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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01-11第4版面所有文章内容

王汉斌向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作 关于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第4版()
专栏:

王汉斌向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作
关于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新华社北京1月10日电 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王汉斌今天向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作了关于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王汉斌说,当前我国正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和实行对外开放,工作中有不少新问题需要及时作出有法律效力的规定。由于这些问题多是新的复杂的问题,有些还缺乏必要的实践经验,需要进一步探索、试验,而且工作发展很快,新的情况、新的问题还在不断出现,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或者补充、修改法律的条件还不成熟,但是实际工作又不能等待。经过委员长会议反复研究,并同有关方面商议,考虑到关于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宪法已有原则规定,六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也批准了国务院对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所采取的政策和措施,对某些需要在现行有关法律的基础上作出灵活的变通规定的问题,如对外商在沿海开放城市投资办厂在税收方面可以享受比现行税法更加优惠的待遇,可以授权国务院先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这样不仅可以解决当前急需解决的某些实际工作需要,而且可以积累经验,为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或者补充、修改法律作准备,有利于加快经济立法工作。为此,根据委员长会议的意见,法制工作委员会起草了关于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的决定草案。
王汉斌说,决定草案授权国务院必要时可以根据宪法,在同有关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关决定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这就是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现行有关法律和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定的总的精神,制定暂行的灵活的变通的规定或者条例。如果与现行有关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关决定相抵触,则必须由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上述授权国务院可以制定对有关法律的具体规定作灵活的变通规定的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的范围,只限于有关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的问题,其他不属于这两方面的法律问题如刑法、刑事诉讼法等,不包括在内。王汉斌说,这些规定或者条例是暂行的,经过实践检验,条件成熟时,再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法律。同时,在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法律时,还需要相应规定,凡是依照国务院的暂行规定或者暂行条例同外商签订的经济合同仍然继续有效,直到合同期满为止。上述授权的依据是:宪法第八十九条关于国务院职权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王汉斌建议这个法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后提请全国人大审议决定。

项淳一向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作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草案审议结果报告

第4版()
专栏:

项淳一向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作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草案审议结果报告
新华社北京1月10日电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项淳一今天在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时说,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于1984年12月5日、28日和1985年1月5日召开会议,结合全国人大常委会部分委员、中央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意见,对会计法草案进行了审议。会议认为,为了加强经济管理、合理利用资金、提高经济效益,制定会计法很有必要,草案的许多规定是可行的。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草案已根据大家意见作了修改,法律委员会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在谈到关于会计核算问题时,项淳一说,有些常委委员、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会计法草案关于会计核算的规定,有些是有关会计核算的具体程序和手续,业务性较强,法律规范性较差。因此,建议删去不属于法律规范性的具体工作要求的内容,着重规定会计核算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主要是:(1)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2)会计机构必须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并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3)会计机构必须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按照会计制度关于记帐规则的规定记帐;(4)各单位应当建立财产清查制度,保证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相符;(5)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根据帐簿记录编制会计报表上报,经上级主管单位汇总后,报送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
项淳一在谈到关于会计监督的范围时说,草案关于会计监督的规定中,要求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和所属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监督,具体范围:一是经济犯罪行为;二是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三是经营决策失误问题。一些地方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草案规定的会计监督范围太宽,对会计人员来说有些难以办到。经济犯罪的情况比较复杂,有些犯罪行为并不通过会计,会计人员监督不了。多数单位的会计人员并没有参与经营决策,经营决策失误的标准和界限又难以掌握,会计人员难以监督。因此,建议适当缩小草案规定的会计监督范围,删去会计人员对经济犯罪和经营决策进行监督的要求,着重规定那些同会计人员职责有关的内容。主要是:(1)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得受理;对于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应当退回,要求更正、补充;(2)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的时候,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处理;无权自行处理的,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行政领导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做出处理。(3)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制度、财务制度规定的收支,不得办理;本单位行政领导人坚持办理的,会计人员必须及时向上级主管单位的行政领导人提出书面报告,请求处理,并报审计机关。上级主管单位的行政领导人在接到会计人员的报告之日起一个月内,必须作出答复。会计人员不向上级主管单位的行政领导人提出报告的,也负有责任。
关于会计机构的职责,项淳一说,一些同志提出,会计法草案关于会计机构的主要职权的规定,范围偏宽,如要求会计人员参与编制经济计划、业务计划和经营决策等,难以行得通。因此,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主要职责是:按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拟订本单位办理会计事务的具体办法;拟订预算、财务计划,考核、分析预算、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办理其他有关的会计事务。
项淳一在谈到会计法草案关于罚则问题时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审计署等部门提出,草案关于罚则的规定,针对性较差,规定违反本法都要处罚,没有针对什么人的什么行为,执行中难以掌握。
因此,建议规定:单位行政领导人、会计人员违反本法关于会计核算的规定,情节严重或者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给予行政处分;单位行政领导人、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计人员对明知是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予以受理或者对明知是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制度、财务制度规定的收支予以办理,单位行政领导人对明知是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制度、财务制度的收支坚持办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上级主管单位的行政领导人接到会计人员按照本法规定提出的报告,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单位行政领导人和其他人员对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会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王汉斌向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作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草案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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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王汉斌向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作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草案说明
新华社北京1月10日电 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王汉斌今天在向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草案的说明时说,继承法是一个重要的民事法律,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涉及千家万户、男女老少,尽快制定这个法律,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王汉斌说,《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草案》是根据宪法关于“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的规定草拟的,它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1979年11月法制委员会即成立了由有关部门和政法院系、研究机构专家参加的民法起草小组,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反复征求各地各方面的意见,起草了民法草案,前后修改了四稿,其中有一编是财产继承权编。因为民法牵涉面很广、很复杂,我国经济体制还在进行改革的过程中,目前还难以制定完整的民法。这几年对其中比较成熟的部分先作为单行法提请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已制定了婚姻法、经济合同法、专利法和商标法,还有民法总则和版权法正在起草。
王汉斌说,继承法草案是由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在民法草案继承权编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修改拟订的。在起草修改过程中,法制工作委员会进一步派人到一些省、市进行了调查,总结经验,特别是近几年法院审理继承案件的实践经验,并多次召开了有关单位和专家参加的各种座谈会进行研究,还参考了外国的有关资料。去年9月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全国政协和中央有关部门、单位以及法律院系、研究所专家征求意见,根据这些意见又进行了修改。关于遗产范围,王汉斌说,国家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和继承权。草案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的合法财产。多年来,我国公民的个人财产主要是生活资料,自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搞活经济和城乡生产责任制的推行,目前已有很大一部分公民拥有一定数量的生产资料。凡是法律或者政策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应当允许继承。同时,草案还规定,公民的版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是遗产,在有关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允许继承。
王汉斌在谈到关于保护妇女的继承权问题时说,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还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由于几千年来封建思想的影响还没有完全肃清,在某些地区,特别是农村,妇女的继承权还得不到保障。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女儿的合法继承权往往不能实现;二是丧偶的妇女的继承权得不到保障,寡妇再嫁带产,往往受到阻挠。针对这种情况,为了保护妇女的继承权,草案作了一些相应规定:第一,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在同一亲等中,男女都有继承权,原则上不因性别不同而权利不同,如儿子与女儿、父亲与母亲、兄弟与姐妹等。第二,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应当先将配偶所有的一半分出,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然后再由同一顺序继承人对遗产进行分配。第三,为了不得阻挠寡妇带产再嫁,草案规定,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关于保护老人,王汉斌说,宪法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禁止虐待老人。继承法草案为了贯彻这个精神,从继承权、继承遗产的份额等各方面作了如下规定:第一,继承人如果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或者故意伤害被继承人构成犯罪的,或者对被继承人虐待、遗弃,情节严重的,没有继承权。第二,有扶养能力和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第三,对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或者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适当多分。第四,继承人以外的对死者生前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第五,丧偶儿媳赡养公、婆直至其死亡,或者丧偶女婿赡养岳父、岳母直至其死亡,没有子女代位继承的,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子女代位继承的,应当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这些规定,都是为了有利于更好地赡养老人。王汉斌说,在民间,特别是农村,存在着一种扶养协议的形式。有的老人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扶养老人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有些地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公民与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五保”供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供养“五保户”生养死葬的义务,“五保户”死亡后,遗产归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实践证明,从我国目前实际情况出发,采取这些办法有利于对老人的照顾、扶养,对老人安度晚年很有好处。草案将这些好的做法,用法律形式加以肯定。
王汉斌在谈到关于继承人、继承顺序和份额问题时说,继承法草案规定,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孙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侄子女、外甥、外甥女是继承人,分为三个继承顺序。王汉斌说,关于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有遗嘱的按照遗嘱办理。也就是说,继承人所得的份额多少,执行遗嘱人在遗嘱中的规定。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协议办理。没有遗嘱又没有遗赠扶养协议的,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有以下几种情况可以不均等:第一,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或者家庭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要予以照顾,应当多于其他继承人。第二,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或者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可以多分遗产。上述继承人,有些生活条件比其他继承人优越,可以不多分遗产,因此草案没有规定“应当”多分,而是规定“可以”多分。第三,对有扶养能力和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如果没有扶养能力和条件,当然不应少分。前面说过,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还应当多分。第四,经继承人协商同意的,可以不均等。
关于遗嘱,王汉斌说,近年来遗嘱日渐增多,据全国统计,公证遗嘱1982年为1980年的十五倍,1983年又较1982年增加27.7%。今后还有不断增加的趋势。继承法草案专门写了一章,对遗嘱继承和遗赠的方式、内容、执行人等作了具体规定。草案规定,遗嘱内容不得违反法律,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应当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必要的遗产份额。草案对遗嘱规定了较严格的条件和程序,以免发生纠纷。
谈到协商处理遗产问题时,王汉斌说,在我国,当父母一方尚在时,对遗产往往先不分割,待父母双亡后子女才分割。分割遗产时注重互谅互让,协商处理。这些民间习惯是好的。但是,各个家庭的情况不同,不好规定统一的分割时间和分割办法。因此,草案规定,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政府不予干预。
王汉斌说,继承法颁布以后应当广泛进行宣传。为了保持家庭、财产的稳定,避免发生不必要的动荡,本法生效以前,遗产已经做了处理的,不再重新处理。本法生效以前尚未处理的,以及本法生效以后发生的继承关系,适用本法。

