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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2-10-31第2版面所有文章内容

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 答А·И·诺特京同志

第2版()
专栏:

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
答А·И·诺特京同志
斯大林诺特京同志!
我没有急于回信,因为你所提出的问题,我认为并不是紧急的。加之还有别的带紧急性的问题,自然,就把对你的来信的注意力转移了。
我来逐点回答。
关于第一点。
在我的“意见”中有一个大家知道的原理:社会在科学法则面前并不是无能为力的,人们认识了经济法则,就能利用它们来为社会谋福利。你断定说,这一原理不能适用于其他社会形态,它只能在社会主义制度和共产主义制度下才有效,比方说,在资本主义制度下,经济过程的自发性质,就不会使社会有可能利用经济法则来为社会谋福利。
这是不对的。在资产阶级革命时代,例如,在法国,资产阶级就曾利用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性质这个大家知道的法则来反对封建制度,推翻了封建的生产关系,建立了新的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并且使这种生产关系和在封建制度内部生长起来的生产力的性质相适合。资产阶级做到了这件事,并不是由于它的特殊本领,而是因为它对于这件事有切身的利害关系。封建主反抗这件事,并不是由于他们的愚钝,而是由于他们有切身的利害关系,要来阻挠这一法则的实现。
关于我国的社会主义革命,也应该这样说。工人阶级利用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性质的法则,推翻了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建立了新的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并且使这种生产关系和生产力的性质相适合。工人阶级能够做到了这件事,并不是由于它的特殊本领,而是因为它对于这件事有切身的利害关系。已从资产阶级革命初期的先进力量变成了反革命力量的资产阶级,曾经竭力反抗这一法则的实现,——它之所以反抗,并不是由于它没有组织性,也不是因为经济过程的自发性质推动它去反抗,而主要是由于它有切身的利害关系,要来反对这一法则的实现。
由此可见:
一、在某种程度内利用经济过程、经济法则来为社会谋福利,这样的事情也不仅在社会主义制度和共产主义制度下发生,而且在其他社会形态下也发生。
二、在阶级社会里利用经济法则无论何时何地都有阶级背景,而且利用经济法则为社会谋福利的旗手无论何时何地都是先进阶级,而衰朽的阶级则反抗这件事情。
在这件事情上,无产阶级与其他曾在历史上完成过生产关系变革的阶级间的差别就在于:无产阶级的阶级利益是和社会绝大多数人的利益融合在一起的,因为无产阶级革命不是消灭这种或那种形式的剥削,而是消灭任何剥削;至于其他阶级的革命,却只是消灭这种或那种形式的剥削,而为它们与社会绝大多数人利益相矛盾的狭隘阶级利益所限制。
在“意见”中说到利用经济法则为社会谋福利这件事的阶级背景。那里说:“在自然科学中,发现和应用新的法则是或多或少顺利地进行的;与此相反,在经济学领域中,发现和应用那些触犯社会衰朽力量的利益的新法则,却要遇到这些力量极强烈的反抗。”但是你没有注意到这一点。
关于第二点。
你断定说,只有在社会主义制度和共产主义制度下,才能达到使生产关系完全适合生产力的性质,而在其他社会形态下,只能实现不完全的适合。
这是不对的。在资产阶级革命之后,当资产阶级破坏了封建的生产关系、确立了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的时代,无疑地曾经有过一个时期,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是完全适合生产力的性质的。否则,资本主义就不会像它在资产阶级革命之后那样迅速地发展了。
其次,“完全适合”这种说法是不能在绝对的意义上来理解的。不能把这种说法理解为仿佛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决没有生产关系落后于生产力的增长的现象。生产力是生产中最活动、最革命的力量。这种力量,就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也无可争辩地是走在生产关系前面的。生产关系只是经过一些时候,才会被改造得适合于生产力的性质。
那末,“完全适合”这种说法该怎样来理解呢?应该理解为在社会主义制度下,通常不会弄到生产关系和生产力发生冲突,社会有可能及时使落后了的生产关系去适合生产力的性质。社会主义社会有可能做到这点,是因为在这社会的成分中没有那些能够组织反抗的衰朽的阶级。当然,就是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也有落后的惰性的力量,它们不了解生产关系有改变的必要,但是这种力量,当然不难克服,而不致把事情弄到冲突的地步。
关于第三点。
从你的议论中可以看出,你把我们国有化企业所生产的生产资料,首先是生产工具,看做是商品。
可不可以把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的生产资料看做是商品呢?据我看来,无论如何是不可以的。
商品是这样的一种产品,它可以出售给任何买主,而且在商品出售之后,商品所有者便失去对商品的所有权,而买主则变成商品的所有者,他可以把商品转售、抵押或让它腐烂。生产资料是否适合于这个定义呢?显然,是不适合的。第一,生产资料并不“出售”给任何买主,甚至不“出售”给集体农庄,而只是由国家分配给自己的企业。第二,生产资料所有者——国家,在把生产资料交给某一个企业时,丝毫不失去对它们的所有权,相反地,是完全保持着所有权的。第三,企业的经理,从国家手中取得了生产资料之后,不但不变成这些生产资料的所有者,相反地,是被确认为受苏维埃国家的委任,依照国家所交下的计划,来使用这些生产资料的。
由此可见,无论如何不能把我国制度下的生产资料列入商品范畴中。
那末,为什么又讲生产资料的价值,讲它们的成本,讲它们的价格等等呢?
有两个原因:
第一,这是为了估价、为了核算、为了计算企业的盈亏、为了检查和监督企业所必需的。但这只是事情的形式的一面。
第二,这是为了在对外贸易上便于把生产资料出售给外国所必需的。这里,在对外贸易领域内,并且仅仅是在这个领域内,我们的生产资料才确实是商品,才确实被出售(不是加引号的出售)。
这样看来,在对外贸易流通领域内,我国企业所生产的生产资料,无论在实质上或形式上都保持着商品的特性,可是在国内经济流通领域内,生产资料却失去商品的特性,不再是商品,并且超出价值法则发生作用的范围之外,仅仅保持着商品的外壳(估价等等)。
这种特殊情况究竟怎样解释呢?
