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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07-21第5版面所有文章内容

学习列宁,加强党的民主集中制

第5版()
专栏:

学习列宁,加强党的民主集中制
刘立凯
无产阶级政党的集中制和组织纪律,同任何官僚主义、专制主义、独裁制等等没有共同之处。这是因为,无产阶级政党的集中制是建立在民主的基础之上的,是真正的民主集中制。那种认为坚持集中制就可以忽视民主或者不要民主的想法是完全错误的。无产阶级政党把自己的集中制建立在民主的基础之上这一点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无产阶级政党内执行党的决议,遵守党的纪律,是自觉自愿地执行和遵守由党组织集体制定的、反映广大党员的意志的决议和纪律,而绝不是被迫执行任何个人或少数人的命令和意志。
党是无产阶级进行革命斗争的工具。无产阶级革命的利益,无产阶级革命事业的胜利,是高于一切的。因此,无产阶级政党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方法无疑地应当服从于党的事业的需要,服从于无产阶级革命的根本利益。
从领导十月革命到以后的整个国内战争时期,列宁领导下的俄共(布)为了完成新的历史时期的革命任务——举行武装起义,推翻资产阶级政权,建立无产阶级专政,采取了新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方法,实行高度的集中制、战斗命令制和铁的纪律。为了加强集中领导,党赋予中央委员会和政治局以很大的权力。俄共(布)在党的代表大会的决议中规定,由中央委员会讨论解决“一切非急需解决的最重要的政治和组织问题”,由中央委员会选出的政治局“对不容拖延的问题作出决定”。根据这些规定,党中央和政治局在领导十月革命和国内战争中,及时地处理了许多紧急的重要问题,特别是军事方面的问题。在处理问题的过程中,往往来不及同各级党组织进行商量,这样就使党内的民主生活不能不受到一些限制。党采取的这些组织形式和工作方法,对于镇压国内反革命武装叛乱,粉碎帝国主义者的武装干涉,巩固新生的苏维埃政权,都是必要的,都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但即使是在这时期实行的高度集中制,也是建立在广泛的民主基础之上的。布尔什维克在实行高度集中制的过程中,也充分注意发扬党内民主,尽可能地健全党的民主生活。
坚持实行党内民主的表现之一是,党内讨论与争论问题的自由、进行批评的自由继续得到保证。党员在参加对党的重要问题的讨论中,能够畅所欲言,坚持原则,而不致遭受压制和打击。党员具有这项民主权利,对于党能够制订出正确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例如,1917年2月沙皇政府被推翻,资产阶级成立了临时政府。这时候,布尔什维克究竟应当作资产阶级临时政府的反对派,进行议会斗争呢,还是应当推翻资产阶级临时政府,建立无产阶级政权?这对于布尔什维克广大党员来说,是一个不太清楚的问题。因此,当列宁的著名的论战争与革命的“四月提纲”提出时,党的中上层干部中间很少有人赞同。直到十月革命前不久,党中央在季诺维也夫和加米涅夫的影响下,对列宁关于及时举行武装起义的建议仍然置之不理。处于这样一个紧要的历史关头,正是由于党内有言论自由和正常的民主生活,列宁的主张迅速地到达了广大党员的面前并得到他们的拥护。在列宁参加的中央委员会上,经过激烈的争论,终于以绝大多数票通过了举行十月武装起义的历史性决定。在国内战争时期,党内的政治生活仍然很活跃,讨论问题的空气很浓厚,没有任何人由于对党的政策或对党的领导人提出意见而受到打击报复和处分。
坚持实行党内民主的另一个表现是党始终严格实行集体领导。在国内战争时期,党中央委员会仍然实行真正的委员会制,中央委员会所有成员的权利和义务都是平等的,其中任何人都没有拥有任何特权。在通过提案时,要进行投票表决,严格地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在党中央对讨论的重要问题进行表决时,有时只差一票或几票,就影响到提案的通过或否决,这就防止了在决定重要问题时出现任何个人决定的因素。在列宁主持下的政治局,即使在战争极其紧张的情况下,有的政治局委员不在首都,列宁总是同在首都的政治局委员商量,实际上构成政治局中的多数,才作出决定,而从不由他个人作出决定,从不发布个人指示。政治局集体作出决定后,由个人分工负责执行。政治局的工作在一定时期内须向党中央全会提出报告。列宁主持下的俄共(布)中央和政治局的工作,为无产阶级政党的集体领导制度作出了光辉的范例。
坚持实行党内民主的另一个表现是,党始终把代表大会作为名副其实的、真正的最高权力机关和最高决策机关。1918年初,在关于苏维埃俄国是不是应当退出帝国主义战争的问题上,党中央发生了激烈的争论,这就要交付全党来进行裁决。三月举行的党的第七次代表大会就是为了这个目的而召开的。代表大会批准了列宁关于退出帝国主义战争的报告,否决了
