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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3-05-16第5版面所有文章内容

论王安石变法

第5版()
专栏:

论王安石变法
  漆侠
王安石变法是北宋统治极端虚弱下的一个产物
它在根本上是同农民的革命暴动相对抗的
王安石变法是北宋地主阶级内部的一个政治改良运动。全部变法过程,从形成到终结,都充满了错综复杂的尖锐斗争。
王安石变法是在北宋政治经济情况极端恶化,积贫积弱局面久已形成的条件下产生的。所谓积贫局面,一是国穷。到宋仁宗庆历年间,旨在维护地主阶级统治的国家机器,已经极其庞大。尽管北宋政府一再扩大剥削,依然无法应付“冗兵”、“冗官”和“冗费”的巨大开支。这个庞大的上层建筑,成为经济基础的一个严重负担,从而造成这两者之间的深刻矛盾。二是民困。占全部人口百分之八十几的农民,不是没有一指土地,就是只有很小一块土地。但是,层出不穷的国家赋役,沉重的封建地租,以及利息率高至百分之一百至百分之二百的高利贷等等,通通压到他们身上。在这种敲骨吸髓的剥削下,农民妻离子散,大片地面“弃为污莱”,社会生产呈现了萎缩景象。
可是,在国穷民困的同时,一小撮人却大发横财。品官形势、大地主和大商人,组成为新的土地兼并势力。他们兼并了百分之六七十的土地,攫占了一半以上的社会财富。这个势力的发展,首先遭到掠夺的是广大农民,但封建国家的财源亦受到相应的影响,中下层地主的地位亦呈现了动摇。这样,就在进一步激化了农民同封建统治、封建地主阶级之间矛盾关系的同时,也激化了大地主阶层同封建国家之间、大地主阶层同中下层地主之间的矛盾关系。
所谓积弱,是指宋封建统治在内外矛盾交织发展之下的软弱无力。在辽夏贵族统治集团的战争掠夺和讹诈面前,北宋政府总是卑躬屈节,献纳岁币,“斥地与敌”,换取一时的苟安。这种情况进一步促使宋的政治经济的恶化,加剧阶级斗争的尖锐化。本来自王小波李顺吹响起义的号角,北宋农民起义就一直不曾间断。到一○三八——一○四○宋夏战争的几年中,农民的反封建斗争更加蓬勃展开。“一年多如一年,一火(伙)强如一火”的起义,不仅预示了巨大规模的农民战争即将到来,而且狠狠地打击了虚弱的宋朝统治。
在所谓“‘夷狄’骄盛,‘寇盗’横炽”的局面下,一些来自中下层的封建士大夫,深切地感觉到宋封建统治已是危机四伏了。特别是一○三八年以来的方兴未艾的农民起义,更加使他们为之心悸。这就使得一些士大夫不得不考虑:要么就是按照旧来一套统治下去,让农民革命继续发展,推倒宋朝统治,整个地主阶级受到沉重打击;要么就是和缓这种形势,实施对农民让步的政治改革,保持现有专政局面和维护地主阶级的根本利益。自一○四三年范仲淹主持下的“庆历新政”始,到一○六九年王安石执政止,凡是主张变法的封建士大夫,无不认为后一条政治改良道路是延续宋朝统治的唯一道路。王安石在《上仁宗皇帝言事书》中,反复强调变更法度的重要性。他还以汉亡于黄巾、唐亡于黄巢的事实论证,宋朝如不更张法制,同样要走上汉唐的复辙。
