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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03-10第10版面所有文章内容

当事人:不可忽视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

  当事人:不可忽视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彭雪峰
  从司法实践来看,当事人自身的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当事人在权利受到侵害或利益受到损害时,不能及时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从而丧失了保护自己权利的有利时机。二、被执行人法律意识淡薄,采取多种手段回避或规避法院的强制执行。三、不执行法律文书规定义务的当事人未得到应有的制裁,反过来使众多的当事人产生侥幸心理,使得执行难问题愈演愈烈,越来越普遍。
  上述当事人自身存在的问题,要得到较为彻底的解决,我认为需要从多方面入手,但最重要的有二条:一、在全民的法制教育基础上,加强全民自我保护意识的教育和风险意识教育,使当事人能够正确运用法律武器及时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二、在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法律文书规定义务的情况下,对被执行人进行强有力的制裁和多方面的限制,彻底打消被执行人的侥幸心理,从而达到大多数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或不逃避履行法律文书规定义务的目标。(附图片)

克服执行难是社会系统工程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

  克服执行难是社会系统工程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孙小虹
  执行为什么难?其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是,社会经济的无序状态,特别是假法人、皮包公司的大量存在,自身没有财产却依然从事经济活动,负债后根本没有能力偿付,最终造成法院执行不能。第二,法院未能正确处理加大执行力度与维护稳定的关系,有关方面一强调稳定,法院就暂缓执行,个别当事人一闹事,法院就停止执行,执行不力。第三,随着经济的发展、执行案件迅猛增加,执行条件、方式都发生很大变化,对此,法院严重估计不足,集中表现在执行机构的设置和体制与执行工作的性质、任务不相适应,上、下级法院间执行机构互不隶属,执行力量分散,不能适应快捷、集中、配合执行的需要。执行难的矛盾暴露在法院的执行工作中,根源却在于社会生活中的诸多问题。因此,克服执行难是社会的一项系统工程,既需要法院作出不懈的努力,更需要得到社会的配合和支持。我认为,克服执行难要重点从三个方面入手:
  第一,改革执行体制。执行与审判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工作,执行工作从性质上是行政活动,具有确定性、主动性、命令性、强制性的特点。由此,就必须纠正执行工作沿用审判模式,采用合议制,乃至执行机构的名称都与审判部门并列称“庭”的做法,明确执行部门与审判部门的职责划分。同时,改变目前上、下级法院间执行工作体制套用审判体制,互不隶属,分散执行,监督指导的现象,以适应执行工作的要求。
  第二,建立执行秩序。从根本上克服执行难,必须着眼于建立执行秩序:第一,每一个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法院定期予以公告,把债务人的情况置于社会监督之下;第二,债务人必须定期到法院申报财产,不按时申报的或负债逃跑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三,法院根据申报进行核实,对不如实申报的,依法按拒不执行行为追究民事、刑事责任;第四,对确无财产的法人,应依法组织清算,能够说明属风险亏损无力偿付债务的,法院执行机构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转送相关材料,依法注销,执行终结,并予公告;第五,明确规定负有债务的法人负有说明的责任。不能证明属风险亏损,而是虚假注册、抽逃注册资金的,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值得引起注意的是,执行中反映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比例很大,除一部分属正常亏损外,大量的是虚假注册,抽逃资金造成无财产可供执行,因此,建立执行秩序与完善市场经济秩序是相互联系的,需要在立法、司法、行政执法各个环节上相互协调和统一。
  第三,改善执行环境。目前,各法院对执行难感到最困惑的是怎样处理好加大执行与维护稳定的关系。一部分被执行人正是利用这种心态,以上访、反映、呼吁等方式逃避执行,甚至于煽动群众闹事抗拒执行,而这些行为往往会得逞。症结还在于社会对依法执行的重要性缺乏正确、统一的认识。首先,从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角度看,债权人的利益应当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其次,克服执行难,要像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那样,党委、人大加强领导和监督,社会各方面理解、配合、支持,营造良好的执行环境,最终使执行工作走上良性的轨道。(附图片)