“左派共产主义者”关于继续进行战争的提纲,大会通过了列宁关于缔结布列斯特和约的决议。这次大会起到了统一全党的思想、维护全党团结的重大作用。此后,在列宁主持下的历届党的代表大会都起到了对于党和国家的重大方针路线的最高决策的作用。
党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方法是应当随着革命形势的发展变化而作适当的改变的。高度集中制和战斗命令制在革命与战争时期是应当采取的。随着国内战争的结束,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已经成为全党的中心任务。为了加快进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需要动员全体党员,包括最落后的党员参加,并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和首创精神,而这些要求必然要同高度集中制、战斗命令制等等组织形式和工作方法发生矛盾。
为了解决这些矛盾,列宁亲自主持召开了第十次党代表大会。代表大会特别强调大力发扬党的民主,健全党的民主生活和党的各项民主制度,充分调动全体党员和广大劳动群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以便集中他们的全部经验、智慧和力量从事社会主义建设事业。
第十次代表大会决议的一个重要措施是大力健全党的民主生活,充分发扬党内民主。代表大会的决议着重指出:在战争时期实行的战斗命令制——这种战斗命令制,由党的领导机关发出,普通党员必须绝对无条件地执行,不得加以讨论——应当改变。在新的历史时期——和平到来的时期,党必须加强和健全民主制。党组织应当允许广大党员,对一切最重要的问题在全党必须遵守的党的决议未通过以前,展开广泛的讨论,充分自由地进行党内批评,集体制定全党的决议。各级党组织的全体党员大会和代表会议,都要定期或经常召开。会议必须提出并讨论一切有关党的生活、一般政治生活和地方生活、党和国家建设等等方面的重要问题。并且要求作到使党的舆论对领导机关的工作进行经常的监督。决议中强调:不容许采取任何的压制手段来对待那些对党所决定的某些问题持有不同意见的同志。
鉴于党内官僚主义、升官发财思想的继续滋长,党员滥用职权以营私舞弊现象的陆续出现,在国内战争时期就建立起来的国家监察部没有威信,因此,列宁特别强调建立一个健全的、有权威的党的监察机关,以便同这些腐蚀党的机体的行为进行坚决有力的斗争。在列宁的积极倡议下,党的第九次全国代表会议和第十次代表大会,作出了关于建立和加强党的监察制度的决议。这些决议中规定:从中央到地方,党的各级监察委员会都由同级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向后者报告工作。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决议,同级党委必须执行,而不得加以撤销。同级党委如有不同意见,可以把问题提交联席会议或同级代表大会、代表会议解决。列宁强调党的监察机关要有最高的权威和最大的限度的独立性,它们不应在同级党委会的领导下,不应成为同级党委委员的助手或“附属品”,它们在行使自己的职权的过程中,必须得到法律上的切实保障。在列宁亲自主持下召开的俄共(布)第十次、第十一次代表大会的决议中都明确规定:“监察委员会委员在任期未满前不得调任其他工作。”这项规定,保证了党的各级监察委员会委员在进行监察工作中,不致由于坚持党的原则触犯了某些领导人的利益而被调离职务,使监察任务不能完成。
在国内战争结束之后,列宁提出的关于改善和加强党的领导,大力发扬党的民主,健全党的各项民主制度的主张,体现了马克思主义在建党问题上的光辉思想,为在和平时期的无产阶级的建党工作指出了正确的方向。
但是可惜,列宁的这些主张,在他逝世以后,俄共(布)没有认真地去贯彻执行,特别是到了三十年代,布尔什维克党的民主集中制和苏维埃国家的社会主义法制受到严重的削弱和破坏。这些削弱和破坏也给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带来极其不利的影响。
鉴于俄共(布)在党的建设方面所提供的经验,也包括我们党所积累的经验,特别是林彪、“四人帮”对我们党进行破坏的教训,我们党从粉碎“四人帮”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大力恢复和加强党的民主集中制,大力恢复和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大力促进党的民主化和国家民主化的过程。这些措施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它关系着我国四个现代化的成败,关系着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进程。因此,我们一定要认真向列宁学习,在理论和实践上把马克思主义关于民主建党的学说继续推向前进。

