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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3-05-18第5版面所有文章内容

实行集体领导是实现正确领导的重要保证

第5版()
专栏:

实行集体领导是实现正确领导的重要保证
  周国全
  一
“为了力求党的领导工作符合于客观实际,便利于集中群众的经验和意见,减少犯错误的机会,必须在党的各级组织中无例外地贯彻执行党的集体领导原则和扩大党内民主。”①
实行集体领导,是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的一个基本环节。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对所属的全体成员负有集中领导的责任,它的决议对所属的成员具有严格的约束力。但是,领导机关的这种责任是党员群众授给的,它的领导成员是全体党员按照党章的规定选举的,它的决议是集中党员群众的智慧作出来的。党的领导机关内部的活动方式,也必须符合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一方面能够调动广大党员群众的主动性、创造性,使他们积极参与党对人民革命和建设事业的领导工作;另一方面又能够把全党的智慧集中起来,把这种智慧表现为统一的意志和行动,使党成为思想统一、行动统一的战斗组织。列宁说:“无产阶级所以能够成为而且必然会成为不可战胜的力量,就是因为它根据马克思主义原则形成的思想统一是用组织的物质统一来巩固的”②。实行集体领导,能够进一步加强我们党早已形成的思想统一和组织统一,同时,也就能够进一步用组织的物质统一来巩固思想统一。
实行集体领导,也是党的群众路线在领导工作中的具体运用。党的各级领导机关的领导成员,包括着各个重要部门的党员负责人,他们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分工领导着各行、各业、各个组织,各自具有某一方面的知识和经验。实行集体领导,就能够将他们的知识和经验集中起来,收到“集众思,广忠益”的效果。集体领导不是领导成员的经验和智慧的简单堆积。领导成员团结互助、取长补短,就能产生一个新的力量——组织的力量、集体的力量。经过领导成员的集体讨论,大家互相补充,互相校正,就可以得出正确的或比较正确的结论来。更重要的是:各个领导成员还分别同某一部分群众有着紧密联系,了解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实行集体领导,就可以通过领导成员,集中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汇总群众的经验和智慧。因此,可以说,党的群众路线是集中群众的精神力量和物质力量的大网,集体领导则是这个大网的纲。有了集体领导这个纲,就能够通过正常的领导秩序,经常地、有组织有领导地收张群众路线这个网,很好地集中群众的智慧,实行正确的领导。
实行集体领导,又是圆满地完成党的领导任务的一种组织措施。毛泽东同志说:“共产党领导机关的基本任务,就在于了解情况和掌握政策两件大事,前一件事就是所谓认识世界,后一件事就是所谓改造世界。”③认识世界是不容易的。列宁说:“要真正地认识事物,就必须把握、研究它的一切方面,一切联系和‘中介’”④。我们党的领导人要处理许多工作,任何一个领导人,不论他的经验多么丰富,学识多么渊博,洞察力多么锐敏,也不可能对每一事物都把握住它的“一切方面,一切联系和‘中介’。”这是因为认识的来源是实践,一个人的精力有限,不可能获得那么多的实践经验。因此,要正确地认识世界,就必须通过领导成员和广大群众的联系,了解广大群众的意见,总结他们的实践经验。人民群众分别站在各个劳动岗位上,各自具有某一方面的实践经验,他们的意见反映着事物的一定侧面,是认识整个事物不可缺少的原料。但是,也正因为他们各自参加的只是某一方面的社会实践,他们的意见就必然是分散的无系统的。党的领导机关的责任,就是通过各个领导成员,把群众的这些分散的无系统的意见,集中起来,经过研究,化为集中的系统的意见,制定出正确的决议(计划、方案等)来。正确的决议,包括着群众的一切合理意见和一切意见中的合理因素,反映了群众的意志和要求,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只要领导骨干做好宣传工作和组织工作,广大人民就会在自愿的基础上行动起来,使党的决议变成巨大的物质力量。而离开了集体领导,就不能设想党能够做出正确的决议。
