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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05-22第4版面所有文章内容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五月四日原则批准,国务院于五月十四日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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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五月四日原则批准,国务院于五月十四日公布施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合理使用土地资源,保证国家建设必需的土地,并妥善安置被征地单位群众的生产和生活,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进行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兴办社会公共事业,需要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时,必须按照本条例办理。禁止任何单位直接向农村社队购地、租地或变相购地、租地。农村社队不得以土地入股的形式参与任何企业、事业的经营。
第三条 节约土地是我国的国策。一切建设工程,都必须遵循经济合理的原则,提高土地利用率。凡有荒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耕地;凡有劣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良田,尤其不得占用菜地、园地、精养鱼塘等经济效益高的土地。
各地区特别是大城市近郊和人口密集地区,都应当按照土地利用规划,对各项建设用地严格加以控制。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并同改造旧城区结合起来,以减少新占土地。
第四条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凡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被征地社队的干部和群众应当服从国家需要,不得妨碍和阻挠。
第五条 征用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用地单位只有使用权。
第六条 各项工程使用土地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法规的要求,防止土地沙化、水土流失、水源枯竭、泥石流、盐碱化、洪涝灾害和环境污染。因此造成损失的,用地单位必须进行整治或支付整治费用,并对受害者给予相应的补偿。整治的要求和整治费、补偿费的标准,由用地单位、受害单位和有关单位在当地县、市土地管理机关主持下协商决定。达不成协议的,由县、市人民政府决定;县、市人民政府决定不了的,报上一级政府决定。不能恢复耕种的土地作为征地处理,按本条例规定的审批权限,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安排使用。
被征用土地内有与工农业生产和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水源、渠道、涵闸、管道、道路、电缆等设施的,用地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组织下,会同有关部门妥善处理,不得擅自阻断或破坏;发生阻断或破坏的,应加以修复或建设相应的工程设施。
第七条 征用土地的程序:
一、申请选址。用地单位持经批准的建设项目设计计划任务书或上级主管机关的有关证明文件,向拟征地所在地的县、市土地管理机关申请,经县、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进行选址。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选址,还应当取得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同意。
二、协商征地数量和补偿、安置方案。建设地址选定后,由所在地的县、市土地管理机关组织用地单位、被征地单位以及有关单位,商定预计征用的土地面积和补偿、安置方案,签订初步协议。
三、核定用地面积。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经批准后,用地单位持有关批准文件和总平面布置图或建设用地图,向所在地的县、市土地管理机关正式申报建设用地面积,按本条例规定的权限经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审批核定后,在土地管理机关主持下,由用地单位与被征地单位签订协议。
四、划拨土地。征地申请经批准后,由所在地的县、市土地管理机关根据计划建设进度一次或分期划拨土地,并督促被征地单位按时移交土地。
第八条 征用土地的审批权限:
征用耕地、园地一千亩以上,其他土地一万亩以上,由国务院批准;征用直辖市郊区的土地,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征用50万人口以上城市郊区的土地,由所在市人民政府审查,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其他地区耕地、园地三亩以上,林地、草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由所在县、市人民政府审查,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在上述限额以下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适当放宽或缩小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征地数额的权限。
一个建设项目所需土地,应当根据总体设计一次报批,不得化整为零。分期建设的工程应当分期征地,不得早征迟用。铁路、公路干线所需土地,可以分段报批和办理征地手续。
第九条 征用土地应当由用地单位支付补偿费。
各项补偿费的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征用耕地(包括菜地)的补偿标准,为该耕地年产值的3至6倍,年产值按被征用前三年的平均年产量和国家规定的价格计算。各类耕地的具体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此范围内制定。征用园地、鱼塘、藕塘、苇塘、宅基地、林地、牧场、草原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征用无收益的土地,不予补偿。
二、青苗补偿费和被征用土地上的房屋、水井、树木等附着物补偿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但是在开始协商征地方案后抢种的作物、树木和抢建的设施,一律不予补偿。
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家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具体办法另订。
第十条 为了妥善安排被征地单位的生产和群众生活,用地单位除付给补偿费外,还应当付给安置补助费。
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一、征用耕地(包括菜地)的,每一个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每亩年产值的2至3倍,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被征地单位征地前农业人口(按农业户口计算,不包括开始协商征地方案后迁入的户口)和耕地面积的比例及征地数量计算。年产值按被征用前三年的平均年产量和国家规定的价格计算。但是,每亩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其年产值的10倍。
二、征用园地、鱼塘、藕塘、林地、牧场、草原等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一般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制定。
三、征用宅基地的,不付给安置补助费。
个别特殊情况,按照上述补偿和安置补助标准,尚不能保证维持群众原有生产和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可以适当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被征土地年产值的20倍。
第十一条 用地单位支付的各项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除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中产权确属个人的其补偿费应当付给本人,集体种植的土地上的青苗补偿费可以纳入当年集体收益分配外,都应当由被征地单位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出现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不得移作他用。有关领导机关和其他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占用。
第十二条 因征地造成的农业剩余劳动力由县、市土地管理机关组织被征地单位、用地单位和有关单位分别负责安置。安置的主要途径有:
一、发展农业生产。改良土壤,兴修水利,改善耕作条件;在可能和合理的条件下,经县、市土地管理机关批准,适当开荒,扩大耕地面积;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结合工程施工帮助造地,但要按造地数量相应扣除安置补助费。
二、发展社队工副业生产。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下,因地制宜,兴办对国计民生有利的工副业和服务性事业。
三、迁队或并队。土地已被征完或基本征完的生产队,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组织迁队;也可以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与附近生产队合并。
