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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09-26第11版面所有文章内容

法律的“性别”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百家之言

法律的“性别”
克克
  人有男女性别之分,而法律讲性别吗?
  我国宪法明文规定,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各个方面享有与男子同等的权利。既然男女同权、男女平权,法律应该是不讲性别的,这样才能达到男女平等,才算是真正公平。
  但事实上,在法律保护妇女、社会尊重妇女、男女平等的今天,男女不平等的现象依然或多或少地存在着。这是“男尊女卑”、女性依附男性的历史留下的“后遗症”。所以,大家不得不面对这样一个现实:在当代,尽管女性的地位已有了很大提高,但和男性相比,还是属于需要关照的弱势群体。
  针对这一现象,我国现行法律对女性给予了特殊关照,有专门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而在《婚姻法》、《继承法》等法律规定中也有专门的保护条款。对于男性,则没有这样的专门保护。从这个角度讲,法律也是讲“性别”的。
  在立法中多一点女性视角,对于当代立法者更具有现实意义。单不说现实生活中存在的男女不平等现象,就是立法者大多数是男性这个事实,便有可能使我们的法律在不知不觉中就已带上男性的印记。所以,立法者必须超出社会现有的习惯来,将更多的视角投到妇女这个弱势群体上。在立法中,应多一点女性视角,对女性多一些关怀、多一些保护。
  女性,是母亲,是女儿,是姐妹……在立法时多一点女性视角,并不意味着忽视男性的权益,而在于最大程度地实现男女在法律上的平等,从而实现男女在现实生活中的平等。
  如果有一天,法律不再需要对女性特殊关照的性别视角,那么,男女之间,就真正地平等了。

图片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河南省汝阳县法院在全国法院系统“一教育三整顿”活动中,认真学习江泽民总书记“七一”讲话,积极转变工作作风。图为民庭法官到上店镇芝麻岭村向李龙老人征求工作意见。康红军摄

依法维权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法在生活中

依法维权
  读者高鹏来信所反映的装修噪音扰民问题,已不是个别现象。近一段时间来,本报编辑部门已收到了不少此类投诉。尽管我国没有对居室装修进行专门立法,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对装修噪声却有明确的规定。
  就噪声的标准,该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就室内装修活动,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应当限制作业时间,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以减轻、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而对于违反了第四十七条规定,“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的”,该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除此之外,该法第六十一条还规定:“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所以,像高鹏读者这样受到严重装修干扰的居民,大可以使用法律武器,依法维权。
  截至发稿时,编者得到消息,北京市将在本月底出台一系列限制新建商品住宅家居的二次装修的新规定,而解决装修噪声扰民的问题也是制定该规定的主要目的之一。
  ——编者

为西部大开发立法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公民建言

为西部大开发立法
  ●世界各国开发落后地区的成功经验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
  ●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基本保障
巩富文
  西部大开发是党中央总揽全局、审时度势作出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为整个西部地区带来了跨世纪的发展机遇。笔者认为,当务之急是应当加快西部大开发立法,切实运用法律手段规范和保障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
  一、世界各国开发落后地区的成功经验。
  开发落后地区,谋求国民经济的整体发展和地区间协调,是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面临的共同课题。其最重要的一条成功经验,就是适时制定有关法律,以法律手段规范、保障、推进开发活动的顺利进行。
  美国西部的开发成功,始于1785年的《土地条例》。在此基础上,美国的立法不断完善,形成了以“公共土地”政策为中心的一整套西部开发法律。在200多年的西部开发和发展中,他们用法律的形式保持了政策的规范性、连续性、稳定性、科学性。
  日本早在20世纪50年代初就专门制定了《北海道开发法》,使该地区在近半个世纪里,从日本最不发达的地区发展为实现了经济现代化的地区。
  德国《联邦空间布局法》则要求联邦和州必须共同出资(各占50%)对落后地区的开发给予补贴。
  巴西颁布法令,规定在落后地区兴办企业可能减征所得税25%,还规定国家和各州在20年内向落后地区的投资不得少于总预算额的30%。
  前苏联、荷兰、比利时、丹麦、韩国、泰国、印度、印尼、土耳其、巴基斯坦、澳大利亚等国开发落后地区也同样采取法律开道的手段,且都获得了很大的成功。
  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有赖于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形成。但是,由于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差距的拉大,势必造成各地区地方政府为保护地方利益而采取不利于统一大市场形成的非经济手段,又会引起新的地区分割。反过来,这又会影响到西部地区资源优势的发挥,不利于地区经济的发展。因此,西部大开发迫切需要中央政府依法加强宏观调控,也需要地方各级政府运用法律手段控制和管理经济的运行,从而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三、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基本保障。
  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标志着我国发展战略重点即将西移。但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东西部地区发展差距的形成经历了一个较长的历史过程,导致差距扩大的主要因素也不可能在短期内消除。因此,西部大开发不是一朝一夕可以完成的,需要几十年乃至整个世纪的努力,需要方方面面的通力合作。这就在客观上要求用法律的稳定性和强制力来保障。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西部大开发的有序推进。(作者系西北大学法律系副教授)