实行集体领导,有利于我们正确地认识世界和有效地改造世界,因此我们党一向把集体领导视为最高的领导原则。
  二
  要把集体领导原则经常地贯彻到领导活动中,需要有一套制度来保证。
我们的党,长期以来就建立了健全的集体领导制度。由集体、而不是由个人决定重大问题,已经成为党的优良传统。党章中规定,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全国代表大会,在地方范围内是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在基层单位是基层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代表大会的代表,充分地代表着选举人的意志。选举人对党的方针政策提出的有益的意见,都可以通过他选出的代表,反映到党的代表大会所做的决议中。从这个意义上说,定期地召开代表大会,就是实行着最广义的集体领导。党章规定,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闭会期间,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选出的委员会。这样,经常根据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的决议领导工作的,就是各级的委员会。因此,健全党委制就成为实行集体领导的重要环节了。
“党委制是保证集体领导、防止个人包办的党的重要制度。”⑤有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工作中的方针、计划等重大问题,都应该由党委讨论决定。不能因为工作任务要求急、时间短,就不召开党委会讨论,而由个人决定,通知下级执行;也不能因为事情复杂、涉及许多部门,就不召开党委会,而径直召开“一揽子会”。“一揽子会”这种形式,在一定情况下是有它的作用的。例如利用它了解情况,传达决议,布置工作等等。但是,这种形式参加的人多,不便于展开细致的讨论,又不是党的一级组织,不便于做出决议。因此,决不能用它来代替党委会的周密讨论。如果图简便,求省事,经常用“一揽子会”代替党委会,就必然会削弱集体领导的作用,不能做好工作。俗话说:“解乱丝,心要细;解繁事,需多议。”事情越是要求急,越是关系复杂,就越要经过党委会讨论决定。
除了定期地召开党委会议以外,更重要的是在委员会内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地讨论问题和严肃地决定问题。刘少奇同志说:“单是多开会,还不是民主,还必须把会开好”⑥。他又说,党委制必须根据中央的指示是事实的而不是形式的建立起来。开会,仅仅是一种民主形式,开了会并不等于就自然而然地收到集体领导的效果。如果开会时到会的人对讨论的问题没有准备,不能发言;或者因为没有兴趣,不想发言;或者因为什么缘故,不愿发言;或者只说“同意”,有了不同意见也不提出;或者纠缠于枝节问题,不能对重大问题展开讨论。一句话,如果到会的人不能畅所欲言,各抒己见,仍然不能收到集思广益的好处,不能发挥集体领导的作用。
毛泽东同志指出:“开会时要使到会的人尽量发表意见。有争论的问题,要把是非弄明白,不要调和敷衍。一次不能解决的,二次再议(以不妨碍工作为条件),以期得到明晰的结论。”⑦他又说:“一切重要问题(当然不是无关重要的小问题或者已经会议讨论解决只待执行的问题)均须交委员会讨论,由到会委员充分发表意见,做出明确决定,然后分别执行。”“在会议之前,对于复杂的和有分歧意见的重要问题,又须有个人商谈,使委员们有思想准备,以免会议决定流于形式或不能做出决定。”⑧毛泽东同志的这些指示,是认真总结了党内实行集体领导的经验以后提出的。它是我们实行集体领导、健全党委制的准则。
