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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01-11第5版面所有文章内容

为什么要实行国家、集体、个人一起上的方针?

第5版()
专栏:

为什么要实行国家、集体、个人一起上的方针?
吴振坤
《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我们要迅速发展各项生产建设事业,较快实现国家繁荣富强和人民富裕幸福,必须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在国家政策和计划的指导下,实行国家、集体、个人一起上的方针。”国家、集体、个人一起上的方针,是充分发挥国家、集体、个人多方面的积极性,坚持多种经济形式和多种经营方式的合理配置和协调发展的根本方针。
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首先必须依靠全民所有制经济。全民所有制经济掌握着国家的经济命脉,拥有比较雄厚的经济实力和比较先进的生产技术,是社会主义经济的主导力量。因此,要保证我国的社会主义方向和整个国民经济的稳定发展,必须继续巩固和发展全民所有制经济。但是,在我国的历史条件下,全民所有制经济的发展不应限制和排斥其他经济形式的发展。集体所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有全民所有制经济代替不了的作用和优越性。我们一定要继续巩固和发展集体经济,使之与全民所有制经济长期并存,互相补充,互相支援,共同促进整个国民经济的日益繁荣。在当前,尤其要为城市和小集镇集体经济的发展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和法律保护。
在大力发展全民所有制经济和集体经济,充分发挥国家和集体的积极性的同时,也要充分调动个人的积极性,放宽政策,让“个人上”。这几年经济体制改革的实践为“个人上”创造了多种多样的形式。
首先,在全民所有制经济占主导地位的前提下、发展各种形式的个体经济。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劳动者个体经济有了很大的发展,其经营范围逐步扩大了。现在,私人可以从事汽车运输,可以办小煤窑,可以搞建筑设计,可以办旅游,可以开业行医,可以办教育,等等。在农村,除了从事种植、养殖、商业、服务业、修理业等个体经营外,凡是允许城镇个体劳动者从事的行业,农村个体户都可以经营。实践证明,个体经济对于发展社会生产、方便人民生活、扩大劳动就业具有不可代替的作用。我们要特别注意在以劳务为主或适宜分散经营的经济事业中大力发展个体经济。
其次,在公有制经济中实行个体经营方式。这首先是在农村集体经济中搞起来的。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最重要的是把个体经营方式引入了集体经济,从而极大地调动了千家万户的积极性,使农业生产获得了创纪录的发展。在许多地方,家庭个体经营方式也进入了国营农场,突破了农场传统的办场模式。现在,个体经营方式又进入了城市的全民所有制经济。有些小型全民所有制企业除了租赁或承包给集体经营外,还可以租赁或承包给职工个人经营。这样,在经营方式上就得到了合理的配置,可以发挥它们各自的作用和优越性。
再次,在公有制经济中允许个人私有部分生产资料。家庭联产承包制的实行,突破了农村集体经济生产资料全部公有化的框框,在坚持土地等基本生产资料公有的同时,允许社员户私人占有部分生产资料。农民为了更好地发展生产而添置一些生产资料,是必要的、有益的,只会有利于集体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在全民所有制企业中,凡是租赁或承包给个人经营的,也要允许职工个人拥有部分生产资料。
最后,公有制企业可以吸收个人投资入股。所有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企业,凡有条件的,都可以允许职工(党政干部除外)自愿集资入股,股息保证不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息。经营效益好的,年终可以参加分红,把职工的经济利益同企业的命运紧密联系起来。
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国家和集体一起上,这是理所当然的,毫无疑问的,但是,为什么允许“个人上”?有些同志就不大理解。允许个人上,是有充分的理论依据和客观依据的。
建国三十多年来,我国国民经济有了很大的发展,但总的说来,生产力水平还是比较低的。现在,我国既有自动化半自动化的生产,也有一般水平的机械化,又有半机械化半手工劳动的生产,还有大量的手工劳动的生产。同时,在各部门之间、大城市和农村之间,沿海地区和边远少数民族地区之间,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又是很不平衡的。生产力的这种多层次性和不平衡状况,决定了我国所有制结构的多样性。我们党正是依据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状况的规律,确定了在坚持全民所有制经济主导地位的前提下,实行多种经济形式长期并存的战略方针。