问题在于:在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经济发展并不是以变革的方式,而是以逐渐改变的方式进行的,旧的东西并不是简单地被废除干净,而是把自己的本性改变得与新的东西相适应,仅仅保持着自己的形式;至于新的东西也不是简单地消灭旧的东西,而是渗到旧的东西里面去,改变旧东西的本性和机能,并不破坏它的形式,而是利用它的形式来发展新的东西。在我国的经济流通中,不仅商品是这样,而且货币也是这样,连银行也是这样,银行失去自己旧的机能并取得了新的机能,同时保持着旧的形式而为社会主义制度所利用。
如果从形式上的观点,从现象表面过程的观点来看待问题,就会得出不正确的结论,仿佛资本主义的范畴在我国经济中也保持着效力。如果用马克思主义的分析方法来看待问题,即把经济过程的内容和它的形式、把深处的发展过程和表面现象严格地区别开来,那就可以得出一个唯一正确的结论,即资本主义的旧范畴在我国保留下来的,主要是形式,是外表,实质上这些范畴在我国已经根本改变得与社会主义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相适合了。
关于第四点。
你断定说,价值法则对于在农业中所出产的、依照采购价格出售给国家的“生产资料”的价格,发生着调节的影响。你在这里所指的是例如棉花这种原料的“生产资料”。在这里你还可以再加上亚麻、羊毛及其他农业原料。
应该首先指出,在这种情形下,农业所生产的并不是“生产资料”,而是生产资料之一的原料。不能玩弄“生产资料”这个术语。当马克思主义者说生产资料的生产时,首先是指生产工具的生产,——马克思把这叫做“机械的劳动资料,其总和可称为生产的骨骼和筋肉的系统”,这个系统组成“社会生产一定时代的作为特征的标志”。把一部分生产资料(原料)和包括生产工具的整个生产资料等量齐观,就是违反马克思主义,因为马克思主义认为,和其他一切生产资料来比,生产工具是具有决定作用的。谁都知道,原料本身不能生产生产工具,虽然某几种原料也是生产生产工具所必需的材料,可是没有生产工具是不能生产任何原料的。
其次,价值法则对农业中所生产的原料的价格的影响,是否像你诺特京同志所断言的那样,是具有调节作用的呢?如果我国存在着农业原料价格的“自由”涨跌,如果竞争和生产无政府状态的法则在我国发生作用,如果我国没有计划经济,如果原料的生产不是由计划来调节的,那末,价值法则的影响就会是有调节作用的了。但是,因为在我国的国民经济体系中,并没有这些“如果”,所以价值法则对于农业原料价格的影响无论如何不会是有调节作用的。第一,我国农业原料的价格是固定的,由计划规定的,而不是“自由”的。第二,农业原料的生产规模并不是由自发的力量、不是由什么偶然的因素来决定,而是由计划来决定的。第三,为生产农业原料所必需的生产工具,不是集中在个别人或个别集团手中,而是集中在国家手中。既然这样,还有什么价值法则的调节作用呢?结果,价值法则本身也是由社会主义生产所特有的上述事实来调节的。
因此,不能否认,价值法则是影响农业原料价格的形成的,它是这方面的因素之一。但是尤其不能否认,这种影响并不起调节作用,也不可能起调节作用。
关于第五点。
说到社会主义国民经济的赢利,我在“意见”中曾反驳某些同志,这些同志肯定说,既然我国计划性的国民经济不大重视赢利的企业,并且容许不赢利的企业也和这些企业并存,仿佛计划性的国民经济抹煞经济中的赢利性这个原则本身。在“意见”中说,个别企业和个别生产部门的赢利是决不能和社会主义生产所给予我们的那个高级形式的赢利相比的,因为社会主义生产使我们避免生产过剩的危机,并保证我们的生产不断提高。
但是,如果从此得出结论说,个别企业和个别生产部门的赢利是没有特别价值的,所以不值得加以重视,那就不对了。这当然是不对的。个别企业和个别生产部门的赢利,从发展我国生产的观点来说,是有巨大意义的。无论在计划建设或计划生产时,这都是应该注意到的。这是我国现今发展阶段上经济活动方面的起码知识。
关于第六点。
不知道应该怎样了解你这个关于资本主义的说法:“形式大大改变了的扩大的生产”。应该说,这样的而且还是扩大的生产,是世界上所没有的。
显然,在世界市场已经分裂和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美、英、法)攫取世界资源的范围开始缩小了的时候,资本主义发展的循环性质——生产的增长和减缩——一定还会存在。不过,这些国家生产的增长将在缩小的基础上进行,因为这些国家的生产量将要减缩。
关于第七点。
世界资本主义体系的总危机,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时期,特别是在苏联脱离资本主义体系之后开始的。这是总危机的第一阶段。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时期,特别是在欧洲和亚洲的各人民民主国家脱离资本主义体系之后,展开了总危机的第二阶段。第一次世界大战时期的第一次危机和第二次世界大战时期的第二次危机,应该看做不是个别的、彼此隔离的独立危机,而是世界资本主义体系总危机发展的两个阶段。
世界资本主义的总危机是否仅仅是政治的或仅仅是经济的危机呢?既不是前者,也不是后者。它是世界资本主义体系中既包括经济、也包括政治的总的即全面的危机。同时也就很清楚,这种危机的基础,一方面是资本主义世界经济体系的瓦解现象日益加剧,另一方面是脱离资本主义的各国——苏联、中国和其他人民民主国家的经济实力日益增长。 约·斯大林 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关于Л·Д·雅罗申柯同志的错误
今年三月二十日,雅罗申柯同志写了一封信分送给联共(布)中央政治局各委员,说到在大家知道的十一月讨论会上所讨论过的几个经济问题。他在这封信中申诉说,在讨论会的一些总结性的主要文件中以及在斯大林同志的“意见”中,雅罗申柯同志的“观点没有得到任何反映”。此外,在这封短信中还有雅罗申柯同志的建议:请准许他在一年或一年半内编写出“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并给他两个助手来作这一工作。
我以为,必须从本质上来考察雅罗申柯同志的申诉和他的建议。
我们先从他的申诉开始。
究竟在上述文件中没有得到任何反映的雅罗申柯同志的“观点”,是什么呢?
一、雅罗申柯同志的主要错误
如果用一两句话来评定雅罗申柯同志的观点,那就应该说,他的观点是非马克思主义的,因而是极端错误的。
雅罗申柯同志的主要错误是,他在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这个问题上,离开了马克思主义,过分夸大了生产力的作用,同样也就过分缩小了生产关系的作用,竟至宣布社会主义制度下的生产关系是生产力的一部分。
雅罗申柯同志同意承认生产关系在“对抗的阶级矛盾”条件下有某种作用,因为在那里,生产关系“是与生产力的发展相矛盾的”。但是他把这种作用限制为消极的作用,限制为阻碍生产力发展和束缚生产力发展的因素的作用。生产关系的其他机能、任何积极的机能,雅罗申柯同志是没有看到的。
至于说到已经没有“对抗的阶级矛盾”而且生产关系“再也不与生产力的发展相矛盾的”社会主义制度时,雅罗申柯同志便认为,在这里,生产关系的任何独立的作用都在消失,生产关系不再是发展的重大因素,而且被生产力所吞没,犹如部分被整体吞没一样。雅罗申柯同志说,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人们的生产关系包括在生产力的组织中,作为这种组织的一个手段、一个成分。”(见雅罗申柯同志给中央政治局的信)
这样一来,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主要任务又是什么呢?雅罗申柯同志回答说:“所以,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主要问题不在于研究社会主义社会中人们的生产关系,而在于制定和发挥社会生产中生产力组织的科学理论、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化的理论。”(见雅罗申柯同志在全体讨论会上的讲话)
这的确也就说明,雅罗申柯同志对社会主义制度下的这些经济问题,如我国经济中各种不同形式的所有制的存在、商品流通、价值法则等等,并不感到兴趣,认为这都只能引起烦琐学派式的争论的次要问题。他公然宣称,在他的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中,“关于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某些范畴——价值、商品、货币、信贷等等——的作用的争论,即在我国常常带着烦琐学派式的性质的争论,将用关于社会生产中生产力合理组织的健全议论以及这种组织的科学论证来代替。”(见雅罗申柯同志在分组讨论会上的讲话)
这样,就是没有经济问题的政治经济学了。
雅罗申柯同志以为,只要安排好“生产力的合理组织”,就可以没有特别困难地从社会主义过渡到共产主义了。他认为,为了过渡到共产主义,这已经十分够了。他公然宣称: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争取建成共产主义社会的主要斗争,是归结为在社会生产中正确组织生产力和合理使用生产力的斗争。”(见雅罗申柯同志在全体讨论会上的讲话)雅罗申柯同志郑重宣称:“共产主义——这就是社会生产中生产力的最高科学组织。”
这样,“生产力的合理组织”就把共产主义制度的本质包括无遗了。
雅罗申柯同志从这一切便作出结论说,对于一切社会形态,不可能有统一的政治经济学,而应该有两种政治经济学:一种是关于社会主义社会以前各种社会形态的政治经济学,其对象是研究人们的生产关系;另一种是关于社会主义制度的政治经济学,其对象应当不是研究生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而是研究生产力合理组织的问题。
雅罗申柯同志的观点就是这样。
对于这种观点可以讲些什么呢?
