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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04-02第3版面所有文章内容

必须把公仆置于主人的监督之下

第3版(要闻)
专栏:

  必须把公仆置于主人的监督之下
  田纪云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和李鹏同志在政府工作报告中都提出了坚决反对腐败。当前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是某些部门和干部滥用权力谋取私利的问题。要解决这个问题,就必须把公仆置于主人的监督之下。江泽民同志指出:“我们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一切干部都是人民的公仆,必须受到人民和法律的监督。”我看,这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是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过程中必须着力解决的问题。
  谁是我们国家的主人?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国家的主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人民委托我们管理国家、管理社会。我们的干部包括党和国家领导人,不论职位高低,都是人民的公仆,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自觉接受人民的监督。这是唯物史观的常识,多数人是清楚的。但是,也有一些人,当了官就不那么清楚了。个别的人甚至忘乎所以,不知天高地厚。在他们看来,似乎当了官就可以站在群众之上,有一种高人一等的优越感,可以不受约束,为所欲为,发号施令;好像他们自己是主人,而人民群众只有服从他们领导和指挥的义务,是为他们服务的。这种主仆颠倒的错觉,这种旧社会遗留下来的封建残余思想,害了许多人。正是由于颠倒了主人与公仆的关系,公仆脱离了主人的监督,一些机关和干部滋长了各种消极腐败现象。有的利用手中的权力,千方百计谋取私利,甚至贪污受贿,腐化变质;有的脱离群众,官僚主义严重;有的弄虚作假,瞒上欺下;有的任人唯亲,拉帮结派;更有甚者,有的人为了捞取“官位”,跑“官”买“官”者有之,投机钻营者有之,出卖灵魂者有之。这种人已经丧失了共产党员和国家干部的资格,甚至连起码的做人的道德也没有了。他们不是人民的公仆,而是骑在人民头上作威作福的官老爷、投机政客、腐败分子。广大干部群众对此深恶痛绝,是到了引起高度重视并下决心解决的时候了!否则,后果不堪设想。大量的事实说明,那些素质低下而又不接受监督的干部很容易走向罪恶的深渊。就是好干部,如果失去了监督,也会变坏。权力这个东西,可以用来做好事,也可以用来办坏事。权力一旦失去约束,超越了法律的界线,就像脱缰的野马,产生难以预料的恶果。由此可见,主人对公仆实行有效监督的问题,是关系我们党能否长期维持领导地位,国家能否长治久安的大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实际上,作为党的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自觉地接受人民的监督,这是我们党的宗旨和党性原则所决定的。因为我们是无产阶级的政党,代表着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其宗旨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人民谋利益;同时,我们的权力,说到底是人民赋予的,行使这一权力,理应受到人民的监督。
  如何才能把公仆置于主人的监督之下,防止社会公仆变成社会的主人呢?总结历史的经验和教训,主要有这么几条:
  第一,我们各级干部必须树立公仆意识,自觉地接受人民和法律的监督。“人民公仆”这个词,是意大利文艺复兴时期著名诗人但丁最先使用的。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在提出社会契约论、人民主权思想的同时,对公仆意识、公仆学说作了深刻阐述,而且提出实施准则,将其法律化。法国大革命中雅各宾派领袖罗伯斯庇尔在演讲中一再说:“人民是主权者,政府是人民的创造物和所有物,社会服务人员是人民的公仆。”他还说:“谁若不受人们管束,很快就会放弃自己的职责,而做事无所顾忌则是犯罪的母亲和护身符。”美国第一任总统华盛顿也经常说:“在我的任职期间,我就是把自己视为公仆。”马克思、恩格斯批判地吸收了前人的文化成果,在总结巴黎公社经验的基础上,创立了马克思主义公仆理论。它公开宣布无产阶级必须打碎旧的官僚国家机器,建立无产阶级的统治,争得无产阶级民主,用社会公仆来代替社会主人;要实行人民管理制,所有的公职人员都是人民的勤务员,“社会的负责的公仆”,必须为人民服务;对不称职的人员随时可以撤换、罢免、监督,防止国家和国家机关由社会的公仆变为社会的主人。我们党和国家领导人毛泽东、周恩来、刘少奇、邓小平等同志,继承和发扬了这一马克思主义的光辉思想,在领导革命和建设的过程中反复强调,我们所有的领导人都是为人民服务的,是人民的公仆,是人民的勤务员,没有权力当老爷。这说明,我们各级干部是人民的公仆,这是一条马克思主义的重要政治原则,任何人都不例外。由于我们国家经历了长期封建社会,缺乏民主和法制的传统,“官本位”和封建主义的特权思想根深蒂固。解放后,对肃清思想政治方面的封建主义残余思想影响这个任务的重要性估计不足,还没有能够完成。同时,也由于过去没有自觉地、系统地建立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制度,法制不健全,也不受重视,特权现象有时受到限制,有时又重新滋长。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干部的公仆意识相当淡薄,有的人脑子里根本就没有这个观念,满脑子想的是“当官”,忘记了自己的职务是人民委托的,只能老老实实地做对党对人民负责的公仆,而不能有任何特权。为此,必须加强马克思主义公仆思想的教育,使我们的各级干部牢固地树立起公仆意识。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革命家在二三百年前就在宣传“公仆意识”,当然,他们所说的做“人民的公仆”,主要是指做第三等级中的中、小资产阶级的公仆。我们是做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公仆,难道不应当大张旗鼓地宣传和倡导人民公仆思想吗?我们说的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如果我们的干部缺乏公仆意识,怎么能够担负起依法治国的任务呢?依法治国首先是依法治权、治官,用法律规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如果不懂得这一点,那就会把法律看作只是管老百姓的,领导干部可以不受法律的约束,这不仅不可能实现依法治国,而且会把依法治国引入歧途。所以,树立公仆意识,这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内容。
