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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05-11第5版面所有文章内容

博物馆事业需要逐步有一个大的发展

第5版()
专栏:

博物馆事业需要逐步有一个大的发展
胡乔木
编者按:现将胡乔木同志在中国博物馆学会座谈会上的讲话刊载于此。这个讲话很重要,它指出了中国博物馆事业需要逐步地有一个大的发展,范围要扩大,品种要增多,这是中国人民政治教育、文化教育的迫切需要,也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现在世界上经济发达的国家,博物馆事业的发展很快。办博物馆是发展经济和文化所必需的一项智力投资。全党都应该提高对发展博物馆事业的重要性的认识,在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应该着手建立专业的或综合的博物馆,为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水平作出贡献。
关于文物工作和博物馆工作,我是外行。不过我是热情支持的。今天利用这个机会说几句话。我要讲的话,过去也讲过几次,主要就是要使中国的博物馆事业逐步有一个大的发展。这不是我个人的意见,而是国家和社会的需要。我国宪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我现在也就是对宪法的有关规定作一些宣传。
现在我们已经有了一些博物馆,但这些博物馆主要是文物保管、文物陈列的机构。我想,我们所需要的博物馆是多方面的,不能只限于文物。现在世界上的博物馆门类很多。当然,文物非常重要,我丝毫没有想要缩小它的意义。尤其是中国的文物非常丰富,文物工作有非常大的成就,这是全国文物工作者、考古工作者辛勤劳动的成果,已经受到全国和全世界的重视,今后还要继续努力加以保护和发展。现在也还有很多非常迫切的任务,如制止文物外流、损失、被破坏、被盗窃。这些问题必须迅速严格解决。文物工作必须继续加强,这方面的问题我不多说了。我想说的是,从建国开始,文化部设立了文物局,那时候就没怎样考虑到博物馆的工作。这件事我是有责任的,因为我当时在政务院文教委员会工作。我们是这样一个大国,有悠久的历史,众多的民族,辽阔的土地。但是,现在从中央到地方都缺少一系列用来教育人民的从历史到现实的各种类型的博物馆。当然北京已有历史博物馆、革命博物馆、革命军事博物馆、故宫博物院、鲁迅博物馆以及初具规模的自然博物馆,各省也有博物馆,但是太少了。我也没有都去看过。我所看过的一些博物馆,大概都是陈列一些地下出土的历史文物。我曾和这些省博物馆的同志交换过意见。例如湖北省博物馆有曾侯乙墓出土文物(包括著名的编钟)和其他很珍贵的文物收藏,博物馆的同志和其他有关同志在这方面作出了很重要的贡献。但就在这个博物馆里,却看不到湖北省的一般历史、人物、地貌、地质、经济、民族、文化、风土人情等等。在近代历史方面,象辛亥革命、北伐战争、湖北省的解放斗争和解放以后的变化,这些重大的史实都没有表现,甚至连一幅湖北省的地图也没有。因此,湖北省到底怎么样,就很难在博物馆里看出来。浙江省也有很重要的文物,如河姆渡文化遗址的发现,这已经在浙江省博物馆里陈列了。浙江省博物馆还有全省矿产资源的陈列,这很难得,但在那里也看不到浙江省整个历史概貌。浙江省的历史同任何省的历史一样,是很复杂、很丰富、变化很多的。浙江省在辛亥革命中也有很重要的活动,但博物馆里没有陈列。至于今天的浙江省在做些什么事,有些什么重要建设,那就完全没有表现。关于人民生活的变化,从博物馆的角度看,如古时候人们穿什么衣服、吃什么东西、住什么房子、坐什么船、用什么生产工具、后来怎样一步步地发展的,这些史料,都需要努力收集、研究和陈列。应该承认这些很难收集,因为绝大多数都烂掉了。可是如果我们努力收集,就是不能收到实物,也能收到一些图画,一些文字记载。要加强收集、整理和研究社会的历史的变化,收集有关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文化状况、革命斗争的各种实物或文字的资料,迎头赶上,以满足新形势的需要。不能简单说一句什么时候是封建社会,什么时候是半封建社会。这样说没有什么科学根据,对群众也没有多少教育意义,因为没有具体的东西作佐证。我们非常需要博物馆。从建国初期到现在,我们就忽视了这方面的工作,没有说过应该怎么去做,使这项工作没有得到应有的发展,以致现在有的几处大型博物馆远远不能满足人民的需要。现在已经过了三十多年了,如果现在我们再不做,就太对不起我们的历史,对不起我们的国家,对不起我们的人民,我们就没有尽到做博物馆工作的责任。再说一遍,我完全承认和热烈歌颂建国以来,我国在文物工作、考古工作中所取得的为全世界所惊服的伟大成就。可是,文物工作究竟不能代替整个的博物馆工作,这是不言而喻的。
