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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04-28第3版面所有文章内容

继往开来 迎接新世纪——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侧记

第3版(专版)
专栏:

  继往开来 迎接新世纪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侧记
  本报记者 苏宁 江山
  当和煦的春风又一次叩响古都北京的大门时,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迎来了她跨世纪的新一届成员。
  4月26日,新一届常委会的第一次正式工作例会在京隆重举行。
  在新中国历史上第六任委员长李鹏的主持下,155位常委会组成人员中除13人因事因病请假外,142人出席了当天上午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的开幕式。
  在为期4天的时间里,常委会组成人员将审议并表决通过森林法修正案、消防法和高等教育法三件法律草案。本次会议还将就国务院提请审议的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和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提请审议的预防少年违法行为法草案,分别听取国土资源部部长周永康和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侯宗宾的说明,进行初步审议……
  在分组进行的法律草案审议过程中,与会者畅所欲言,各抒己见,既有丝丝入扣、条分缕析的论证,也有通俗易懂、生动具体的说明。
  在审议森林法修正案草案时,吴树青委员说,中国是少林国家,保护森林十分重要。他在同意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基础上,建议原则上对资金来源作一规定。王涛、刘亦铭、张寿、刘应明等委员建议对超限额采伐应有限制性规定和相应的处罚规定。也有的委员建议保留森林法第三条第二款的原规定,不同意修正案草案中关于全民所有重点林区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发放林权证的规定。
  曾宪梓委员在审议消防法草案时,对高层建筑和地下建筑的消防问题提出了建设性意见。刘中一委员对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无毒问题和体育场、商场等公共场所的疏散通道问题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和意见。王幼辉委员建议在总则中将每年的11月9日定为消防日,以提高全民的消防意识。
  关于高等教育法草案,委员们意见较为集中地反映在高校管理体制,以及妇女是否应与残疾人、少数民族学生等并列,接受国家帮助等问题上,也有的委员就较具体的法律表述用语提出了意见。如厉以宁委员建议将草案中的“决策机构”改为“校务委员会”;于振武委员建设将草案中关于各种证书的提法统一为“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作为跨世纪的一届常委会,据记者观察,本届常委会组成人员中,首次进入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占半数以上,具有平均年龄低于以往历届、平均文化程度却高于以往的特点。正如李鹏委员长所说,“人大常委会人才荟萃,既有许多富有实际工作经验、担任过党政军领导工作的同志,又有民主党派负责人和无党派人士;既有知名的科学家和专家学者,又有各行各业的代表人物。”
  本届常委会受命于世纪之交,肩负着承上启下、继往开来的历史使命。本年度常委会工作要点已明确提出,要把立法放在常委会工作的首位。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坚持立法同改革、发展的重大决策相结合,采取有力措施,适时制定新的法律,对不适应现实需要的法律要及时进行修改或废止,加强法律解释工作。做好修改宪法的有关准备工作,加快起草法律工作的进度,抓紧监督法、立法法、物权法、行政许可程序法等法律的起草工作。抓紧制定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组织力量开展对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法理研究。进一步完善监督工作,加强对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的监督,督促和支持它们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努力制止和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围绕改革和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社会反映强烈的问题,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及各部、委和高法、高检的工作报告或专题报告;就一些法律的实施情况,听取有关国家机关专门报告,加强对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
  展望本届常委会任期的五年,将是我国全面完成“九五”计划,为实现2010年远景目标奠定基础的五年;将是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取得重大进展的五年。在这样一个历史转折时期,肩负如此重大的使命,人们不免很想知道那些委员们此时的体会和感想。遗憾的是,很多人在记者采访时都婉转地表示了谢绝,他们几乎有一个共同的理由:大幕刚刚拉开,征程刚刚起步,任重而道远。要踏踏实实,少说多做。从这一个小小的侧面,我们或许能领悟到一些本届人大常委会的风格。

