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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4-05第11版面所有文章内容

一名职工因销售提成问题与所在企业发生纠纷,先被调离了岗位,后又被除名。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他走上法庭,然而法院却驳回了他的起诉……  有“冤”为何无处诉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社会视点

  一名职工因销售提成问题与所在企业发生纠纷,先被调离了岗位,后又被除名。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他走上法庭,然而法院却驳回了他的起诉……
  有“冤”为何无处诉
  马中东
  今年43岁的李建,是河南省开封某厂的工人。1994年10月,他在任该厂销售员时,销售了价值81.7万元的货物,收回货款50万元。根据销售员与厂里订立的销售合同,李建认为厂里应该兑现销售提成6025元,而厂领导却认为只有货款全部收回后才能兑现,双方发生分歧。
  此后,李建一直没有外出开展销售业务。过了两个多月,厂领导认为他已不适合干销售工作,1995年1月通知李建,把他从销售科调到仓库工作。李建提出要厂里将销售提成结算后再去仓库,因货款未全部收回,厂领导没有同意。在此情况下,李建便继续在家休息,一年多时间一直没有上班,厂里也没有发给他工资。1995年年底,厂里对在岗职工进行升级调资,因李建没有上班,也没有给他调资。1996年5月,厂里书面通知李建到厂上班,李仍然没有到厂。厂里按照国务院颁布的《企业职工奖罚条例》和本厂的规定,以连续旷工超过15天为由,于6月5日对李建作出除名的决定。李建对此决定不服,向开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厂方撤销处理决定。1996年11月13日,经市仲裁委员会调解,厂方同意对李建除名的处理决定不再执行,并于11月16日前为李建安排适当的工作,但其销售提成及补发工资等问题仍未解决。1996年11月29日,李建再次到市仲裁委员会要求解决提成等问题。仲裁委员会认为根据劳动法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李建所提争议超过法定时效。12月16日,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1997年1月7日,李建向开封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厂方结清销售提成款6025元,补发1995年1月至1996年10月的工资8668元,以及补办工资升级。1997年3月30日,南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李建的诉讼请求。
  对一审法院的裁定,李建不服,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建多次到厂里找有关领导要求解决问题,还在厂里贴了“大字报”。1997年5月5日,李建到厂门口、生产区高声叫骂。根据上述情况,厂方于6月16日解除了与李建的劳动合同。
  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在市仲裁委员会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为提成和补发工资问题再次到市仲裁委员会要求解决。仲裁委员会于1996年12月6日以超时效为由作出了不予受理通知书。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李建接通知后应于15日内向法院起诉。可李建于1997年1月7日才起诉到南关区法院,已超过诉讼时效。故原审裁定驳回李的起诉是正确的。1997年6月2日,开封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对法院的终审裁定,李建仍然不服,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对本案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法官们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和讨论。
  首先,李建申请仲裁时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按照劳动部的有关规定,如果仲裁确有错误,需要重新作出处理的,可以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或上级仲裁委员会对该委员会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研究决定。但本案中李建与厂里就提成问题产生争议的时间是1994年10月,厂里调资的时间是1995年底,而李建申请仲裁的时间是1996年11月29日,明显超过了60日的申请时效。虽然不发工资的行为是一个持续的时间,但起始时间应从争议开始之日起计算,而不能无限延长。因此,仲裁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无不当。
  其次,李建与厂里的纠纷能否直接进入诉讼程序?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必须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只有对仲裁裁决不服时,才可以进入诉讼程序。因此,本案不能直接进入诉讼程序。
  最后,李建向法院起诉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的时间是1996年12月6日,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李接通知后应于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李建于1997年1月7日才起诉到法院,确已超过诉讼时效。
  1999年10月25日,法院作出驳回原审申请通知书,维持了原裁定。
  编者点评:此案的当事人李建总觉得自己“冤”,其实是由于自己不懂法造成的。如果产生纠纷后,他及时运用法律武器解决,而不是采取消极怠工的方法,或许问题能及时得到解决。

