十四公安处第二分处处长。关键时刻,他用鲜血谱写了一首人民警察的壮歌——
  5月22日深夜,山东省泰安市中铁十四局集团二公司泰安基地桃园小区一片宁静。23时40分,突然传来一个女人急促的呼救声。袁绪宏迅速翻身下床冲出家门,只见3条黑影在1号楼1单元门口谩骂、敲门、砸锁,在夜深人静中令人毛骨悚然。
  原来,家住1单元的待岗女工邓小义因琐事与他人发生摩擦,对方找人报复来了。邓小义惊恐地跑到阳台上拼命呼救,她的幼子吓得在床上瑟瑟发抖。
  “住手!”袁绪宏冲过去制止,“这样是违法的!”一名歹徒吼道:“你算老几?你管不了!”“我是人民警察,怎么管不了?!”尽管对方有3名歹徒人多势众,但袁绪宏毫不畏惧冲上前去,与歹徒展开了殊死搏斗。
  孤身奋战下,年已39岁的袁绪宏逐渐体力不支,被后面猛扑过来的歹徒摔倒在地。鞋子掉了,手臂被连刺两刀,鲜血直流,他仍顽强与歹徒搏斗。
  打不垮袁绪宏,歹徒急红了眼,挥刀凶狠地朝他右胸刺去。殷红的鲜血从他的胸前流出,浸透了他的上衣。袁绪宏忍住剧痛,仍与歹徒紧紧缠打……
  人们闻讯赶来,歹徒见事不妙仓皇逃窜。
  邓小义母子平安了!袁绪宏却倒在了血泊之中。人们立刻把他送到泰安市中心医院抢救。医生感叹:他失血太多,幸亏及时送来,否则性命难保。
  闻警出击的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区刑警队连夜抓捕凶手。除1名凶手在逃外,其他2人已被抓获归案。
  “我是人民警察,危急关头我不流血谁流血!”躺在抢救床上,袁绪宏坚定地说:“再遇到这种情况,我还会毫不犹豫地冲上去。”
  做一名称职的人民警察,一直是袁绪宏无悔的誓言。14年的警察生涯中,袁绪宏忠于职守、无私无畏,时时牢记自己的神圣责任。“明知前面有危险,越是危险越向前,这样才配当一名公安干警。”袁绪宏是这样说也是这样做的。
  在侦破诈骗团伙诈骗500万元案件的过程中,袁绪宏化装侦查、深入虎穴,打入诈骗团伙内部。他冒着生命危险,掌握了案情和相关证据,最终将诈骗团伙一网打尽。
  袁绪宏所在的二分处,辖区战线长、环境复杂,给公安工作带来了很多困难,民警们的工作非常辛苦,肩负分处长重任的袁绪宏就更不用说了。为了破案,他上青藏、下两广、走上海、奔内蒙古……一心扑在工作上。从1998年至今,他先后带领全分处民警侦破各类刑事案件58起,抓获犯罪嫌疑人49名,缴获赃款及赃物折款103万元,为国家、企业和受害人挽回和减少经济损失260余万元。
  在袁绪宏的带领下,公安分处的工作开展得有声有色,年年被上级评为双文明建设先进单位,他本人也先后被嘉奖和记功。
  为表彰袁绪宏的英雄事迹,7月16日,中铁十四局集团公司党委授予他“忠诚实践‘三个代表’的模范共产党员”荣誉称号,号召集团公司所有职工向他学习。(附图片)

虹口区检察院推出举报光盘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虹口区检察院推出举报光盘
  本报讯 为了宣传举报知识,让广大群众进一步了解、支持举报工作,推动反贪污贿赂查案工作的深入开展,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日前推出检察机关举报宣传多媒体光盘,受到群众的欢迎。光盘分举报的意义、举报的方式、举报的受理、保护举报人、奖励举报人等五方面内容。(陈益俊)

图片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江苏徐州市贾汪区公安分局夏桥派出所把照顾辖区孤寡、特困老人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行动,受到当地群众的好评。图为新华街86岁的特困老人贾云华为感谢民警,几天前将一面绣着“共产党好”的锦旗交给了该所所长李长军(右一)。 刘伟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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