党委会讨论问题的过程,就是对某一事物认识深化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由于各个委员的经验不同,看问题的角度不同,产生不同的意见是自然的、正常的,也是正确认识事物所必需的。因此,应该采取正确的态度,用正确的方法去对待不同意见。经验表明,对于争论的问题,可以根据其性质做不同的处理。凡属日常事务性质的非原则问题,要善于求得妥协,不必进行僵持不下的争论。有些不很紧急的问题,如果一次会议上不能取得一致的意见,可以改期再议。在重议以前,应该像毛泽东同志说的那样进行个别商谈;也可以继续进行调查研究,或者做一些必要的典型试验,等获得进一步认识以后,再来讨论决定。还有一些问题,必须经过较长的时间才能取得一致的意见。这就不能操之过急,而应该从长计议。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同志们又是愿意接受真理的。随着同志们的实践经验的增加和觉悟的提高,真理总归要取胜,分歧意见总会得到统一。但是,有一些不能拖延的紧急问题,如果在讨论中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就应该在进行必要的讨论之后,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议。这时,少数人必须无条件地执行委员会的决议,同时可以保留自己的意见;还可以在坚决执行决议的行动中,根据实践经验,修改或重申自己的意见。这样做,既能保持全党的行动统一,又便于党委会和某些同志去认识真理。在有不同意见的情况下,应该特别注意两个问题。第一,要善于同持不同意见的同志和睦无间的共事,不能因为意见不同而互相歧视,妨碍团结。第二,要把坚持真理的原则性同服从组织的纪律性很好地结合起来。在处于多数地位时,不要用少数服从多数的组织原则去处理思想问题,不允许持有不同意见的同志充分申述自己的意见或者保留意见,更不要以为自己的意见是真理,就压服其他同志。在处于少数地位时,不能以为自己的意见是真理就不执行委员会的决议,也不要因为服从组织决议,就盲目地放弃自己认为是真理的意见。只有使两者很好的结合起来,才能使党成为一个具有高度原则性的统一的战斗组织。
党委会是书记和委员的集合体,要发挥党委会的组织作用,就要妥善地处理书记同委员之间的关系,使大家同心协力,动作整齐。毛泽东同志说:党委会有一二十个人,像军队中的一个班。“党委要完成自己的领导任务,就必须依靠党委这‘一班人’,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如果这‘一班人’动作不整齐,就休想带领千百万人去作战,去建设。”⑨关于书记同委员之间的关系,毛泽东同志做了明确的指示。他说:“书记和委员之间的关系是少数服从多数”⑩。就是说,书记同委员的关系不是上级和下级的关系,因此,在讨论问题的时候,大家都有同等的发言权,不是哪一个人说了算;在决定问题的时候,大家也有同等的表决权,书记的权利并不大于委员。那末,这是不是说书记没有特殊的作用呢?不是。书记没有超越委员会的特殊权利,但对委员会的工作负有更为重大的责任。按照毛泽东同志的说法,书记、副书记不仅是这“一班人”中的一员,而且是“班长”、“副班长”。他们有责任“向自己的‘一班人’作宣传工作和组织工作”,把这“一班人”指挥好。他们应该精心地挑选一些重大问题列入党委会的议事日程;会前出“安民告示”,通知各个委员要讨论什么问题,让大家做好准备;会上要充分地发扬民主,造成便于讨论的气氛,使大家畅所欲言,并在讨论的基础上组织大家做出决议。决议做出以后,还要督促、检查、帮助各委员分头在各方面贯彻执行。书记、副书记要担负起“班长”、
“副班长”的责任,必须谦虚谨慎,以平等的态度待人,有良好的民主作风。书记、副书记的作风好,就能调动委员的积极性,给委员履行自己的责任提供有利条件,同时,还会给委员和广大干部以良好的影响,有利于进一步密切党与群众的关系。
党委委员,作为党委会的一个成员,应该积极参与集体领导。如果对委员会的工作漠不关心,在党委会讨论问题的时候,袖手旁观,沉默寡言,或者随声附和,人云亦云;在表决问题的时候,看风头,随大流,没有主见,那末,这种作法不管出于什么动机,有什么原因,都是绝对错误的,是同共产党员的朝气勃勃的革命热情和对党的事业严肃负责的态度不相容的。党委委员当然应该做好担负的部门工作,但不能因此就不积极参加党委会的工作。部门隶属于全局,只有懂得全局,从全局出发,使部门工作密切配合全局工作,才能做好部门工作。否则,既影响集体领导,也不能做好部门工作。党委委员应该尊重书记,帮助书记,但是不能因此而放松自己参加集体领导的责任。在党委会闭会期间,分管部门工作的委员在处理日常工作的时候,遇到一些较重要的问题,应该向书记请示。书记根据党的政策、决议所发表的意见,委员是应该执行的。如果有的意见委员不同意,当然可以提出;但是如果书记认为他的意见是正确的,委员还是要执行,或者请求提到党委会上讨论。