在公有制经济中实行个体经营方式,主要是以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包括支配权和使用权)可以适当分开为基础的。过去在农村集体经济中,所有权和经营权是统一的,实践结果是“干活大呼隆”、“分配一拉平”,严重挫伤了农民的劳动积极性。在坚持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让每个社员享有充分的经营权,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就能从物质利益上把他们对生产的关心提高到必要的高度。实践证明,农村集体经济中实行的这种经营方式,越来越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这一成功的经验启示我们,在全民所有制企业中,所有权和经营权也可以适当分开,实行灵活的多种多样的经营方式,特别是一部分小型全民所有制企业,可以由职工集体或个人承包经营或租赁经营。个体经营方式进入一部分小型全民所有制企业,也是一种客观趋势。
实行国家、集体、个人一起上的方针,也是根据历史唯物主义关于人民群众在社会生产中作用的原理提出来的。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是推动社会前进的力量。我国有十亿多人口,他们的智慧、潜力和创造精神是巨大的。在我们这样经济落后的国家建设社会主义,更需要调动全体劳动者的积极性,既包括联合起来的劳动者的积极性,也包括分散的个体劳动者的积极性。我们实行国家、集体、个人一起上的方针,就能把每一个劳动者的积极性充分调动起来,合理地组织起来,使之在现代化建设中发挥最有效的作用。
总之,国家、集体、个人一起上,是我们这样经济落后的国家建设社会主义的一个根本性、全局性、长远性的指导方针。只有坚定不移地执行这个方针,才能迅速发展各项生产建设事业,较快实现国家繁荣富强和人民富裕幸福。国家、集体、个人一起上,也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指导方针。只有坚定不移地执行这个方针,经济形式和经营方式才能得到合理配置和协调发展。
允许个体经济等各种补充经济形式的存在会不会影响我国社会的社会主义性质?不会的。按照传统的观念,社会主义就是实行清一色的公有制。其实,从历史上看,从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到资本主义社会,在所有制方面都不是“纯而又纯”,只有一种形式。任何一个社会的性质都是由在其中占统治地位的所有制形式决定的。资本主义社会之所以是资本主义社会,就是因为资本主义私有制在其中占统治地位。同样,社会主义社会之所以是社会主义社会,也是因为社会主义公有制在其中占统治地位。因此,在坚持全民所有制经济占主导地位的前提下允许个体经济等补充经济形式的存在,丝毫不会影响我国社会的社会主义性质。
在公有制企业中实行个体经营方式会不会改变公有制的性质?也是不会的。不论在任何生产方式下,企业的所有制性质并不是由企业的具体经营方式决定的。所有制性质反映的是社会生产关系性质,而经营方式反映的只是劳动的具体组织形式。所以,当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以后,从生产资料的使用过程和劳动的具体组织形式本身,反映不出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例如,在封建制度下,当封建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发生分离时,直接经营者就不再是土地所有者,而是租种土地的农民。农民对土地的这种经营方式,并没有改变封建土地所有制的性质,并没有改变封建地主与农民之间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在资本主义制度下,资本的所有者可以同时又是直接经营者,也可以不是直接经营者,这也没有改变资本主义私有制及其生产关系的性质。同样,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当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与经营权适当分开以后,不论是在集体经济中实行家庭承包的个体经营方式,还是在全民所有制中小企业中实行职工个人的承包经营方式,或者其他经营方式,都不会改变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性质。
发展个体经济、实行个体经营方式是不是一种倒退?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评价一种所有制或一种经营方式是前进还是倒退,必须以是否有利于发展生产力为标准。实践已经证明,在我国的历史条件下,在一定范围内发展个体经济,实行个体经营方式,是有利于发展生产力的,因而不是什么“倒退”而是前进。我们在进行改革的过程中,应该自始至终紧紧把握住这样一个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这就是把是否有利于发展生产力作为检验一切改革得失成败的最主要的标准。