去年由于日本政府修改教科书,有关部门决定举办一个展览会,揭露日本侵略中国的罪行,表现中国人民抗日战争的伟大历史。因为事前的准备不够,参加的工作人员收集到的材料很不完全。可是就是这样的一个展览,仍然使广大观众深受教育,因为就连展出的史实他们也很不清楚。抗日战争的历史很近,但我们今天还没有一个抗日战争纪念馆。本来,八年抗战对中国的历史形成了非常重大的转折,最后导致中国革命的胜利。因此,建立这样一个博物馆是十分必要的。有一位日本作家,写了一本名为《恶魔的饱食》的小册子,北京、上海报纸都连载了。这本小册子在日本一时成了最大的畅销书。因为一般日本人尤其是青年人完全不知道,完全不知道日本军国主义侵略中国的真相,更不知道日本侵略者用中国人作细菌战试验品的事实。这本书的作者,不久前到哈尔滨南郊察看当年日本细菌工厂的遗址,这个遗址大部分已不存在了,只剩下很少的一点遗迹。当然,我们不可能把所有的遗迹都保存下来,但是象抗日战争这样大的事件,留下的纪念遗迹这样少,这是我们这一代人没有尽到责任。留下的遗迹少,又没有一个博物馆加以集中的表现,这是我们这一代人多么沉重的责任!同样,对于中日两国人民几千年的友好史实,我们也需要建立一个博物馆。因为这方面的历史很丰富,意义也很重要。去年我们为纪念中日关系正常化十周年,也举办了一个展览会,但这当然是很不够的。我举这两个例子,是说明我们连眼前的,或者不久以前的很多史实,我们都还没有做系统的收集和陈列工作。这个工作该谁来做呢?大家都应该做,但是,主要的还是应该由做博物馆工作的同志来做。可是长期以来,这个工作做得实在太少。这样,我们要向青年进行爱国主义教育,除了用历史教科书去讲解,或者选一些文学作品去讲解外,就缺少充分的、实际的资料,从而增加很大的困难。这应该说是我们博物馆工作中很大的弱点。我们对群众和青年进行爱国主义的教育,让群众知道我们的国家是一个什么样的国家,经历过什么样的斗争和发展,各项建设事业是在什么样的基础上进行的,现在的新事物又在怎样日新月异地前进着,这些就都需要博物馆提供大量的实物作为最生动的教材。
不仅仅是历史类的博物馆是这样,其他类的博物馆也同样。应该说,我们的文物工作、考古工作在世界上是第一流的,而我们的博物馆工作的水平,就整个说来还很低。象自然博物馆,可能只有北京和上海有,而这两个地方的自然博物馆都是比较简单的。场地很小,收藏不丰富,研究工作进行得很不够。动物园植物园比较多一些,但是应该承认,一直到现在为止,它们的工作还没有受到社会上充分的重视。
我们的革命军事博物馆,是组织得不错的。我现在想提出这样一个问题,我们的军事博物馆当然是要陈列、研究有关革命战争的资料,但是我们祖国历史上有关军事的、战争的、武器的史料应该由什么地方来收集、陈列、研究?是否还是由现在的革命军事博物馆来进行比较合适?这个问题请有关领导机关考虑一下。
我们的其他各种专业的博物馆非常少。比方说,我们没有关于电力、煤炭、邮电、石油、纺织、轻工、冶金、机械、铁道、航海、航空、宇航、电子、地理、水利、土壤、育种、畜牧、渔业、教育、出版、电影、戏曲、美术等等的博物馆。此外,我们也没有民族博物馆、妇女博物馆、工人博物馆等等。这对于向人民进行现代化建设教育很不利。我们不能满足于一些展览会或陈列馆。我现在借这个机会鼓吹一下,希望将来文化部和其他各部,逐步地从某一部门开始搞起来。有些历史名人的纪念馆和名胜古迹也应逐步建立成为有关的博物馆,如孔子博物馆、杜甫博物馆、岳飞博物馆、孙中山博物馆、长城博物馆、西湖博物馆等。这样,社会的历史资料才能有系统地留传下来,人民群众、青年才能够知道我们国家的经济生活是什么样子,是从什么基础上建设起来的,逐步演变成现在这样状况的。我们现在所使用的每种东西都有它的历史,桌子、椅子、玻璃、镜子,都有它的不同的历史。我们要实现现代化,要使人民都有知识,知道现代化以前是什么样的,跟现代化的东西有什么区别。做这工作有很多的困难,需要地方,需要房子,需要许多设备,需要做大量的收集工作,需要人。我在这里说一点希望容易,要把它实现,这是很不容易的。可是,我想我们要对人民进行这方面的教育,就要把中国的博物馆工作逐步地全面地开展起来,就要把这项工作放到重要的地位。
博物馆事业的发展,只能是逐步的,因为客观上主观上的困难很多。现在首先要培养各方面的专家和专业人才,掌握关于历史博物馆和各种专业博物馆工作的知识和技术。这除了已有的博物馆的努力外,还需要教育部在一些有条件的高等学校设立博物馆专业,培养大批的博物馆工作人员。在博物馆的各项工作里面,我认为现在比较迫切的是对收藏品的保管和复制,这个方面需要培养一大批专业人员。
博物馆的工作人员,要研究体制改革,能够尽量地搞些收入,这样就可以比较容易地扩大自己的事业。但是,我想博物馆要做到完全自给自足,甚至还有些盈余,恐怕是不可能的,还是需要国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扶植。我只是在这里把这个事情提倡一下,说明我们的博物馆事业需要逐步有一个大的发展,范围要扩大,品种要增多,这是中国人民政治教育、文化教育的迫切需要,也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迫切需要。总之,一下子就有很大的成绩是不可能的,问题是我们要为将来的远景而努力。