保障少年身心健康的法律武器——预防少年违法行为法(草案)简介

第3版(专版)
专栏:新法快递

  保障少年身心健康的法律武器
  ——预防少年违法行为法(草案)简介
  提交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少年违法行为法(草案)》,是1994年开始由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会同共青团中央联合起草的。草案包括总则、监护责任、学校教育与管理、行政与社区管理、文化环境建设、司法措施、法律责任、附则等八章,共43条。
  该法所称少年,是指14周岁以上至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草案在总则中明确规定,家庭和学校应当依法履行监护和教育少年的义务。
  草案在“文化环境建设”一章中规定,少年读物和少年节目不得表现犯罪过程以及其他可能引起少年仿效的不良内容;营业性录像厅、歌舞厅等场所不得对少年开放;中、小学校的体育场、运动场假日对少年开放;少年宫以及其他用于少年文化体育活动的场所和设施不得改变其用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确定的纪念馆(地)、烈士陵园等革命传统教育基地,在节日、纪念日免费接待中、小学校组织的教育活动。
  草案在“司法措施”一章中规定,少年违反治安管理法规情节轻微,或者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改正的,可以免予处罚;公安机关设立少年诚实邮箱,接收少年主动送交的非法取得的财物或者违禁品。少年主动送交非法取得的财物或者违禁品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有专门机构或者专门人员办理少年刑事案件。(宁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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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版(专版)
专栏:

  4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在北京举行。李鹏委员长主持会议。委员们听取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等报告。
  新华社记者 刘少山摄

让人们多了解人大

第3版(专版)
专栏:人大论坛

  让人们多了解人大
  卫晋
  每当经过巍峨庄严的首都人民大会堂,人们经常会好奇地发问: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委会,每天都在做些什么?它是怎样进行工作的?
  能够回答清楚这个问题的恐怕不多,包括不少干部在内。
  “人大的主要工作是立法。”有人这样回答。不错,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在党中央的领导下,根据宪法制定和完善各项法律,是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重要任务之一。但是,一法之立,何等艰巨,则不大为人所知了。
  笔者曾经听到一位朋友说:“各种法律都是各有关部门制定的,人大不过表决一下而已。”言下之意,人大只是一个“表决机器”。这是极大的误解。在每一项法律制定的过程中,人大常委会和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要作无数次调查研究,要进行无数遍讨论修改,认真地、逐字逐句地反复推敲,工作之艰巨复杂,往往不亚于一项重要工程。此中甘苦,一般人真难以想象。
  最近,笔者参加了几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草案)》的讨论,感触很多。这个法的起草修改工作,整整进行了十年,有的同志喻为“十年磨一剑”,绝非夸大。李鹏同志担任委员长后,第一次外出视察,就是带着这部法律的修改稿到江苏、浙江,向教育界人士广泛征求意见,回京后又组织有关人员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再一次进行修改,经委员长会议讨论决定后,才把它拿到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交付审议。若非有此亲身经历,恐怕难以体会“十年磨一剑”的涵义。
  由此想到,我们过去对人大制度和人大工作宣传得不够。现在该是让人们更多地了解人大工作的时候了。只有更多地了解,才能增强对依法治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信心。

森林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第3版(专版)
专栏:法律修改备忘录

  森林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对原森林法第三条第二款进行了修改,增加了对中央投资形成的国有重点林区由林业部直接发放林权证的规定,以控制国有森林资源的流失和破坏。
  二、在原森林法第六条中增设第二款,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三、专门增设了一条关于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规定。
  四、对因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征用林地的,除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外,还应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五、增加了一条关于森林公安机关任务的规定。
  六、将天然林纳入到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内严加保护。
  七、增加了关于禁止、限制出口珍贵木材的规定。
  八、对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林以及非法收购和运输木材的行为,增加了法律责任规定。(王辑)