坚持自负盈亏,增强集体企业的活力

第5版()
专栏:

坚持自负盈亏,增强集体企业的活力
谷新德 陈志军
城镇集体企业的生产资料由集体企业内劳动者直接所有和支配,因而他们也就直接占有和支配共同劳动的产品,这就必然要求集体企业具有独立的商品生产者的地位,以保证自身的经济利益得以实现。集体企业作为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坚持实行自负盈亏,具有发展所必需的权力、压力和动力,对增强集体企业活力有重要作用。
集体企业实行自负盈亏,必然排斥和抵制外部对其经济事务的干涉和包办代替,要求拥有自主经营的权力。口头上承认集体企业生产资料所有权,而不尊重甚至剥夺集体企业的经营权,那么,所有权也是空的。
集体企业自负盈亏,就要承担盈亏责任,承受压力。企业缴纳国家税收和上级联社规定的上缴任务以后,留下的利润全部归企业所有;对企业亏损,国家也不承担任何责任,企业不能吃国家的“大锅饭”。同样,集体企业之间虽然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有必要也有可能互相合作,但也不应互相吃“大锅饭”。
集体企业自负盈亏后,只有锐意经营,改善管理,提高劳动生产率,提高企业的素质,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提高企业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的能力,才能达到提高经济效益、增加企业和职工收入的目的。
经济权力、经济责任、经济利益的紧密结合,构成了集体企业自负盈亏的全部内容,缺少其中一项内容,集体企业都无法搞活。过去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主管部门对集体企业搞了统负盈亏,集体企业之间吃上了“大锅饭”,割断了集体企业和职工与其劳动成果的直接联系;随之而来的是对集体企业管得过多,统得很死,剥夺了集体企业的自主经营权。这就抹煞了集体企业的根本特征,使集体企业失去了生机和活力。因此,要使集体企业活起来,必须使集体企业真正实行完全的自负盈亏。
目前,尽管绝大部分集体企业已变统负盈亏为自负盈亏,但集体企业自负盈亏的问题并没有完全解决好。主要有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有些政府部门和主管部门仍然习惯于过去一套对集体企业的管理方法,对集体企业干预过多,集体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不能很好行使;二是任意平调集体企业财产的问题至今仍时有发生;三是有些地区在集体企业间仍存在相互吃“大锅饭”的现象,或通过收缴过高比例的合作事业基金,搞变相的统负盈亏。这些都使集体企业受到严重影响,应该抓紧解决。
有必要指出,集体企业的自负盈亏和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自负盈亏是有一定区别的。集体企业的自负盈亏是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双重体现,是完全的自负盈亏;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自负盈亏只体现经营权,是相对意义上的自负盈亏。这一区别在向国家纳税上已反映出来。集体企业只交所得税和产品税,而全民所有制企业除此之外还要向国家交纳调节税,它在亏损时国家仍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实际上,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企业与国家的关系是不同的。这不仅在自负盈亏问题上反映出来,在实现民主管理、按劳分配的方式上都反映出来,只要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不变,两者的区别将不会消失。

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改革讨论会介绍

第5版()
专栏:

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改革讨论会介绍
去年11月12日至19日,中国基本建设经济研究会和中国城乡建设经济研究所在江西省星子县召开了全国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改革学术讨论会。会议着重讨论了三个问题:
第一,基本建设管理体制的范围及其与建筑业的关系。搞清楚这一问题,有利于突出重点,有针对性地进行有效的改革。基本建设包括生产能力建设、运输能力建设、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等,是形成新的固定资产的综合性经济活动。基本建设管理包括对建设决策过程(国家对投资总规模、投资方向、生产力布局等宏观决策和建设项目决策)和建设实施过程(项目设计、施工、资金和物资供应)两个方面的管理。在这两个方面的管理中,划分中央与地方、国家与生产企业以及与建设单位、设计和施工单位、资金和物资供应单位之间的职责与权限的一整套制度规定,就是基本建设的管理体制,它与由建筑业的生产经营性质和特点所决定的建筑业管理体制,既有紧密联系,又有严格区别,是两个层次不同的经济范畴。用建筑业的管理取代基本建设管理,或者把基本建设管理仅限于投资管理的观点,在理论上,与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特有的基本建设的性质、地位和作用不相符合,在实际上,不利于国家对投资决策和投资实施过程的统一管理,不利于加强宏观经济管理,也不利于发挥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的作用。
第二,扩大企业的基本建设投资自主权。大家普遍认为,近年来对基本建设决策过程的改革进展不大,仍然是国家集中统一管理,靠单一的指令性计划和行政手段为主,所进行的改革,仅限于划分中央和地方的计划权限,没有触及扩大企业投资权这样一个要害问题。扩大企业的投资权是增强企业活力的主要措施之一,是基本建设放开搞活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会议对扩大企业投资权的理论依据、客观条件、数量界限和实施步骤等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一种意见认为,企业作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和商品生产者,拥有生产经营自主权,也必须拥有投资自主权,两者不可分割。在服从行业规划、区域规划、交纳投资税和建筑税的前提下,企业有权使用自留资金投资,也有权自筹资金;有权进行更新改造,也有权扩建;有权投资于本企业,也有权向外投资。另一种意见认为,基本建设对国民经济影响重大,又有与一般生产、流通不同的特点,扩大企业投资权应是有条件地、适当地进行,以不影响大的方面管住管好为前提并主张对企业的投资权划定一个数量或范围的界限。也有的代表提出,当前基本建设管理体制的主要问题是“散”,各自为政,建设规模难以控制,重点建设所需财力物力难以集中,因此,改革还是从适当集中着手,解决过于分散的问题。否则,散的问题还未解决,就去放权,只会放乱。
第三,实现小的方面放开放活与大的方面管住管好。代表们认为,这两者不是互相对立的。由于传统观念认为放开放活势必影响管住管好,结果国家包揽了许多小的方面,管得过多过死,而在大的方面却管理薄弱,未能管住管好。因此,为了做到“大管好、小放活”,必须突破过去那套旧框框,解决好国家“管什么,怎么管”这一关键问题。要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的基本原则,研究正确划分基本建设的大权和小权,探讨在微观经济放开搞活的同时,加强宏观控制和调节的办法;研究在基本建设投资、项目、设计、施工、物资等各方面的管理中如何运用价值规律,充分发挥各种经济杠杆的作用;研究如何建立指令性计划和指导性计划相结合的基本建设计划管理体制,并发挥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改革关系全局,涉及面广,既要有总的改革方向和目标,也要有步骤地实施,要把能否有利于提高投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为衡量改革成败的主要标准。
这次讨论会来自全国十八个省、市、自治区和十一个中央经济部门的九十余名代表中,三十五岁以下的同志占三分之一。代表们会上会下畅所欲言,会议气氛十分活跃。(林)

对外开放与体制改革

第5版()
专栏:

对外开放与体制改革
季崇威
当前我国正在进行的经济体制改革,是要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这几年,我们不但总结了自己的历史经验,而且吸收和借鉴了国外先进的经营管理方法。从这一角度看,对外开放促进了经济体制改革。因为闭关自守,不了解世界上其他国家的情况和经验教训,是不可能有足够的勇气和智慧来冲破长期形成的僵化的经济体制模式的。从另一角度来看,经济体制改革又是对外开放的客观需要,不改革僵化的体制,不搞活国内经济,就会妨碍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扩大。所以,对外开放和体制改革,是相辅相成的。
对外开放以后,对外贸易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了。近几年来,我国对外贸易获得了较大的发展,工作是有成绩的。但是三十多年来形成的现行外贸管理体制,存在着政企不分、统负盈亏、吃大锅饭、工贸技贸分割、产销脱节、不讲经济效益等弊端,必须进行全面系统的改革。
外贸体制改革涉及面广,比较复杂。既要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又要统一对外,必须有计划有领导地逐步推行。当前,要把政企职责分开,把经营权放给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的直接承担者——企业,使它们能在复杂多变、竞争激烈的国际市场中,充分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外贸行政管理机构对于应该由企业自己管的事,要坚决放权,让企业自己去管;而把政府职责范围内该管的事,管好管严。要加强对国际国内经济形势的调研、信息和预测工作,研究制订外贸的发展战略和计划,掌握执行正确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有效地运用经济手段、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做好为企业服务的工作,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要逐步推行进出口代理制,由外贸企业代生产、订货部门办理进出口业务手续,做好咨询服务工作,盈亏由委托部门负责,外贸企业收手续费。代理制将促使生产企业直接参与进出口业务,对国际市场变化作出迅速灵活的反应,改善经营管理,使商品适销对路,提高竞争能力,也将促使外贸企业切实改进经营作风,向生产企业和用户提供优质服务。外贸体制还涉及到计划、财政、税收、价格、金融等各方面的体制,都要相应地配套进行改革。
在利用外资、引进技术和开展国际经济技术交流合作方面,现有体制也有不相适应的方面,需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
几年来,经济特区一手抓开放,一手抓改革,以改革促开放,以开放促改革,推动了特区建设的蓬勃发展。特区的许多经验,已在全国推广,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今后有些涉外的、关系重大的经济改革,或者从国外引进的某些经济管理办法,需要慎重试行的,可以先在特区进行改革试验。这样做,既有利于探索新路,又可把试验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问题限制在一定范围之内。在开放和改革的结合上,特区可以成为城市体制改革的“先行点”,可以成为沿海开放城市的“排头兵”。

集镇商业问题讨论会

第5版()
专栏:学术动态

集镇商业问题讨论会
商业部商业经济研究所于去年10月下旬,在江苏省扬州市召开了集镇商业问题讨论会。会上讨论了集镇的类型,集镇商业的地位、作用及发展的设想等问题。
与会同志认为,集镇是商品流通的重要环节,是农村经济活动的中心。就农村市场来说,它是周围乡村的日用消费品、农业生产资料的销售中心,农副产品和乡镇工业品的集散地,农民之间互通有无、调剂余缺的主要场所,还是城乡市场信息反馈、传布的中心,因此,发展集镇具有重大意义。
集镇商业与集镇的关系密切。集镇商业是集镇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集镇形成的基本原因;而集镇的形成,又是商业发展的必要条件。“有商则活,无商则衰”,这说明集镇商业与集镇的兴衰一脉相通。
近几年,随着农村经济的大发展,集镇正在迅速恢复,但就总体看,尚未恢复到建国初期的水平。主要问题是:1、商业网点少,行业不配套,个体商业发展缓慢。2、商业设施不足。3、国营和供销社商业存在着政企职责不分和吃大锅饭等许多弊端,缺乏生机和活力。4、集镇商业缺乏统一规划,行业发展畸轻畸重。集镇商业不适应的突出表现就是农民卖难、买难。
有些同志提出,发展集镇商业既要面向农村、面向农业、面向农民,又要重视城市市场,重视工业,特别是新兴的农村工业。发展的目标应以重点集镇为中心,建立起适宜农村需要的开放式的多成分、多层次、多功能的与城市相联系的商品流通网络。为此,会上提出了以下建议。
1、认真落实党中央关于发展农村经济和集镇的一系列政策,加快集镇建设,放手发展集镇经济。
2、制定有关经济法令,鼓励农民进镇办商店,吸引城市工商业到镇办分店,当地有关部门要依法给予支持、帮助,不得限制、打击。
3、供销社要认真改官办为民办,改单纯经营型为生产经营服务型,真正成为农民的合作商业。
4、国营商业要重视农村市场。对设在集镇的粮管所、食品站、工业品批发点及建制镇的零售店,要及早进行改革,使之成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有些可以转为集体经营,有些可以租赁给个人经营。
(张采庆 蒋惠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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