按照上述途径确实安置不完的剩余劳动力,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劳动计划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可以安排到集体所有制单位就业,并将相应的安置补助费转拨给吸收劳动力的单位;用地单位如有招工指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也可以选招其中符合条件的当工人,并相应核减被征地单位的安置补助费。
生产队的土地已被征完,又不具备迁队、并队条件的,本队原有的农业户口,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可转为非农业户口或城镇户口。原有的集体所有的财产和所得的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与有关社队商定处理,用于组织生产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不准私分。
第十三条 经批准安排被征地单位人员就业的,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或城镇户口的,相应的粮食供应指标以及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安置工作,分别由当地劳动、公安、粮食、民政部门负责办理。
第十四条 征用土地拆迁集体的和社员的房屋时,由生产队或房屋所有者按照社队的统一安排进行重建。
第十五条 被征地单位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兴建生产生活设施所需建设物资,社队能够解决的,由社队自行解决;社队不能解决的,由当地政府协助解决;地方无法解决的少数统配部管物资,经县、市土地管理机关审查核实后,由用地单位随同建设项目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分配。物资价款由被征地单位支付。
第十六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移民安置办法,由国家水利电力部门会同国家土地管理机关参照本条例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被征地单位不得在本条例规定的补偿、补助范围以外,提出额外要求或附加条件。
第十八条 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需要建设材料堆场、运输通路和其它临时设施的,应当尽量在征地范围内安排。确实需要另行增加临时用地的,由建设单位向原批准工程项目用地的主管机关提出临时用地数量和期限的申请,经批准后,同生产队签订临时用地协议,并按生产队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逐年给予补偿。在临时用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使用期满,用地单位应当负责恢复土地的耕种条件,及时归还生产队,或按恢复工作量向生产队支付费用。
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建设其他地下工程以及地质勘探等部门进行野外工作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按照上述原则办理。使用期限在一年以内的,由所在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建设单位为选择建设地址而需要对土地进行勘测时,应当征得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同意;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实际情况给予补偿。
第十九条 遇到抢险或紧急的军事需要等特殊情况急需用地时,属于临时用地的可以先使用,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属于永久用地的,经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先使用,并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补办征地手续。
第二十条 已征用的土地上有青苗的,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应当等待农民收获,不得铲毁;凡在当地一个耕种收获期内尚不需使用的土地,建设单位应当与生产队签订协议,允许农民耕种。
第二十一条 已征用二年还不使用的土地,除经原批准征地的机关同意延期使用的土地外,当地县、市人民政府有权收回,并报原批准机关备案。原用地单位不得擅自处理,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收回的土地,可作如下处理:(一)按本条例规定的审批权限,有偿拨给其他符合征地条件的单位使用。其费用按原用地单位实际支付的各项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计算,交原用地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二)借给生产队耕种。生产队在耕种期间,不准在土地上兴建任何建筑物和种植多年生作物。国家建设需要使用时,生产队必须立即交还,不得再提出补偿、安置的要求;有青苗的,用地单位应当酌情付给青苗补偿费。
铁路沿线以及因安全防护等特殊需要,符合国家规定的留用土地,不得视为征而未用的土地。
第二十二条 被征用土地上的坟墓,由用地单位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公告坟主迁移,并支付迁坟费。无主坟墓,由用地单位代迁或深埋。
在征用的土地内发现文物古迹或无主财物,用地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负责保护,并报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第二十三条 跨县的工程,征地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机关统一组织。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机关和用地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对已征用土地的使用情况和安置方案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分别情况给予经济制裁、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一、采取非法手段骗取批准征用土地的,超越审批权限批准征用土地的,征地协议无效;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可以并处罚款。
二、侵占集体土地的,占用临时用地期满不归还的,责令退还土地,并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可以并处罚款。
三、买卖、租赁或变相买卖、租赁土地的,违法转让土地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造的建筑物予以没收或拆除;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并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四、对批准征用的土地,一方当事人坚持无理要求,拒不签订征地协议的,由土地管理机关裁决。当事人任何一方不执行征地协议,致使对方遭受经济损失的,责令赔偿;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五、挪用或占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责令退赔;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可以并处罚款。侵占招工、转户指标的,招工、转户无效;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可以并处罚款。
上列各项,行政处分由土地管理机关提出意见,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机关决定和执行。经济制裁由土地管理机关决定并限期执行;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期满前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土地管理机关提请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程序强制执行。
在征地过程中,煽动群众闹事,阻挠国家建设,贪污、盗窃国家和集体财物,行贿、受贿,敲诈勒索,以及其它违法犯罪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分别给以治安管理处罚或经济制裁、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对个人罚款数额,最低为人民币30元,最高不超过本人6个月的收入。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支付的经济赔偿,应从该单位的企业基金、利润留成、经费包干结余等资金中支付,不得列入生产成本或摊入基本建设投资。
第二十七条 在本条例公布以前,征用土地已按国家有关规定达成协议的,仍按照原协议执行。
第二十八条 全民所有制单位同农村社队联合投资建设的项目,需要使用农村社队集体所有土地的,视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进行建设或同农村社队联合投资建设的项目,需要使用农村社队集体所有土地的,比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农村人民公社和生产大队进行建设,需要使用生产队土地的,也应当给予补偿并对农民进行妥善安置,具体办法和补偿、安置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本条例制定。
第三十一条 国家建设使用国有荒山、荒地、滩涂以及其它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和审批权限无偿划拨;收回社队长期耕种的国有土地,根据具体情况给予社队适当补助。使用河滩地,还必须经水利、水产和交通部门批准。
第三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58年1月6日国务院公布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即行废止。
(新华社)

