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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12-29第10版面所有文章内容

眼科医生所作所为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新闻背景

  眼科医生所作所为
  高伟峰,1965年生于山东济宁,1982年考入山东潍坊医学院,1989年至1993年就读于北京医科大学,攻读硕士、博士,获临床医学博士学位,1993年就职于北京某医院眼科,任副主任医师,为该院唯一可施行角膜移植手术的医生和专家。
  1998年10月13日,一位48岁的癌症女患者在该院去世。10月13日下午,尸体被移至太平间。当晚8点多钟,高博士做完手术,在为第二天一位来自河北农村的患者的手术做准备时,发现冰箱里储存的角膜因长时间保存已经坏死,如得不到新角膜,手术就不能进行。等待手术的是一位被氨水烧伤致眼角膜完全损坏的病人,如不及时手术更换,该病人将完全失去复明的机会。情急之下,他想到可以从新鲜尸体上获取角膜。于是他去了太平间,对看门的老头说:“想进去看看有无有用的角膜。”老头说:“进去吧。”进太平间后,他拉开存放尸体的冰柜,看到一具新鲜女尸,年龄也适宜,就用随身携带的剪刀和镊子取出了眼球,并换上了义眼。高医生的这一行为没有经过死者家属同意,也没有经过领导批准等程序。
  第二天手术,他用获取的角膜为病人进行了角膜移植。几天后,又用另一只角膜为一位老大娘进行了移植。从而使两位眼病患者恢复光明,重见天日。
  1998年10月19日,为死者举行遗体告别仪式。告别仪式前,死者亲属委托整容师为死者整容。整容师发现死者眼睛异常,便问死者爱人:“你爱人的眼睛是不是有毛病?”死者爱人说:“没有啊。”整容师说:“你爱人的眼球好像是假的!”死者爱人听后,俯身仔细查看,发现眼球果然被人换了。事件暴露,告别大厅内一片哗然,死者亲属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并立案查处。立案的根据是新刑法第302条:盗窃、侮辱尸体罪。

在大力倡导精神文明的今天,国家大力提倡捐献死者器官,这并不是损害死者的尊严,而是——让生命延续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

  在大力倡导精神文明的今天,国家大力提倡捐献死者器官,这并不是损害死者的尊严,而是——
  让生命延续
  金子
  去年的10月13日,对河北唐山丰润县新庄子乡孙庄子村41岁的韩国仁而言是个充满希望的日子,明天医院要为他做角膜移植手术,已经失明一年多的眼睛将要重见光明。一年前,因为化肥厂阀门破裂,氨水烧伤了他的双眼,左眼视力严重下降,右眼完全失明。如果不是工伤每个月可以领到200元钱的话,这个上有高堂,下有未成年子女的汉子将失去生计。在一年多的时间里,他到北京两三家医院就医,都因没有角膜而不能手术。氨水每时每刻腐蚀着眼睛,角膜已经出现了小穿孔,再不手术,他的眼睛会进一步腐烂失去复明机会,成为一个黑洞。抱着最后的希望,他来到这家医院,没有想到仅一天,医生就为他安排了手术,术后两周他就回了家。当记者见到他时,他的右眼仍有些红。他说,现在视力一天比一天恢复得好,看东西已经很清楚了。他一再表示,他真不知道怎样感激医生,真不知道自己的眼睛为医生惹了这么大的麻烦,真不知道怎样向死者的亲属表示深深的谢意。
  在采访中笔者了解到,北京的几家大医院向死者亲属争取捐献死者角膜,绝大多数被拒绝,个别同意的一般索价3—5万元,有的甚至更高,而医院做一个角膜移植手术的收费仅几千元。可以说在目前情况下,依靠医院或医生向死者亲属做争取工作解决角膜供体问题,无疑“可望而不可及”。假使医院能够按市场规律“买”角膜,按可接受“捐献”者的数量计算,角膜还是“杯水车薪”。
  据不完全统计,我国平均每1万个人中,就有3.79个人的“窗户”是黑的。在这些盲人中,角膜性盲人近120万,另有角膜性视力残疾者约190万,两者相加,需要角膜超过300万,而我国目前每年能接受角膜移植的盲人不到需要手术者的万分之三,每年只有1000例左右通过移植角膜复明。
  1935年世界上第一例使用尸体角膜为盲人移植在苏联成功。1937年,苏联为这项手术立法,从而保证了盲人重新走向生活,走向工作的权利,为苏联人民的健康事业做出了极大贡献。我国有了眼库,有了公民义务献血法,有了职业医师法,新刑法中也有了危害公共卫生罪。经过多年努力,我国已经有人自觉填写了捐献角膜的申请,许多人踊跃加入义务献血的行列。但是,我们在强调我国卫生事业的福利公益性质的同时,为保证公益事业发展的法律步子较国外要小得多,慢得多。在许多情况下,国外捐献角膜是强制的,是公民的义务。美国有90多个眼库,每年能为4万多个眼疾患者做角膜置换手术。我们的盲人比美国多,而我们却没有加紧这方面的立法工作,这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我国在大力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提倡死者捐献角膜就是文明之举。
  (中国质量万里行杂志供稿)

