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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09-30第7版面所有文章内容

广东省法律援助工作起步早、发展快、成效大,多项工作走在全国前列,被社会各界誉为——法律援助排头兵

第7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广东省法律援助工作起步早、发展快、成效大,多项工作走在全国前列,被社会各界誉为——
法律援助排头兵
越师
  广东省法律援助工作起步早、发展快、成效大,多项工作走在全国前列:最早成立了全国第一个省、市、县级法律援助机构,最早出台了由地方政府制定颁布的地方性规章、第一个出台了省级人大通过的法律援助地方性法规,在法律援助队伍、机构建设和办案量上都名列全国首位。目前,全省已设立146个政府法律援助机构和37个社团分支法律援助机构及部分乡镇法律援助站;建立了一整套法律援助机构援助运作的规章制度,近五年来,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30442件,解答群众咨询195288人次,受援群众达23万多人。法律援助对象从省内的援助对象扩大到外来工,从国内公民拓展到境外,从贫困者、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孤寡、妇孺,拓展到下岗经济困难职工和困难企业,从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扩大到民事法律援助案件,从而体现了法律援助对象的广泛性。广东省法律援助工作者被社会各界誉为“法律援助的排头兵”。
  近年来,广东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法律援助工作,省委书记李长春多次指出:“法律援助要扩大对象、提高标准、放宽涉及面”、“无论有多大的困难,各级政府都要办好法律援助机构,用政府行为保证没钱的人和弱势群体都能够受到法律的保护”、“抓好法律援助工作,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体现,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鲜明特色”、“领导干部要带着感情抓好法律援助工作”、“要在为普通群众、贫困群众打官司提供法律援助等问题上‘抓出成效,创出经验’”。这些重要批示为广东省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指明了方向。
  1995年广州市成立了全国首家政府法律援助机构,后来,被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作为人权司法保障的重要措施载入中国人权状况的白皮书,对国际社会了解中国人权状况,了解中国法律援助起到了积极作用。到1999年9月,省、市、县三级政府法律援助网络已经建立起来,部分地区还延伸到乡镇。从1999年至今,在贫困地区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占25%。原韶关中药厂因合并到新药厂后,原工厂的148名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工资没有着落,他们准备到省市上访。韶关市法律援助处了解到这个情况后,主动上门宣传有关法律,免费为他们提供法律援助。最后通过法院判决,由新药厂为他们解决了工资问题。现在,群众感到寻求法律援助比过去方便多了。
  目前,全省有700多法律事务所,近8000名律师,省司法厅要求每一名律师每年至少办理1至2起法律援助案件。凡是完不成应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不予年审注册。不少受益群众给法律援助机构和人员送来锦旗,称:“法律援助功在当代利在千秋”、“打工一族的保护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有关刑事和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精神,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对人民法院指定的案件能够及时地组织律师办理,积极配合审判工作,稳准狠打击犯罪,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对要打官司的经济困难群众能指导和帮助他们向人民法院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使一大批群众得到司法援助,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无怨无悔——记全国法律援助先进个人陈美英

第7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无怨无悔
——记全国法律援助先进个人陈美英
王旋
  广东省梅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于1999年7月,在中心主任陈美英的带领下,短短几年中,组织全市律师办理了援助案件916宗,接待群众来信来访、解答法律咨询3万多人次,为特困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挽回经济损失达2亿多元,被评为全省法律援助工作先进集体,陈美英被评为全国法律援助先进个人。
  中心成立以来,陈美英身先士卒,努力办好每一件法律援助案件,严把办案质量关,保证了有限的法律援助资金的合理使用,切实体现了“法律援助,施惠于民”的服务宗旨。
  在中心筹建之初,一天,一位高位截肢、脸色憔悴的伤残人,拄着拐杖来到中心求助。只见他话未出口,泪已成行。原来,他是四川民工李某,因家境贫寒来到梅州一家企业打工,在工作中不幸被轧断了一条腿,属二级伤残。虽经劳动部门仲裁,却得不到合理的赔偿。饱受痛苦和贫穷折磨的李某,几经周折才来到法律援助中心求助。陈美英得知情况后,心情十分沉重。她决定亲自办理此案。她一次次与法官交换意见,据理力争。最终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当事方同意支付李某的补偿,这件拖了一年多的纠纷终于有了圆满的结果。
  配合政府,为国有企业改革提供法律服务是法律援助中心又一项义不容辞的责任。中心接受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为梅州市首家破产企业广东省一家矿务局提供法律服务。陈美英带领几名精干律师进驻矿务局。经全面核查,发现该企业对外债权400多宗,涉及金额4000多万元。律师对债权的性质、数额、债务人联系方式及有关证据等基本情况进行逐一造册登记,签发清偿债务通知书。为提高破产还债率,以最大限度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她还和其他律师不辞劳苦,到债务人家中做思想工作,促使其早日偿还债务。在法院的大力支持下,目前已追回900多万元。
  陈美英曾不止一次地说:“从事法律援助工作虽然在经济收入上比其他律师低得多,但这项工作的意义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对此我无怨无悔。”

