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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12-18第5版面所有文章内容

尉健行在全总十三届二次执委会上指出 充分发挥工人阶级主力军作用

第5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尉健行在全总十三届二次执委会上指出
  充分发挥工人阶级主力军作用
  本报北京12月17日讯新华社记者贺劲松、本报记者陈晓钟报道: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书记处书记、全国总工会主席尉健行今天在全总十三届二次执委会议上,发表题为《认清形势,明确任务,在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中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的重要讲话中指出,当前各级工会的重要任务,就是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团结动员广大职工为作好明年的经济工作特别是实现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三年目标作出新的贡献。
  尉健行强调,做好明年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工会工作,各级工会要在党的领导下,以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路线为指导,坚定不移地推动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指导方针的贯彻落实;依法加大调整劳动关系的力度,坚决维护职工的经济利益,切实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职工思想政治工作,抓好职工思想道德建设和技术业务培训,努力建设“四有”职工队伍;以改革的精神加强工会自身建设,推进工会工作的群众化、民主化、法制化;保护好、调动好、发挥好广大职工的主人翁积极性和创造性,并把这种积极性和创造性引导到为实现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三年目标建功立业上来,更好地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尉健行说,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既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提供了强大的思想武器和行动指南,也回答了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会工作遇到的诸多理论和实践问题,对工会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提供了难得的发展机遇。各级工会必须从工会组织的性质、特点和优势出发,抓住机遇,乘势而上,开拓创新,努力实现工会工作的“五突破一加强”,在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中更好地发挥工会应有的作用。“五突破一加强”的中心思想是,坚定不移地推动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指导方针在企业的贯彻落实,进一步突出和履行工会的维护职能。我们强调的维护,是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与维护职工具体利益的统一,维护职工经济利益与维护职工民主权利的统一。其着眼点在于最大限度地保护、调动和发挥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并通过各种群众性经济技术活动,把这种积极性、创造性切实引导到搞好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上来,更好地完成党和政府提出的各项任务。
  尉健行指出,实现协助党政做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深入实施送温暖工程,对特困职工承担“第一责任人”职责的工作的突破,就是要站在讲政治和维护稳定的高度,以深厚的感情,关心职工的疾苦,倾听职工的呼声,反映职工的要求,实实在在地为职工说话办事、排忧解难,做好“雪中送炭”的工作。实现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工作的突破,就是要推动企业建立调整劳动关系,切实维护职工经济利益的有效机制,最大限度地覆盖职工,增强这一工作的实效。实现职工民主管理工作的突破,就是要着眼于切实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实现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都要有职工代表参加的工作的突破,就是要努力推动企业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现代企业制度,全心全意依靠职工办好企业。实现最大限度地把新建企业的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工作的突破,就是要加快工会组建步伐,把广大职工更加紧密地团结在党的周围,保持工人阶级队伍的团结、统一和稳定,巩固和加强党对工人运动的领导权。
  尉健行强调,实现以上五个方面重点工作的突破,各级工会领导机关必须更好地为基层实现“五突破”搞好服务。搞好这个服务,必须切实加强各级工会领导机关自身的改革和建设。同时,努力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切实搞好源头参与,包括立法参与、制定政策参与和群众性执法监督等。二是大力加强调查研究,特别是涉及职工劳动权益问题的政策研究,为工会参政议政提供充分的依据。三是进一步加强工会理论建设。在新的形势下,工会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要求我们必须着眼于对实际问题的理论思考,努力把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工会工作遇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上升到理论层次来认识,不断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预见性。
  尉健行指出,在实现工会工作“五突破一加强”,保护、调动、发挥广大职工积极性和创造性的过程中,有大量的思想政治工作要做。各级工会要积极配合党政,切实加强职工思想政治工作,把做好深入扎实的思想政治工作与帮助职工解决实际困难结合起来,既耐心细致地做好释疑解惑、提高认识的工作,又满腔热情地帮助职工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努力维护职工队伍的稳定。在实现工会工作“五突破一加强”,保护、调动、发挥广大职工积极性和创造性的过程中,也有大量的具体组织工作要做。各级工会要从工会的特点和优势出发,把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通过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技术协作、发明创造等群众性经济技术活动,更好地发挥出来,为实现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三年目标,开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新局面,充分发挥工人阶级的主力军作用。
  会议通过《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学习贯彻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的决议》,补选刘玉明、黄四川为全总第十三届执委会主席团委员。
  今天的会议由全国总工会副主席、书记处第一书记张俊九主持。全总领导卢展工、李奇生、刘珩、方嘉德、倪豪梅、尤仁、王东进、徐锡澄、李永安、纪明波、周玉清、苏立清、董力出席了会议。