打官司也会“过期”吗?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打官司也会“过期”吗?编辑同志:
  我的一位邻居李某因被行政机关人员执行公务时打伤,花去医疗费1000多元。三年后,李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行政机关赔偿医疗费。法院立案审查后,认为此案已过诉讼时效,裁定不予受理。李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请问,打官司也会“过期”吗?
  读者 朱红朱红:
  打官司会“过期”,这在法律上叫诉讼时效。所谓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时效期间内如不行使权利主张,即丧失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二年。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民法通则第136条又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我国行政诉讼法第3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院另有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5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当事人的诉权或者起诉期限,致使当事人逾期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其起诉期限从当事人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时计算,但逾期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我国国家赔偿法第32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二年。”从这三条规定看,你的邻居李某三年后向人民法院起诉,无论适用哪一条,都已超过了诉讼期限,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正确的。
  权利人在法定期限不行使权利,就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益的权利。诉讼时效分为一般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两类。一般时效为二年,而特殊诉讼时效又分为三类:1.短期诉讼时效,是指时效期间不足2年的时效;2.长期诉讼时效是指时效期间在二至二十年之间(不包括二年和二十年)的诉讼时效;3.最长诉讼时效,时效期间为二十年。因此,每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需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都必须在法定时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须注意,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8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江西赣州市法律服务所 黄艳红

官司赢了为何执行不了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官司赢了为何执行不了
  潘律
  去年4月,某文化用品公司与某实业公司因代销合同结算纠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未结算代销文教用品为价值10万元,并于同年5月作出如下判决:由实业公司于1999年6月15日前,一次性将未销售商品退回,不足部分以人民币支付货款给文化用品公司。一审判决后,实业公司一直未上诉,也未履行判决,文化用品公司也未及时向法院提出申请执行。到了1999年12月底,文化用品公司见对方久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于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审查后认为文化用品公司的申请已超过执行的期限,又不存在期限中止等特殊情况,遂裁定驳回执行申请。文化用品公司总不明白,自己赢了官司,为什么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已生效的判决,却被法院裁定驳回了呢?
  其实,法院驳回文化用品公司的执行申请是正确的。这里涉及到申请执行的期限问题。申请执行的期限,是指当事人申请法院执行已生效判决等法律文书的有效期限。当事人申请法院执行,必须在这个有效期限内提出。如果无正当理由而超过这个期限,便丧失了申请执行的权利。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明确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1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该条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1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1日起计算。”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都是单位而非个人,申请执行的期限是6个月。由于法院的判决规定某实业公司应当在1999年6月15日前退回未销商品和付清货款,因此文化用品公司只能在1999年6月15日至1999年12月15日这个期限内申请法院执行。而该方却一直拖到12月底才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已不能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除非债务人主动履行债务,否则债权人的债权在事实上很难实现。
  在现实生活中,像该文化用品公司一样,赢了官司,由于不知道要申请执行以及申请执行的期限,以致逾期申请执行而被法院裁定驳回的为数不少。这个案例提醒债权人,赢了官司,一定要在法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

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法律知识ABC

  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
  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待阻碍时效进行的法定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行为能力的,可以认定为因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中止。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图片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立足本职学雷锋,边防民警海上忙。
  图为海南省公安边防总队海口支队正深入渔停泊点,对渔民宣传海上110、《海南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系例》等知识。
  王南海 摄

非得曝光不可吗?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法制人生

  非得曝光不可吗?
  李洪波
  某新近开发的居民小区,由于各项设施不配套,垃圾堆积如山,污水四溢,臭气熏天,严重污染了居民的生活环境。小区居民几次找到有关部门要求及时清运垃圾,均无人过问。无奈,他们联名告到电视台,要求“曝光”,公之于众。这一招很灵,那堆无人理睬的垃圾上了电视荧屏后不久,便消失了。
  时下,各新闻媒体纷纷开办各类舆论监督栏目,深受观众和读者好评。它无疑为切实解决老百姓生活中的实际困难,改善有关部门的办事效率和工作质量起到了积极的促动作用。但是,在问题频频曝光的同时,却反映出一个极不正常的现象:一些迟迟得不到解决的问题,一旦被新闻媒体曝光,不久就被解决了,以至于老百姓产生这样一种误解:找某些职能部门解决本职范围内的实际问题难道都必须先经过新闻媒体吗?
  一些就在本职范围内即可解决,或有关部门一出面协调便可解决的问题,为何迟迟解决不了?依笔者之见,原因恐怕有二。其一,部分领导干部公仆意识淡化,对群众反映的实际问题重视不够,没有将百姓疾苦放在心上;其二,某些职能部门职业道德水准不高,工作作风拖沓、推诿,存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相互推卸责任。
  为了避免这种现象,不妨制定出一套严格的工作制度和奖惩措施。一旦问题被曝光,就该给相关干部和部门列出个一二,给老百姓道出个说法。不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也要通过曝光才能解决,这种干部、这类职能部门还有存在的必要吗?!
  百姓还是衷心希望,新闻单位监督类栏目办得更好。