第一,说生产关系在社会历史中的作用只限于是束缚生产力发展的阻碍作用,这是不对的。当马克思主义者讲到生产关系的阻碍作用时,他们所指的并不是任何生产关系,而只是已经不能适合生产力发展、因而阻碍生产力发展的旧生产关系。但是,除了旧生产关系以外,大家知道,还有代替旧生产关系的新生产关系。可不可以说,新生产关系的作用归结为阻碍生产力的作用呢?不,不可以。恰恰相反,新生产关系是这样一种主要的和有决定性的力量,它真正决定生产力进一步的而且是强大的发展,没有这种新的生产关系,生产力就注定要萎靡下去,如像现在资本主义国家中的情形一样。
谁也不能否认,我们苏联工业的生产力在几个五年计划中,有巨大的发展。但是,如果我们没有在一九一七年十月用新的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来代替旧的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那就不会有这样的发展。没有我国生产关系即经济关系中的这种变革,我国的生产力就会萎靡下去,如像它现时在资本主义国家中萎靡的情形一样。
谁也不能否认,我国农业的生产力在最近二十年至二十五年中,有巨大的发展。但是,如果我们在三十年代没有用新的集体化的生产关系来代替农村中旧的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那就不会有这样的发展。没有这种生产的变革,我国农业的生产力就会萎靡下去,如像它现时在资本主义国家中萎靡的情形一样。
当然,新的生产关系不能永远是新的,而且也不永远是新的,它开始变旧,并与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发生矛盾,而开始失去其为生产力的主要推进者的作用,并变成生产力的阻碍者。那时候,就出现新生产关系来代替这种已经变旧了的生产关系,新生产关系的作用就是充当生产力进一步发展的主要推进者。
生产关系从生产力阻碍者的作用发展到生产力主要推进者的作用,以及从生产力主要推进者的作用发展到生产力阻碍者的作用,——这样一种发展的特性,是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的主要因素之一。这是现在一切初学马克思主义的人都知道的。原来雅罗申柯同志却不知道这一点。
第二,说生产关系即经济关系的独立作用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是在消失,说生产关系是在被生产力吞没着,说社会生产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是归结为生产力的组织,这是不对的。马克思主义是把社会生产看作一个整体,它具有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社会生产力(社会对自然力的关系,社会在与自然力作斗争中来取得必要的物质资料)和生产关系(人们在生产过程中的相互关系)。这是社会生产的两个不同的方面,虽然它们是不可分割地互相联系着的。正因为它们是社会生产的两个不同的方面,所以它们能够互相影响。硬说这两个方面中有一个可以被另一个吞没而变成它的组成部分,就是极严重地违反马克思主义。
马克思说:
“人们在生产中不仅影响自然,而且也互相影响。他们如果不以一定方式联合起来进行共同活动并互相交换自己的活动,便不能从事生产。为了从事生产,人们就发生一定的联系和关系,而且只有通过这些社会联系和关系,才有人们对自然的关系,才有生产。”(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俄文本,第五卷,第四二九页)
可见,社会生产是由两个方面组成,这两个方面虽然是不可分割地互相联系着,但却反映两种不同的关系,即人们对自然的关系(生产力)和人们在生产过程中的相互关系(生产关系)。只有具备生产的这两方面,才能有社会生产,——不管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或其他社会形态下都是一样。
大概,雅罗申柯同志是不十分同意马克思的。他认为马克思的这个原理是不适用于社会主义制度的。正因为如此,所以他把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问题归结为合理组织生产力的问题,而抛开了生产关系即经济关系,并使生产力与生产关系脱节。
这样,在雅罗申柯同志那里,就不是马克思主义的政治经济学,而是波格丹诺夫的“普遍组织科学”之类的东西了。
这样,雅罗申柯同志在采纳了生产力是生产中最活动、最革命的力量这个正确思想以后,却把这个思想弄到了荒谬的地步,竟否认社会主义制度下生产关系即经济关系的作用;而且,本来是生气蓬勃的社会生产,他却弄成了片面的和空洞的生产工艺学,即布哈林的“社会组织技术”之类的东西了。
马克思说:
“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即在人们生活所必需的物质资料的生产中——斯大林注),彼此间发生一定的、必要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与他们当时的物质生产力发展程度相适合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就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所借以建立起来,而且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见“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
这就是说,每个社会形态,连社会主义社会也在内,都有自己的由人们生产关系的总和所构成的经济基础。于是发生一个问题:在雅罗申柯同志那里,究竟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是怎样的呢?大家知道,雅罗申柯同志已经消灭了社会主义制度下的生产关系这个多少带独立性的领域,而把生产关系剩下的一点残余归并到生产力组织之内。试问,社会主义制度有没有它自己的经济基础呢?看起来,既然生产关系这一多少独立的力量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已经消失,那末社会主义制度只好没有自己的经济基础了。
这样,就是没有自己经济基础的社会主义制度。这是相当可笑的事情……
一般讲来,没有自己经济基础的社会制度是不是可能的呢?大概,雅罗申柯同志认为是可能的。但是,马克思主义却认为,这样的社会制度在世界上是没有的。
最后,说共产主义是生产力的合理组织,说生产力的合理组织把共产主义制度的本质包括无遗了,说只要合理地组织生产力,就可以没有特别困难地过渡到共产主义,这是不对的。在我国的文献中,有共产主义的另一个定义、共产主义的另一个公式、即列宁的公式:“共产主义是苏维埃政权加全国电气化。”看起来,雅罗申柯同志不喜欢列宁的公式,于是用他自己杜撰的公式“共产主义——这就是社会生产中生产力的最高科学组织”,来代替列宁的公式。
第一,谁也不明白,雅罗申柯同志所吹嘘的这个生产力的“最高科学”组织或“合理”组织是什么?这组织的具体内容是什么?雅罗申柯同志在全体讨论会和分组讨论会上的讲话中,在给中央政治局委员们的信中,几十次重复这个神话般的公式,然而他无论在那一个地方,都没有试图用片言只字来说明这个仿佛把共产主义制度的本质包括无遗的生产力的“合理组织”,究竟应该怎样来了解。