张绪武作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时说 建议进一步修改后尽快出台

第5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张绪武作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时说
  建议进一步修改后尽快出台
  本报北京12月17日讯记者傅旭报道:在今天上午的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绪武在就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作审议结果报告时说,许多委员认为,草案三次审议稿吸收了常委委员的审议意见和地方、部门、专家的意见,修改得比较好,完善了有关规定,已经基本成熟,建议在进一步修改后尽快出台。
  张绪武说,在上次常委会会议之后,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到浙江省宁波市、舟山市就修订草案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听取了浙江省有关部门和宁波、舟山两市贯彻实施海洋环境保护情况的汇报和对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的意见。在认真研究常委委员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法律委员会于12月6日召开会议,对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12月13日法律委员会再次进行了审议,认为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主要规范是可行的,适应了当前加强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
  据张绪武介绍,对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法律委员会主要就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管辖权,污染物排海标准,海洋环境监测、监视的规定等六个方面做了修改。

杨景宇作关于公司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明确对国有独资公司外派监事会制度

第5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杨景宇作关于公司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明确对国有独资公司外派监事会制度
  本报北京十二月十七日讯记者崔士鑫报道:明确对国有独资公司外派监事会的制度,同时对属于高新技术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拟适当放宽有关条件,是这次国务院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公司法修正案草案的主要内容。这是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主任杨景宇在受国务院委托,作关于公司法修正案草案说明时透露的。
  杨景宇介绍,现行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组成、职权等,已分别做出了明确规定,但是未对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作出规定。在现实生活中,国有独资公司在经营、财务等方面出现了不少问题。因此,修正案草案将公司法第六十七条修改为:“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由国务院派出或者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派出,其组成和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鉴于现行公司法有关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发行新股、申请上市的有关条件限制,对以转化科技成果为主、开业时间一般较短、股本规模一般较小的高新技术企业的股票上市不利,不利于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因此,修正案草案还在第二百二十九条中增加一款,规定:“属于高新技术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以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和公司发行新股及申请股票上市的条件,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将适当提高属于高新技术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以其科技成果作价出资的金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对这类公司发行新股、上市的条件适当放宽,目的是加大对成长中的高新技术企业的支持力度。

顾昂然作关于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与国际公约接轨解决海事纠纷

第5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顾昂然作关于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与国际公约接轨解决海事纠纷
  本报北京12月17日讯记者崔士鑫报道:今天上午,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顾昂然,就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的审议结果作了报告。报告认为,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经过两次审议修改,已基本可行。这一次提出的修改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有关规定的内容,对已有国际公约规定的,强调与有关国际公约接轨。
  在征求有关方面对草案修改稿的意见时,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有关国际公约规定,与海事纠纷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不在一国领域内,只要当事人书面协议选择该国法院管辖的,该国法院就有管辖权。因此,法律委员会委员建议增加一条规定:“海事纠纷的当事人都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当事人书面协议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院管辖的,即使与纠纷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院对该纠纷也具有管辖权。”
  草案二次审议稿有关条款对哪些情况下可以申请扣押船舶、可以扣押什么船舶等作了规定。

周克玉作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草案审议结果报告时说 制定这一决定是必要的

第5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周克玉作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草案审议结果报告时说
  制定这一决定是必要的
  本报北京12月17日讯记者傅旭报道:今天上午,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克玉向常委会会议作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他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财经委提交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草案)》进行了审议。委员们普遍认为,为了规范预算行为,更好地发挥中央预算在发展国民经济、促进社会进步、改善人民生活和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中的作用,制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是必要的。
  周克玉在报告中说,有些常委会委员提出,为了保证严格按预算支出,不但要按时批复预算,还应当做到按时拨付资金。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草案第一条规定的“按时批复预算”修改为“按时批复预算、拨付资金”。
  周克玉说,草案规定,中央预算建设性支出、基金支出按类别编制,中央财政对地方的补助性支出按补助类别编制,以及按若干指定项目编制。对此,国务院得出,重大项目预算是包括在建设性支出、基金支出之内的,不在其外;中央预算建设性支出和基金支出应做到按类别和若干重大项目编制;对地方的补助性支出应列总数。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一规定修改为“中央预算建设性支出、基金支出按类别以及若干重大项目编制,中央财政对地方总的补助性支出按补助类别编制”。同时,将草案第二条规定的“若干指定的项目表”修改为“若干重大的项目表”。
  周克玉说,草案还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部门提交审查的材料应逐步做到包括科目列到款的预算收支总表。对此,国务院提出,全部列到款的预算收支总表过于庞大,不便于审议;科目都列到款,实际上也容易掩盖普遍关心的重点内容。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草案规定的“科目列到款的收支总表”修改为“科目列到类,重要的列到款的预算收支总表”。