努力反映工人阶级在两个文明建设中的功绩 全国职工优秀作品发奖大会在京举行 倪志福朱穆之等向作者发奖

第4版()
专栏:

努力反映工人阶级在两个文明建设中的功绩
全国职工优秀作品发奖大会在京举行
倪志福朱穆之等向作者发奖
新华社北京5月21日电 全国职工短篇小说、独幕话剧征文优秀作品发奖大会今天下午在北京举行。
在热烈的掌声中,倪志福、朱穆之、贺敬之、周巍峙、赵寻、李伯钊、草明、顾大椿、王崇伦、宋侃夫等同志向获奖的40个短篇小说、独幕话剧的作者颁发了奖金、证书和纪念册。
朱穆之、贺敬之、周巍峙、王崇伦在发奖大会上讲了话。他们勉励业余作者要努力反映工人阶级在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功绩,反映他们的共产主义精神和优秀品质,以自己的优秀作品来丰富工人群众的文化生活。
获奖者代表何筑光在会上表示,一定要加倍努力,不仅要搞好本职工作,而且要加紧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文艺理论和写作技巧,不断准确而又艺术地把我们的社会主义新人表现出来,把我们所处的轰轰烈烈的时代表现出来,把工人阶级的主人翁精神表现出来。

姬鹏飞会见坦桑尼亚革命党代表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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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鹏飞会见坦桑尼亚革命党代表团
新华社北京5月21日电 国务委员姬鹏飞今天晚上在这里会见了坦桑尼亚革命党代表团。代表团成员中,包括团长马卡洛在内,有4名是坦桑尼亚革命党全国执行委员会委员。姬鹏飞同贵宾们进行了亲切友好的谈话,并设宴招待了他们。
参加会见和宴会的有中联部部长乔石等。

万里会见菲律宾广播协会理事会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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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万里会见菲律宾广播协会理事会主席
据新华社北京5月21日电 国务院副总理万里今天下午在人民大会堂会见了菲律宾广播协会理事会主席特奥多罗·瓦伦西亚和夫人。
我国广播电视部部长吴冷西、顾问金照,菲律宾驻中国大使福图纳托·阿巴特,参加了会见。

黄华会见智利新任驻华大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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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黄华会见智利新任驻华大使
新华社北京5月21日电 国务委员兼外交部长黄华今天下午会见了智利共和国新任驻中国大使本哈明·阿古斯丁·奥帕索·布鲁尔。