“靠边”还是“靠前”

第5版()
专栏:思想评论

“靠边”还是“靠前”
雷诚
四化的艰巨任务与干部的现有状况之间存在着尖锐的矛盾,这就向全党同志提出了一个重新学习、逐步懂行的问题。《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还规定,长期安于当外行,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要从领导岗位上撤换下来。怎样看待这个问题呢?最近听说某机关一位领导同志竟说:“这不是要同我们过不去吗?不是硬逼着我们第二次靠边吗?!”言谈之中,不仅对中央的决策不理解,似乎还很有点情绪。在领导要不要当内行的问题上,公开这样表明不同观点的并不多,但思想上或多或少有疙瘩的恐怕不是绝无仅有。
依我看,要求党员干部努力变外行为内行,这不是要他们靠边站,而是要他们靠前站,即依靠学习和掌握自然科学、技术科学、社会科学和管理科学等各门各类的知识,站到实现四化这一伟大斗争的前列,对所担负的工作进行正确而又有效的领导。
谁都知道,进行现代化建设,就是要用先进的技术装备国民经济各个部门,用科学的方法来改善、改革经济管理使之达到新的水平,从而发展社会化的、现代化的大生产,为不断满足广大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的需要打下雄厚的基础。显然,没有专业知识,没有管理能力,没有组织才干,是适应不了也领导不好四化建设的。经济、科技、文教战线的干部如此,从事党政领导工作的干部同样如此。党政干部跟专业干部在掌握科学技术的要求上尽管有不同,但是如果不懂得一些与本职有关的基本专业知识和管理知识,就不可能发现和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问题,也不可能积极选拔有培养前途的人才,大胆支持有真知灼见的倡议,结合业务去进行卓有成效的思想工作,还往往会由于缺乏共通的心理和共同的语言而压抑工人、业务技术人员的积极主动精神。
现在,全国人民都把我们国家和民族的希望,寄托在四化建设上。为了在干部结构上进行相应的改造,从组织领导上保证四化的顺利进行,我们对于挑选拔擢干部应当有新的要求和标准,尤其是要调整配备好各级领导班子。领导班子的成员应当是坚决执行党的路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的,具有专业知识和组织领导能力的,年富力强精力充沛的。如果不是这样来选用干部,仍然坚持战争时期的标准,或者坚持土改时期的标准,甚而按照林彪、“四人帮”横行时期的标准,那么,我们就会因为缺少真正能带领群众去贯彻实现新时期的总路线的骨干力量,而使四化建设有落空的危险。
有些领导干部安于现状,甘当外行,不理解重新学习的紧迫性和必要性,这里有一个根本认识问题有待统一,就是:当领导究竟靠什么?是靠资格,靠权力,靠多少年习惯了的工作方法呢,还是靠真才实学,靠过硬本领,靠能够驾驭现代化建设的实际能力?我们说,对一个领导干部来说,资格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他的革命经历和丰富经验,权力是党和人民给他的一种责任和履行责任的一种手段,长期沿用的某些基本的工作方法在新条件下也还是有用的,对这些我们都要持具体分析的态度,没有理由加以贬低和否定。但是,仅仅依靠这些东西来领导艰巨复杂的四化建设,来处理四化中不断出现的各种新情况和新问题,是靠不住的。归根结底,党要对四化实现正确的有效的领导,必须靠一大批坚强有力的干部;而这批干部,只能靠能力而不能靠权力,或者说得确切些,靠能力和权力的结合。因为一个干部当了领导,被赋予了权力,并不能自然而然就生长出知识和才能,就有高明的领导水平,关键在于他是不是顽强地不断地学习。往往会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情况:一种是,很多同志勤奋学习,刻苦钻研,逐步成了熟悉或精通本职业务的内行,一身而兼领导和行家,他行使权力时就会用到点子上,起到好作用,促进四化的进展;另一种是,有些同志不懂行又要拿架子,既缺自知之明,又无求知之心,充其量只能是一个好尚空谈、不学无术的空头“政治家”。他职位越高,权力越大,越是利用权力去“加强领导”,对四化建设越是要带来不利的影响。这种情况说明,如果我们的领导干部,自矜懂得战争规律、富有土改经验和熟谙一整套搞政治运动的办法,不自觉跟上和努力适应新形势对自己提出的新要求,那确实是有丧失领导资格而被“靠边”的可能。不过,这不是领导同你过不去要你靠边,也不是群众胡批乱斗把你靠边,而是干部队伍择优、淘汰、新陈代谢的规律发挥作用的必然结果。权力是不能用以长久保护懈怠的,“外行能够领导内行”也不应拿来当作不愿学习的挡箭牌。经过批评教育,长期仍然不懂行、不称职的干部,只能离开领导岗位,由具有真才实学的人所取代,这是党的利益和四化建设的需要,对于促使干部本人的奋发进取也是有利的。导致这种“靠边”的情况怨谁呢?只好怨那些相形见绌而又不求上进的干部自己,因为是他们自行“靠边”的嘛!
当然,这种“靠边”的情况应尽量减少。目前我们有相当一批干部不懂行,这是有其复杂的历史原因和客观原因的,不能完全归咎于干部自己。要帮助干部尽快改变现状,各级党组织除了对他们进行教育引导,使之增强学习的决心和信心之外,还要积极提供一些必要的条件。有了条件,是不是学进去,钻下去,有所得,那就要看自己的主观努力如何了。
可以相信,我们的干部只要真正意识到自己在四化中的崇高责任,就一定会自觉地勇猛地跨进现代科学技术和经济管理的门槛,不是“靠边站”,而是“靠前站”,努力做一个称职的四化建设的指挥员!