舍身擒歹徒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面对歹徒血淋淋的尖刀,山东单县单城镇18岁的青年农民孙敦友勇敢地冲了上去——
舍身擒歹徒
  连日来,山东单县单城镇18岁青年孙敦友奋不顾身,勇擒持刀杀人歹徒而身负重伤的英雄事迹,在鲁西南大地上广为传颂。
  8月8日晚9点多,夜幕笼罩下的单县县城,显得静谧而安详。突然,从胜利街中段传来“杀人啦,抓凶手”的呼喊声……
  此刻,正准备收工回家的人力三轮车夫——单城镇东关新村18岁的农民孙敦友,闻声机警地四下搜寻,只见一名歹徒刺伤了一名青年妇女,手持一把血淋淋的尖刀仓惶逃窜。见此情景,孙敦友丢下三轮车,勇敢地追上前去。
  手无寸铁的孙敦友边追边喊,连追了三条胡同,终于在文馆东街一把扭住了歹徒。穷凶极恶的歹徒反手一刀,猛刺到孙敦友左腹部。顿时,鲜血顺着孙敦友的裤脚流了下来,但他一点也不退让,继续向歹徒追去:30米,50米,100米,150米……因流血过多,孙敦友昏倒在地上。
  歹徒继续仓惶逃窜。正在执行任务的单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110机动中队的民警们正巧路过,见状迅速出击,制服了歹徒。
  警车载着重伤的孙敦友,向中心医院急驰而去。
  单县中心医院急救中心的全体医护人员迅速到位,全力抢救英雄。孙敦友左侧腹部有一长3厘米的刀口,刀伤深8厘米,伤势严重,处于休克状态。若不是肋骨挡住,这一刀当即就会致命。单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的民警们捐款1100元,为英雄支付了医疗费。直至第二天凌晨4时,英勇的孙敦友才脱离了危险。为了让英雄早日康复,中心医院对他进行了24小时不间断的特别护理。
  经审讯,凶手叫王建东,在单县城里开家电维修门市。他认为女朋友同他分手,是受了其“干姐”李翠芳的挑拨,便蓄意报复。
  孙敦友舍生忘死、勇擒歹徒的动人事迹不胫而走,在社会上引起强烈的反响。一时间,机关、企业、学校的干部、职工、学生纷纷自发前来看望英雄,带来了深深的关爱之情。
  近日,菏泽市委、市政府和单县县委、县政府相继作出了向见义勇为的好青年孙敦友学习的决定,一个学英雄、扬正气、以实际行动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活动在全市迅速展开。

武警某部“法制教育大篷车”受欢迎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武警某部“法制教育大篷车”受欢迎
  本报讯武警新疆兵团指挥部日前开出了图文并茂的“法制教育大篷车”。在历时两个半月的巡回展览中,他们行程7600余公里,巡回展出1600余场次。
  (蒲贵云李海)

武警安徽总队千名党员严打冲锋在前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武警安徽总队千名党员严打冲锋在前
  本报讯在严打整治斗争一线,武警安徽总队近千名党员危险关头冲锋在前,在官兵中产生了极大的激励和教育作用。截至目前,已有300多名党员因表现突出,受到了上级和地方有关部门的通报表扬。(金运明唐虎许志天)