  第二,认真建立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从法律和制度上保证人民当家作主,防止社会公仆变为社会的主人。邓小平同志总结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经验和我国建国以来的经验教训,深刻地指出:“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即使像毛泽东同志这样伟大的人物,也受到一些不好的制度的严重影响,以至对党对国家对他个人都造成了很大的不幸。”“斯大林严重破坏社会主义法制,毛泽东同志就说过,这样的事件在英、法、美这样的国家不可能发生。他虽然认识到这一点,但是由于没有在实践上解决领导制度问题以及其他一些原因,仍然导致了文化大革命的十年浩劫。这个教训是极其深刻的。不是说个人没有责任,而是说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这段精辟的论述,抓住了防止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问题的关键,对保证我们党和国家不改变颜色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我们必须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健全权力制约机制。既要加强党内监督,也要加强人民群众对公共权力的直接监督,加强国家权力机关对其他国家机关的监督,以及国家机关内部的监督。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是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在整个国家监督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应当充分发挥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作用,重点抓好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对行政、审判、检察机关工作的监督,以及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近些年来,地方人大创造了一些行之有效的监督形式和做法,如组织代表评议“一府两院”的工作,对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和任命的干部进行述职评议,督促有关机关建立健全执法责任制、错案追究制等,取得了良好效果。其重要意义在于,它把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与人民群众的监督紧密结合起来,探索了一条发扬民主、强化监督、严肃法制的新路。所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充分肯定了这些监督形式和做法。我代表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向代表大会作的工作报告,连续四年都提到这些经验,肯定了这些经验。
  应当说,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掌握管理国家的权力,除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外,很重要的一条就是让人民群众享有充分的民主监督的权利。我们要自觉地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而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则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不断地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施这一基本方略的重要途径。为了把公仆有效地置于主人的监督之下,大家还要继续努力,大胆探索,勇于实践,不断总结经验,进一步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增强监督实效。这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必然要求。
  第三,已有的法律和制度要坚决执行,切实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法律是人民意志和利益的集中体现。公仆接受法律监督,也就是接受主人的监督。我们的干部应当正确认识和处理好权与法的关系。必须明确,法律具有极大的权威,任何人都必须无条件地遵守,任何权力都要受到法律的约束,权力应当服从法律,法就是大于权,而不是权大于法。任何人都不得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甚至贪赃枉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依法治国的主要依据。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同时又要在宪法和法制范围内活动。因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以宪法为活动的根本准则,谁也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严格依法办事。要坚决实行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不管是谁犯了法,都要由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依法侦查,司法机关依法办案,任何人都不许干扰法律的实施,任何犯了法的人都不能逍遥法外。我们的干部应当努力学习宪法和法律,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依法履行职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做一名人民满意的、合格的人民公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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