第二,如果对这两个公式加以选择的话,那末应该抛弃的,就不是唯一正确的列宁的公式,而是雅罗申柯同志的所谓公式,他这公式显然是臆造的和非马克思主义的,是从波格丹诺夫的武器库——“普遍组织科学”中拿来的东西。雅罗申柯同志以为,只要做到合理地组织生产力,就能获得丰富的产品并过渡到共产主义,就能从“按劳取酬”的公式过渡到“各取所需”的公式。这是大错特错的,这暴露了他对于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法则一窍不通。雅罗申柯同志过于简单地、小孩般简单地想像从社会主义过渡到共产主义的条件。雅罗申柯同志不了解,如果让集体农庄集团所有制、商品流通等等经济事实仍然存在,那就既不能获得能满足社会一切需要的丰富产品,也不能过渡到“各取所需”的公式。雅罗申柯同志不了解:在过渡到“各取所需”的公式以前,社会必须经过一系列的经济改造和文化改造阶段,在这些阶段中,劳动将在社会成员面前从仅仅维持生活的手段变成为生活的第一需要,而公有制将变成为社会存在的不可动摇和不可侵犯的基础。
为了准备在实际上而不是在宣言上过渡到共产主义,至少必须实现三个基本的先决条件。
第一,必须切实加以保证的,不是神话般的生产力的“合理组织”,而是全部社会生产的不断增长,而生产资料生产的增长要占优先地位。生产资料生产的增长之所以必须占优先地位,不仅是因为这种生产应当保证自己的企业以及国民经济其他一切部门的企业所需要的装备,而且是因为没有这种生产就根本不可能实现扩大再生产。
第二,必须用实行起来有利于集体农庄因而也有利于整个社会的逐渐过渡的办法,来把集体农庄所有制提高到全民所有制的水平,并且也用逐渐过渡的办法使产品交换制来代替商品流通,使中央政权或其他某个社会经济中心能够为了社会福利来掌握社会生产的全部产品。
雅罗申柯同志断定说,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社会的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之间没有任何矛盾。这是错误的。当然,我国现今的生产关系是处在这样一个时期,它完全适合于生产力的增长,一日千里地把生产力向前推进。但是,如果以此自满,以为在我国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不存在任何矛盾,那就不正确了。因为生产关系的发展是落后于并且将来也会落后于生产力的发展,所以矛盾无疑是有的,而且将来也会有的。在领导机关的正确政策下,这些矛盾就不会变成对立,而这样也就不会弄到社会的生产关系和生产力发生冲突。如果我们执行类似雅罗申柯同志所推荐的不正确的政策,那就会是另一种情形了。在这种场合下,冲突将是不可避免的,我国的生产关系可能变成生产力进一步发展的极严重的阻碍者。
因此,领导机关的任务在于及时地看出日益增长的矛盾,并及时地采取办法,使生产关系适合于生产力的增长,来克服这种矛盾。这首先是与集体农庄集团所有制、商品流通这种经济现象有关的。当然,目前这些现象是在被我们有成效地利用来发展社会主义经济,而且它们也在给我国社会带来毫无疑问的利益。无疑地,它们在最近的将来也将带来利益。但同时这些现象已在开始阻碍我国生产力的强大发展,因为它们正在阻碍这种由国家计划化来完全包括全部国民经济、特别是包括农业的事业,如果看不出这点,那就是不可原谅的盲目了。不容置疑,愈向前去,这些现象就会愈加阻碍我国生产力的进一步增长。所以,任务就在于要逐渐把集体农庄所有制转为全民所有制以及也是逐渐用产品交换制代替商品流通,这样来消灭这些矛盾。
第三,必须使社会达到这样高度的文化发展,保证社会一切成员全面发展他们的体力和智力,使社会成员能获得足以成为社会发展的积极活动家的教育,能自由地选择职业,而不致由于现存的劳动分工而终身束缚于某一种职业。
为了做到这点,究竟需要什么呢?
如果认为用不着大大改变现今的劳动状况,便可以达到社会成员的这种强大的文化高涨,那就不正确了。为了做到这点,首先需要把每天的劳动时间至少缩短到六小时,然后再缩短到五小时。这是使社会成员有充分的自由时间来获得全面教育所必需的。其次,为了做到这点,需要实行普及义务的综合技术教育,这是使社会成员有可能自由选择职业而不致终身束缚于某一种职业所必需的。再次,为了做到这点,需要根本改善居住条件,把工人和职员的实际工资至少提高一倍,也许还要更多,办法是不仅直接提高货币工资,而且特别重要的,是继续不断地降低日用品价格。
准备过渡到共产主义的基本条件就是这样。
只有把这一切先决条件全部实现之后,才可以希望,劳动将在社会成员面前,从累赘变成“生活的第一需要”(马克思),“劳动从沉重的负担变成愉快”(恩格斯),公有制将被社会全体成员看作是社会存在的不可动摇和不可侵犯的基础。
只有把这一切先决条件全部实现之后,才可以从社会主义的公式“各尽所能,按劳取酬”,过渡到共产主义的公式“各尽所能,各取所需”。
这将是从一种经济即社会主义经济到另一种更高的经济即共产主义经济的根本过渡。
可见,从社会主义过渡到共产主义的事业,并不像雅罗申柯同志所想像的那样简单。
企图把这全部复杂的和多样性的事业、需要有极重大经济变更的事业归结为“生产力的合理组织”,像雅罗申柯同志所做的那样,就等于以波格丹诺夫谬论来偷换马克思主义。
二、雅罗申柯同志的其他错误
一、雅罗申柯同志从自己不正确的观点出发,作出了关于政治经济学的性质和对象的不正确的结论。
雅罗申柯同志认为每一社会形态有它自己的独特的经济法则。他从这点出发,就否认有论述一切社会形态的统一的政治经济学的必要。但他是完全不对的,他在这里是与恩格斯、列宁这样的马克思主义者背道而驰了。
恩格斯说,政治经济学是“研究人类各种不同社会中借以进行生产和交换,及与此相适应,借以经常进行产品分配的条件和形式的科学”(“反杜林论”)。因此,政治经济学所研究的,不是某一种社会形态的经济发展法则,而是各种不同的社会形态的经济发展法则。
大家知道,列宁是十分同意这点的,他在批判布哈林的小册子“过渡时期的经济”时说,布哈林把政治经济学的作用范围局限于商品生产,首先是局限于资本主义生产,这是不对的;他同时指出,在这里,布哈林是“比恩格斯后退了一步”。
政治经济学教科书未定稿中所提供的政治经济学的定义,是与此十分符合的。在这未定稿中说:政治经济学是研究“人类社会各个不同发展阶段上社会物质资料的生产和分配法则”的科学。
这是很明白的。各种不同的社会形态在它的经济发展中,不仅服从自己特有的经济法则,而且还服从一切社会形态所共有的经济法则,例如,在单一的社会生产中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统一的法则,在一切社会形态发展过程中生产力和生产关系间的关系法则。所以,各个社会形态不仅以自己特有的法则互相分开着,而且以一切社会形态所共有的经济法则互相联系着。
恩格斯说得完全对:“要全面地对资产阶级政治经济学进行这个批判,只认识生产、交换和分配的资本主义形式是不够的。还必须——那怕是大体上——研究和比较资本主义形式以前的各种形式或较为不发达的国家中与资本主义形式并存的各种形式。”(“反杜林论”)
看起来,在这里,在这个问题上,雅罗申柯同志是与布哈林互相呼应起来了。
其次,雅罗申柯同志断定说:在他的“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中,“政治经济学的各个范畴——价值、商品、货币、信贷等等——将用关于社会生产中生产力合理组织的健全议论来代替”;因而这种政治经济学的对象不是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而是“制定和发挥生产力组织的科学理论、国民经济计划化的理论等等”;社会主义制度下的生产关系丧失着自己独立的作用,并被生产力吞没着而成为它的组成部分。
必须说,在我们这里还没有一个发了疯的“马克思主义者”讲过这种胡说八道的话。要知道,没有经济问题即生产问题的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是什么意思呢?难道世界上有这样的政治经济学吗?在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中,用生产力组织问题来代替经济问题,这是什么意思呢?这就是取消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雅罗申柯同志正好是这样作的,——他在取消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在这里,他是与布哈林完全结合起来了。布哈林说过,资本主义消灭时,政治经济学也必定随着消灭。雅罗申柯同志没有这样说,却是这样作,作这种取消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事情。诚然,他同时装出不完全同意布哈林的样子,但这是诡计,而且是不值一文的诡计。事实上,他作的就是布哈林所鼓吹而为列宁所反对的这件事。雅罗申柯同志是在跟着布哈林的尾巴跑。