“半边天”为何抓不住半边地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百姓点题

  全国妇联最近对全国30个省市区202个县1212个村的抽样调查显示,在无地的人群中,妇女占了七成——
“半边天”为何抓不住半边地
宋安民
  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但目前一些地方无地妇女及其子女的生活状况令人堪忧。如何给这个弱势群体法律和政策上的保护,已成为社会关注的一个重要话题。
  农妇没有“立锥之地”
  徐小兰,四川省乐至县天池镇三里九村三队村民,1998年与本乡的公办教师张某结婚,婚后一直在女方的原籍地居住。但村里以她结婚为由,强制非法收回其责任田。
  徐小兰两岁的孩子也没有土地,而且也没有权利享受国土局征用土地的生活安置补偿费。生活没有来源的徐小兰找过镇领导,县委、县政府等部门,但是问题始终没有得到解决。她说:“我们母女二人失去的不仅是土地,更失去了做人的尊严。”
  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开始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土地经营权的稳定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农业的发展。但是,土地在承包期内不调整的政策在现实的操作中也带来了一些问题,最为突出的是在承包期内新增加的人口,包括新婚后到夫家落户的农村妇女、到女家落户的男性、新出生的婴儿等等,容易失去土地或者分不到耕种的土地。其中,尤以妇女的土地权利问题最为突出:
  婚前——不分、少分土地。一些地方制定了对妇女不分土地、少分土地的“土政策”,甚至她们已有的土地也被强行收回。
  婚后——失去土地。目前我国妇女婚后主要是以“从夫居”为主,婚后妇女多是到男方家落户。就在这因婚姻而流动的过程中,许多妇女失去了土地。
  对于“农嫁非”妇女,即与非农业户口的男性结婚的农村妇女,女方失去了在娘家的土地,而男方的家在农村却不能落户分田。有的地方则要求女方交纳一定的费用,否则不许落户。
  离婚、丧偶——收回土地。对于离婚或丧偶的妇女,男方村里一般把女方户口迁回娘家并收回其拥有的责任田。但回娘家后,娘家也不给分地。
  全国妇联最近在对全国30个省市区202个县1212个村的抽样调查中发现,在没有地的人群中,妇女占了七成;有26.3%的妇女从来没有分到过地,有43.8%的妇女因为结婚而失去土地,有0.7%的妇女在离婚后失去了土地。严重的妇女无地现象使得妇女上访、群体诉讼、长期诉讼的情况屡见不鲜,成为影响农村社会安定的一个重要因素。
  法律与政策存在漏洞
  农村妇女的土地权利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和法律与政策上存在漏洞有很大的关系。
  法律与政策在妇女土地权利方面的规定不一致。中国科学院农业政策研究中心张林秀教授认为这是造成一些农村妇女无“立锥之地”的一个重要原因。
  我国宪法规定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各个方面享有与男子同等的权利。《婚姻法》和《继承法》也对家庭成员之间的经济关系突出强调了性别平等。《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妇女的地权在结婚、离婚后受到保障,但并没有规定这种保障的办法。
  而根据《土地承包法》第十四条,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的土地承包者之间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过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专家就此说,土地的分配和再分配都直接取决于村社的决策,而村社依然保留着以男权为中心的财产分配习惯。于是就出现这样的怪圈: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在土地分配决策中,以乡规民约为借口公然侵害妇女的权利。
  法律与政策往往缺少社会性别视角。中国社科院研究员朱玲认为,许多政策从表面上看是中性的,没有歧视妇女权利,但是由于没有充分考虑到现实的社会性别利益关系,使政策在实施过程中给妇女带来不利。比如土地承包责任制以家庭为单位,却忽视了妇女的个体土地权益。
  有关法律政策缺乏可操作性。一些专家认为,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不明确,不能够及时有效地维护弱势群体特别是妇女土地权益。
  立法如何应对?
  要解决“半边天”的无地问题,立法上要实现两个突破:将个人权利从家庭中剥离出来,将个人权利从婚姻中剥离出来。
  中国农业大学农村发展学院林志斌教授、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经济法研究室研究员陈明侠等认为,通常情况下女性的权利被埋没在婚姻关系中。所以,在法律制定中,要正视法律面对的是性别不平等的社会结构的现实,在制定具体的法律条文时应具有性别敏感性。同时应提供司法救济,使无地的农村妇女状告村民委员会的案件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得以解决。
  美国农村研究所北京代表处李平建议,法律的制定应具有可操作性。在立法中应明确将属于家庭共有财产的农地使用权确定为物权,由家庭成员按份共有。
  全国妇联的专家认为,妇女结婚的,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应收回土地;妇女离婚的,已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应受法津保护,可以作为家庭财产处理。承包期内不调整土地,今后出现人地矛盾的,可以通过土地流转、开发新的土地资源、发展乡镇企业和第二、三产业等途径,用市场调节的方法解决,不宜用传统的行政手段去调整承包土地。