这条政治改良道路,无论是范仲淹派有关官僚制度的整顿,或是李觏的“富国”“强兵”、苏轼的“定军制”“教战守”等等主张,都无非是为了加强宋封建统治。王安石变法概括了前此所有这方面的经验,围绕着这个根本问题,进行了一系列改革。从官僚机构、科举学校制度的整顿,到禁军的改组,地方保甲制度的建立,全面地强化了前此陷于瘫痪状态的宋国家制度。这个国家制度的强化,有其打击辽夏掠夺集团、保御边疆的积极一面,但在根本上,它是用来镇压农民的暴动,约束广大的被剥削者,巩固封建统治秩序的。所以当着以大小地主分子为核心的保甲法完成之后,王安石概括这项统治经验说:“保甲之法成则寇乱息而威势强矣。”变法改良的阶级实质就从这里清清楚楚地显示出来。
总之,王安石变法是在国内最根本最主要的矛盾——阶级矛盾尖锐发展,宋封建统治虚弱的局面下产生的。它是挽救封建统治危机的政治改良运动,它的主要矛头是针对着蓬勃发展的农民革命的,因而它是适应地主阶级需要的一个政治运动。
王安石变法是在封建经济制度范围内对某些环节的局部改良
一○六九至一○八五年间的王安石变法,对官僚制度、军事制度和财政经济制度,进行了极为广泛的改革。特别是在财政经济方面,提出和实施了青苗、免役、方田均税、均输、市易和农田水利等一系列的政策和办法,不仅密切地关联到农业和手工业的生产,而且密切地关联到各个阶级阶层间的关系。
以王安石为代表的变法派实施上述政策,旨在解决国家财政问题,达到所谓“富国”的目的。王安石一向反对采用扩大剥削的政策解决国家财政困难,他提出“因天下之力以生天下之财,取天下之财以供天下之费”的主张,把发展生产、首先是发展农业生产(所谓“理财以农事为急”),作为解决财政问题的基础。以这种思想为指导,变法派积极推行农田水利法和方田均税法,提倡兴修水利,垦辟荒田,对社会生产起了一定的推动作用。单是在一○七○至一○七六年间就兴修了一万多处水利工程,灌溉面积达三千六百多万亩;垦田增加了二十多万顷;铸钱、冶铁、冶铜等,在技术上和产量上,亦都有了显著的发展。尽管王安石变法旨在解决国家财政困难,但这些活动毕竟推动了社会历史的进步,因而是值得肯定的。
王安石在指出“理财为方今先急”的同时,还指出“农以去疾苦、抑兼并、便趣农为急”,这就又把“理财”和生产同劳动生产者的状况紧密结合起来,并以劳动生产者状况的改善作为“理财”和发展生产的先决条件。既然王安石提出了这个根本问题,那就需要看一下劳动生产者的自身的要求是些什么。
大家知道,北宋自王小波、李顺起义,已经提出了“均贫富”的要求,同时在斗争实践当中,革命农民已经把“调发大姓财粟”和“开官库之物”,用来“振济贫乏”。虽然这些要求不过是农民阶级革命本能的表现,还无法形成为一个完整的反封建斗争的纲领,但它已经模糊地反映了革命农民消灭地主权力和消灭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强烈愿望,反映了革命农民把剥夺者所剥夺来的社会财富加以均平的心理状态。