其次,雅罗申柯同志把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问题归结为生产力合理组织的问题,归结为国民经济计划化的问题等等。但是他大错特错了。生产力合理组织的问题、国民经济计划化的问题等等,并不是政治经济学的对象,而是领导机关经济政策的对象。这是两种不同的领域,不能混为一谈。雅罗申柯同志把这两种不同的东西混淆起来,所以他碰壁了。政治经济学是研究人们生产关系发展的法则。经济政策是由此作出实际结论,把它们具体化,在这上面建立自己的日常工作。把经济政策的问题堆压在政治经济学上,就是戕害这门科学。
政治经济学的对象是人们的生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这里包括:(甲)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乙)由此产生的各种不同社会集团在生产中的地位以及它们的相互关系,或如马克思所说的,“互相交换自己的活动”;(丙)完全以生产关系为转移的产品分配形式。这一切共同构成政治经济学的对象。这个定义中缺少恩格斯定义内的“交换”这个术语。其所以缺少,是因为“交换”通常被许多人了解为不是一切社会形态而只是某些社会形态所特有的商品交换,这有时候就会引起误会,虽然恩格斯所说的“交换”这个术语不仅是指商品交换。但是,恩格斯用“交换”这个术语所指的东西,显然已包含在上述定义中,作为其组成部分。因而,就其内容讲来,政治经济学对象的这个定义是与恩格斯的定义完全相符合的。
二、当人们谈到某一社会形态的基本经济法则时,他们通常是从下列这点出发的:社会形态不能有几个基本经济法则,它只能有某一个基本经济法则来作为基本法则。要不然的话,每个社会形态就会有几个基本经济法则,这就与基本法则的概念本身相矛盾。然而,雅罗申柯同志并不同意这点。他认为,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法则可以不是一个,而是几个。这是难于相信的,但这是事实。他在全体讨论会上的讲话中说:
“社会生产和再生产的物质总量的多少和对比,是由被吸引到社会生产中的劳动力增长的事实和前途来决定的。这是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经济法则,它制约着社会主义制度下社会生产和再生产的结构。”
这是他的社会主义的第一个基本经济法则。
雅罗申柯同志在同一讲话中宣称:
“第一部类和第二部类的对比关系在社会主义社会中是由生产资料生产的需要所制约的,这种生产的规模是由被吸引到社会生产中的一切能劳动的人口的多少来决定。这是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法则,同时这是我国宪法从苏联人的劳动权引伸出的要求。”
这是所谓社会主义的第二个基本经济法则。
最后,雅罗申柯同志在给中央政治局委员们的信中宣称:
“从这点出发,社会主义基本经济法则的特点和要求,在我看来,可以大致表述如下:社会的物质和文化生活条件的生产之不断增长和日益完善。”
这已经是社会主义的第三个基本经济法则了。
这一切法则都是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法则呢,或者仅仅它们中间的一个才是呢?如果是它们中间的一个,那末究竟是那一个呢?对于这些问题,雅罗申柯同志在最后给中央政治局委员们的信中并没有给予回答。他在给中央政治局委员们的信中表述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法则时,想必他“忘记了”在三个月前全体讨论会上的讲话中他已经表述过社会主义的其他两个基本经济法则,大概他以为别人不会注意这个很不高明的手法。但他的打算显然是落空了。
我们就假定,雅罗申柯同志所表述的前两个社会主义基本经济法则已不存在,就假定雅罗申柯同志现在认为在他给中央政治局委员们的信中所述明的第三个公式是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法则。我们来看一看雅罗申柯同志的这封信吧。
雅罗申柯同志在这封信中说,他不同意斯大林同志在“意见”中所提出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法则的定义。他说:
“在这个定义中主要的是‘保证最大限度地满足整个社会……的需要’。在这里,表明生产是达到这个主要目的、即满足需要的手段。这个定义使人有根据认为,你所表述的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法则不是从生产占首要地位出发,而是从消费占首要地位出发。”
显然,雅罗申柯同志完全没有了解问题的本质,并且看不见,消费或者是生产占首要地位的议论是与问题无关的。当人们讲到某种社会过程对其他过程占首要地位时,他们的出发点通常是:这两种过程多少是同一类的。可以而且必须说,生产资料的生产对消费资料的生产占首要地位,因为在这两种场合下,我们所说的都是生产,因而它们多少是同一类的。但决不能说消费对生产占首要地位或生产对消费占首要地位,如果这样说,那就是不正确的。因为生产和消费是两个完全不相同的领域,诚然,这是两个互相联系着、但毕竟各不相同的领域。雅罗申柯同志显然不了解,这里所说的不是消费或生产占首要地位,而是社会给社会生产定出什么目的,它使社会生产——比方说——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服从于什么任务。因此,雅罗申柯同志关于“生产是社会主义社会的生活基础,犹如是其他任何社会的生活基础一样”的说法,也是与问题完全无关的。雅罗申柯同志忘记了,人们不是为生产而生产,而是为满足自己的需要而生产。他忘记了,跟满足社会需要脱节的生产是会衰退和灭亡的。
可不可以一般地讲社会主义生产或资本主义生产的目的,一般地讲资本主义生产或社会主义生产所服从的任务呢?我以为是可以而且应当的。
马克思说:
“资本主义生产的直接目的,不是生产商品,而是生产剩余价值或在发展形式下的利润;不是生产产品,而是生产剩余产品。从这个观点看来,劳动本身只是在它给资本创造利润或剩余产品的情形下,才是生产的劳动。只要工人不创造这种东西,他的劳动就是不生产的劳动。因而,被使用的生产劳动量,只是在由于有这劳动量——或相当于这劳动量——而剩余劳动量得以增长的情形下,才使资本感到兴趣;只是在这样的情形下,我们叫做必要的劳动时间才是必要的东西。只要劳动不产生这样的成果,那它就是多余的,就是应当被停止的。
“资本主义生产的目的,始终是以最小限度的预付资本,来创造最大限度的剩余价值或最大限度的剩余产品;既然这种结果不能由工人的过度劳动来获得,资本就产生这样的倾向,即力求以尽量少的费用来生产该产品,——力求节省劳动力和费用……
“从工人在资本主义生产中的实际地位来了解,工人本身只是生产的资料,而不是目的本身,也不是生产的目的。”(见“剩余价值论”,第二卷,第二部)
马克思这些话之特别卓越,不仅一方面简要而精确地判定了资本主义生产的目的,而且另一方面指出了应当向社会主义生产提出的主要目的,主要任务。
因此,资本主义生产的目的是取得利润,至于消费,只有在保证完成取得利润这一任务的情形下,才对于资本主义是需要的。在这以外,消费问题对于资本主义就失去意义。人及其需要就从视野中消逝。
社会主义生产的目的是什么呢?社会主义制度下社会生产应当服从的主要任务又是什么呢?