执行:突围与攻坚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

  执行:突围与攻坚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庭长 于嘉川
  法院执行工作的外部执法环境差,是众所周知的一个社会现状。从根本上改善外部执法环境需要内外部力量的综合治理。
  突围,首先是观念上的突围。在观念上遭遇着两个概念。一是维护稳定。我们认为,依法执行正是维护稳定的充分必要条件。二是发展经济。这常常成为地方保护主义的借口。我们认为,在众多优惠条件中,严肃执法、司法公正、不搞地方保护主义的形象最可靠,最有效,也最经济。
  突围,还需要在关系上突围。执法环境恶化的另一个表现就是全国法院系统司法协作关系的割裂。
  攻坚,就要瞄准工作难点。执行工作有两大难点:一是执行对象,二是“执行乱”。执行对象就是“赖账者”,现在俗称“老赖”。从1996年起,我们对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的单位和个人借助新闻媒介予以公告。瞄准“老赖”大造舆论攻势,对典型案例进行综合报道,滚动报道,跟踪报道。“曝光制”一推出,社会反响强烈,“老赖”慌了神,纷纷到法院报到,履行义务。“曝光制”既解决现实问题也谋划长远工作。
  毋庸讳言,“执行乱”加剧了“执行难”。解决“执行乱”,一是规范化管理。将规范化管理与法院内部的岗位目标管理紧密结合起来。二是业务化建设。在加强思想政治教育的基础上,强化执行业务知识和业务技能的教育培训。对干警们进行培训,使之成为政治合格、业务熟练、技能全面的专业性人员。
  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的宣传和监督作用,是我院强化执行工作的一大法宝。一方面,是因为媒体能够有效地调动社会各界力量,配合法院执行工作,使法院能够由孤立、被动成为拥有广泛支持的“正义之师”,转变力量对比,能够有效地向被执行人施加压力,有力地推动执行工作的开展。另一方面,法院执行工作为新闻媒体提供了有价值的新闻题材,吸引了群众,宣传了法制。(附图片)

综合治理“执行难”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

  综合治理“执行难”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 江伟
  “执行难”是一种“社会—法律综合症”,造成“执行难”的原因并非单纯的法律和执法问题。我国目前的执行环境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法院裁制的执行。而要改善执行环境,这不是法院自身所能完全左右,需要全社会共同来解决。
  首先,必须使人民法院真正独立行使执行权。如同法院行使审判权一样,法院的执行权目前还受到很多干扰。为此,必须使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得到落实,使法院的执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在监督法院执行工作的同时,是否也应为排除干扰法院执行工作方面做一些事呢?如果只是监督法院的执行工作,而不为法院执行改善环境尽力,试问这种监督能否产生实效?
  其次,法院实行“收支两条线”之后,国家应保证法院有足以实现其职责的经费,从而健全执行机构,充实执行人员的队伍,购置必要的设备。这是解决“执行难”必须提供给法院的物质条件。
  以上突出强调改善执行环境的重要意义,并非否认法院自身也需要切实改善执行工作。我以为改善法院的执行工作关键之点在于严格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执行权。尽管我国的执行立法尚不完善,但已初具规模。例如,对妨害执行行为,拒不协助执行的行为,暴力抗拒执行行为,围攻、殴打执行人员的行为等,法律上均有排除手段和措施;构成犯罪的,还可援引刑法拒不执行法院裁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基于上述,我以为必须改善执行环境,又要求执行人员严格依法独立公正执行,而后者才是能动地解决“执行难”的现实途径。尽管现在执行环境差,如果执行人员能执法如山,不屈于各种压力,极力排除干扰,还是大有作为的。(附图片)