彭真等会见武警部队党委首次扩大会同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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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彭真等会见武警部队党委首次扩大会同志
新华社北京1月10日电 党和国家领导人彭真、杨尚昆、杨得志、余秋里、宋任穷、邓力群、陈丕显、田纪云,中央军委副秘书长洪学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郑天翔,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杨易辰,今天下午在人民大会堂会见了参加中共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委员会首次扩大会议的同志,并同他们一起照了像。(附图片)
图为彭真、杨尚昆、杨得志等同志会见出席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首次党委扩大会的全体人员。 新华社记者戴顺清摄

外交部发言人发表谈话 强烈谴责越军在柬泰边境的侵略暴行和入侵泰国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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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外交部发言人发表谈话
强烈谴责越军在柬泰边境的侵略暴行和入侵泰国的罪行
新华社北京1月10日电 外交部发言人今天下午对新华社记者发表谈话,强烈谴责侵柬越军最近在柬泰边境地区的侵略暴行和入侵泰国的罪行,重申中国政府坚决支持柬埔寨人民和泰国人民反对越南侵略的正义斗争。
发言人说,最近侵柬越军不断对柬泰边境地区发动军事进攻,并且到处抢劫财物,焚烧村寨,屠杀无辜居民,犯下了累累罪行。与此同时,越军还多次入侵泰国,侵犯泰国主权,威胁泰国安全,甚至还在泰国领空击落泰国飞机。越南侵略者的横行霸道和倒行逆施正遭到柬埔寨各方爱国武装力量和泰国军民坚决有力的抵抗。
他说,中国政府强烈谴责越南的侵略罪行,坚决支持柬埔寨人民和泰国人民反对越南侵略的正义斗争。越南侵略者为非作歹,必将自食其果。