历史偏见应予抛弃

第5版()
专栏:

历史偏见应予抛弃
布路
没有知识和知识分子,就不会有共产党,不会有无产阶级革命的胜利,也谈不到社会主义建设。这个道理是马克思主义的常识。然而,在我们的队伍中,却长期存在着一种轻视知识,歧视、排斥甚至打击知识分子的现象。这种现象之所以久久不易消失,除了我们党对于知识和知识分子问题曾在指导思想上犯过“左”的错误以外,有些同志的头脑总是被一种历史偏见所纠缠,实属一大原因。
这种历史的偏见是什么呢?
那就是:在旧社会,劳动人民处于被压迫被奴役的地位,他们没有权利,也很少有机会去接受教育,掌握文化科学知识,成为知识分子。由于这个缘故,许多人往往把知识和知识分子看成是只属于地主和资产阶级的。这种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长期对立在阶级关系上的反映,形成为一种顽固的偏见:地主和资产阶级既该打倒,则“从属于”他们的知识和知识分子也在摒弃之列。
这种偏见应当受到批判。
第一,人类文化知识的创造、积累和发展绝不是专门“从属于”地主、资本家等剥削阶级的,劳动人民的智慧和汗水自然也凝聚在当中。只要看一看保存下来的世界文物,流传下来的精湛技艺,就都能证明这个道理。
第二,在无产阶级登上历史舞台并取得政权以前,知识分子对人类文化知识的贡献的确是更大一些。这是历史的必然。我们不是历史虚无主义者,不应该对文化遗产采取全盘否定的态度,而应该采取批判继承的态度。
第三,正因为如此,我们在无产阶级取得政权以后,对于无产阶级文化的认识,就不应该象列宁所批判过的当时苏联的“无产阶级文化派”那样,认为无产阶级文化是从干干净净的地面上产生的,是由几个天才人物的头脑里杜撰出来的。应该明白:无产阶级文化是在批判地继承整个人类文化知识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这种联系是不应该割断的,也是割不断的。
第四,至于知识分子的状况,就中国来说,在无产阶级取得政权以前,知识分子中有站在无产阶级立场上努力宣传马克思主义、从事革命活动的,有潜心致力于自己所钻研的学问、艺术和科学技术的,有为了生计不得不在当时的旧社会从事某些工作的,也有死心塌地为反动统治阶级服务的。新中国建立之初,除了最后那种人外,都在受欢迎之列。经过三十多年,到了目前,情况已经有了很大的变化。现在我国知识分子中的绝大多数都是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培养出来的,而且,实践证明,那些从旧社会过来的知识分子,绝大多数是爱社会主义的祖国,也确实是为社会主义的祖国服务的。更应该提到的是,无论新老知识分子,即使在长期受到“左”的错误的干扰甚至迫害的情况下,许多人对祖国对事业的热爱,也确实是达到了“虽九死其犹未悔”的程度的。
有了上述几点,恐怕已经能够说明,轻视知识、歧视知识分子是一种历史的偏见,或者是一种历史形成的畸形心理。
这种偏见害处极大,它使有些人既安于不学无术,又工于妒贤嫉能。它是阻碍我们国家兴旺发达的大敌。到了如今,再也不能让这种偏见来妨碍我们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局面了。

经济立法与经济改革

第5版()
专栏:

经济立法与经济改革
卞耀武 谢次昌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经济立法取得了很大进展,在短短几年内,就制定了《经济合同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商标法》等二百多个重要经济法规。
在国家的经济生活中,法律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国家要管理经济,就必须把那些适应生产力发展的经济关系和管理形式用法律固定下来,使之为整个社会所遵循。经济体制实际上是国家用法律、法规调整经济关系的产物。
法律最终是经济关系的反映,但并不是所有的法律都是直接调整经济关系的。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只有经济立法是直接调整经济关系的,也只有经济立法直接反映各种经济关系的变化。各个经济领域的经济关系通过经济立法予以确认,使之规范化,定型化,形成各种制度,这些制度系统化的结果,就构成一个国家的经济体制。由此可见,经济体制的确立是与经济立法直接联系在一起的。