高伟峰:我问心无愧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当事者言

  高伟峰:我问心无愧
  郭子
  一年前在“死者眼球丢失”事件中引起争议的主角——高伟峰医生今年十二月中旬坐在笔者面前,显得十分平静,他说,“因为我觉得我问心无愧”。
  约到高医生很不容易,他实在太忙了,每天要接诊十几个,有时甚至是几十个病人。没有病人因为这件事改变对他的态度,相反的,一年来,倒是时常有病人和他们的家人找到高医生,向他表示信任,有些还不是找高医生看病的。他还在做着角膜移植术,不仅因为他是这家医院唯一可施行这种手术的医生,更因为需要通过角膜移植重获光明的人太多太多。
  事件发生后,高伟峰医生面临可能被判入狱的境地,因为他被起诉触犯了刑法第三百零二条关于“盗窃、侮辱尸体罪”的规定,法律利剑的寒光笼罩在他头顶。“我没有害怕过。”“我觉得我并没有犯法。”“如果我从这件事中牟了利或有什么私心,家人首先就不会原谅我。”
  在沸沸扬扬的争论声中,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正式下了结论——不予起诉!
  然而事情并没有完。从事件发生后,院方就不断地和死者家属接触,希望双方能达成谅解,可至今未果。院方表示愿意为死者办理丧事,可以为其购置墓地和骨灰盒,但是这与死者家属要求的“最好的墓地,金制的骨灰盒和高额赔偿金”实在相差甚远,所以医院眼科的一位负责人不无遗憾地说,这件事已经陷入了僵局,根本没有结果。
  “如果死者家属愿意接受,我可以上门道歉,但不是因为我做错了,而是因为我的确欠考虑,做得不够好。”高医生说,下次如果再遇到这样的事,他大概只能很不情愿地放弃。
  “我国角膜供体难找的原因并不是因为没有供体,而是因为愿意捐献的人太少。我想,要改变这种现状,恐怕只有依靠立法,采取强制性的措施。中国人总是怕当第一个。而且角膜不像血液,不是每个人的都可以移植。合适的只是那些因为事故无疾而终的人,如果这部分人都能主动捐献,那么我国的器官移植将成为世界第一。”高医生说到这里,语气里有期望也有无奈。
  高伟峰医生说自己在这件事之前对刑法几乎没有什么了解,因为他“没想到做医生还会有一天要和刑法打交道”。但是通过这件事,他看到目前的法律对自然科学领域存在一些误解,有时甚至会带来限制。他希望,一些涉及医学的立法工作应该不只是法律专家参与,也应该吸收医学专家,这样才能保证不在两者碰撞时引起不必要的副作用。

医生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未经同意擅自移植尸体角膜案的法律分析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法律分析