现实斗争中的这一客观存在,在一部分要求变法的士大夫的头脑中得到某种反映。从李觏、王安石到程颢、张载之流,均曾一再地提出恢复井田制度,作为解决土地问题的根本方案。井田制度——村社制度的根基,久已为历史的进程淘汰了;在地主土地私有制高度发展的时代,士大夫高唱井田制度的调子,丝毫无助于现实问题的解决。道理很简单,不管他有多大的才干,只要他是封建主,他就根本不可能触动封建土地所有制。所以,王安石执政之后,不仅自己闭口不再谈什么井田,而且批驳了程颢等的“须限民田令如古井田”的幻想,指出“遽夺兼并”的田地“以赋贫民”,不仅未得其利,而且是“致乱之道”!这样,王安石变法只能在剥削制度的范围内,丝毫不触动剥削制度的根基,对某些个别环节加以改变和调整而已。王安石变法也就在根本上同革命的要求相悖离。
不论是王安石一向标榜的去民疾苦、抑制兼并的改良思想,或者是变法派的全部财政经济政策,一句话说,离不开对旧来产品分配形式的某些调整和改变。王安石站在封建专制主义立场上,凭借着强大的国家权力,制定负担相对均平的赋税原则,让全国居民照章承担国家赋税。对农民,稍加减轻和限制国家的和私人的横征暴敛,使农民还能维持住进行再生产的最低限度的生活资料。对豪强兼并,既要他们按照产业承担对国家义务,也要他们把地租以外的“生财之道”(如高利贷)转移给国家,以扩大国家财政来源。这种去民疾苦、抑制兼并的方式,也就体现了王安石所谓的“均天下之财”和“取天下之财以供天下之费”的理财方针,从而达到“富国”的目的。
经过十多年的改革,王安石变法派在发展生产、均平赋税的基础上,解决了国家财政困难,实现了所谓的“富国”目的。史载熙宁年间“中外府库无不充衍,小邑所积钱米亦不减二十万”。把这些钱米通通集中起来,“以为经费,可以支二十年之用”。摇摇欲坠的宋专制统治,就随着这种财政力量的充裕和军事力量的加强而稳定下来了。王安石变法有助于宋代地主阶级专政的延续。
其次,变法对豪强兼并势力起了一定的抑制作用。利息率百分之四十的青苗钱代替了“倍称之息”的高利贷,限制了兼并势力的恣意发展。方田均税法的实施,使大地主和品官形势之家的隐田漏赋活动受到打击。市易法的建立,分享了大商人的高额商业利润的一部分。特别是免役法的推行,使品官形势、寺院道观也失去免役特权,出钱助役,而一些所谓的“无比户”
(特等大地主)所出役钱达几百千之多,兼并势力受到更加严重的打击。压制兼并势力一方面和缓了社会矛盾的尖锐发展,稳定中下层地主的经济地位;另一方面扩大了国家税源,把流入私家的经济利益转归公上。变法期间国家财政问题的解决,同压制豪强的政策是分不开的。但应当说明,高利贷者的“倍称之息”,大商人的高额商业利润,其主要源泉是农民的剩余劳动(乃至必要劳动);国家田赋和免役钱的征收,乃是国家从农民向地主缴纳的地租中分享的份额。因此,转归于公上的那些私利,不外乎封建国家同兼并势力对农民的全部剩余劳动(乃至必要劳动)亦即地租的再分配,封建国家在这一分配中取得较前为多的份额。但归根结柢,农民是被剥削的根本对象。
也应当指出,变法和缓了对广大农民的剥削。在官府青苗贷款下,农民受到的高利盘剥为之减轻。实行方田均税法的地区,农民也多少减轻了田赋负担,纠正了“产去税存”的积弊。特别是由于差役范围的缩小和货币代役制的实行,农民受到的国家劳役的压力大为减轻,生产积极性有了增长。变法期间社会生产的发展同这些政策的实施有着密切关系。变法派之实施对农民让步的政策,绝不是由于变法派的仁慈和善心,乃是由于前此农民的不断斗争,迫使变法派不敢再来实行过度剥削政策。另一方面,变法派之实施这些让步政策,是在采用暴力政策加强对农民控制的同时,在经济上采用一种非暴力的政策,以和缓农民反抗,维持地主阶级既得利益,巩固宋专制统治。因此,王安石变法是在所谓和平期间阶级斗争的特殊表现形式。