建立符合国情的法律援助体系——司法部部长张福森访谈录

第7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建立符合国情的法律援助体系——司法部部长张福森访谈录
本报记者王比学
  记者:法律援助制度在中国建立和实施已有7年了,作为司法部部长,您如何评价这一制度的发展现状?
  张福森:中国的法律援助制度起始于1994年,经过7年来的探索和实践,中国法律援助事业有了很大发展,法律援助制度的雏形已基本形成,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建立了相应的法律援助的机构,从事法律援助的专职人员队伍已有相当规模。全国已组建法律援助机构2156个,有专职人员7000余人,基本担负起了组织和实施法律援助的职能。第二,法律援助的范围不断扩大,受益人越来越多。目前,法律援助范围已经涉及到刑事、民事、行政诉讼及非诉讼的各项事务。近5年来,共解答法律咨询约400余万人次,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约50余万件,约有60万人通过法律援助,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第三,已初步探索出符合中国国情的法律援助实施办法。总的来说,7年来,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为保障公民的司法人权、实现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另一方面,建立和实施法律援助制度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已经为越来越多的各级领导所认识和重视,同时,法律援助深受广大人民群众的欢迎,也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
  记者:如何理解建立和实施法律援助制度是一项政府的职责?
  张福森:保障公民不论贫富,都能够平等地获得法律帮助,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是政府的职责。建立法律援助制度,就是政府履行这个职责的要求。政府履行法律援助职责,第一应当为法律援助的实施提供必要的人、财、物力保障;第二政府要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保障法律援助的质量。这个职责主要通过各级政府设立法律援助机构来履行。
  记者:7年来,法律援助制度已日益深入人心,今年国家“十五”发展计划纲要已明确提出“建立法律援助体系”的目标,司法部作为职能部门将采取什么措施来推动这一目标的实现?
  张福森:国家“十五”计划纲要明确提出“建立法律援助体系”,这是我国首次将法律援助事业纳入社会发展的范畴,标志着建立法律援助制度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司法行政机关作为主管法律援助的职能部门,肩负的任务既光荣又艰巨。司法部将在10月份召开全国法律援助工作会议,专题研究如何建立法律援助体系的问题。现在初步考虑,这个体系主要包括五个方面:一是法律援助的组织机构;二是法律援助的经费保障;三是法律援助的实施队伍;四是法律援助的法律制度;五是建立和不断完善法律援助理论体系。会议还将研究这个体系的具体目标要求,制定出一些切实可行的措施。我对在“十五”期间实现建立法律援助体系的目标很有信心。
  记者:目前,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都在大力推进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法律援助制度与社会保障体系有什么关系?
  张福森:法律援助制度与社会保障制度关系是很密切的。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等项内容,涉及到公民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制度和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在社会保障对象中,有一定数量的贫困者,比如属于社会救济、优抚安置对象的人员。一方面,他们在遇到社会保障利益方面的纠纷时,需要在律师的帮助下,通过诉讼或非诉讼渠道解决;另一方面,他们在遇到其他法律问题时也需要法律服务。出现这些情况时,他们都会申请法律援助。事实上,近些年来,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的法律援助申请中,下岗工人、退休职工、政府抚恤金和救济金领取者的数量呈现上升趋势,成为法律援助优先保障的对象。因此,可以说,建立和实施法律援助制度,有利于社会保障体系功能的充分发挥。
  记者:目前,全国已有六个省级地方颁布了法律援助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据了解,每年都有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制定国家法律援助法的议案,对此问题司法部有何考虑?
  张福森:当今世界法律援助制度比较完善的国家,都制定了法律援助的专门法。我国对法律援助法律上有规定,但尚没有一部专门法,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关注国家法律援助立法,这说明社会各方面对法律援助立法的重视。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经过七年的探索和实践,再加上有八个省市的地方立法的经验,我们认为,制定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的条件已经基本成熟,现在,正在积极着手准备,争取纳入国家立法计划。
  记者:据了解,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面临经费不足的问题,如何解决这一问题?
  张福森:法律援助经费不足,这是所有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的国家普遍存在的问题。解决法律援助经费问题,首先要靠政府支持,各级政府应当把法律援助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但完全靠政府拨款也不现实。法律援助虽然是政府职责。但也有一定的公益性。因此,从中国国情来看,法律援助经费应包括三部分:一是政府拨款,目前,部分地方的财政已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预算;二是社会捐助,要尽可能地争取社会的支持;三是行业奉献,提倡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尽一定的法律援助义务。如果这三个渠道都顺畅了,法律援助经费不足的问题就可以得到有效的缓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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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注重开展国际交流合作。图为司法部副部长段正坤(左一)出席去年在京召开的中美法律援助制度比较研讨会。(张实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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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广东省法律援助处法律援助律师不久前出庭为当事人代理民事诉讼张实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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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西藏自治区法律援助中心于今年八月二十二日挂牌成立,当天就有一残疾人前来申请法律援助。图为工作人员正在接待申请人。张实摄