廖承志会见邓墨林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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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承志会见邓墨林先生
据新华社北京5月20日电 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廖承志今晚会见美国人民贸易公司董事长兼总裁邓墨林先生,同他进行了友好的交谈并共进晚餐。

外交部文化部为各国驻华使节举行电影招待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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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外交部文化部为各国驻华使节举行电影招待会
新华社北京5月21日电 外交部、文化部今晚在政协礼堂举行电影招待会,招待各国驻华外交使节、外交官员和他们的夫人观看彩色故事影片《少林寺》。
国务委员兼外交部部长黄华和文化部负责人等陪同客人观看了电影。

中日合作普查勘探鄂尔多斯盆地 北部石油和天然气协议书在京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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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合作普查勘探鄂尔多斯盆地
北部石油和天然气协议书在京签字
新华社北京5月19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部和日本国石油公团合作在中国鄂尔多斯盆地北部进行石油和天然气普查勘探的协议书今天下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签字。
国务委员方毅会见了以日本石油公团副总裁亘理彰为团长的日本石油公团代表团并出席了签字仪式。
地质矿产部副部长夏国治和亘理彰副总裁在协议书上签字。地质矿产部长孙大光参加会见和签字仪式。

中比两国政府关于比利时向中国提供国家贷款的协定在京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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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比两国政府关于比利时向中国提供国家贷款的协定在京签字
新华社北京5月21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比利时王国政府关于比利时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国家贷款的协定今天上午在北京签字。根据这一协定,比利时政府今年继续向中国政府提供无息政府贷款3亿比利时可兑换法郎。财政部部长王丙乾和比利时驻中国大使罗杰·德诺睦分别代表本国政府在协定上签字。
签字以后,王丙乾和罗杰·德诺睦先后致词。
中午,王丙乾举行宴会庆祝协定的签订。

钱昌照会见博茨瓦纳民主党青年代表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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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昌照会见博茨瓦纳民主党青年代表团
新华社北京5月20日电 政协全国委员会副主席钱昌照今天下午在这里会见以妮欧·莫科比为团长的博茨瓦纳民主党青年代表团,同他们进行了亲切友好的交谈。

对外友协、中苏友协、中国美协集会 纪念俄国著名画家克拉姆斯科依和希什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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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友协、中苏友协、中国美协集会
纪念俄国著名画家克拉姆斯科依和希什金
新华社北京5月21日电 对外友协、中苏友协、中国美术家协会今天下午联合举行纪念会,纪念俄国著名肖像画家、评论家伊·尼·克拉姆斯科依诞生一百四十五周年和著名风景画家希什金诞生一百五十周年。
克拉姆斯科依是俄罗斯“巡回展览派”的杰出领袖,他提出让艺术与群众接触,使艺术从贵族的象牙塔中解放出来,成为教育人民,启发人民觉悟和宣扬进步思想的有力武器。
希什金被认为是发展俄罗斯民族风格的风景画的奠基人。他以森林为题材,创作了许多优秀作品。
对外友协副会长谢邦定主持了今天的纪念会。中央美术学院副教授李天祥介绍了两位画家的生平事迹。
出席今天纪念会的还有美术家协会副主席、著名画家华君武,有关方面负责人,以及在京美术院校、美术研究、出版部门的教授、美术工作者。
苏联驻华大使谢尔巴科夫和大使馆外交官员也应邀出席。

我国电力代表团离京赴罗马尼亚和匈牙利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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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电力代表团离京赴罗马尼亚和匈牙利访问
新华社北京5月20日电 应罗马尼亚电力部和匈牙利外贸部邀请,由水利电力部副部长李鹏率领的中国电力代表团今天上午离开北京,前往罗马尼亚和匈牙利访问,商讨中罗、中匈两国电力合作事项。

郑拓彬同民主也门建设部长举行会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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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拓彬同民主也门建设部长举行会谈
据新华社北京5月21日电 对外经济贸易部副部长郑拓彬今天上午在人民大会堂同民主也门政府代表团团长、建设部部长海达尔·阿布·巴克尔·阿塔斯就发展两国的经济贸易关系问题举行了会谈。

郑拓彬同布隆迪工商部长举行会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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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拓彬同布隆迪工商部长举行会谈
据新华社北京5月21日电 中国政府贸易代表团团长、对外经济贸易部副部长郑拓彬同布隆迪政府贸易代表团团长、工商部长阿尔贝·穆甘加今天上午在人民大会堂举行了会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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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在重庆发掘出的元末农民起义领袖明玉珍的内棺外椁,木质完好。
新华社记者 刘诗临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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