王安石变法过程中的斗争。变法派在历史逆流面前的软弱无力
王安石变法掀起了地主阶级内部的尖锐斗争。所有保守、顽固、反动势力,先后鸠集在韩琦、富弼、文彦博、司马光等的身旁,拼命反对变法。他们在恪守“祖宗法制”的原则和借口下,对任何一项新法都加以攻击。在他们看来,高利贷是一个合理的存在,因此他们就反对青苗法,称青苗法是“促富者使贫”,“破富民以惠贫民”的一项法令。尽管在差役法下,“民被差役,如遭寇虏”,他们却要求继续实行差役法。这是因为,免役法使“上户年年出钱,无有休息”,为他们所忿恨。甚至对于淤田,兴修水利,他们也看作是“庸人自扰”而加以嘲弄讥讪。
奇怪的是,一些加强国防力量的措施,也遭到他们的指斥。一○七四年围绕市易法进行争辩之时,辽国用什么“分水岭”作为划分宋辽两国山西边界的理由,再一次对宋进行讹诈。以韩琦为代表的顽固派,被这个讹诈吓破了胆。他们在奏疏中一再地说,宋在河北对许多城池加固加深是致“契丹之疑”,编排保甲“又徒使契丹之疑”,在河北置三十七将“又深使契丹之疑”……。那么,怎么办才不致“契丹之疑”呢?宋朝只有解除自己的全部武装,或许能够使契丹当权者“释然听服”,从而也就能够“迁延岁月”了。这些奇谈怪论充分地说明,顽固派是把宋朝统治一贯的屈节妥协的对外政策继承下来了。无怪乎在一○八五年他们推翻变法派、当权之后,立即把宋神宗元丰年间在西北惨淡经营的一些堡寨,奉献给西夏统治集团,从而在宋夏关系史上再次添上屈辱的记录。
变法派和顽固派之间的斗争,形成为两条不可调和的政治路线的斗争。凡是变法派政治路线中积极的进步的一面,都遭到顽固派的疯狂攻击。变法派主张改弦易辙,用抑制豪强和相对减轻剥削的方法,和缓社会矛盾;而顽固派挑着“祖宗法制”的招牌,继续让一小撮兼并势力,恣意吞噬社会财富。变法派主张在发展生产、均平赋税的基础上,解决国家财政问题;而顽固派以“节省浮费”为口实,实际上是沿着过去老路,用扩大剥削的办法,解决财政困难。变法派用加强国家防御能力的方法,以改变前者对辽夏的屈节妥协,使国家强盛;而顽固派继续前者的屈节妥协的政策,一味地在辽夏贵族的战争掠夺和讹诈面前妥协。很显然,两派的斗争乃是地主阶级内部进步力量同反动力量之间的斗争。
顽固派采用各种手段来破坏变法。从言论到行动,从京师到地方,朝野上下,互相串通,必欲颠复新法而后快。用公开的辩论(奏章形式)和捏造的谣言(张贴无头帖子),夸大新法缺陷,歪曲新法内容。在朝廷上,他们施展威胁恫吓的伎俩,叫嚣变法将导致“建中之乱”(唐德宗时的藩镇之乱)和农民暴动;在地方上,他们不是拒绝推行新法,就是故意不按条目施行,制造混乱和不满,假居民之手以破坏新法。他们把变法派分子涂抹成为不忠不孝的地主阶级的叛臣逆子。所有坏事都安在变法派身上。连华山山崩和天旱不雨,也都成为王安石的罪过。即使在顽强的事实面前一再失败,他们仍然不肯退出政治舞台,总是寻找时机,以便卷土重来。即使抓住了政权,只要新法不去,他们并不甘心。司马光临死还说,新法不废,他“死不瞑目”!顽固派是多么坚顽地维护他们的阶级利益呵!