党委会要保持旺盛的战斗力,使各个委员有良好的思想作风,成为有威信有能力的领导者,就必须在党委会内部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我们的党是执政的党,党委会的工作中如果有了缺点、错误,就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党委会不断开展批评,及时防止和消除缺点,是维护群众利益的必要措施。就党委委员个人而言,在党委会内经常开展批评也是必要的。人不可能没有缺点、错误。即使是在处理问题时经过调查研究、深思熟虑,也会因为认识水平的限制、事物本质暴露程度的限制等,导致认识上和行动上产生缺点和错误。而且,有了缺点、错误,自己还往往不能立即发现它、认识它,不能立即找到正确的方法改正它。特别是当自己的工作顺利、取得了一些成绩的时候,更容易放松对缺点错误的警惕。这时,听到的批评意见再少一些,就更容易麻痹。这种情况值得引起我们的注意。一个人听到的批评意见少,并不等于自己没有缺点错误。更不应该因此而安然自得,高枕无忧,自满自足,自以为是。越是听到的批评意见少,就越应该虚心地、主动地去征求别人的批评意见,力求及时发现和改正自己的缺点错误。党委会经常开展批评,还可以带动全体党员和广大群众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使民主气氛进一步活跃起来,使党员群众进一步积极地注意发现工作中的问题,向党的领导机关提出批评和建议。党员群众这样参与领导,监督领导,对及时克服缺点、改进工作是极其有利的。如果有人认为,在党委会内开展批评会耽误时间,降低领导威信,影响团结;或者认为人们犯错误是不可避免的,不足为怪的,可以原谅的,不必进行批评;或者认为对别人批评是“得罪人”,等等,那末这些想法都是庸俗的、错误的。事实同这些想法相反,只有在党委会内认真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才能有真正的团结,才能帮助同志进步,才能正确地实行集体领导。
  三
实行集体领导,并不是不要个人负责。毛泽东同志说:“集体领导和个人负责,二者不可偏废。”?刘少奇同志也说:“我们党的集体领导原则,决不是否认了个人负责的必要和领导者的重要作用;相反,它是使领导者能够充分正确地和最有效地发挥个人作用的保证。”?
历史唯物主义从来就不否认个人在历史中的作用。否认领导者的个人作用,否认在实行集体领导的同时也要实行个人负责,是同马克思列宁主义不相容的。列宁在论述苏维埃政权机关的领导原则时说过:“为了处理工农国家的事务,必须实行集体领导。但是夸大和歪曲集体领导因而造成办事迟缓和无人负责的现象,把集体领导机关变为空谈场所,这是极大的祸害。”?列宁特别强调根据集体决定独立负责地处理部门工作。他说:“实际处理机关、企业的事情和任务的责任,则应委托一个素以坚强果敢见称、善于处理实际问题并享有最大信任的同志去担负。任何时候,在任何情况下,实行集体领导都要最明确地规定每个人对一定事情所负的责任。借口集体领导而无人负责,是最危险的祸害”?。列宁关于政权机关领导原则的这些指示,毫无疑问也适用于党的领导机关。
集体领导和个人负责,是做好工作不可缺少的两个方面。两者是相辅相成的。如果光有个人负责,没有集体领导,就会形成个人专断,就必然会犯主观、片面的错误。反之,如果光有集体领导,没有个人负责,就不能进行任何复杂的工作,就没有专人负责联系某一方面的人民群众,听取他们的意见,总结他们的经验,因而也就不能使党委会广泛地集中群众的意见,做出正确的决议;即使有了决议,也不能保证切实地实行。这样,集体领导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只有在实行集体领导的前提下实行个人负责,党委做出决议以后,才有专人到各方面去发动群众行动起来,并在群众行动中检验决议是否正确。同时,也只有在个人负责的基础上实行集体领导,才不致使党委会陷于事务主义,才有人为党委会讨论某一问题提供准确的材料和比较正确的决议草案,便于党委会进行集体讨论。
贯彻执行集体领导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必须区别重大问题和日常事务问题,分别处理。重大问题必须经过党委会讨论决定,日常事务性质的问题则必须由分工负责的委员去处理。列宁说:“只有及时学会区别哪些是需要开会讨论的,哪些是需要管理的,我们才能达到苏维埃共和国应有的要求。”“不要把需要开会讨论的和需要管理的混淆起来”?。党委会作为一个组织来说,必须领导一切。任何部门的工作如果离开党委会在思想上、政治上、方针政策上的领导,就会迷失方向,就必然犯错误。但这决不是说,党委会要把各部门的日常工作,包括行政的、技术的工作,统统包揽起来。