经济体制和经济立法的这种关系,要求我们根据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来规划经济立法,建立与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经济立法体系。经济立法既要反映经济基础的总的状况,又要反映由这个经济基础派生的各种具体经济关系的变化,这就决定了经济立法体系既不能在形式上与经济体制的体系完全一致,又不能不以经济体制的变革来作为构筑自身体系的依据。因此,我们在制定经济立法的规划时,必须从经济基础的总的要求出发,结合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设想和趋势,来建立我国的经济立法体系。例如,在考虑按照所有制、土地和资源、计划和经济管理、工交、农业、商业外贸及工商行政管理、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财政和税收、金融、建设工程等经济领域制定一批基本经济法规的同时,还应该根据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如建立经济组织体系、经济管理体系、经济调节体系、经济监督体系等来考虑制定与之相适应的法规,从中摸索建立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经济立法体系。尽管制定这样的经济立法规划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而且在规划制定以后还会出现一些新的变化,但这样做仍然是十分必要的。只有认真研究经济体制改革的实践和发展趋势,把规划工作做在前头,才能有计划地使经济立法朝着经济体制改革所要求的方向前进。
要使经济立法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还必须使具体立法工作跟上改革的步伐,及时地把经过变革而趋于稳定的经济关系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当前,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进展很快,继农村全面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工交、财贸等各条战线都在着手改革旧的体制。在新的形势下,我们的经济立法工作从总的方面看是在向着适应这种形势的方向发展的,并且比较及时地制定出了一批当前急需的经济法规。但是,由于我国经济立法工作基础比较薄弱,业务建设和队伍建设一下子还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许多当前急需的经济法规还没有及时制定。因此,密切注视经济体制改革的进展,根据各项改革的要求,及时地把改革后趋于稳定的经济关系用法律形式确定下来,就成为经济立法的一项迫切任务。
我们说经济立法要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并不是说经济立法只能消极地确认变革的事实,而不能积极地去指导改革的发展,推动改革的前进。当客观的发展规律反映到法律上来并使之规范化以后,就必然会反过来对客观实践产生指导作用。当前,经济体制改革尽管处于一种不断变化的动态中,但是这种“变”并不是任意的,而有它内在的发展规律。经济立法在一定条件下并不一定要等到某项改革已经完全实施以后才去加以确认,而可以把一些通过典型试验和调查研究认为切实可行的东西制定成法律,使之成为实施某项改革的规范。
此外,为了保证经济体制改革有秩序地进行,还必须运用法律的强制力来排除改革的阻力,同那些危害改革的行为作斗争。经济体制改革每前进一步,不可能不遇到传统势力的反对和阻挠。而且,由于它是一项创新的事业,在前进的道路上又会遇到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需要有相应的立法措施,来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当然,解决这些问题也需要采取其他的措施,如组织措施、教育措施等,但是法律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因此,在经济体制改革中,我们必须注意运用法律这个工具来推动改革的前进。