尽管以王安石为代表的变法派,粉碎了顽固派的猖狂进攻,使变法得到实现,但是在顽固派这个反动的历史逆流的面前,变法派是软弱无力的。特别严重的是,在顽固派猖狂进逼之下,变法派在一些原则性问题上一再妥协,一再迁就。青苗法原有按户等“抑配”的办法,对豪强兼并是不利的,在顽固派的反对下撤销了。市易法原有“较固取利”一条规章,用来打击大商人垄断市场价格,也因顽固派的反对而撤销。但是,顽固派并不以这些让步为满足。所以,当着顽固派卷土重来之后,不仅在一○八五年一年之内芟除了全部新法,而且把所有变法派逐出政治舞台。变法派的遭际表明,对于顽固派是始终不得姑息的。
王安石变法失败的根源。革命的阶级斗争是历史前进的真正动力
王安石变法延续了十多年,最后以失败告终。变法派的失败并不是偶然的。它的对手——顽固派,代表着具有雄厚经济力量和政治力量的大地主阶层,这是造成变法失败的外部条件。此外,还必须从变法派内部情况来探讨这个问题。
变法能够进行,同宋神宗的支持分不开。变法形成了以宋神宗为代表的皇权和以王安石变法派所代表的中下地主阶层在政治上的联盟。但是,这个联盟是很不牢固的。在“富国”“强兵”、加强专制统治目标上,宋神宗同王安石变法派并无二致;但在如何“富国”“强兵”方面,双方则存在分歧。具体地说,在抑制豪强兼并这个重大问题上,双方存在着显著的差异。当变法抑制豪强,使封建国家大获其利时,宋神宗劲头十足,频频宣称:“此兼并所以宜摧!”而当顽固派激烈反对变法,叫嚣将要发生暴乱时,宋神宗就连连叫喊,摧兼并之事甚难。王安石当面指责宋神宗,说他“刚健不足”,说他和稀泥。宋神宗的性格之所以“刚健不足”,是由于他的皇帝地位造成的。岌岌可危的积贫积弱局面,使宋神宗支持变法,但变法导致的地主阶级内部冲突,使宋神宗又唯恐失去政治经济力量雄厚的兼并势力的支持。这就造成,宋神宗不但听到顽固派的每次叫嚣而惴惴不安,而且对新法每一抑制豪强兼并的做法而处处掣肘。固然在处置顽固派的斗争中,变法派表现得软弱无力,但这个责任更应当由宋神宗担负。特别是当着变法已见成效,国家统治力量加强,宋神宗于一○七六年独秉大权,进一步对豪强兼并势力妥协。“元丰之政多异于熙宁”,亦即在此。这样,到宋神宗死后,秉持皇权的宣仁太后就同豪强兼并势力结合,破坏了变法。
变法派本身也不是一个牢固的政治集团。变法派大抵是由中下层地主出身的士大夫组成的。中下层地主在地主阶级中人数虽多,但经济力量则较薄弱,这就造成他们的代表人物在政治上患有一种软弱病,往往经不住豪强兼并的威吓。在豪强兼并发展之下,中下层地主有的动摇没落,但也有的上升。这个分化的特点,就使他们在政治上的步调难于一致。他们希望变法,改变现状,但这个现状必须在既有的封建经济制度范围内改变。特别是他们希望变法,以稳固他们的地位,进而使他们更上升一步。事实上,一些参加变法的士大夫,在致位通显之后,他们的地位是上升了。他们有的得到千亩以上的赐田,有的则建立别墅,典置大量田地。当着变法派分泌出一些新兴的大地主分子,变法成为这些人进一步扩大经济力量的障碍之时,变法派必然会四分五裂。变法不仅会踟蹰不前、陷于保守,而且会被这些人物一脚踢开。根植于剥削阶级基础上的政治改良,其生命力就是这样地脆弱。
变法派立足于这么一个社会基础上,所以在推行新法和同顽固派斗争的过程中,就必然出现如下情况。一○六九年青苗法一公布,就掀起了第一次反变法浪潮。一些?喝过变法的苏轼、苏辙等和参加变法的程颢、李常等,他们经不住顽固派的恫吓,纷纷脱离了变法。从此,这部分动摇派就装点了顽固派的阵势,自侧面反对变法派。一○七四年,围绕市易法掀起了再一次反变法浪潮。王安石第一次罢相,变法派重要成员之一——曾布,为顽固派声势所震慑,倒戈反攻市易法,就对变法派打开了一个裂口。一○七五年,变法派内部发生了王安石同吕惠卿小集团的冲突,结果吕惠卿、章惇等从政府中被排斥出去,而在翌年春,王安石第二次罢相。这样,变法派越来越削弱,越来越向顽固派靠拢。所以,从王安石罢相之后,变法派的妥协倾向更加明朗,从而同宋神宗扭转变法的动向密切结合起来了。