  医生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未经同意擅自移植尸体角膜案的法律分析
  山东君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于海寅
  高伟峰医生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侮辱尸体的犯罪,或者属于民事侵权行为?由于我国在器官移植方面的立法尚属空白地带,孰是孰非尚无定论,笔者略陈己见。
  首先,从犯罪概念上讲,高博士的行为不具备犯罪的特征。依据我国《刑法》第十三条关于犯罪概念的规定,犯罪具有三个基本特征:(1)犯罪必须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这是犯罪的本质特征。(2)犯罪必须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这是犯罪的法律特征。(3)犯罪必须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就本案而言,高博士的行为是否具有危害性,如何考察它的危害性,这是问题的关键。考察社会危害性,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1)要用历史的观点看问题。社会危害性是一个历史的范畴,同一种行为,在某一时期有害于社会发展,就不允许做,而在另一个时期符合社会发展,就允许做。可以说,在今天的社会,医生摘取死者尸体的器官,用于器官移植,这对社会有百利而无一害,应当在法律上给予认可。高伟峰摘取死者的眼球,为两位病人进行角膜移植,使他们重见光明,这种行为对社会、对人类都是有益无害的,根本谈不到社会危害性。高伟峰的行为确实使死者亲属感受到一定的感情痛苦,但这种感情上的痛苦是建立在传统守旧思想基础之上的,而这种传统守旧的思想观念已成为社会发展和人类进步的障碍,正日益被社会摒弃。
  (2)要用全面的观点看问题。社会危害性是由多种因素决定的。衡量社会危害性的大小,不能只看一种因素,要全面综合各种主客观情况。不仅要看到有形的、物质性的危害,还要看到对社会政治、对人们的社会心理等带来的无形危害。前面已经说明,高伟峰擅自摘取死者的眼球为病人进行角膜移植,确实给死者亲属带来一定的感情上的伤害,在评价其危害的大小时,不能仅从死者亲属的主观感受上去评价,而应从社会文明发展到今天,人们对人死后的尸体处置及器官移植的进步认识上去衡量。
  (3)要透过现象抓住事物的本质。就高伟峰摘取死者眼球为病人进行角膜移植这一事件来讲,应当透过摘取死者眼球这一现象,把握其行为的本质。高伟峰摘取死者的眼球,动机是对病人进行角膜移植,目的是为了治病救人,是在做对社会、对人类特别是对患者有益的事,而并非为了牟取个人私利或者泄私愤,如果死者亲属能从以上角度去考虑,去评价这一事件,则会被认为是一件善事,也就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通过以上三个方面的分析论证可以表明,高伟峰的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因而也就不符合犯罪的特征,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其次,从犯罪构成上讲,高伟峰的行为不具备盗窃、侮辱尸体罪的构成要件。在我国刑法中,涉及侵犯尸体的罪名只有盗窃、侮辱尸体罪,即刑法第302条的规定。针对高伟峰的行为来讲,是有利于社会,有利于人类的,也是社会现代文明发展的必然,根本谈不到伤害社会风化的问题。但是,如果高伟峰的行为是为了泄私愤或者买卖尸体或器官牟取个人利益,则另当别论。所谓侮辱尸体,是指以暴露、亵渎、毁损、涂画、践踏等方式损害尸体尊严或者有关人员感情的行为。高伟峰摘取死者眼球后,用义眼为死者填充替代,并基本恢复到死者原来的外观形态,因此死者亲属未能发觉,直到整容师在为死者整容时发现为义眼并向死者亲属提醒后,死者亲属才察觉眼球被换。这一事实说明,高伟峰的行为亦不构成侮辱尸体。盗窃、侮辱尸体罪的主观方面必须由故意构成,并具有非法占有和侮辱尸体的目的。高伟峰摘取眼球后将角膜移植给了两位病人,并用义眼恢复了死者原来的眼部外观。由此表明,高伟峰没有非法占有和侮辱尸体的目的。
  以上分析表明,高伟峰的行为亦不具备盗窃、侮辱尸体罪的构成要件。
  第三,从高伟峰的行为性质上讲,属于民事侵权行为。高伟峰的行为没有触犯我国刑法,不构成犯罪,但并不意味着其行为的合法性。目前,我国立法上对尸体的拥有权和处置权没有明文规定,但从民法意义上讲,人死后再无权利可言。一般来讲,死者生前可以对自己死后的尸体处置做出安排,有遗嘱的,应遵其遗嘱,没有遗嘱的,应由其亲属决定尸体的处置。医生在未经死者亲属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摘取死者的眼球,侵犯了死者亲属对尸体的处置权,伤害了死者亲属的感情,这属于民事侵权行为,应由民事法律规范来调整。
  (《中国律师》供稿)