中国法律事务公司在京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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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中国法律事务公司在京成立
新华社北京1月10日电 中国法律事务公司最近在北京成立。由精通经济法律的律师和法律、经济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的这个法律服务机构,是由司法部组建的。它开展的主要业务有:担任法律顾问;提供法律咨询;为经济谈判提供法律帮助;帮助审查或起草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件;代办专利申请;提供法律意见书;代理参加调解、仲裁和诉讼;承办重大民事法律事务。

北京经济学院附中党支部 认真解决知识分子入党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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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北京经济学院附中党支部
认真解决知识分子入党难问题
本报讯 北京经济学院附属中学党支部认真解决知识分子入党难的问题,一年多来,先后发展了十二名教师入党。与此同时,这个党支部还向中老年教师宣传民主党派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重大作用,鼓励和积极支持他们加入中国民主促进会组织。
最近,民进北京市北京经济学院附中支部已在该校成立。

为何不敢称“同志”

第4版()
专栏:漫话

为何不敢称“同志”
关中
最近,某第二期整党单位党委召开动员大会,会议主持者庄重地宣布:“请×书记传达耀邦同志、小平同志的讲话。”与会的党员们觉得有点不大对劲,这位会议的主持者敢称胡耀邦、邓小平为“同志”,却不敢称自己单位的党委书记为“同志”。难怪有人说,这叫“县官不如现管”。
这位会议主持者,恐怕不会不知道“党内互称同志”的规定。他之所以恭称×书记的官职,可能是习惯成自然,平时书记长、书记短的叫惯了,一时难以改口,也有可能是书记爱听,他就投其所好,以博得书记的欢心。
党内如何称呼,看似小事,其实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党内同志之间的关系。依我看,这位会议主持者,如果确实叫惯了“书记”,还是劝他改口为好,因为他管党的中央总书记不也叫同志了吗?如果怕本单位的党委书记不高兴,也大可不必。因为党委书记通过整党,将会更加严格要求自己,劝诫下级不要称自己的职务。值得注意的倒是那种持有“县官不如现管”观点的同志,总是把个人的得失当作处世行事的准则,对自己的顶头上司唯唯诺诺,唯恐他不高兴。这样的同志需要改的,岂止是一句称呼呢!

“打胜仗全靠人民来支援”

第4版()
专栏:

“打胜仗全靠人民来支援”
云南边防部队领导机关致函民政部,感谢全国各族人民对老山、者阴山守卫部队指战员的关怀
据新华社昆明一月十日电 (记者王志耘、通讯员段锡琪)云南边防部队领导机关最近给民政部写信,感谢全国人民对老山、者阴山边防前线指战员的关怀。信中写道:“钢枪离不开栓,战马离不开鞍,打胜仗全靠人民来支援。”
迄今全国各地各族群众共有八万多封慰问信、慰问电寄到老山、者阴山。各地人民群众还给边防部队寄来十七万多件慰问品。
云南边防部队领导机关给民政部的信中,特别列举了在党的富民政策指引下城乡专业户、个体户的一桩桩爱国拥军的动人事迹。江苏省海安县一个专业户把自己制作的十六面绣有“精忠卫国、保卫四化”八个金字的锦旗,寄给中央军委主席邓小平同志转赠给“两山”前线的英雄单位。
云南边防部队领导机关在信中代表前线全体指战员表示,一定要把祖国人民的嘱托铭记心头。

谢尔巴科夫大使举行招待会 庆祝苏中两国通航三十周年

第4版()
专栏:

谢尔巴科夫大使举行招待会 庆祝苏中两国通航三十周年
新华社北京一月九日电 为庆祝苏中两国民航通航三十周年,苏联驻华大使谢尔巴科夫和苏联民航驻京代表彼德霍夫今晚在苏联大使馆举行招待会。中国民用航空局副局长胡逸洲以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和一些国家驻京航空公司的代表应邀出席了招待会。

魏玉明向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作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草案说明

第4版()
专栏:

魏玉明向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作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草案说明
新华社北京1月10日电 对外经济贸易部副部长魏玉明今天在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说,我国实行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的政策以来,对外订立的经济贸易合同日趋增多,种类也大大增加。只有制定涉外经济合同法,才能使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有统一遵循的规范。
魏玉明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草案的说明。他说,这个法律草案是对外经济贸易部等有关部门草拟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曾多次组织有关部门的同志和法律专家对这个草案进行了讨论,修改。1984年9月4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同意将这个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关于涉外经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魏玉明说,我国在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中遵循的原则是:坚持独立自主的方针,执行平等互利的政策,参考国际习惯的做法。为了使这些原则在涉外经济合同法中得到体现并贯彻始终,在总则中具体规定:订立合同,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并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订立合同,应当依据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
他在谈到关于合同适用法律的问题时说,合同适用法律是涉外经济贸易合同中经常遇到的问题,也是外商普遍关心的问题。涉外经济合同法草案参照国际习惯做法,对涉外经济贸易合同适用法律的问题做出了规定。总的原则是:在中国订立或履行的合同(除本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对外贸易合同当事人可选择与合同有实际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如合同缔结地法、合同履行地法、标的物所在地法、双方协议的仲裁地或法院地法等)。同时,还规定在我国履行的合资经营合同、合作经营合同、中国境内中国银行放款或担保的合同,自然资源的勘探和开发合同,必须适用中国法律。此外,还规定当事人没有作出选择的,在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合同,适用合同订立地或履行地的法律。
关于合同成立的条件,魏玉明说,涉外经济合同法草案规定,涉外经济贸易合同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按照法律规定必须由主管部门批准的合同,获得批准后这个合同方为成立。此外,草案还规定了订立涉外经济贸易合同应具备的条款。
关于合同的履行,他说,涉外经济合同法草案本着重合同、守信用的原则,规定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条件,全面地履行各自承担的义务,违反合同义务的当事人须负责赔偿对方的损失。对赔偿金额的计算,应相当于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这个法律草案还参照联合国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对赔偿责任的范围作了一些限制,即不得超过违约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关于合同的无效和解除问题,魏玉明说,这个法律草案规定,凡是内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采取欺诈或胁迫手段所订立的合同无效。此规定与国内《经济合同法》的原则是一致的。这个法律草案参照国际惯例,对解除合同作了比较严格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只有在条文中规定的四种情况下,可以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否则应承担违约的责任。对于依法订立并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涉外经济贸易合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合同的履行,除非合同当事人违反国家法律或合同的规定,不要去干预或限制合同的履行。
他说,合同争议的解决,目前国际上习惯采用仲裁的方式。我国对外签订的贸易协定和经济合作协定,除采用仲裁方式解决以外,也有以诉讼方式解决的。因此,这个法律草案规定,对仲裁和诉讼两种方式可以选择采用。
谈到关于不可抗力事件时,魏玉明说,这个法律草案规定合同在履行时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时,应免除履约的义务。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比较广,这个法律草案没有规定不可抗力的范围。在订立合同时可对不可抗力事件作出明确的规定。
谈到准用条款时,他说,经中国政府批准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是中国的法人,受中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这个法律草案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之间以及它们与中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组织之间签订的合同,准用本法。
目前在我国已设有全部为外国资本的外资企业,随着我国对外经济贸易活动的开展,外资企业势必增加,因此这个法律草案对外资企业、外国自然人之间在中国订立和履行的合同,如当事人同意,可准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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