背叛祖国罪

第5版()
专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普及宣传讲话(三十三)

背叛祖国罪
刑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勾结外国,阴谋危害祖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这种犯罪行为,我们称之为“背叛祖国罪”。
背叛祖国罪有两个重要特征:一是勾结外国,一是阴谋危害祖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这两个特征是紧密相连,不可分割的,必须同时具备,才能构成背叛祖国罪。至于它的反革命目的,那是再明显不过了,从行为本身就可直接看出,所以条文中不需要再专门写明。
勾结外国是阴谋危害祖国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前提与手段。所谓勾结外国是指同对我国怀有侵略、控制、颠覆野心的国家进行通谋、策划。这里所说的“外国”,既包括外国的政府、政党,也包括敌视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外国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这里所说的“勾结”,指的是具体的行为,也就是说犯罪分子必须有和某个外国的政府、政党、政治集团、社会势力或他们的代表人物通过秘密接触、信电来往或其他方式进行通谋、商议、策划等方面的活动。
阴谋危害祖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是“勾结外国”的特定内容。也就是说,国内反革命分子同外国反动势力相勾结,不是为了进行走私套汇、投机倒把之类的违法犯罪活动,而是阴谋危害祖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如签订卖国条约、向我国发动侵略战争、组织傀儡政权,等等。这里需要强调的是,不是说这些阴谋已经付诸实施,有了实际的危害结果,如在事实上已经签订了卖国条约,或者已经派兵侵入我国领土,才追究其刑事责任;而是只要进行了上述内容的密谋、策划等勾结活动,就构成背叛祖国罪。因此,认定背叛祖国罪,关键有两条:一是要查明有无勾结外国的行为;二是要弄清阴谋的内容是什么。这两条也是背叛祖国罪区别于其他反革命罪的界限。
背叛祖国罪的主体只能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公民,而且他们往往是在国内具有一定地位和影响的人。但是,法律并未规定背叛祖国罪的主体必需具备某种身份。在一定的情况下,一般公民也可以构成此罪。
背叛祖国罪是危害最大、性质最严重的犯罪之一,因为这种犯罪阴谋一旦得逞,就会威胁国家的安全,甚至使我国有面临重新沦为殖民地半殖民地的危险。所以刑法将它列为反革命罪之首,作为打击的重点是完全必要的。由于我国人民民主政权的巩固和强大,这种犯罪在事实上是极少的。但是,如果有谁胆敢背叛祖国、出卖民族利益,法律就要给以最严厉的惩罚。根据刑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犯背叛祖国罪的,要判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中“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根据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可以判处死刑。同时根据刑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还要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三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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