坚持财政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方针

第5版()
专栏:

坚持财政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方针
王诚尧
财政收支“当年平衡,略有结余”,是财政工作的一项重要方针。它的基本指导思想,就是我们的经济建设要量力而行。
国民经济综合平衡要求当年分配的国民收入总量同创造的国民收入总量平衡。在国民收入分配中,总量是否平衡,取决于财政收支和信贷收支是否平衡。只要财政收支和信贷收支是平衡的,社会购买力和物资供应之间,就全部来说也就会是平衡的。由于信贷平衡要通过财政拨款(企业流动资金和长期性投资贷款等)来保证,外汇逆差要靠财政垫款来弥补,财政、信贷等的资金分配又制约着物资的分配,因而财政平衡在财政、信贷、物资、外汇四个平衡及其相互间的综合平衡中,处于主导的地位。搞好了财政平衡,才可以搞好其他三个平衡及其相互间的平衡,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地按比例地高速度发展。
依据量力而行的指导思想,国家建设规模必须同国家财力、物力相适应。在这里,财政收支平衡是一个重要杠杆。因为国家建设规模的大小,主要决定于我们可能积累多少资金和如何分配资金。而财政资金的多少,它的增长速度和分配的结构,则制约着国家建设规模的大小和速度,制约着生产结构和消费结构及其相互间的协调平衡。只要按一定比例控制的财政收支平衡了,财政收入不超过国民收入的一定比例,基本建设投资不超过财政支出的一定比例,各项资金又分配合理,国民收入分配中的积累、消费比例关系也就控制住了,积累就不会搞过头,国家建设规模就不会超过国家财力、物力的负担限度。
为了及时弥补可能出现的缺口,应付可能遇到的意外困难,克服发展中的薄弱环节,保证国民经济的平衡发展,物资后备是不可缺少的。而物资后备的资金来源则是财政后备。这除了国家财政分配用于建立国家储备的资金和预备费以外,每年的财政结余资金,也是财政后备的重要组成部分。这部分结余资金不能过多,只能是略有结余。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不存在产生财政赤字的经济基础,但是,如果我们的工作不当,也会发生财政收支的不平衡。根据历史的经验和当前的情况,有几个问题值得注意解决。
第一,正确处理财政计划和经济计划的关系。编制财政计划要同编制国民经济计划紧密结合,做到相互适应、相互制约。一方面计划要框财政,应该首先考虑经济计划,特别是工农业生产的发展计划,然后根据它来制订财政计划,用财政计划来保证经济计划的完成。另方面财政也要框计划,要用财政计划从分配到再分配的角度来测算经济计划是否可靠,用财政计划的执行情况来检验经济计划的执行情况,绝对不能只是财政无条件地跟着计划的盘子和路子走,以至影响财政平衡和国民经济的综合平衡。编制财政计划要瞻前顾后,留有余地。财政收入要打得可靠,有可能超额完成,决不要过满;财政支出要适应物资结构和数量的情况,按照一定次序,分别轻重缓急安排,决不留缺口。在预算执行中,追加追减收支,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事。追加支出时,要有相应的资金来源;追减收入时,必须相适应地减少支出,注意经常保持收支的平衡。我们的财政平衡是综合财政平衡,除国家预算收支平衡这个主体以外,还包括信贷收支、企业专用基金、预算外资金、专项贷款资金和借用外资在内的综合财政收支的全面平衡。它们之间的平衡是相互影响的。例如,借用外资进口设备,国内要拿钱配套,借的外债还本付息,最终仍要财政上拿钱,同财政脱不了钩。因此,必须编制综合财政收支计划,做到全面的综合平衡,以免顾此失彼,发生失调。