制度入手是根本出路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

  制度入手是根本出路
  中国社会科学院教授 李楯
  中国的改革从整体上看已进入制度创新阶段。加大执行力度,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搞“大会战”,只能解决一时的问题,只有着眼于制度安排,结合中国的实际,作出自己的制度设计,才是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根本出路。
  目前所说“执行难”的原因在于:
  一、在两种体制并存的情况下,法院运用旧体制内的路径和方式(户籍;人事档案;单位党政领导配合)找当事人已不容易,而当事人通过旧体制内的路径找到自己和法官的共同领导,以影响裁判和执行却是很容易的。
  二、法院执行的对象主要是财产。而中国的法律和司法审判至今缺少市场经济所必须的对财产权的足够的保障。在一个社会中,只要有选择的可能,人们就要权衡利弊。
  三、在一个社会的主流中,法律能为大多数人自觉遵守,判决能为大多数人自觉执行的前提,是人们遵从法律和司法权威行事的结果的可预测性。笼统而言,国家机关具有来自人民的权力;具体而言,立法和司法所需要的更多是权威而非权力。在一个社会中,如果人们更多依靠的不是法律而是关系;如果依靠法律办事比依靠非正式规则办事的成本更高;如果遵从法律行事的结果并不具有可预测性,法律和司法判决就不可能具有权威。权威是与合法性和正当性相关联的。只有当法律的制定和判决作出时,所涉利益和权利、义务变更的人、人群或组织(如企业)事先知道;这些人或组织在法律制定或判决作出前有平等的机会充分地阐述自己的主张并提供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法律和判决被认为是合于正义、体现公正的,才会具有权威。当前,中国的法律和司法判决明显地表现出权威不足,因此判决的执行自然不易。基于以上各点,解决中国的“执行难”问题,我认为应当沿着旧体制的思路,增加法院执行机构的编制、设备和经费,加大执行“力度”,其结果是突击抓时当时见效,持续抓下去,成本日高,效果递减。我认为应当改变思路,面对变革中的社会,承认利益多元(包括地方政府维护地方利益),在搞市场经济和走向法治社会的同时,像在经济、科技、教育、政治等方面进行体制改革那样,规划和进行司法体制的改革。
  在法院内部:一、凡个人或法人的权利义务将有可能因判决而受到影响时,应于审判中保障其在判决作出前有知情权和充分的行使陈述权(包括举证和质证)的公正的机会,为此,须设立一系列关于诉请答辩、推理证明的规则和法官相应的义务。二、改建执行机构和执行方式,改变在执行中使用法警的做法,设立执行法官,凡需强制执行时,由执行法官审查执行申请,制作执行文书,送达政府行政机关或国家银行,并监督行政机关或国家银行执行。
  在法院外部:一、设立对个人和法人财产权充足保护的法律制度。最起码在社会主流中做到财产的所有和使用处于明朗和清晰的状态(这不只是执行的需要,而是保障人权和使社会良性发展的必要条件)。二、加强行政机关(特别是警察)和国家银行在司法判决执行中的责任。对国家公职人员在司法判决执行中不尽责任者,给予严厉惩罚。改进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起诉和审判的程序规定,使之更有利于维护司法权威。
  此外,建议在改变在判决执行中使用法警的做法的同时,也尽力削减除警察外的其他各行政机关的所谓执法人员,将这些人员编制和经费移用于公安机关,同时,将处罚和以强制方式执行国家法令的责任也更多地集中于警察。(附图片)

克服困难阻力 维护法律尊严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

  克服困难阻力 维护法律尊严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院长 崔荐
  我们天津开发区法院建院三年多来,始终高度重视执行工作。
  我们认为,执行难虽然在实践中表现为多种多样,但究其原因,不外乎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受长期重刑轻民思想的影响,弱化了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的法律效力和震慑力;第二,一些地区出于发展地区经济的心理而滋生地方保护主义倾向;第三,社会上产生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的土壤依然存在;第四,法律白条现象的普遍存在,助长了一些被执行人逃避债务的侥幸心理等等。这些因素相互交织、相互作用,使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举步维艰。特别是在当前经济转轨以及世界性的经济危机所带来的经济消沉时期,如何处理好公正执法与把握大局的关系等问题,在客观上也为执行工作增加了难度。
  我们开展执行工作的主要做法是:
  1.夯实执行工作的前期基础。公正的执行是司法公正的体现,公正的审判是公正执行的前提。为此,我院在审判方式改革中,建立了一套新型的审判运行机制,通过制约权力,强化庭审功能等举措,最大限度地做到裁判公正,以审判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提高了当事人对裁判结果的预受力。
  同时,我们还扩大执行机构职能,即在新的审判运行机制中,执行机构承担了案件审理期间的证据材料的统一调取和财产保全工作,特别实施保全与执行合一的做法,即谁负责案件的保全工作,一旦该案件进入执行程序,仍由其负责执行。
  2.加强执行队伍的建设工作。几年来,我们高度重视执行队伍的人员配置和培训工作,集中全院的人才优势,强化执行队伍建设,经过几年的努力,逐步建立起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硬的执行队伍。
  3.加强执行工作管理。
  4.讲求有效的执行方法。(附图片)