筑起法律的屏障

第3版(专版)
专栏:立法聚焦

  近年来,我国火灾形势严峻,仅去年就造成经济损失15亿元。为防范火灾的发生,减少火灾造成的损失,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会议正在审议的消防法草案通过后,将为我们——
  筑起法律的屏障
  本报记者 吴兢
  翻开我国的火灾档案,鲜血凝成的数字令人触目惊心:
  1993年以来,全国共发生火灾30多万起,死12368人,伤22382人;其中一次死亡10人以上或死亡、重伤20人以上的群死群伤火灾88起。而火魔极为猖狂的两把大火:死亡233人的辽宁阜新市艺苑歌舞厅大火,死亡323人、重伤120人的新疆克拉玛依市友谊馆大火,至今让人想来不寒而栗……
  1993年以来,火灾造成的损失日益增长,直接财产损失高达60.2亿元。1992年全国的火灾直接经济损失仅为6.9亿元,1993年猛涨为11.1亿元,到1997年则增至15.4亿元……
  公安部消防局局长孙伦对记者说,我国火灾形势严峻,有关消防的法律不健全是其中一个重要原因。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自1984年5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公布施行以来,至今已近14年,有关的法律责任规定已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条例中规定的处罚太过轻微,以至于不能有效地制止、纠正违反消防管理的行为。条例对消防责任的规定也不太明确,造成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严重滞后,不利于防火灭火。
  据介绍,一些火灾发生前,已有消防监督机构向责任人指出存在的火险隐患并要求责任人整改。但这些责任人却无视整改要求,久拖不改或拒绝整改。这些人的有恃无恐,与法律规定的处罚太轻不无关系。
  要抵御和扼制火灾,制定一部完整的、适应新形势的消防法,已成为有识之士的共识。1992年以来,每一次的全国人大代表会议和全国政协会议上,许多代表和委员都异口同声大声疾呼:尽快制定《消防法》!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非常关心、重视消防工作。江泽民总书记明确指出:“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国务院也明确要求各地方、各部门处理好发展经济与消防安全的关系,同时也要求抓紧拟订新的消防法草案。
  消防法的出台,从起草到审议修订,已历经数十稿,可谓博采众论、环环相扣。从内容看,补充、完善了1984年《消防条例》,力求用法律将近年来消防工作的经验确定下来,充分汇集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地方、各部门的意见;从时间上,已经历5年,跨越了八届全国人大及九届全国人大两届人大。
  1994年,公安部专门成立了《消防法》起草领导小组,开始了消防法草案的起草工作,八易其稿,于1995年12月向国务院报送了《消防法(送审稿)》。之后的一年零九个月,原国务院法制局又会同公安部进一步进行调查、研究,先后修改了10余稿,终于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草案)》。
  该草案分为总则、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法律责任和附则,共6章47条。草案针对近年来火灾事故中暴露出的重点问题和突出问题,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重点加强火灾预防工作,进一步明确了单位的防火安全责任,加大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强了可操作性。
  1997年10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消防法草案进行了初步审议。1997年12月,八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对草案进行了审议,提出了修改意见;1998年4月,九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再次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
  1998年4月26日,九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克玉在向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所作关于消防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中说,制定消防法很有必要,草案基本上可行;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主要包括消防安全责任、奖励消防先进、严格消防执法程序、消除火灾隐患等方面的内容。法律委员会建议明确规定各级政府的消防安全职责。法律委员会还建议对消防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行为的法律责任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修改后的草案共6章53条。
  记者了解到,几经“修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草案)》(修改稿),在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已得到了许多与会者的支持。正如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顾金池、李永泰等在4月27日讨论消防法草案时所说,赞成通过这部消防法!
  一道法律的屏障即将筑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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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版(专版)
专栏:

  4月16日至1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李鹏在浙江省考察和立法调研。这是李鹏委员长在杭州梅家坞茶园与茶农一起采茶。
  新华社记者 刘建国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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