第二,正确解决基本建设投资的规模和方向问题。历来影响财政收支平衡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基本建设规模过大,积累率过高,投资结构不合理。基本建设属于积累。每年的基本建设投资一般占积累总额的一半,基本建设规模过大,积累率也必然相应过高。根据我国的国情、国力以及历史经验,今后一个相当时期,积累率占国民收入的四分之一较为合适。以此来检验我们现在的情况,积累数额仍然嫌多,基本建设规模仍然嫌大,超过了国家可能提供的财力、物力。为此,必须坚决压缩基本建设规模。要摸清情况,清理在建项目,果断地按照中央规定停建、缓建一批建设项目,特别是对那些计划外的基本建设要大力压缩,把设备和原材料腾出来。同时,要严格控制新项目上马,严格核算每一基本建设项目的投资效果。投资结构也要调整,改变过去那种偏重工业、轻农业和轻工业的状况,保证能源、交通运输、建筑等薄弱环节;通过革新、改造,充分发挥现有企业的潜力。
第三,在扩大企业财权的同时,要加强国家财政的计划指导、管理和监督。扩大企业自主权,是完全必要的。但是,企业手上的钱多了,预算外的资金增加了,也有可能从本位出发,出现盲目性,影响财政收支失平。这就特别需要加强国家财政上的管理监督。要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际经验,在财政上规定一些切实可行的制度,引导企业把手上的钱用好,提高资金使用的经济效果。
第四,要大力增产节约,增收节支。只有生产发展了,成本降低了,企业盈利增加了,才能丰裕财源,从根本上保证财政收支平衡。要加强企业经营管理,尽可能多地为国家创造纯收入,保证税收、利润按照规定及时上交国家。

指供、诱供也是犯罪

第5版()
专栏:法律知识

指供、诱供也是犯罪
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刑讯逼供是犯罪行为,搞刑讯逼供的要判刑。《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国家工作人员对人犯实行刑讯逼供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以肉刑致人伤残的,以伤害罪从重论处”。《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由于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得这样明确,今后,在审判工作中,用直接拷打等刑讯的办法来逼供,可能会越来越少,甚至不会再出现了。但是,用变相的肉体和精神折磨的办法,用威胁和欺骗手段来进行指供、诱供的办法,还是可能出现的,需要我们十分注意。
我们在审判案件时,如果带了框框,先入为主,在审讯中就往往会出现指供、诱供的情况,要被告人供认符合自己框框的罪行。在收集证据时,也会收集一面之词,造成认定案件事实上的错误。另外,也可能采取指名问供、威胁诱供的办法。这样做,不仅不能准确地定罪量刑,还会发生冤、假、错案。所以,我们看有没有刑讯逼供,不能单纯从形式上看在审讯时是否用了拷打等办法,还要看是否有变相的逼供,是否使用了指供、诱供的办法。如果指供、诱供,那同样是逼供信的违法行为,必须严禁。
指供和诱供,不仅对被告不能使用,就是对证人也不能使用。如果在证言上出现虚假情况,就会使案件变得更加复杂起来,难以弄清事实真象,甚至把案件搞错,冤枉好人,放纵坏人。所以,不论用野蛮的肉刑,还是用貌似文明的指供、诱供,都是犯罪行为,在审判工作中都是不能允许的。
(沈关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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