陈光毅作加强经济监督工作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人大监督又一新举措

第5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陈光毅作加强经济监督工作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人大监督又一新举措
  本报北京12月17日讯记者崔士鑫报道: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主任委员陈光毅在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经济监督工作的决定草案的说明时认为,为了更好地履行宪法赋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责,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从法律和制度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有关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人大常委会制定有关加强经济监督工作的决定十分必要。这也将为全国人大制定监督法奠定一定的基础。
  陈光毅说,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和计划报告草案的审查和批准,决定草案主要根据宪法和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对财经委员会的要求和程序作了具体规定。为做到提前介入,要求全国计划工作会议结束后,国务院计划部门应当及时向财经委员会通报情况。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长远规划草案的审查和批准,决定草案对已有做法进行了规范,同时为了提高审查质量,规定国务院必须在全国人大会议举行的45日前,将有关草案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
  决定草案就对国家特别重大建设项目的审查批准和监督、对重大涉外经济交往工作和经济运行进行监督,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顾昂然作刑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时说 草案基本可行

第5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顾昂然作刑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时说
  草案基本可行
  本报北京12月17日讯记者傅旭报道: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顾昂然在今天的常委会会议上作刑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时说,法律委员会认为,刑法修正案对于惩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有重要意义。草案基本可行。
  顾昂然说,有的常委委员提出,会计法对违反会计法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有六条,修正案与会计法相对应。法律委员会认为,故意做假账都是违法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刑法对与会计法相对应的做假账行为构成犯罪的已有许多具体规定,这次又在修正案中增加规定了隐匿和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犯罪。除了这些规定外,还有哪些做假账的违法行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经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研究,目前还未能提出其他的具体行为,可在以后根据实践需要,再进一步对刑法作出补充规定。
  法律委员会认为,刑法修正案草案经过审议修改已基本可行,建议本次常委会再审议。

乔晓阳作关于立法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进一步明确立法权限和程序

第5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乔晓阳作关于立法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进一步明确立法权限和程序
  本报北京12月17日讯记者崔士鑫报道:今天上午,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乔晓阳在作关于立法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时说,立法法草案经上一次常委会会议初步审议,并听取了各方面的意见,法律委员会重点就进一步明确有关立法权限和程序,对草案提出了修改意见。
  乔晓阳介绍,根据各方面意见,对须由全国人大或者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作了修改。法律委员会还建议立法法只对法律解释作出规定,至于具体应用法律解释问题,可以另行解决,同时删去草案中关于废止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的规定。
  报告还对草案中有关立法程序的一些条款提出了修改意见,其中对原草案规定的,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由报经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改为备案,因有关方面认为时机尚不成熟,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仍按照地方组织法的规定执行。同时增加规定:“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只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在两个月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张绪武作关于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5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张绪武作关于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本报北京12月17日讯记者崔士鑫报道:今天上午,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绪武向大会作报告,介绍了关于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的修改情况。常委委员和有关部门在提出的修改意见中,表达了积极、稳妥地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意愿。
  张绪武说,有的常委委员提出,为防治大气污染,应当积极开发、利用无污染、少污染的新能源,鼓励和支持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了这一方面的内容。
  有些部门和专家提出,原修订草案的有关省级政府可以制定严于国家大气污染排放标准的规定,对固定污染物是可行的,但机动车辆在全国范围内通用,应适用统一的国家标准。对个别地方确有特殊需要制定机动车船地方排放标准的,应由国务院批准。同时,对在用机动车应严格要求其符合制造当时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这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个别地区如有特殊需要,对在用车规定实行新的标准并强行改造的,应当慎重,并应报国务院批准。