与变法派力量日益削弱的同时,变法的进展也日益迟滞,乃至裹步不前。变法对农民的让步虽极为有限,但在一○六九——一○七三年间,终于进行了一些有益于社会生产的改革。但是自一○七三年以后,变法派不仅不能在现有的基础上做进一步的改革,适应人民的要求,反而每遭到兼并势力的反对,就向兼并势力靠拢一步,从而就使自己同人民的对立加深加剧。这样一个从巩固封建统治的立场出发而进行的改革,其社会基础是这样脆弱,其力量是这样微小,因而它在顽固派冲击之下就很快地失败了。
王安石变法对历史的前进起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但这个作用是微小的,而且变法的成果不过维持了十多年。把它同历史上的革命比较,这个问题就格外清楚。秦末农民战争推动了西汉社会的大发展,延续一个多世纪。赤眉、绿林起义推动了东汉社会的发展,也将近一个世纪。隋末农民战争推动了唐代经济文化的高涨。毛泽东同志在《中国革命和中国共产党》中指出:“只有这种农民的阶级斗争、农民的起义和农民的战争,才是历史发展的真正动力。”把这次改良同革命对比,我们可以进一步地懂得了革命是“历史发展的真正动力”的意义。

社会主义社会商品价格中尚待讨论的问题

第5版()
专栏:学术动态

  社会主义社会商品价格中尚待讨论的问题
即将出版的一九六三年第五期《经济研究》刊登了薛暮桥的《社会主义社会商品价格中的几个尚待讨论的问题》一文。作者认为,在社会主义社会,怎样正确运用价值规律,并根据社会主义社会的特点来具体规定各种产品的价格,还有许多问题尚待研究解决。作者提出了如下六方面的问题。
一、决定价格的是价值还是生产价格。对于这个问题,是有不同的认识的。在实践中,代表这两种不同认识的,是利润率的两种不同的计算方法。一种是按产品的产值或成本来计算利润率;一种是按部门和企业的资金来计算利润率。有些同志认为,利润率的两种计算方法都有用处。但是,究竟怎样综合利用两种方法计算的利润率来调整价格?还需要作进一步的研究。
二、工业品和农产品怎样进行等价交换。首先,怎样正确计算各种产品的价值,有许多复杂问题还没有完全解决。因此,目前我国工农业产品是否存在着价格的剪刀差?当存在剪刀差的时候,这剪刀差究竟多大?要进行专门研究。其次,通过价格关系来取得一部分国家积累,这是不是社会主义国家的正常制度?在某些工业品价格中加上一部分国家积累,在农产品价格中扣除一部分国家积累,这是不是损害了等价交换的原则?要进行充分的讨论。
三、农产品价格同级差地租的关系。有的同志认为,农产品的价格应当使低产区的农民也能够得到合理的劳动报酬,高产区的农民则除合理的劳动报酬外,还能够得到额外收益(级差地租)。有些同志不同意这种看法,认为在农产品价格中不一定要包括级差地租,可以通过价格关系,来合理分配这一部分级差收益。社会主义国家农产品的价格中是否必须包括级差地租?农产品的统一订价,和有计划地保持适当的地区差价,究竟应当采取什么原则来安排?这种价格政策同级差地租关系如何?都还需要作较具体的科学分析。
四、工业品的统一订价和分别订价。在社会主义国家,矿产品的价格是否必须按照资源最差的矿区来规定,而让资源较好的矿区坐享很高的超额利润呢?有些同志认为可以这样订价,但应把资源好的矿区的这种超额利润,用税收的形式交给国家。有些同志则建议采取两种价格的办法:出厂价大体上按照各矿的合理成本加合理利润来规定;调拨价按质量规定,优质优价。