社会主义生产的目的不是利润,而是人及其需要,即满足人的物质和文化的需要。社会主义生产的目的,如在斯大林同志“意见”中所说的那样,是“保证最大限度地满足整个社会经常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的需要”。
雅罗申柯同志以为这里所说的是消费对生产“占首要地位”。这当然是糊涂想法。其实,我们这里的问题不是消费占首要地位,而是社会主义生产服从于它的主要目的——保证最大限度地满足整个社会经常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的需要。
因此,保证最大限度地满足整个社会经常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的需要,就是社会主义生产的目的;在高度技术基础上使社会主义生产不断增长和不断完善,就是达到这一目的的手段。
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法则就是如此。
雅罗申柯同志想保持生产对消费的所谓“占首要地位”,于是断定说:“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法则”就是“社会的物质和文化条件的生产不断增长和日益完善”。这是完全不对的。雅罗申柯同志粗暴地歪曲了和损害了斯大林同志“意见”中所表述的公式。在雅罗申柯同志那里,却把生产从手段变成了目的,而保证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经常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的需要,则被取消了。结果弄成生产增长是为了生产增长,生产是目的本身,而人及其需要就从雅罗申柯同志的视野里消失了。
所以,作为社会主义生产目的的人消失,雅罗申柯同志“概念”里的马克思主义的最后残余也随之消失,这是毫不奇怪的。
这样,在雅罗申柯同志那里,就弄成了不是生产对消费“占首要地位”,而好像是资产阶级思想体系对马克思主义思想体系“占首要地位”这类的东西了。
三、马克思的再生产理论的问题是要单独谈一谈的。雅罗申柯同志断定说,马克思的再生产理论仅仅是资本主义的再生产理论,它不包含对于其他社会形态——其中也对于社会主义社会形态——能发生效力的什么东西。他说:
“把马克思给资本主义经济制定的再生产公式搬到社会主义的社会生产上来,是对马克思学说作教条主义理解的结果,而且是与他的学说的本质相矛盾的。”(见雅罗申柯同志在全体讨论会上的讲话)
其次,他断定说:“马克思的再生产公式不符合于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法则,不能作为研究社会主义再生产的基础。”(同上)
讲到马克思在其中规定了生产资料的生产(第一部类)和消费资料的生产(第二部类)之间的一定对比关系的简单再生产理论时,雅罗申柯同志说:
“第一部类和第二部类之间的对比关系,在社会主义社会中不是由马克思的‘第一部类的V+M和第二部类的C’这个公式所制约的。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上述第一部类和第二部类在发展中的相互联系是不应当存在的。”(同上)
他断定说:“马克思所制定的关于第一部类和第二部类间的对比关系的理论,在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是不能适用的,因为马克思这个理论的基础是资本主义经济及其法则。”(见雅罗申柯同志给中央政治局委员们的信)
雅罗申柯同志就是这样斥责马克思的再生产理论。
当然,马克思由于研究资本主义生产法则的结果而制定出来的再生产理论,是反映资本主义生产的特点,自然也就具有资本主义商品价值关系的形式。不这样也是不可能的。但是,在马克思的再生产理论中,如果仅仅看到这个形式,而看不出它的基础,看不出它那不仅对于资本主义社会形态发生效力的基本内容,就是一点也不懂得这个理论。假如雅罗申柯同志在这个问题上有什么理解的话,那末他也就会懂得这个显而易见的真理:马克思的再生产公式决不只限于反映资本主义生产的特点;它同时还包含有对于一切社会形态——特别是对于社会主义社会形态——发生效力的许多关于再生产的基本原理。马克思的再生产理论的这些基本原理,类如关于社会生产之分为生产资料的生产与消费资料的生产的原理;关于在扩大再生产下生产资料生产的增长占优先地位的原理;关于第一部类和第二部类之间的对比关系的原理;关于剩余产品是积累的唯一源泉的原理;关于社会基金的形成和用途的原理;关于积累是扩大再生产的唯一源泉的原理,——所有马克思的再生产理论的这一切基本原理,不仅对于资本主义社会形态是有效的,而且任何一个社会主义社会在计划国民经济时,不运用这些原理也是不行的。值得注意的,是雅罗申柯同志本人虽然如此高傲地蔑视马克思的“再生产公式”,但他在讨论社会主义再生产问题时却不得不再三再四地去求助于这些公式。
列宁、马克思是如何看待这个问题呢?
列宁批判布哈林的“过渡时期的经济”一书的意见,是大家都知道的。在这些意见中,大家知道,列宁承认,马克思关于第一部类和第二部类的对比关系的公式,也就是雅罗申柯同志所极力反对的公式,不论对于社会主义或“纯粹共产主义”、即共产主义第二阶段,都是有效的。
至于马克思,那末大家知道,他不喜欢离开对资本主义生产法则的研究,他在自己的“资本论”中,并没有研究过他的再生产公式是否适用于社会主义的问题。然而,他在“资本论”第二卷第二十章“第一部类的不变资本”这一节中,论述第一部类的产品在这一部类内部的交换时,曾顺便指出,这一部类的产品的交换,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也会像在资本主义生产下那样不断地进行。马克思说:
“如果生产是社会公有的而不是资本主义的,那末很明显,第一部类的产品,为了再生产的目的,将作为生产资料同样不断地重新分配于这一部类的各个生产部门之间:一部分直接留在生产它自己的生产部门,另一部分则转到另一些生产部门,于是在这一部类各个生产部门之间就建立起不断对流的运动。”(见马克思“资本论”,俄文本,第八版,第二卷,第三○七页)
因此,虽然马克思研究的是资本主义生产法则,但他决不认为他的再生产理论仅仅对于资本主义生产才是有效的。恰恰相反,他显然认为他的再生产理论对于社会主义生产也能是有效的。
应该指出,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在分析社会主义经济和到共产主义的过渡时期的经济时,是从他的再生产理论的基本原理出发的,显然他认为这些基本原理对于共产主义制度是一定适用的。
也应该指出,恩格斯在他的“反杜林论”中,批判杜林的“社会制度”和说明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时,也是从马克思的再生产理论的基本原理出发的,认为这些基本原理对于共产主义制度是一定适用的。
事实就是如此。
结果,在这里,在再生产问题上,雅罗申柯同志虽然对于马克思的“公式”发出放肆的议论,却又碰了壁。
四、雅罗申柯同志在给中央政治局委员们的信的末尾,建议委托他编写“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他写道:
“根据我在全体讨论会和分组讨论会上以及这封信中所表述的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对象的定义,应用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方法,我能在一年内,至多一年半,在两个人的帮助下,从理论上来解决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各种基本问题,阐明马克思主义的、列宁斯大林的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理论,这个理论定会把这一科学变成人民为共产主义而斗争的有效武器。”