钱冠林作关于海关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健全缉私体制

第5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钱冠林作关于海关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健全缉私体制
  本报北京12月17日讯记者崔士鑫报道:今天下午,海关总署署长钱冠林受国务院委托,作关于海关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时说,这次对海关法的修改,体现了4个方面的原则:一是健全缉私体制,二是对海关增加必要的权力,加大打击走私力度,三是着眼于促进对外贸易,提高通关效率,四是完善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并对海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以严格规范。
  钱冠林介绍,目前,用货运渠道走私占整个走私案件数量和案值的80%以上。为了遏制这一势头,解决海关对加工贸易的监管中存在的问题,草案从明确报关企业责任、完善保税制度、加强税收监管制度、完善海关担保制度等几个方面进一步完善了海关监管制度。按现行海关法,海关对涉嫌走私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没有扣留权,对在海关法规定的区域以外调查走私时没有任何检查权。针对这一问题,草案做出了相关规定,完善了海关的执法手段,同时,也对海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执法活动提出了明确规范。

高德占作关于种子法草案的说明 保障种子事业健康发展

第5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高德占作关于种子法草案的说明
  保障种子事业健康发展
  本报北京12月17日讯记者崔士鑫报道:种子市场秩序混乱、假冒伪劣种子坑害农民等令人深恶痛绝的现象终于将有“法”可治了。今天上午,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高德占在作关于种子法草案的说明时说,种子法的出台,对解决种子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保障我国种子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农民利益,促进农业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高德占介绍,种子法草案,就种质资源保障、品种选育和审定、种子生产、种子经营、种子使用、种子质量、种子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种子行政管理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等都做了明确规定。
  其中对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制度,草案取消了以往有关条例所规定的“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单位组织经营”的做法,对商品种子生产和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凡具备条件的生产、经营者均可经过审核、核发的程序后,取得种子市场的准入资格。这一规定,将有利于具备条件者参与公平竞争,也有利于按程序择优确定种子生产者和经营者。
  高德占介绍,目前有的农民购买种子往往受到非法干预,一些地方甚至规定,只允许购买指定单位的种子。另外,农民因种子质量问题受到损失时,往往找不到责任人,即使得到赔偿也往往只是购种价款。对此,种子法草案规定,“种子使用者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购买种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和可得利益损失。”
  草案还就种子管理中的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等做了具体规定。

胡康生就刑法一条款的解释草案作说明 村委会成员何时算“国家工作人员”

第5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胡康生就刑法一条款的解释草案作说明
  村委会成员何时算“国家工作人员”
  本报北京12月17日讯记者崔士鑫报道:刑法实施以来,司法机关对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管理村公共事务工作,是否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有不同认识。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对此作出一项法律解释。
  今天上午,受委员长会议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胡康生就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这一条款的解释草案作了说明。
  解释草案规定,农村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在依法或受政府委托从事“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和发放”,“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和发放”,“土地的经营、管理和宅基地的管理”,“代征、代缴税收、收缴乡统筹”等8个方面的村公共事务的管理工作时,属于依法从事公务,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高检举行迎澳门回归座谈会

第5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高检举行迎澳门回归座谈会
  本报北京十二月十七日讯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举行喜迎澳门回归座谈会。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梁国庆在座谈会上表示,澳门回归祖国,标志着澳门新的历史纪元的开始,标志着我国在完成统一大业的道路上又迈出了重要的一步。他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进一步做好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工作,为确保澳门顺利回归和平稳过渡尽职尽责。
  梁国庆强调,在澳门回归以后,继续加强与澳门司法机关的交流与合作,为澳门的长期繁荣和稳定,为保证“一国两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在澳门的成功实施,作出应有的贡献。

民进中央举行庆澳门回归活动

第5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民进中央举行庆澳门回归活动
  本报北京十二月十七日讯记者潘跃报道:民进中央今天在京举行庆祝澳门回归联欢活动。
  民进中央副主席楚庄在会上讲话,他阐述了澳门回归的重大意义。民进会员们还举行了庆澳门回归知识竞赛。
  民进会员西安美辰文化图书(集团)有限公司总裁陈梅英和开明音像出版社在这次活动中向贫困地区的中小学生赠送了价值二十万元的图书二万七千七百四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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