我们的党现在正领导全国人民进行伟大的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日常事务是纷纭复杂的,要是事事包办,就必然犯事务主义。这样做,从形式上看来处处有党的领导,实际上既拖长处理问题的时间,贻误时机,又分散了精力,不能很好地处理重大问题,结果必然会削弱党的领导,妨碍各部门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对于日常事务,各个委员应该有勇于负责的精神,按照上级指示和党委会的决议大胆地去处理,不应该有依赖思想,更不应该事事要求书记挂帅。书记则应该担负起全局责任。邓小平同志说:“在任何一个组织中,不仅需要分工负责,而且需要有人负总责。”?书记应该责无旁贷地负起总责,指导各个部门互相配合,协同动作,使各项工作在党委会的决议指导下,得到全面的发展。
很多党委委员又是一个组织、一个部门的负责人,因此,正确地处理部门工作和中心工作的关系,发挥部门的作用,也是贯彻执行集体领导同分工负责相结合原则的一个重要问题。中心工作,往往关系着党的、国家的、也是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必须做好的。经验证明,要做好中心工作,不仅不能削弱部门工作,而且必须大大地加强部门工作。党领导下的各组织、各部门,不管是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和群众团体,都是党联系人民群众,发扬人民民主的组织形式。它们在不同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党委会应该善于领导这些组织和部门,使它们做好工作,发挥它们的特殊作用,通过它们进一步活跃人民群众的政治生活,加强人民团结,积极从事中心工作,促进社会主义建设。要做好中心工作,必须有部门工作去配合。党委会应该根据中心工作的需要和部门的业务,向它们提出具体要求,让它们根据本单位的特点,通过自己的业务来进行中心工作,为中心工作服务。因此,党委会在抓紧中心工作的同时,也要加强各组织、各部门的领导,使它们搞好部门工作。有些地方,为了做好中心工作,削弱了对部门工作的领导,结果不能充分地发挥各部门的组织作用,也就不利于做好中心工作。
正确处理上级组织的分工负责和下级组织的集体领导的关系问题,也是非常重要的。上级组织做出决议以后,委员们分工到下级组织去传达决议,帮助工作,是必要的。特别是对基层组织更是如此。上级组织派出坚强的干部向下级传达决议,帮助他们正确理解决议,向他们提出如何执行的建议,是应该的。但是,派去的干部不能站在下级组织之上,包办代替,更不应该在“分片包干”的名义下发号施令,擅自决定问题。这里,首先要分清组织决议同个人建议的区别。对于上级组织的决议,下级组织应该无条件地执行;而对于个人的建议,下级组织有选择的权利,不能把个人建议也当做组织决议,硬要下级执行。否则,下级组织很难办事,也会使自己所属的组织形成多头领导,造成分散主义。其次,还要分清决议的原则精神同执行决议的方法问题。决议的原则,下级组织不能有任何违背;执行的具体方法,下级组织则可以在不违背上级决议的原则下,根据当地情况灵活地做出具体安排。如果在这一方面限制得过严过死,就会妨碍下级组织发挥集体领导作用,影响他们的积极性,使他们在工作中不能做到因地制宜。
个人负责同个人独裁是有原则区别的。个人负责,是在党委会的集体领导之下的分工负责;个人独裁,则是超越党委会的集体领导,个人擅自决定重大问题。我们党,在党中央和毛泽东同志领导下,是一贯反对个人独裁的。因为个人独裁,不仅会犯主观片面的错误,会助长领导人员的官僚主义,更为重要的是会影响其他领导成员和广大干部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损害党内和人民内部的生动活泼的政治生活。
集体领导同个人负责相结合的原则,是实现正确领导、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保证。为了担负起党的领导责任,做好工作,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必须全面地理解和坚决地贯彻执行这个原则。
①刘少奇:《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向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政治报告》,人民出版社一九五六年版,第六七页。