不能不承认,雅罗申柯同志所犯的毛病并不是谦虚。甚至,使用某些文学家的笔法,可以说:“而是恰恰相反。”
上面已经讲过,雅罗申柯同志把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和领导机关的经济政策混为一谈。他所认为的社会主义经济学的对象——生产力的合理组织、国民经济的计划化、社会基金的形成等等——并不是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对象,而是领导机关经济政策的对象。
我已不必说,雅罗申柯同志所犯的严重错误以及他的非马克思主义的“观点”,使我们不能给予他这样的委托。×××结论:
(一)雅罗申柯同志对讨论会领导人的控诉是没有意义的,因为讨论会领导人是马克思主义者,以不能在自己总结性的文件中反映雅罗申柯同志的非马克思主义的“观点”。
(二)对于雅罗申柯同志请委托他编写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请求,不能认为是郑重的,至少是因为他这请求中充满着赫列斯达可夫〔注〕的气味。 约·斯大林 一九五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注〕赫列斯达可夫是果戈理著名喜剧“巡按”中的主角。他是一个招摇撞骗、虚伪轻浮、厚颜无耻的典型人物。——译者
答萨宁娜和温什尔两同志
我收到了你们的信。可以看出,你们是在深刻地认真地研究我国的经济问题。信中有不少正确的说法和有意思的见解。但除此以外,信中也有一些严重的理论上的错误。在这封回信中,我想只来谈谈这些错误。
一、关于社会主义经济法则的性质问题
萨宁娜和温什尔两同志断定说:“仅仅由于从事物质生产的苏联人的自觉行动,才产生出社会主义的经济法则。”这一论点是完全不正确的。
是不是在我们身外客观地存在着不以人们的意志和意识为转移的经济发展的规律性呢?马克思主义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是肯定的。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法则是存在于我们身外的客观规律性在人们头脑中的反映。但是萨宁娜和温什尔两同志的公式对这问题的回答是否定的。这就是说,这两位同志是站在不正确理论的观点上,这理论断定社会主义制度下经济发展的法则是由社会领导机关所“创造”、“改造”的。换句话说,他们脱离了马克思主义,走上了主观唯心论的道路。
当然,人们能发现这些客观的规律性,认识它们,并且依靠它们,利用它们来为社会谋福利。但是人们既不能“创造”也不能“改造”它们。
假定说,我们暂且采取不正确理论的观点,否认社会主义制度下的经济生活中有客观规律性的存在,并宣告可能“创造”经济法则,“改造”经济法则。结果会怎么样呢?这就会使我们陷身在混乱和偶然性的王国,使我们处在奴隶似地依赖于这些偶然性的地位,使我们不仅失去了解事情的可能性,而且简直会在这偶然性的混乱中瞎摸。
这就会使我们取消政治经济学这门科学,因为不承认客观的规律性,不研究这些规律性,科学是不能存在和发展的。取消了科学,我们就没有可能预见国内经济生活中事变的进程,即没有可能把那怕是最起码的经济领导工作做好。
归根到底,我们就会受那班决心“消灭”经济发展法则、不理解和不考虑客观规律性而来“创造”新法则的“经济”冒险主义者任意摆布。
大家都知道恩格斯在他的“反杜林论”里所提供的马克思主义对这问题的经典说法:
“社会的力量如同自然力一样,在我们没有认识它们和重视它们以前,发生着盲目的、强制的、破坏的作用。可是我们一经认识了它们,研究了它们的活动、方向和影响,那末,我们就能完全作主,使它们愈来愈多地服从我们的意志,并借助它们来达到我们的目的。这特别是指现代强大的生产力。在我们还执拗地拒绝了解生产力的本性和性质的时候——而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及其维护者是反对这种了解的,——生产力总是起违反我们、反对我们的作用,它总是支配着我们,正像在上面详细叙述过的那样。可是,当生产力的本性一被了解之后,它就会在联合起来了的生产者手中,由恶魔似的支配者变成顺从的奴仆。这里的差别,正像雷电中带破坏性的电力与电报机上和弧光灯中驯服的电力之间的差别一样,也正像火灾的火与供人使用的火之间的差别一样。当人们能按照现代生产力的终于被认识了的本性来处理它的时候,生产中的社会的无政府状态便会由生产中的社会的有计划调节来代替,这种生产是为了满足整个社会以及社会中每个成员的需要的。那时资本主义的占有方式,将由新的占有方式来代替。在资本主义占有方式中,产品开始是奴役生产者,以后又奴役占有者,而新的占有方式则是以现代生产资料的本性为根据的:一方面是社会直接占有作为维持和扩大生产的资料的产品,另一方面是个人直接占有作为生活和享乐的资料的产品。”
二、关于把集体农庄所有制提高到全民所有制水平的办法问题
为了把集体农庄所有制(这当然不是全民所有制)提高到全民的(“国民的”)所有制的水平,必须采取些什么办法呢?
有些同志以为,应该依照从前处理资本主义财产的例子干脆把集体农庄财产收归国有,宣布它是全民的财产。这个建议是完全不正确的,是绝对不能采纳的。集体农庄的财产是社会主义的财产,所以我们无论如何不能像处理资本主义财产那样来处理它。无论如何不能因为集体农庄的财产不是全民的财产,就说集体农庄的财产不是社会主义的财产。
这些同志以为,把个别人或个别集团的财产转归国家所有,是唯一的或无论如何是最好的国有化〔注〕形式。这是不对的。事实上,转归国家所有,这并不是唯一的、甚至也不是最好的国有化形式,而是原始的国有化形式,正如恩格斯在“反杜林论”里关于这点所正确说过的那样。当国家还存在的时候,转归国家所有,无疑地是最容易理解的原始的国有化形式。但国家并不是永世长存的。随着社会主义的活动范围在世界大多数国家中的扩大,国家将日渐消亡,因而把个别人的财产和个别集团的财产转归国家所有的问题当然也就会消失。国家一定消亡,而社会是一定留存下来的。因此,作为全民财产的承继人的,已经不是将要消亡的国家,而是以中央经济领导机构为代表的社会本身。
那末,为了把集体农庄所有制提高到全民所有制的水平,应该采取什么办法呢?
作为这样来提高集体农庄所有制的基本办法,萨宁娜和温什尔两同志提议:把集中在农业机器站的基本生产工具出售给集体农庄,归其所有,这样来解除国家对农业作基本投资的负担,并达到使集体农庄自己来担负维持和发展农业机器站的费用。他们说:
“如果以为集体农庄的投资应该主要用在集体农村的文化需要上,而对于农业生产的需要,仍旧应该由国家进行基本的大批投资,那就不正确了。因为集体农庄已有充分能力把这一负担完全承当起来,而使国家解除这一负担,岂不是更加正确些吗?为了在国内制造出丰富的消费品,国家在自己的投资方面还有不少的事情要做。”
为了论证这一建议,建议人提出了几个论据:
第一,援引斯大林所说生产资料甚至不出售给集体农庄的这句话,建议人怀疑斯大林的这一论点,宣称国家毕竟在出售生产资料给集体农庄,如像大镰刀、小镰刀之类的小农具以及小发动机等等生产资料。他们认为,既然国家把这些生产资料出售给集体农庄,那末国家也可以把农业机器站的机器之类的一切其他生产资料出售给集体农庄。
这一论据是不能成立的。当然,国家是把小农具出售给集体农庄的,依照农业劳动组合章程和宪法,这是可以的。但是可不可以把小农具和像农业机器站的机器那样的农业基本生产资料,或者,例如,像那也是农业基本生产资料之一的土地相提并论呢?显然,是不可以的。其所以不可以,是因为小农具丝毫也决定不了集体农庄生产的命运,可是像农业机器站的机器以及土地这样的生产资料,在我国当前的条件下,是完全可以决定农业的命运的。