迈向“五好”——即墨市人民检察院建设纪实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迈向新世纪

  迈向“五好”
  ——即墨市人民检察院建设纪实
  桑梓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检察院,共有12个科室86名干警。今年以来,该院切实加强检察院各项基础工作,以扎实的步伐迈向“五好”。截至目前,该院多项工作走在了青岛市乃至全省的前列,全年无一名干警违法违纪。
  令行禁止好班子
  即墨市检察院有一个令行禁止的好班子。该院党组注重集体领导,坚持民主集中制,并坚持事先广泛征求干警的意见,以公开求公正,以公正赢警心,增强了党组的凝聚力、向心力。
  王大海检察长3月份上任之初,便在干警大会上响亮地提出了“向我看齐”的口号。为落实禁酒令,他硬是戒了烟、戒了酒。上任不久,市委的一位领导从家里带了一瓶好酒给他“接风”,任凭怎么劝,他就是一滴没喝。尽管当时场面有些尴尬,但事后这位领导感慨地说:“检察院有你这样的带头人,市委就放心了。”至今,全院上下没有一人违反禁酒令。工作中,他更是带头人。在他的带动下,班子成员做到了办案指挥靠在前,加班加点干在前,难案攻坚冲在前,人情干扰顶在前。
  刚柔并济抓管理
  为充分调动干警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创性,今年以来,即墨市检察院制定了《机关工作人员管理规定》等55项规章制度,并印发给干警人手一册,成为规范和检查干警言行的“尺子”和“镜子”。为防止“制度如林,落实无人”,院党组成立了督查小组,定期、不定期地进行督查,坚持不搞“下不为例”,至今全院上下没有一个“闯红灯”的。
  今年即墨市检察院党组结合平时掌握的督查、考核情况,发动全院干警对中层干部围绕“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进行民主评议,采取竞争上岗的方式,调整充实了10名较年轻的中层干部,而一部分工作主动性不强、业务能力弱的中层干部退位让贤。全院干警中形成了优胜劣汰、公平竞争的氛围。为进一步提高管理的水平和实效,即墨市检察院还逐步摸索实行文化育检。他们从价值标准、审美观念、思维方式和群体趋向等检察文化的方方面面,引导检察干警树立正确观念,大大增强了检察工作的凝聚力。
  科技兴检强自身
  科技兴检是一项战略性的跨世纪工程。即墨市检察院在这方面走了三步棋。
  第一步棋:加大了学历培训和业务培训力度。他们今年先后选送了四批业务骨干参加专门的学习培训;对年龄在45岁以下的干警,他们要求必须在2000年以前接受法律专科以上学历教育。到2000年,全院50岁以下的干警,大专以上文化程度要达到90%以上。为了提高干警的法律专业水平,他们还把高校的专家教授请进来,定期到院授课,举办讲座,并从本院所办的刑事案件中筛选出疑难案件,请专家现场解析,帮助干警解决办案实践中遇到的难题。
  第二步棋:加大投入,提高全院自动化办公水平。今年,该院先后投资数十万元,专用于办公条件改善。他们更新了办案车辆,为主要业务部门添置了摄像机、照相机、复印机等办公设备,还为反贪局更新了监控设备,鼓励干警学习经济、科技、外语、计算机知识。
  第三步棋:上网,实现网上业务交流和技术合作。今年8月份,该院在因特网上建立了即墨检察院主页,有效地开展“检务公开”宣传,让广大群众更好地了解检察机关,监督检察机关。

为了百姓安宁——记北京市朝阳区香河园派出所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执法者风采

  为了百姓安宁
  ——记北京市朝阳区香河园派出所
  本报记者柳晓森
  深冬的北京,尽管太阳高挂,却也寒气逼人。尤其是一场冬雪过后,街面上的行人脚步更为匆忙。北京市朝阳区香河园派出所的民警们却不能享受办公室里的温暖和舒适,早早从办公室里出来,巡查在他们的辖区内。干警们说,他们一天的工作,大多都是在户外完成的。
  香河园派出所负责着2.5平方公里繁华街区的治安、防卫工作。该辖区有着近2万户常住人口和4000名暂住人口,那些无法统计的流动人口则更是构成街区情况复杂的要素。
  针对辖区情况,派出所领导认为应该抓住辖区治安、防卫工作的关键,让老百姓放心。辖区内国际展览中心和一家大型外资超市是一个大型服务社区,整日人头攒动,非常热闹。人多,人杂,自然也容易存污纳垢,有随便摆摊设点、卖盗版光盘的,有非法洗车、制造假文凭、公章、证件的,更有趁乱抢劫的……而那些乱停、乱放车辆者就更是普遍了。当地居民、过往群众对此意见很大,香河园派出所便把治理这一社区定为工作的重点,专门制定了治安整治方案。所里每天抽调民警4人、联防队员10名,并专门配置了一部公安车辆。年轻的警长们根据这个地区违法乱纪活动的时间规律实行弹性工作时间,进行管理。自今年6月份以来,该地区抓获现行犯罪分子5人,拘留5人,收容237人。11月17日上午10时左右,一名姓鲍的制假人员(此前已被该所收容4次)又潜回展览中心附近伺机而动,被干警机敏地发现。他拿出当天来京的车票懊悔不已:“刚下火车就被你们抓住,以后我再也不敢干了。”民警们的风吹日晒换来了群众的好评和该地区治安秩序的明显改善,但他们所付出的辛苦也是可以想见的:白天,展览中心举办展览,需要精神集中;晚上,别人下班、逛商场,他们也不能有些许懈怠,21时之后吃晚饭对他们来说是再平常不过的事了。
  香河园派出所辖区内机动车数量多,以前一到夜晚,整个辖区像一个无序的大停车场,这样的地方自然是窃贼们最喜欢的。1996、1997年,该区机动车被盗数量连续两年居朝阳区首位。所领导班子认真分析认为,辖区地处北三环两侧,交通便利,盗贼偷盗车辆后可以很快驶上环路逃跑,因此,应对居民小区进行封闭式管理,并健全各项防范措施,落实值班巡逻制度,继续推行24小时保安值班巡逻制度。在朝阳分局和香河园街道工委的具体领导下,1997年下半年,所里开始对居民小区进行封闭管理,加强警力对小区进行巡逻检查,车辆被盗数量明显减少。今年至今为止,该区丢失机动车数量,比去年同期下降了43%,同时,各类案件数量今年以来比去年下降51%,很大程度上解决了这一影响地区治安的突出问题,有的群众讲:“现在车放在楼下心里踏实多了,这与香河园派出所民警们的努力是分不开的。”