车祸无情人有情

第7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车祸无情人有情
潘维亚
  农忙时节的喧嚣刚刚平静,尚沉浸在秋收喜悦中的村民,为多挣点钱,过上一个好年,他们又加入了外出打工的行列。贵州省从江县贯洞镇已打村的杨江湖、杨老西、石老共、石甫友、杨义荣5位村民,利用农忙后的空闲时间,结伴到广西桂平市“青庄茶场”开垦荒山,劳动一个月后,在回家途中,谁都不曾想到,一场灾难悄悄降临。当他们搭乘的贵H—60322号“桂林”牌中巴车行驶至国道321线三江侗族自治县洋溪乡波里村上坡转弯处,由于驾驶员操作失误,导致车辆驶出道路左侧,翻下50米深的都柳江,造成以上5位村民死亡、多人不同程度受伤的特大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贯洞镇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去年12月委托从江县法律援助中心为遇难者家属提供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冯俊、罗逢春负责办理此案。为妥善处理后事,预防纠纷进一步扩大,办案人员会同贯洞镇人民政府,与财产保险公司从江县分公司协调,由保险公司垫付1万元负责尸体的打捞和火化。今年1月9日,办案人员接到三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2001)001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立马奔赴贯洞镇已打村,到当地公安机关和村委会调查了解遇难者的身份事项及家庭成员的抚养状况,为索赔工作收集大量证据。
  1月20日,临近年关,当大家都兴高采烈采购年货迎接新千年第一个春节时,三江县交警大队会议室却是另一番景象,尚未从悲痛中走出的遇难者家属,在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带领下与肇事方进行了第一次正式调解,由于双方意见分歧太大,第一次调解失败。春节刚过,2月9日,办案人员怀着急迫的心情赶到凯里,就保险赔偿一事与凯里财产保险公司进行协调,由于投保人梁宗培已被三江县人民检察院批捕,保险公司以车辆转让违法为由拒绝赔偿,调解再次受阻。2月15日,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经过不断的说服,使得从江县财产保险公司、三江交警大队、肇事者和受害方能坐下来又一次共同协商调解,尽管法律援助律师提出了有理有据的赔偿要求,但仍未能达成调解协议。为维护遇难者家属的合法权益,贵州省从江县法律援助中心代理受害方,依法向三江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今年5月,贵州省三江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肇事驾驶员和车主承担连带责任,共同赔偿受难者及其家属101662元。目前此案已得到执行。
  这起成功的法律援助案件渗透了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艰辛劳动,体现了他们对法律援助事业的挚爱和法律援助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起到的重要作用。说明了当贫弱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法律的天平是不会倾斜的。当然,当地党政部门给予的法律援助中心大力支持和充分信任及其对该案的重视更是至关重要的。当获得赔偿时,受害者家属们无不感激地说:是法律援助给我们讨回了公道,死者地下有知也会瞑目了。当谈到这起案件的成功时,承办的律师很有感触地说:“法律援助工作在我国尚是一株能给国家和老百姓带来福祉,还未长成参天大树的幼苗,它太需要扶持和关爱了!”