五、价格政策同分配和供求的调节。有些同志认为,不应把价格作为调节分配的工具。也有些同志认为,价格可以用来作为有计划地调节分配的辅助手段。还有些同志认为,国家在调整各种产品的价格时,要考虑价格对分配所产生的影响。国家是否应当利用供求规律来调节产品的供求?一部分同志认为,应当大胆利用供求规律来保证各种产品供求的平衡。另一部分同志认为,主要产品供不应求时宁可定量供应而不轻易涨价,次要商品则可以根据供求关系来适当调整价格。还有一部分同志认为,价格不应当受供求规律的影响。
六、不断降低物价还是经常保持物价的稳定。社会主义国家应当怎样规定货币所代表的价值?一种意见是,应当规定货币的法定含金量,把货币的价值同黄金的价值密切联系起来。另一种意见是,货币应当经常代表一定数量的社会必要劳动量(价值),如果产品的社会必要劳动量普遍降低,那末各种产品的价格就应当普遍降低。再一种意见是,应当把物价经常保持在一定的水平上,因此当生产各种产品的社会必要劳动量普遍降低的时候,应当相应地降低货币所代表的社会必要劳动量,以保持物价的稳定。   (元)

西北农学院整理我国古农书

第5版()
专栏:

  西北农学院整理我国古农书
西北农学院古农学研究室,在研究整理祖国农学遗产工作上,取得了不少成果。从一九五五年以来,他们共校勘、整理出古农书近二十种,达二百多万字。这些书已经分别由科学出版社、农业出版社和中华书局等出版,有的还已经译成英文在国外发行。
西北农学院早在十年前就重视了继承和发展祖国古代农学遗产的工作。一九五二年,石声汉教授和当时住在西北农学院的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夏纬瑛教授,点读了《授时通考》。夏纬瑛还写了《吕氏春秋上农等四篇校释》和《管子地员篇校释》。石声汉也作了许多关于我国古代农书的札记。一九五四年,植保系周尧教授着手编写一部《中国早期昆虫学研究史》。一九五五年,石声汉开始整理《齐民要术》。这时,为了进一步继承和发扬我国古代农业遗产,西北农学院院务委员会决定成立古农学研究室。几年来,这个研究室的研究人员对二十多本重要的古农书进行了校勘、注释,有的并译成了现代语。
西北农学院古农学研究室的研究课题,是在古为今用,密切联系当前农业生产需要的前提下制定的。这个研究室根据读者的迫切需要,结合研究者的专长,确定课题,分工进行。在校勘、注释工作中,他们采取了严肃认真、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因此,校勘、整理出的古代农书,不仅为广大读者继承和发扬祖国农学遗产提供了方便条件,而且在科学研究上作出了一定的贡献。
《齐民要术》是我国现存最早、最完整的一部古农学专著,为北魏贾思勰所著。书中反映了六世纪及以前我国古代农业科学各方面的成就。但是,它一向被认为是一部难懂的书。石声汉在写《齐民要术今释》时,把《齐民要术》全文参照多种版本,加以校勘、整理、标点,并用现代语作了解释。石声汉撰著的《从齐民要术看中国古代的农业科学知识》,是从现代科学的基础上,对《齐民要术》作了比较全面的研究。《氾胜之书今释》也是石声汉辛勤劳动的成果。《氾胜之书》成书于汉成帝时代,但是据说原书到北宋初期就亡佚了,原书的主要部分却赖《齐民要术》的征引而保存下来。石声汉在整理《齐民要术》的时候,对《氾胜之书》作了辑佚和注释的工作,并译成现代语。此外,周尧编写的《中国早期昆虫学研究史》、酆裕洹教授校勘的《花镜研究》,以及其他研究人员校释和编写的《禹贡新解》、《易传分析》、《农言著实注释》和《我国果树历史的研究》等,有的是根据各种版本作了校勘、标点和注释,有的是根据科学原理对古代农学遗产作了研究整理。
现在,西北农学院古农学研究室的研究人员,正在校勘、注释明代学者徐光启编写的《农政全书》和清朝官修的《授时通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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