完善执行规范 维护法律尊严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

  完善执行规范 维护法律尊严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主任 王胜明
  编者按:“执行难”是困扰人民法院工作,并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一个问题。“执行难”的存在,一方面严重干扰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有悖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要求。同时危害和影响我国法制的统一和司法公正的最终实现,其危害不可谓不大。可喜的是,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加强了对执行工作的司法解释和业务指导,各地法院也加大了执行工作力度,取得了积极的成果。
  今年是人民法院“执行年”,为了配合、支持人民法院的“执行年”活动,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与本报国内政治部联合在京举行座谈会,来自最高法院、省级法院、中院,以及基层法院和全国人大、法学界、高等院校及律师界的有关人士会聚一堂,分别从司法体制、立法现状、公民法制观念、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机制等方面共同研讨“执行难”问题,并提出一些好建议。现将这些代表的发言摘要刊登,以飨读者。
  民事、经济案件的执行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工作。执行的直接作用是促使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得到履行;通过判决、裁定的履行,起到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的巨大作用。当前的执行情况,虽经法院同志积极努力,效果还不能说太好。有的法院没有执行的案件超过申请执行的案件的30%。有的当事人辛辛苦苦打赢了官司,但拿不回一分钱财。这种情况,应当引起立法工作者和执法工作者的高度重视。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如果一部法律,没有得到执行或者执行得不好,久而久之,就将丧失法律尊严。执行效果还不太好,存在各方面原因。
  一、执行主体。执行工作主要依靠执行主体去做,执行主体素质的高低影响到执行工作的好坏。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执行员的具体工作是不同的。有的对法律知识的要求高一些,如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有的要求文字能力强一些,如民事诉讼法第211条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有的对执行措施的具体运用要求熟一些,如民事诉讼法第220条、第224条、第229条等规定。执行机构的领导当然可以根据不同人员的情况分配不同工作,但是否有可能根据执行工作的不同要求设置相应职称,让能力、素质不同的人员分别从事不同工作,把执行工作做得更好一些。
  二、执行程序。1991年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为了解决执行难,增加了许多行之有效的执行措施,包括对被执行人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等。在执行中还会遇到一些具体问题,需要完善执行规范。如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清偿几个债权人的债权,又没有进入破产程序的怎么办;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某个债权人已经申请查封的怎么办,是该债权人就查封财产优先受偿呢,还是几个债权人平均分配,如果是平均分配,是否有一个时间限制等等。
  三、被执行的财产。当前,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隐匿、转移财产的情况较为突出。有的债务人可以输官司,但千方百计躲避执行。被执行人究竟有些什么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以提供线索,人民法院可以调查,但最清楚财产状况的还是被执行人自己。能否规定有确切证据证明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没有如实报告财产状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几点,如果言之成理,形成共识,有的可以通过司法解释作规定,有的需要在相关法律中作规定,目的都是完善执行规范,维护法律尊严。(附图片)

加大力度 全面突破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

  加大力度 全面突破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公室副主任 葛行军
  肖扬院长刚到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时就提出:“各级法院要有强烈的使命感和紧迫感,本着对人民负责,对法律负责的精神,大力加强执行工作。”近几年来,特别是去年以来,全国法院规范执行秩序,严明执行纪律,提高执行水平,加大执行力度,克服执行困难,执结了一大批案件,仅去年就执行207万件,执行标的额达人民币1583亿元,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推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发挥了无可替代的积极作用。
  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是在非法抗拒、阻碍、干预执行日趋加剧的条件下进行的。所谓“执行难”有四大难题:一是被执行人难找。有的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流动在外,居所不定;有的闻风而逃,恶意躲避。二是被执行财产难寻。有的属亏损、危困企业,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有的规避执行,或搞假破产借以“逃债”、搞假抵押对抗执行债权,或以转让第三人,成立全资子公司等手段,转移财产;有的公然毁灭证据,藏匿财产。三是协助执行人难求。一些具有法定协助执行义务的机关,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协助查询、冻结、划拨,对被执行的特定财产,不协助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四是执行财产难动。有的地方党政领导机关行文规定本地企业“挂牌保护”,本地资金不许“外流”,给外地法院的执行设置重重障碍;有的当事人公然暴力对抗执行,冲击执行现场,围攻、殴打执行人员。执行人员在非法对抗中被打伤致残者时有发生。造成“执行难”这种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最主要的是人们的法治意识淡薄,特别是一些地方党政领导机关、领导干部,习惯于“人治”,动辄以言代法,以权压法,滥用权力,公然以地方保护主义对抗国家法律,肆意干预执行。
  面对严峻的“执行难”,全国法院25000名执行干警没有退缩,他们以对人民对法律高度负责的精神,恪尽职守,艰苦奋斗,卓有成效地工作,加大执行力度:去年9月至12月,全国法院执行干警连续作战,集中清理执行积案87.7万件,有效地改变了执行积案多的被动局面;顾全社会稳定,对亏损、危困企业,采取“变债权为股权”、“以物抵债”、“促成执行和解”等方式执行,既使债权人能够实现债权,又使债务人得以盘活和发展;坚持从严执法,对非法对抗执行的,坚决依法采取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搜查、拍卖、变卖等强制执行措施,对其中妨碍、妨害执行秩序的,坚决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民事强制措施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充分发挥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作用;一些法院采取责令债务人向执行法院申报财产状况、通过新闻媒体公告债务人债务、有偿举报被执行人和被执行财产和公开“曝光”抗拒执行事件等新举措,收到明显效果。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今年为“执行年”。可以坚信,在党中央的关心和社会各界的支持下,通过开展“执行年”活动,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一定会有突破性的进展。(附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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