如何委托代理人处理涉税事务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金通律师信箱

  如何委托代理人处理涉税事务北京市金通律师事务所:
  我公司是一家大型外商投资企业,业务范围很广,涉税事务很多,而我公司缺乏熟知中国税法的专业人员,所以想寻求专业人员代理,特向贵所咨询如何办理。 杜某杜先生:
  您所遇到的问题是众多来华投资的外商企业普遍需要处理好的问题。随着中国对外开放和市场经济迅猛发展,税收政策和法律、法规逐渐繁多,计税复杂,而大多数纳税人又忙于经营、不熟悉税法,难以正确处理复杂的纳税事项。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制定的《税务代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则是我国税务代理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根据以上规定,贵公司可以聘请税务代理机构办理涉税事务。
  我国的税务代理机构为经国家税务总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批准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和可以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税务咨询机构等社会中介机构。税务代理是指税务代理人在法律规定的税务代理范围内,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各项行为的总称。
  按照《试行办法》的规定,贵公司可以将下述事项委托税务代理人办理:(1)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2)办理发票预购手续;(3)办理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4)办理缴纳税款和申请退税;(5)制作涉税文书;(6)审查纳税情况;(7)建账建制,办理账务;(8)税务咨询、税务顾问;(9)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或税务行政诉讼;(10)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接受的其他涉税业务。
  此外,《试行办法》对税务代理机构和税务代理人的资格以及税务代理人的权利义务等制定了严格的法律规范,税务代理人在税务代理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代理合同的应承担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
  北京市金通律师事务所研究部律师 李志惠

维护司法权威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探源与思考

  维护司法权威
  张善燚
  维护司法权威,必须反对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司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是对司法权威的践踏。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实质,是一种封建社会小农经济意识的反映,是一种封建社会人治思想的反映,它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是背道而驰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个统一的体系,因而需要统一的法律来规范,不能设想在支离破碎的司法体制下,会出现统一的秩序井然的市场。
  司法权威在一个国家安邦治国的根基之中,是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破坏司法权威,就是在践踏法治。历史反复证明法治是人类治理社会的智慧总结,在现代文明社会中设想采用法治以外的治国方式是根本不可行的。从一定层面来看,维护司法权威就是在走法治之路。反对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必须改革我国传统的司法体制。现行司法体制的最大弊端在于司法体制对其他体制的从属性和司法体制的极端行政化。司法工作中,由于司法人员在人事、财政、保障系统等方面对地方党政等机构的严重依附,因而极易导致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另外,对司法人员采用极端行政化的管理模式,也容易导致司法人员在进行司法判断中,背叛正义、良心、责任和精神,自觉不自觉地陷入地方或部门保护主义的泥潭之中。
  司法腐败就是破坏司法权威,是司法权力的腐败,是对司法公正的一种公然背叛。司法腐败是一种最大的腐败,因为司法是现代社会解决社会冲突实现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腐败既玷污了司法权能,又严重影响了司法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彻底清除司法腐败,已刻不容缓。司法公正是在司法过程中实现的。尽管人们对司法公正的概念表述不尽一致,但司法公正作为人们对司法活动的企望和作为司法价值评价标准是形成共识的。全面的司法公正,应包括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和司法形象公正。司法腐败不仅从实体、程序上制造不公,还会严重败坏司法形象的公正。
  解决司法腐败必须从司法权力的制约和建立公正廉洁的司法职业道德为双重突破口。司法权力无限膨胀,任意扩张,必然产生司法腐败;司法职业群对公正廉洁的司法道德的修炼对培植司法公正的理念同样至关重要。一个对司法缺乏公正信仰的司法官,是根本无法抵制司法腐败的。

找回失去的机会(图片)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找回失去的机会
  为了让在押的青少年违法犯罪嫌疑人把失去的学习机会补回来,北京崇文区看守所大胆尝试,在监所内开办了一个青少年文化补习课堂,学员的文化法律知识都得到了不同程度的提高。图为教员正在授课。
邵华曹 铁柱 摄影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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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水的妙用 李建军 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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