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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04-30第3版面所有文章内容

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会议举行全会 李鹏出席听取有关法律草案修改意见报告并进行大会讨论

第3版(要闻)
专栏:

  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会议举行全会
  李鹏出席听取有关法律草案修改意见报告并进行大会讨论
  本报北京4月29日讯 记者苏宁、江山报道: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今天上午再次举行全体会议,分别听取法律委员会关于修改森林法的决定草案、消防法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见的报告和高等教育法草案修改意见的汇报,并进行了大会讨论。李鹏委员长出席。
  关于修改森林法的决定草案和消防法草案修改稿,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王维澄说,大家认为两个法律草案吸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部门、专家的意见,比较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通过。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律委员会逐条研究了委员们的意见,分别对关于修改森林法的决定草案提出了11处修改意见,对消防法草案修改稿提出了7处修改意见。
  关于高等教育法草案,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乔晓阳说,本次会议分组审议了高等教育法草案新修改稿,提出了修改意见。法律委员会逐条研究了委员们的意见,对新修改稿再次作了10处修改。鉴于高等教育法是一部重要的法律,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次的修改稿提请常委会下次会议继续审议。
  在今天进行的大会讨论中,伍精华委员就森林法修改中的有关问题和增加对林业的投入,保持生态平衡;陈心昭委员就高等教育法修改稿的有关修改意见;王明时委员就高等教育发展的几点看法;万绍芬委员就优化社会环境,加强法制教育,预防少年犯罪;张怀西委员建议将保护、节约、合理使用资源确立为我国的基本国策;何厚铧委员就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委会的成立与澳门后过渡期的工作进行了大会发言。
  何鲁丽副委员长主持了今天上午的会议。田纪云、谢非、姜春云、邹家华、王光英、程思远、布赫、铁木尔·达瓦买提、吴阶平、彭珮云、周光召、成克杰、曹志、丁石孙、成思危、许嘉璐、蒋正华副委员长和何椿霖秘书长出席会议,国务院副总理钱其琛、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韩杼滨列席会议。

王维澄报告修改森林法决定草案和消防法草案修改稿的修改意见

第3版(要闻)
专栏:

  王维澄报告修改森林法决定草案和消防法草案修改稿的修改意见
  新华社北京4月29日电 (记者汪金福、王雷鸣)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王维澄向今天举行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全体会议报告修改森林法的决定草案和消防法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见。
  王维澄说,本次会议几天来对关于修改森林法的决定草案和消防法草案修改稿分组进行了审议。大家认为,两个法律草案吸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部门、专家的意见,比较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通过。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律委员会于4月27日下午召开会议,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的负责同志列席会议,逐条研究了委员们的意见,提出了修改意见。
  关于修改森林法的决定草案,王维澄说,有的委员提出,森林法应当强调林业科技进步对于我国森林资源的保护与发展的重要作用。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森林法单列一条,修改为:“国家鼓励林业科学研究,推广林业先进技术,提高林业科学技术水平。”有些委员提出,在一些地方的实际工作中,对林农利益的保护注意不够,侵犯林农和承包造林的集体、个人的合法权益的事情时有发生,本法对此应当作出必要的规定。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在森林法中增加规定:“国家保护林农的合法权益,依法减轻林农的负担,禁止向林农违法收费、罚款,禁止向林农进行摊派和强制集资。”“国家保护承包造林的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承包造林的集体和个人依法享有的林木所有权和其他合法权益。”有的委员提出,国家应当提倡木材综合利用,节约木材,鼓励开发木材的替代品。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在森林法中增加一项:“提倡木材综合利用和节约使用木材,鼓励开发、利用木材代用品。”
  关于消防法草案修改稿,王维澄说,有些委员提出,应对居民住宅区的消防安全作出规定。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一款规定:“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做好住宅区的消防安全工作。”有些委员提出,应当禁止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草案有关条款修改为:“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已经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应当限期加以解决。对于暂时确有困难的,应当采取必要的消防安全措施,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后,可以继续使用。”
  王维澄还就这两个法律草案的其他修改内容作了说明。

乔晓阳汇报高等教育法草案的修改意见

第3版(要闻)
专栏:

  乔晓阳汇报高等教育法草案的修改意见
  新华社北京4月29日电 (记者汪金福、王雷鸣)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乔晓阳今天向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全体会议汇报高等教育法草案修改意见时说,鉴于高等教育法是一部重要的法律,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个草案修改稿提请常委会下次会议继续审议。
  乔晓阳说,本次会议分组审议了高等教育法草案新修改稿,提出了修改意见。4月28日上午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委员们的意见,对新修改稿再次作了修改。教科文卫委员会的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
  乔晓阳汇报说,一些委员提出,总则中应当规定科教兴国的内容。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有的委员提出,关于国家制定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的内容应当写入总则。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修改增加条款:“国家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高等教育发展规划,举办高等学校,并采取多种形式发展高等教育事业。”根据有的委员的意见,法律委员会建议,将有关条款修改为:“国家采取措施,帮助少数民族学生和经济困难的学生接受高等教育。”并增加规定:“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学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
  乔晓阳说,法律委员会根据委员的意见建议,将草案中的有关条款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高等教育事业,管理主要为地方培养人才的和国务院授权管理的高等学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高等教育工作,管理由国务院确定的主要为全国培养人才的高等学校。”并增加规定:“国家鼓励高等学校的毕业生到边远、艰苦地区工作。”草案还增加了外国人来中国留学、任教其合法权益受国家保护的规定。
  乔晓阳还就草案其他条款的修改情况作了说明。

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草案的说明

第3版(要闻)
专栏:

  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草案的说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3年3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立法会和司法机关产生办法的决定》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负责筹备成立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有关事宜,根据本决定规定第一届政府、立法会和司法机关的具体产生办法。筹备委员会由内地委员和不少于50%的澳门委员组成,主任委员和委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任。”
  根据以上规定,筹备委员会的具体任务是:1.筹组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包括制定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和行政长官人选的具体产生办法,并按此办法产生推委会,推选第一任行政长官人选,决定第一届政府机构的设置等;2.制定第一届立法会的具体产生办法;3.制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司法机关的具体产生办法;4.提出与平稳过渡有关的重大法律问题的处理办法,包括与基本法抵触的澳门原有法律的处理办法,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5.制定市政机构的过渡办法;6.关注并提出为澳门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平稳过渡及治安稳定应采取的重大措施和有关政策性建议;7.提出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建议,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8.提出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庆典仪式和庆祝活动方案;9.处理与筹备成立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其他重大事宜。
  根据以上任务,经过反复研究和协商,委员长会议提出了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组成人员共100人的名单草案,其中内地委员40人(40%),澳门委员60人(60%)。内地委员人选主要是同澳门事务有较多联系的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专家、学者。澳门委员人选主要来自工商界,专业界(包括教育、文化、法律等界),劳工、社会服务、宗教等界和政界,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筹备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9人(内地4人、澳门5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3人(内地2人、澳门1人)。
  筹备委员会于5月成立,办公地点在北京。
  现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草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会议
  1998年4月20日
  (新华社北京4月29日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

第3版(要闻)
专栏: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
  政区筹备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主任委员
  钱其琛
  副主任委员
  谢非、马万祺、廖晖、王启人、王英凡、何厚铧、吴福、曹其真(女)、何鸿燊
  委员(按姓名笔划排列)
  丁人林、马万祺、马有礼、王启人、王孝行、王英凡、王雪冰、区宗杰、区金蓉(女)、叶一新、田期玉、吕聪敏、朱祖寿、乔晓阳、刘本立、刘明康、刘炎新、刘焯华、刘羡冰(女)、刘镇、安民、许世元、许和震、许崇德、许辉年、汤炳权、李水林、李冰、李成俊、李延龄、李荣融、李康、杨允中、杨秀雯(女)、杨俊文、肖蔚云、吴仕明、吴立胜、吴建璠、吴荣恪、吴福、何玉棠、何美华(女)、何厚铧、何鸿燊、张伟超、张伟智、张廷翰、岑玉霞(女)、陆昌、陈邦柱、陈佐洱、陈炳华、陈振华、陈滋英、邵天任、林笑云(女)、欧安利、罗立文、罗永源、周礼杲、郑秀明(女)、孟学农、赵燕芳(女)、柯小刚、柯为湘、柯正平、贺定一(女)、骆伟建、钱其琛、高开贤、唐志坚、唐坚谋、唐树备、唐星樵、黄龙云、黄汉强、黄如楷、曹其真(女)、崔世昌、崔德祺、梁庆庭、梁宋、梁秀珍(女)、梁披云、梁金泉、韩肇康、释健钊、谢后和、谢非、蓝钦文、甄瑞文、鲍马壮、廖泽云、廖晖、谭民权、谭伯源、黎振强、颜延龄、潘汉荣
  秘书长
  陈滋英
  副秘书长
  李水林、谢后和、贺定一(女)
  (新华社北京4月29日电)

一法之立 重如泰山

第3版(要闻)
专栏:人大论坛

  一法之立 重如泰山
  卫晋
  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法律草案,是一项十分严肃、认真、细致的工作。这次笔者参加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分组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草案),对此有了深切的体会。
  消防法是公认写得比较严密的一部法律。但是在审议过程中,常委们还是提出了不少很有意义的修改意见,这里略举一二:
  例一:“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者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
  有的常委提出:“城市的边缘”是个伸缩性较大的概念,而且“边缘”也经常变化,现在是边缘,过几年可能就不是边缘。因此,建议将“边缘”改为比较明确的距离或设立“安全隔离区”。
  例二:“公安消防机构在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的现场扑救时,火场总指挥员有权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决定下列事项:……”
  这一条看来似乎无懈可击,可是有的常委提出了一个问题:“究竟谁是火场总指挥员?”他说:实际情况是:每当发生重大火灾,不仅消防队长、公安局长都要赶赴火场,市委书记、市长、分管公安工作的常委也都要赶来。这时往往谁“官”大谁就是总指挥员,而总指挥员未必懂得消防,缺乏指挥经验,结果谁都发号施令,现场乱成一团。因此,建议这一条明确规定分级管理,为总指挥员定位。
  另外,根据近几年发生的几次重大火灾的惨痛教训,有些常委还建议增加下列条款:博物馆、档案馆、图书馆等具有重大历史文化价值的公共场所,禁止开设营业性歌舞厅、商场、饭店;禁止外资企业、合资企业、私人企业对职工实行封闭式管理,等等。
  这一条条具体意见和建议,无不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无不反映人民代表对国家、人民利益的高度负责精神。真可谓一法之立,重如泰山。不亲身经历立法的具体过程,是很难有此体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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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版(要闻)
专栏:

  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闭幕。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等。李鹏委员长主持会议。这是会场。
  新华社记者 刘少山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职名单

第3版(要闻)
专栏: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职名单
  新华社北京4月29日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职名单
  (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免去高昌礼、谢安山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

第3版(要闻)
专栏: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
  新华社北京4月29日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
  (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一、免去王文元、陈明枢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二、任命胡克惠(女)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命的名单

第3版(要闻)
专栏: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命的名单
  新华社北京4月29日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命的名单
  (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一、批准任命赵长风为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二、批准任命秦醒民为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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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版(要闻)
专栏:

  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闭幕。这是委员们按表决器。新华社记者 刘少山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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