不难理解,当斯大林说生产资料不出售给集体农庄的时候,他所指的不是小农具,而是农业的基本生产资料,即农业机器站的机器、土地。建议人玩弄“生产资料”这字眼,把两种不同的东西混为一谈,他们不知不觉地碰了壁。
第二,萨宁娜和温什尔两同志又引证说,在群众性的集体农庄运动开始的时期——一九二九年末和一九三○年初,联共(布)中央自己曾主张把农业机器站转归集体农庄所有,同时要求集体农庄在三年内偿清农业机器站的价值。他们认为,虽然这事情当时“因为”集体农庄“贫穷”而失败了,但是现在,当集体农庄已经富裕的时候,可以回头来采取把农业机器站出售给集体农庄的政策。
这一论据也是不能成立的。在一九三○年初,联共(布)中央确实决定过把农业机器站出售给集体农庄。当时是按照一部分集体农庄突击队员的建议,作为试验、作为尝试而通过这个决定的,为的要在不久之后回到这个问题上来加以审查。但头一次检查就表明这一决定是不妥当的。过了几个月,即在一九三○年末,就把这个决定取消了。
后来集体农庄运动进一步的增长和集体农庄建设的发展,使集体农庄庄员以及领导工作人员都最后地确信,把农业的基本生产工具集中在国家手中,集中在农业机器站手中,是保证集体农庄生产高速度增长的唯一方法。
我们大家都庆幸我国农业生产的巨大增长,谷物、棉花、亚麻、糖萝卜等等生产的增长。这种增长的源泉是什么呢?这种增长的源泉就是现代技术,就是许许多多为这一切生产部门服务的现代化机器。这里的问题,不仅在于一般的技术,而是在于技术不能停止不前,它必须继续日新月异地改进,旧的技术必须作废,代之以新技术,新的再代之以最新的。不这样做,我国社会主义农业的突飞猛进就是不可思议的,无论丰富的收获,无论丰足的农产品,也都是不可思议的。但是,要把几十万架车轮式的拖拉机作废,代之以履带式的拖拉机,把几万架陈旧了的联合机作废,代之以新的联合机,以及例如,为技术作物制造新的机器,这是什么意思呢?这就是说,要负担几十亿的支出,这些支出非经过六年到八年之后不能完全收回。即使我国的集体农庄是百万富翁,它们负担得了这样大的支出吗?不,负担不了,因为它们没有力量负担要在六年至八年之后才能完全收回的几十亿的费用。这种支出只有国家才负担得了,因为国家,并且只有国家才负担得起用新机器去更换旧机器所受到的这种损失,因为国家,并且只有国家才承担得起因在六年到八年之后才能收回这笔费用而受到的这种损失。
明白这一切之后,那末要求把农业机器站出售给集体农庄归其所有,是什么意思呢?这就是说,使集体农庄遭受巨大损失,使集体农庄破产,破坏农业的机械化,减低集体农庄生产的速度。
由此可得出结论说,萨宁娜和温什尔两同志建议把农业机器站出售给集体农庄归其所有,就是向落后方面退后一步,就是企图把历史的车轮拉向后转。
就暂且假定一下,我们接受了萨宁娜和温什尔两同志的建议,并着手把基本生产工具、农业机器站出售给集体农庄归其所有。这会得到什么结果呢?
第一,结果就会是集体农庄成了基本生产工具的所有者,换句话说,它们就会处于我国无论那一个企业都没有的特殊地位,因为大家知道,在我国,甚至国有化的企业也并不是生产工具的所有者。究竟用什么理由来作为集体农庄的这种特殊地位的根据呢,用什么进步的、前进的理由来作为根据呢?可不可以说,这样的地位就会促使集体农庄所有制提高到全民所有制的水平,就会加快我们的社会从社会主义过渡到共产主义呢?如果说这样的地位只会使集体农庄所有制离开全民所有制更远,不是使得接近共产主义,反而是使得远离共产主义,岂不是更正确些吗?
第二,结果就会是扩大商品流通的活动范围,因为巨量的农业生产工具会投进商品流通的范围。商品流通范围的扩大能不能使得我们向共产主义推进呢?萨宁娜和温什尔两同志以为如何?说它只会阻滞我们向共产主义前进,岂不是更正确些吗?
萨宁娜和温什尔两同志的基本错误,是在于他们不了解商品流通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的作用和意义,不了解商品流通是和从社会主义过渡到共产主义的前途不相容的。大概他们以为,就是有商品流通,也可以从社会主义过渡到共产主义去,商品流通是不会妨碍这个事业的。这是由于不了解马克思主义而犯的严重错误。
恩格斯在他的“反杜林论”里批评杜林主张的在商品流通条件下活动的“经济公社”时,确凿证明商品流通的存在必然要使杜林的所谓“经济公社”去复活资本主义。大概,萨宁娜和温什尔两同志是不同意这一点的。那末,他们就更站不住脚了。但是,我们马克思主义者是从这个著名的马克思主义原理出发:从社会主义过渡到共产主义以及依照需要来分配产品的共产主义原则,是摈斥任何商品交换的,因而也摈斥把产品转化为商品,同时也就是把产品转化为价值的。
关于萨宁娜和温什尔两同志的建议和论据的情形,就是如此。
为了把集体农庄所有制提高到全民所有制的水平,归根到底应该采取什么步骤呢?
集体农庄不是普通的企业。集体农庄耕种的土地早已不是集体农庄的财产,而是全民的财产。因而,集体农庄并不是它所耕种的土地的所有者。
其次,集体农庄借以进行工作的基本生产工具,并不是集体农庄的财产,而是全民的财产。因而,集体农庄不是基本生产工具的所有者。
再次,集体农庄是合作企业,它使用自己庄员的劳动,按照劳动日把收入分配给庄员,而且集体农庄有自己年年更换的、用于生产的种籽。
试问,集体农庄究竟占有一些什么,它可以随心所欲、完全自由支配的集体农庄财产是什么?这种财产就是集体农庄的产品、集体农庄生产的产品,即谷物、肉类、油类、蔬菜、棉花、糖萝卜、亚麻等等,而建筑物和集体农庄庄员园地中的个人副业不计在内。问题在于,这种产品的大部分、即集体农庄生产的剩余品,进入市场,从而列入商品流通系统中。正是这种情况现在阻碍着把集体农庄所有制提高到全民所有制的水平。所以正应该从这一方面展开工作,来把集体农庄所有制提高到全民所有制的水平。
为了把集体农庄所有制提高到全民所有制的水平,必须将集体农庄生产的剩余品从商品流通系统中排除出去,把它们列入国家工业和集体农庄间的产品交换系统中。问题的实质就在这里。
我们还没有发达的产品交换制度,但是有以“换货”为形式的农产品产品交换的萌芽。
大家知道,对植棉、种麻、种糖萝卜和其他的集体农庄的产品早已实行“换货”了。诚然,这是不完全的、部分的“换货”,但总算是在“换货”了。要顺便指出:“换货”这个名词是不妥当的,应该用“产品交换”来代替它。任务是在于,要使农业的一切部门中都培植这些产品交换的萌芽,并把它们发展成为产品交换的广大系统,以便集体农庄在交出自己的产品时不仅取得货币,而主要是取得必要的制成品。这样的制度需要大量地增加城市送交农村的产品,所以,推行这种制度无需特别急忙,要随着城市制成品积累的程度而定。但是应该一往直前、毫不犹豫地推行这种制度,一步一步地缩小商品流通的活动范围,而扩大产品交换的活动范围。
这样的制度既缩小着商品流通的活动范围,就使社会主义易于过渡到共产主义。此外,它使我们有可能把集体农庄的基本财产、集体农庄生产的产品包括进全民计划化的总的系统中。
为了在我国现今条件下把集体农庄所有制提高到全民所有制的水平,这将是实际的和有决定意义的办法。
这样的制度对于集体农庄的农民是否有利呢?无疑是有利的。其所以有利,是因为集体农庄农民从国家手中获得的产品,将比在商品流通中获得的要多得多,价钱也便宜得多。大家知道,与政府订有产品交换(“换货”)合同的集体农庄所获得的利益,较之没有订立这种合同的集体农庄,要多得无比。如果产品交换制度推广到全国所有的集体农庄,那末这些利益就要成为我国全体集体农庄农民都能享受的了。 约·斯大林 一九五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注〕在这里,国有化(Национализация)是指归全民所有,国家所有(СобственностьгосудаРства)是指归国家政权所有。——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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