为弱者撑“伞”

第7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为弱者撑“伞”
史原
  法律援助,七年前不少人还觉得很新鲜和陌生,今天已经成为贫弱者渴望得到的一把“保护伞”,成为体现公民司法人权真实性的一个重要标志,成为中国司法公正机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正因为如此,几年间,在同期国家精简机构、压缩编制之时,却发展出了一支具有2156个机构、7000多人的法律援助队伍。
  一位目睹了中国法律援助发展历程的美国法律专家如是说: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建设之迅速,在世界各国闻所未闻。当然,更具有实质意义的是,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使千千万万的社会贫弱者实现了法律赋予的权利,实现了自己作为人的尊严,也使公民对国家法律公平、公正的原则有了真实感受。
  法律援助,说到底,是一个国家公民民主权利的具体化和制度化。然而,世界上从来没有廉价的民主。支撑法律援助制度的,是政府财政的投入和保障。在我们这样的发展中国家,推行法律援助制度委实需要有强烈民主意识的领导人。广东省委书记李长春把法律援助作为政府为百姓办的四件实事之一,要求“各级政府一定要努力办好法律援助机构”,“……各级领导要带着感情抓法律援助”。于是,广东有了全国第一部省级地方法律援助立法,2000年广东全省的法律援助经费占全国总数的39%。在广东省的多数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案件中,竟有2/3以上是为外来者提供的各种援助服务。一些受益于法律援助的外地人写信给广东省的党政领导,盛赞广东省的法制环境和市场经济秩序公正、公平。广东省的法律援助工作成为全国的排头兵。
  因此,搞好法律援助的关键在于领导人的认识和重视。说到认识问题,有一个属于国家与法律知识ABC的观点需要重申:对于公民来说,法律援助乃是一项基本人权。只要符合条件,公民都有权享有;对于政府而言,法律援助乃是一项义务和责任,不是可有可无的慈善施舍。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物质财富的拥有,可以有先后之分;司法正义的获得,却不能有先后之别。社会能够承受一定程度的贫富差别,但不能容忍一部分人践踏和占有另一部分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要关注那些急需援助的社会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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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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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法律援助制度
  法律援助制度,是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和社会自愿人员为某些经济困难的公民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减、免费的法律帮助,以保证其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
  哪些人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第二条规定,法律援助的对象一是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能是外国人或无国籍人;二是当事人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需要帮助,而且确实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联合通知》指出,对刑事被告人是盲、聋、哑、未成年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法律援助机构援助。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一条规定:“公民在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劳动报酬、工伤方面提起民事诉讼,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1.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2.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政府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

年轻女子被毁容后

第7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年轻女子被毁容后
晋园
  一名外地女子在山西打工遭强奸并毁容,山西省法律援助中心向她伸出援助之手,为她讨回了公道。
  1995年5月,年仅20岁的郝佩珍只身从内蒙古到山西,在榆次市某工地打工。同年8月的一天晚上,包工头马某闯入其宿舍,强行将其奸污。在反抗未果的情况下,郝佩珍辗转太原、榆次打工。其间,多次被马某骚扰、挟持并强行同居。身心受到严重创伤的郝佩珍于1997年1月住进驻晋某部医院治疗。病好后,郝佩珍来太原打工。同年10月14日下午,马某在多次纠缠遭到拒绝的情况下,恼羞成怒,决定对郝佩珍痛下毒手。当晚22时许,当郝佩珍上厕所时,灭绝人性的马某将浓硫酸向郝佩珍面部泼去。经法医鉴定,郝佩珍面部、颈部、胸部及肢体多处被烧伤。
  看着受害人被毁的面孔,听着受害人声泪俱下的控诉和满腹冤情,山西省法律援助中心的全体同志群情激愤。中心主任李飞当即指派山西省圣唯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郝佩珍代理人,参加一审诉讼。在案情分析会上,李飞指出,马某从发案到被逮捕,已有近8个月的时间,一是要调查取证,二是要抓紧立案。
  在案发已近两年半时间、知情人流动性大的困难条件下,承办律师取得了直接证明马某犯罪行为的重要证据,并及时与办案单位取得了联系。1999年4月27日,太原市公安局对本案侦查终结并移送太原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5月11日太原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马某犯强奸罪和故意伤害罪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初战告捷后,为确保开庭控告的成功,省法律援助中心与圣唯律师事务所又及时召开了专门会议,研究了具体措施。1999年6月,马某案在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公诉人义正辞严的指控,受害人声泪俱下的控诉,代理律师有理有据的阐述,使马某的罪行袒露无遗。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马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受害人郝佩珍经济损失30万元。判决后,马某不服,上诉于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发回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判马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赔偿受害人郝佩珍30万元。马某仍然不服,遂再次上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最终使正义得以伸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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