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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12-26第4版面所有文章内容

高法负责人就撤销孙小虹院长职务一事发表谈话

第4版(要闻)
专栏:

  高法负责人就撤销孙小虹院长职务一事发表谈话
  新华社北京12月25日电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今天通过了批准撤销孙小虹的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议案。对此,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发表谈话。
  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指出,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普遍重视并加强了党风廉政建设和法院队伍建设工作,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绩。孙小虹因违纪受到严肃查处,是人民法院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的结果。对孙小虹所犯的错误,最高人民法院没有姑息迁就,而是积极主动配合中纪委等有关机关进行认真的调查核实,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撤销其职务,这充分表明了最高人民法院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加强法院队伍建设的决心。今后,最高人民法院将继续进一步加大队伍建设的力度,对于违反法律和党纪政纪的法院工作人员,无论其职位有多高,都要严格依照法律和纪律严肃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指出,孙小虹违纪问题被严肃查处,再次为各级法院的领导干部敲响了警钟。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模范地遵守和执行法律是每一个法院工作人员应具备的基本素质。无视法律、政策规定,执法违法,是与人民法院工作的性质和法院工作人员的职责背道而驰的,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必须不断加强党性观念和法制观念的修养,自觉遵纪守法,才能履行好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职责。法院领导干部更应该正人先正己,以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实际行动带好队伍,完成各项审判工作任务。
  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强调,进一步加强诉讼费的管理和使用,是人民法院“从严治院”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法院必须吸取孙小虹所犯错误的教训,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严肃查处弄虚作假,私设小金库,隐瞒、挪用、滥发诉讼费的行为,决不姑息。
  据这位负责人介绍,对人民法院院长的罢免和撤换,法律上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由它选出的人民法院院长。在地方两次人民代表大会之间,如果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人民法院院长需要撤换,须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报经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由于目前正值云南省两次人民代表大会之间,故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作出撤销孙小虹院长职务的决定,并依上述法律规定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因此,这次由最高人民法院提请批准撤销孙小虹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是有充分法律依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4版(要闻)
专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二十七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1999年12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
  1999年12月25日
  为了惩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对刑法作如下补充修改:
  一、第一百六十二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将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修改为:“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三、将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修改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四、将刑法第一百八十条修改为:“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五、将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修改为:“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六、将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的;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三)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证券所有权的自买自卖,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七、将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修改为:“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前款规定中的非国有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八、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原第三项改为第四项。
  九、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新华社北京12月25日电)

王维澄作海洋环境保护法等四个法律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 四个法律草案已比较成熟

第4版(要闻)
专栏:

  王维澄作海洋环境保护法等四个法律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
  四个法律草案已比较成熟
  本报北京十二月二十五日讯记者胡健报道:在今天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闭幕会上,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王维澄就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刑法修正案(草案)、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草案)、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草案)修改意见向大会作了报告。他说,委员们在审议中认为,这四个法律草案,吸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部门、专家的意见,经过反复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律委员会逐条研究了委员们的意见,提出了进一步修改意见。
  就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王维澄说,法律委员会曾经提出关于海洋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在修订草案中如何规定的三条意见,即:“第一,海洋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涉及国务院部门的职责分工,原则上应当以国务院批准的各有关部门的“三定方案”为依据。第二,鉴于国务院“三定方案”有的还需要进一步协调,机构改革也还需要不断完善,为保持法律的相对稳定,有些规定可以留有余地。第三,修订草案通过后,由国务院制定实施办法,有些具体问题如何解决,由实施办法再予以明确。”大多数常委委员认为这三条意见是切实可行的。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对本次常委会上委员们提出的有关意见仍然按照上述三条意见处理。
  就刑法修正案(草案),王维澄说,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八条规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从事证券、期货经纪、保险业务的。”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对未经批准从事期货交易所业务的也应作规定。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一款修改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
  就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草案),王维澄说,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五十八条规定:“海事法院应当对海事请求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海事强制令条件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海事强制令,并立即执行;不符合申请海事强制令条件的,裁定驳回其申请。”有的常委委员提出,不论作出海事强制令还是驳回海事请求人的申请,海事法院都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该条修改为:“海事法院接受申请后,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作出海事强制令的,应当立即执行;对不符合海事强制令条件的,裁定驳回其申请。”并建议对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六十九条也作相应修改。王维澄还就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草案)修改意见作了报告。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4版(要闻)
专栏: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
  (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为履行宪法赋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职责,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规范预算行为,厉行节约,更好地发挥中央预算在发展国民经济、促进社会进步、改善人民生活和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中的作用,必须加强对中央预算的审查和监督。为此,特作如下决定:
  一、加强和改善预算编制工作。要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严格按预算支出的原则,细化预算和提前编制预算。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预算法的要求编好部门预算和单位预算,有关部门要按时批复预算、拨付资金。积极创造条件做到:中央本级预算的经常性支出按中央一级预算单位编制,中央预算建设性支出、基金支出按类别以及若干重大项目编制,中央财政对地方总的补助性支出按补助类别编制。在每个财政年度开始前将中央预算草案全部编制完毕。
  二、加强和改善中央预算的初步审查工作。对中央预算的审查,应当按照真实、合法、效益和具有预测性的原则进行。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通报有关中央预算编制的情况,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半月前,将中央预算初步方案提交财政经济委员会,由财政经济委员会对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中央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进行初步审查。国务院财政部门应积极创造条件,做到提交审查的材料包括:科目列到类、重要的列到款的预算收支总表和中央政府性基金预算表,中央各预算单位收支表,建设性支出、基金支出的类别表和若干重大的项目表,按类别划分的中央财政返还或补助地方支出表,中央财政对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支出表等,以及有关说明。
  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财政经济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意见对中央及地方预算草案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结果报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中央及地方预算的决议,国务院应当贯彻执行。
  四、加强对预算超收收入使用的监督。中央预算超收收入可以用于弥补中央财政赤字和其他必要的支出。中央预算执行过程中,需要动用超收收入追加支出时,应当编制超收收入使用方案,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及时向财政经济委员会和预算工作委员会通报情况,国务院应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预计超收收入安排使用情况的报告。
  五、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剂,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科目执行。中央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预算资金的调减,须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以后根据需要还可以逐步增加新的项目。
  六、加强对中央预算调整方案的审查工作。因特殊情况必须调整中央预算时,国务院应当编制中央预算调整方案,并于当年7月至9月之间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财政经济委员会和预算工作委员会通报中央预算调整的情况,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批中央预算调整方案的一个月前,将中央预算调整方案的初步方案提交财政经济委员会,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七、中央决算草案应当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预算数、调整或变更数以及实际执行数分别列出,变化较大的要作出说明。中央决算草案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的一个月前,提交财政经济委员会,由财政经济委员会结合审计工作报告进行初步审查。
  八、加强对中央预算执行的审计。国务院审计部门要按照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要求,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部门决算依法进行审计,审计出的问题要限时依法纠正、处理。国务院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对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必要时,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
  九、加强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领导下,财政经济委员会和预算工作委员会应当做好有关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及时向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提交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预算决议的情况,对部门、单位批复的预算,预算收支执行情况,政府债务、社会保障基金等重点资金和预算外资金收支执行情况,有关经济、财政、金融、审计、税务、海关等综合性统计报告、规章制度及有关资料。
  十、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监督。要采取措施将中央预算外资金纳入中央预算,对暂时不能纳入预算的要编制收支计划和决算。预算外资金的收支情况要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十一、要依法执行备案制度。国务院应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其制定的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有关预算的暂行规定或条例,中央预算与地方预算有关收入和支出项目的划分、地方向中央上解收入、中央对地方返还或者给予补助的具体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报送国务院备案的预算的汇总,以及其他应报送的事项,及时报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十二、预算工作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机构,协助财政经济委员会承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查预决算、审查预算调整方案和监督预算执行方面的具体工作,受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会议委托,承担有关法律草案的起草工作,协助财政经济委员会承担有关法律草案审议方面的具体工作,以及承办本决定第十一条规定的和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会议交办以及财政经济委员会需要协助办理的其他有关财政预算的具体事项。经委员长会议专项同意,预算工作委员会可以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预算情况,并获取相关信息资料及说明。经委员长会议专项批准,可以对各部门、各预算单位、重大建设项目的预算资金使用和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调查,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协助、配合。
  (新华社北京12月25日电)

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公安部报告时指出 公安队伍主流是好的存在问题应高度重视

第4版(要闻)
专栏:

  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公安部报告时指出
  公安队伍主流是好的存在问题应高度重视
  本报北京12月25日讯记者傅旭报道:今天上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分组审议了公安部部长贾春旺关于近年来公安队伍建设情况和下一步加强公安队伍建设意见的报告。委员们认为,公安部的报告态度认真,实事求是,对公安队伍的总体估计和存在问题的分析是准确的。公安队伍的主流确实是好的,是可以信赖的,在维护社会稳定中作出了贡献,功不可没。
  不少委员表示,公安部的报告既肯定了成绩,也讲了存在的问题,并分析了产生问题的主客观原因,提出了解决措施,很务实。特别是对存在的问题,不护短、不包庇,敢于揭露矛盾,原因分析得细致、透彻,解决办法针对性强,切实可行,难能可贵。
  多数委员在发言中认为,一年多来的实践证明,抓好公安队伍建设的基本思路、指导思想和六条措施是正确的,取得了明显成效。从全局来看,公安队伍建设的形势是好的,作了大量工作,出色地完成了任务,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一些委员指出,公安队伍存在的问题要引起高度重视,有些问题还是很严重的。问题虽然发生在少数人身上,但败坏了公安队伍的声誉和形象。有的委员指出,有两个问题群众反应强烈:一是有些警察存在滥用职权、贪赃枉法、以权谋私、执法犯法、执法不公等问题。二是特权思想严重,耍威风,以势欺压、打骂群众,对群众态度冷、硬、粗暴的现象确实存在。应重视抓好公安队伍的素质建设。
  贾春旺在昨天的报告中曾列举了这样一组数字:自改革开放20年来,全国共有5000余名民警为国捐躯,10万余民警光荣负伤。其中,仅1998年1月至1999年6月,就牺牲660多名,负伤1万多名。委员们对此深表敬佩。但对于牺牲民警的抚恤金低,有不少地方发不出工资,报不了药费又感到震惊。有的委员提出,公安停办企业完全必要,国家应给足经费,治安搞不好,浪费的钱更多。与其各家花钱防范,不如集中财力做好公安工作。应当动员全社会来关注和支持公安工作。
  委员们还就公安体制改革等方面提了许多建议。有的委员提出,对民警的培训,除技能和心理素质训练外,还应注意加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教育,以及依法行政需要的道德和法律素质培训。
  委员们认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安队伍建设是一个长期任务,不能放松,同时也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帮助和支持,特别是各级政府部门要帮助他们解决警务保障困难,共同维护公安队伍形象。

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时指出 各级政府要狠抓普及义务教育

第4版(要闻)
专栏:

  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时指出
  各级政府要狠抓普及义务教育
  本报北京12月25日讯记者傅旭报道: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今天举行分组会议,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义务教育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委员们指出,各级政府要下大力气狠抓普及义务教育工作,以保证2000年实现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目标。
  委员们认为,义务教育法颁布实施以来,教育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特别是今年以来,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和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有力地推动了义务教育事业的全面发展,取得了令人满意的好成绩。
  一些委员指出,我国未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虽仅占15%,但主要集中在西部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发展义务教育仍然是重中之重。西部地区大开发,应把实现九年义务教育、“扶贫先扶智”当作重大战略措施落实。现在贫困地区的财政困难,根本拿不出钱办教育,希望国家大力支持贫困地区的教育事业,否则贫困地区实现义务教育的目标就会落空。

人大常委会审议海关法修正案草案等 反走私:既要扩权更需监督

第4版(要闻)
专栏:

  人大常委会审议海关法修正案草案等
  反走私:既要扩权更需监督
  本报北京12月25日讯记者傅旭、崔士鑫报道:24日上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继续举行分组会,审议海关法修正案草案,关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草案和中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确定三国国界交界点的协定。
  委员们在审议海关法修正案草案时认为,要加强反走私的力度,有必要加强海关的权力,但海关没有依法履行好自己职责的问题,也要加以解决。这次的海关法修正案草案,加强海关权力的内容较多,而对于如何对海关人员进行有效监督和制约重视不够,需要进一步充实这一方面的内容。
  还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中规定了海关要设立缉私警察,鉴于我国对人身自由有权限制的机关是检察院、公安机关、安全部门和海关,建议一方面专门制定海关缉私警察的组织法,另一方面结合立法,全面考虑各方面限制人身自由的权限和程序。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确定三国国界交界点的协定》的决定(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通过)

第4版(要闻)
专栏: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确定三国国界交界点的协定》的决定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通过)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批准我国驻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大使李辉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于一九九九年五月五日在阿拉木图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确定三国国界交界点的协定》。(新华社北京十二月二十五日电)

全国人大常委会免职名单(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4版(要闻)
专栏:

  全国人大常委会免职名单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一、免去甘明秀、梁书文、黄赤东、孙泊生的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二、免去冯立奇的最高人民法院交通运输审判庭副庭长职务。
  三、免去梁宝俭、庞一村的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四、免去杨正江、张恩福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新华社北京十二月二十五日电)

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撤职的名单(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4版(要闻)
专栏:

  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撤职的名单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批准撤销孙小虹的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
  (新华社北京十二月二十五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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