②《进一步,退两步》。《列宁全集》第七卷,第四一○页。
③《改造我们的学习》。《毛泽东选集》第三卷,第八○二页。
④《再论工会、目前局势及托洛茨基和布哈林的错误》。《列宁全集》第三二卷,第八三页。
⑤《关于健全党委制》。《毛泽东选集》第四卷,第一三四三页。
⑥《论党》,人民出版社一九五二年版,第八○页。
⑦《关于纠正党内的错误思想》。《毛泽东选集》第一卷,第九二页。
⑧《关于健全党委制》。《毛泽东选集》第四卷,第一三四三至一三四四页。
⑨⑩《党委会的工作方法》。《毛泽东选集》第四卷,第一四四一页。
?《关于健全党委制》。《毛泽东选集》第四卷,第一三四四页。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向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政治报告》,第六八页。
??《大家都去同邓尼金作斗争!》。《列宁全集》第二九卷,
第三九八页。
?《新经济政策和政治教育局的任务》。《列宁全集》第三三卷,第五一页。
?《关于修改党的章程的报告》,人民出版社一九五六年版,第五二页。

我国原始社会解体时代的研究

第5版()
专栏:

  我国原始社会解体时代的研究
我国原始社会是在什么时候解体的?即我国是在什么时候进入阶级社会的?最近,夏鼐在即将出版的《中国原始社会史文集》一书序言中对这个问题作了探讨。
夏鼐认为,由于全国各地区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发展的不平衡性,我国原始社会解体的时代也因地区不同而有所不同。在黄河流域的中原地区,原始社会的时代差不多同石器时代相等。到了公元前第二千年前半的青铜兴盛时代,原始社会便已解体。但是在其他地区,原始社会从生产工具的原料方面来看便不等于石器时代。在绝对年代上,有些兄弟民族在解放的前夕,还保存着原始公社制度的特征。我们不应该像“生产工具决定论”者那样,抹煞生产方式中的生产关系,以为只要到了青铜时代便不会再停留在原始社会阶段。
至于我国黄河流域进入阶级社会的时代,到底是在新石器时代的末期,还是在青铜时代的早期呢?夏鼐认为,由于我国能够确定为铜石并用期和早期青铜文化的遗存发现得不多,所以我们对这个问题还不可能作确定的回答。一九五九年发掘山东大汶口的新石器时代墓葬群时,发现其墓制规模大小和随葬品多寡很悬殊,似乎表示已有贫富差别。当时,有人认为它是处于原始氏族公社解体的阶段,年代上比典型的龙山文化为晚。但是,生活用品的私有制在原始氏族公社中是早已存在的,只有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发生才表示原始公社的解体(某些同时用作防御猛兽的武器的生产工具归于个人所有并不能算做私有财产)。一九六二年山东曲阜西夏侯发现了大汶口文化的墓群,根据地层关系可以推定它们比典型的龙山文化为早。甘肃临夏的齐家文化墓葬中发现有小件铜器,但是它们在墓葬规模和随葬品多寡的对比上,没有大汶口墓群中所显示的那样突出。不过,齐家文化的分布地区是在当时中原文化的边缘,它的时代似较龙山文化稍晚。冶铜技术虽已传到这里,但社会形态仍保留父系氏族公社。
此外,其他各地区原始社会解体过程的详细情况,夏鼐认为也都有待于更多的新发现和更深入的研究。

林业气象问题的讨论

第5版()
专栏:学术动态

  林业气象问题的讨论
全国林业气象学术讨论会最近在沈阳举行。会议着重讨论了森林改良气候的效果、护田林的效益、森林火灾防止措施和红松更新的太阳辐射能量利用等问题。
关于森林能不能增加降水量的问题,在讨论中有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森林可以增加水气含量,有助于降水量的增加,对降水的影响很大。但是有人认为,森林对降水量虽有影响,但所增加的降水量是很小的,有些山区森林雨量多,主要是受地形的影响。在讨论中,大家都感到关于这个问题的科学数据不够充分,还需要做进一步的研究。
关于森林气候与护田林气象效益的问题,这次会议从实际观测和理论研究两个方面进行了探讨,提出了一些有利于理论发展的一些新概念和研究途径。
关于森林火灾预报问题,在讨论中提出了直接预报和间接预报两种方法。这两种方法各有长短,需要进一步研究提高。
(董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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