遗体属于谁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法制纵横

  遗体属于谁
  俞亥吟
  遗体的拥有权和处置权属于谁?是死者个人,是死者亲属,还是属于国家,不能简单而论,因为这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应当从社会发展的角度、法律的角度、医学进步的角度进行综合考察,既要适合我国国情,又要适应社会发展和科学的进步,既要尊重个人意愿,又要适度限制,不能放任自流。
  从社会发展的角度讲,社会文明发展到今天,人死后的尸体或者器官已成为社会的重要资源,如果尸体的拥有权和处置权归属于死者或者其亲属,不仅不利于社会资源的开发应用,而且也不利于推动社会文明发展的进程。
  从法律的角度讲,目前我国现行法律对人死后的尸体的归属及处置没有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由此可见,人死后其民事权利就随之丧失,就没有权利可言,但在其生前有权对其死后的尸体依法作出处置。正在讨论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共12章445条,其中亦未涉及人的尸体的拥有权和处置权问题。从民法理论上讲,人死后的尸体变成了物,但又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物。人死后的尸体对个人没有使用、观赏和收藏的价值,没有价格,不能买卖交易,因而不能按照一般意义上的物进行处置。从财产继承方面讲,我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对公民个人来讲,尸体既不是其生产资料,又不是其生活资料,不属于死者死亡时遗留的财产,因而不存在继承的问题,死者亲属不能通过继承的方式取得对尸体的拥有权和处置权。
  从医学事业发展的角度讲,由于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人的组织和器官诸如皮肤、眼角膜、心、肝、肺、肾、脊髓、骨骼等等均可进行移植,但由于缺乏供体,结果使许多病人的生命不能得到延续或不能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
  以上分析表明,如果尸体的拥有权和处置权一并归属于死者及其亲属,一是与我国民法通则和继承法的规定相违背;二是国家难以有效遏制那些在金钱利益驱使下,进行尸体或器官买卖交易,有损社会风化的不法行为;三是不利于国家充分开发利用现有的社会资源,这对社会来讲是一项巨大的损失和浪费;四是不利于医学事业的发展。因此,尸体的拥有权和处置权无论一并归属于死者或者死者亲属,还是一并归属于国家,都难以调和这一复杂的社会矛盾,而且与我国的国情不相适应。
  笔者认为,我国应当实行尸体的所有权与处置权分离,死者生前、国家及死者亲属分别拥有一定处置权的制度,即人死后其尸体归属于国家,所有权和处置权适当分离,死者生前、国家及死者亲属对尸体分别具有一定的处置的权利。实行尸体国家拥有制度,不仅有利于推动社会发展和医学进步,而且有利于维护良好的社会管理秩序。通过立法授予死者生前、国家及死者亲属有限的处置权,不仅尊重了死者生前的意愿,尊重了人权,尊重了死者亲属的感情,而且又满足了社会的需要,推动了社会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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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

  11月6日,四川西昌市公安局、冕宁县公安局林业分局,精心布控,联合行动,成功破获一起特大非法猎捕、运输、出售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猕猴案。数名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此案正在进一步调查之中。日前收缴的79只猕猴已全部放归大自然。钟玉城毕娟摄影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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