警惕!“廉政账户”成了腐败“挡箭牌”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多棱镜

警惕!“廉政账户”成了腐败“挡箭牌”
  近几年来,各地纪检、监察机关在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过程中,为挽救那些因一念之差而失足落水的党员干部,给他们提供一个悔过自新的机会,相继设立了“510”或“581”账户,意取“我要廉”或“我不要”。这项举措出台,在一定程度上预防和减少了贿赂案件的发生。但由于规定不够规范和完善,一些腐败分子为逃避打击,竟利用“廉政账户”作避风港。
  据调查,用“廉政账户”逃避法律追究,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上交时间滞后。一些受贿犯罪嫌疑人在接受钱物后,并不是在较短时间内上交“廉政账户”,而是即将东窗事发时,才匆匆上交。1996年6月犯罪嫌疑人朱某接受贿赂港币11万元、人民币2万元。而直到2001年3月,因同案犯被抓,唯恐东窗事发的朱某才被迫分三次向“廉政账户”退出人民币11.8万元。从受贿之日到上交“廉政账户”,时间跨度长达近五年之久。
  二是侥幸心理较重,只将部分贿赂款上交“廉政账户”。这类犯罪嫌疑人目的不是悔过,而是利用“廉政账户”的有关规定来逃避法律制裁。如国有某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副总经理管某先后收受有关人员钱物6万余元。当该公司其他同案犯被查后,管某才连忙耍小聪明将2万元贿金交到“廉政账户”上,作为退路。
  三是执纪执法部门难定性。由于受贿者在案发前已将部分或全部贿金交到“廉政账户”上,对退出的这部分数额到底定罪与否目前没有统一标准。按“廉政账户”的解释,凡在案发前退出的,则属主动纠正,难以追究其法律或纪律责任。而这样的规定却又于法无据。
  利用“廉政账户”规避法律惩处的现象,理应引起各级执纪执法部门的重视。笔者建议有关部门应采取三点举措:
  ——坚持规范运作,堵塞“规定”漏洞。目前,各地在执行“廉政账户”规定过程中,对于受贿者在什么时间内将贿金交纳“廉政账户”,仅以“在案发前将违规所得缴入‘廉政账户’的,视为主动纠正”作出含糊的说明,这样很容易被受贿人钻空子。因此,监察机关应将交款的时间严格限定在一定期限内,比如一个月,超过此期限的,则依法追究责任。
  ——出台司法解释,搞好配套衔接。目前,对于受贿者在案发前将贿金交纳“廉政账户”,这部分受贿数额是否认定,“两高”至今尚未作出相关的司法解释。在司法实践中,赃款的去路是否影响定罪量刑的问题,检、法两家一直意见不一。“廉政账户”问题的出现,无疑增加了打击贿赂犯罪的艰巨性和复杂性。因此,“两高”应就“廉政账户”问题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切实维护法律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正确把握政策,挽救打击并举。自“廉政账户”设立以来,各地纪检、监察机关设立的“廉政账户”相继收到了一些当事人交纳的贿金,对那些在规定时间内主动全部上交的,纪检、监察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精神,从宽处理,给当事人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对于那些借“廉政账户”当挡箭牌、企图逃避法律惩处的,则要严厉打击,绝不姑息。

装修扰民何时休?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法在生活中

装修扰民何时休?
高鹏
  我住在一座商业楼上,楼内共有100多户人家。楼上楼下、左邻右舍,搞居室装修者络绎不绝,短则一周,长则一月,一年四季噪音不断,铁锤、凿子、电钻、电锯震耳欲聋的敲击声令人难以忍受。像我们这样身患重病的退休老人更是深受其害。更令人气愤的是,敲击声从早晨7点钟一直延续到晚上9点钟,中午也不停工,晚上连看电视打电话都听不清楚。
  我在瑞典探亲时遇到过一件小事:我的女婿有一天晚上站在阳台上吸烟,没注意烟灰飘落在楼下的阳台上,邻居立即提出抗议,谴责他污染了环境,不讲公德。女婿惭愧地向邻居赔礼道歉。瑞典有很完善的环境保护法,还有专门的环境法院。制造噪音、乱倒垃圾等等都会被告到环境法院,被处以很重的罚款和勒令停止污染行为等处罚。
  国外重视环境保护,我们也可以加大立法和执法保护力度啊!我建议有关部门从两个方面着手进行治理:
  一是进行道德教育,提高全民素质和环保意识。在你搞装修时,应当想想是否会干扰邻居的生活?周围有没有患病的老人和正在哺乳的婴儿?设身处地地为他人着想一下,把噪音减少到最低限度。
  二是严格立法,严格依法治理,这是最根本的解决办法。
  装修噪音扰民,已成为城市噪音主要污染源之一,成为一种无法根治的“癌症”,令人忍无可忍。我要向社会大声疾呼:还我宁静和安详的生存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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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内蒙古森林总队赤峰市支队红山区中队官兵,认真执行野生动物保护法,甘当野生动物保护使者。两年来,他们已先后救活了三十多只野生动物。图为官兵们将一只受伤后由他们治愈的雕枭放回大自然。 樊成军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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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全国模范检察院上海市虹口区检察院推出了律师代理申诉制度已有五年,受到群众好评。图为检察官与律师在研讨律师代理申诉工作。 陈益俊摄

洛宁县法院15年无刑事积案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洛宁县法院15年无刑事积案
  本报讯河南省洛宁县法院自1986年以来,15年审结各类刑事案件1800余起,全部达到了年终无积案、上诉无改判、无发还重审、无申诉、无超审限、刑事审判干警无违纪的“六无”标准。(董武敏)

新乡县法院今年司法救助72起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新乡县法院今年司法救助72起
  本报讯今年以来,河南省新乡县法院为了让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已对72起案件进行了司法救助,缓免减交诉讼费用38万余元。
  (宗英王勇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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